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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行政协议的解除与重新签约

某乡政府于2019年11月25日与某农业发展公司签订《新一轮退耕还林合同书》,合同约定该公司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造林,并保证造林质量符合国家验收标准,负责幼林的抚育和管护工作,保证保存率达到国家验收标准。2023年,当地自然资源局和林草部门组织验收,该公司退耕还林存在众多问题,未通过验收。当时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监狱服刑,公司无人主持工作,对不合格问题不能按期整改。

某乡政府认为该公司的现状将导致双方签订《新一轮退耕还林合同》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造成国家退耕还林的政策无法继续落实。故于2023年7月5日向该公司送达了《关于拟解除〈一轮退耕还林合同书〉的告知书》,告知其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但一直未收到该公司的陈述申辩材料。某乡政府于2023年8月15日,向该公司送达了《关于解除〈新一轮退耕还林合同书〉的决定书》,同时告知该公司如不服上述解除行为,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提出

某乡政府在上述《新一轮退耕还林合同书》解除后,能否立即重新寻找新的退耕还林主体,并与该主体另行签订退耕还林合同,还是必须等到60日申请行政复议期限届满及6个月起诉期限届满且该公司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后才能重新与其他主体签订合同。法律分析为回答上述问题,笔者具体作如下分析:

1.关于该乡政府与农业发展公司签订的《退耕还林合同》的解除时间

该乡政府与农业发展公司签订的《退耕还林合同》系行政协议,该协议兼具行政和民事的双重性质,因此,关于协议的解除时间相关行政法规中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应当根据相关民事法律规定进行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的规定,笔者认为,该乡政府与农业发展公司之间的退耕还林协议自该乡政府向其送达解除决定书之日起解除。

2.关于该乡政府在解除通知送达后即进行合同换签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9〕17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按照行政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经催告后不履行,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要求其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书面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仍不履行,协议内容具有可执行性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协议享有监督协议履行的职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经催告后不履行,行政机关可以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收到该处理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仍不履行,协议内容具有可执行性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法律规定系行政机关要求行政相对人履行协议约定,行政相对人不履行义务,行政机关要求其继续履行协议的情形,但本案并非该乡政府要求该公司继续履行协议,因此不适用上述法律规定。目前法律对于行政机关单方通知解除行政协议后是否需要等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期限届满后才能另行签订协议没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及分析,笔者认为,本案中双方之间的退耕还林合同已经解除,双方之间已无合同关系,该乡政府有权重新寻找合同相对方建立新的合同关系。

结论

综上,笔者认为,在符合解除条件的情形下,行政协议在行政机关向行政相对人送达单方解除的行政决定书后,该协议已经解除。该行政协议解除后,行政机关可以立即重新寻找新的签约主体,并与该主体另行签订相关行政协议,并非必须等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期限届满,且行政相对人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后才能另行与其他主体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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