网站首页 专业领域 专业人员 联系我们
元正盛业高级合伙人田辉律师受邀参加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公开听证

2021年6月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组织公开听证,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办公会副主任、争议解决专业委员会主任田辉作为人民监督员受邀参加。本次受邀参加公开听证的听证员由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和人民监督员组成,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金利岷担任听证会主持人,听证案件由第六检察部主办。

 

 

 

公开听证包含三起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均涉及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的物权期待权与房地产开发商的抵押权人的抵押权之间的冲突如何认定。抵押权人在生效判决确认抵押债权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抵押房屋的买受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该三起案件分别历经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因抵押权人对于二审及再审法院的裁决不服,依法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监督抗诉申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指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

 

主持人宣布公开听证开始后,主办检察官介绍案件诉讼过程和法院历次审理情况及需要听证的问题。检察官助理组织听证调查,总结听证案件争议焦点:其他当事人是否享有足以排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在本案如何适用;案件所涉《认购书》效力如何认定;案涉事实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当事人交付房款的相关事实。申请人与其他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举证及事实说明。听证员在助理检察官听证调查的基础上,分别向申请人、其他当事人就案涉事实提出发问问题。主办检察官组织听证员在听证调查后就听证调查进行单独讨论,并由听证员代表发表听证员意见。

 

 

本次公开听证的案件比较典型,核心焦点在于案争事实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亦或是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督申请人主张应当适用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对抗案外人的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不予支持,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该观点得到一审法院的支持。其他当事人主张应当适用第二十九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该观点得到二审、再审法院的支持。

 

监督申请人与其他当事人围绕听证调查开展了质证及激烈辩论,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及《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的相关规定,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将依法提出对公开听证案件的处理意见,案件处理结果另行通知。

 

201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印发<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的通知》对人民监督员的工作职责、监督范围均作出具体规定,田辉律师自2016年担任自治区人民监督员以来,已先后多次受邀参加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公开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