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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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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不松劲,培训分享更需

疫情当前,培训在线。在这段特别的日子里,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元正盛业人始终坚持在家办公、在线开展业务培训和交流,用积极的心态为复工发力。公司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线上业务培训如期进行,2020年2月18日16时,实习律师宋欣迪就《公司清算的相关法律规制》与大家进行了分享。 此次线上培训中,宋欣迪律师针对解散清算、破产清算这两种公司清算的形式及两种清算方式的对比做了精彩的分享: 一、解散清算 解散清算是在公司解散的情况下,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的清算,公司的财产足以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法定补偿金、缴纳税款及偿还债务。解散清算又分为自愿清算和强制清算。自愿清算指公司按照自己的意愿解散公司,清算公司债权债务,分配公司剩余财产,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程序。强制清算指公司解散事由(①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②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③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出现后;债权人或公司股东可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强制清算。 此外,宋欣迪律师还结合自身所学法律法规、检索案例给大家分享了关于解散清算适用的法律依据,并就解散清算的主要工作流程、实务操作以及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了阐述。 二、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是公司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等情况导致公司解散,依照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的清算。通过列示破产清算过程中适用的法律,宋欣迪律师针对重整程序与破产清算程序的衔接、公司解散清算与破产清算的衔接、无法清算案件的审理与责任承担、破产清算程序的启动原因、财产分配、破产清算的流程这些内容结合九民纪要及最高院相应批复向大家做了细致的分析,并提出相应实务操作中的建议。 三、解散清算与破产清算的对比 通过以上的分享,宋欣迪律师将破产清算与解散清算的区别提炼为:①原因不同;②清算程序不同;③清算组成员不同;④债权人作用不同。并且这两种清算方式在一定条件下还可以相互转化。 宋欣迪律师分享结束后,参会的各位律师对宋欣迪律师本次分享的内容给予了高度的赞扬,就本次培训的话题展开讨论并发表自身的看法。其中史晓燕律师提出“执行程序中债权人如何申请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的问题,蔺怀华律师、郭荣德律师、段昭云律师对此都进行了详细的探讨和回复,即:在执行转破产的过程中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再进行实务操作,债权人申请执行转破产相对于债权人直接申请破产存在更多的审核流程及审查周期,并且法院在审核尺度上也会较为严格。 精心策划,科学安排,坚定信心,迎难而上。元正盛业人将继续总结经验,将线上培训开展下去。在抗击疫情的同时,也结合目前特殊情形下律师行业、社会、客户所面临的实际情况,通过培训来提升律师的工作能力、工作效率,为实现高质量服务水平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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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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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不断学习的能力,用专业功底抗击疫情 ----公司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线上充电持续中

宅在家里是贡献,保持学习是常态。公司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针对当前特殊情势,全力配合新冠病毒肺炎疫情的防控,积极创新转化“学习、培训、为客户提供服务”的形式,组织开展了“线上培训、沙龙、案件讨论”等多种活动,为疫情下的新工作方式做好基础。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坚持每日分享、培训,也为本专委会每位同仁足不出户、练好“内功”、服务社会、服务客户、创造佳绩打下坚实基础。 “线上充电”以2020年2月2日段昭云律师主题为“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或者债务人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需要准备的材料有无不同的法律规定及实务操作问题”的线上分享为开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第七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切入,专委会全体二十余名律师通过企业微信直播讲堂互动提问题的方式,结合法理、司法实践的各个方面,对债权人/债务人申报破产清算的不同点、利弊等进行了具体详实的解读。 2020年2月3日,雷建华律师又结合《九民纪要》公布后对赌协议效力认定的变化,分享了《九民纪要出台前后“对赌协议”效力认定的演变》。分享以最高院海富案件认定对赌协议效力的案例为起点,详细解读了《九民纪要》公布后最高院对于“对赌协议”效力认定的变化。通过案例和纪要系统性学习,进一步明确和理解《九民纪要》对于“对赌协议”效力认定的主旨精神,也使公司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全员坚定了在处理与公司类纠纷相关的业务实践中,不仅要结合其他主要部门法的相关规定给予认定,还要深度结合公司法的具体规定进行分析。 2020年2月4日,张文君律师和大家探讨“在执行程序中,股东出资是否应当加速到期的问题”。张律师通过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1号)第十七条、《九民纪要》第九条的相关规定,结合在实践中处理的执行案件,总结了执行过程中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三大前提。分享过程中,大家对于《九民纪要》公布后的法院裁判案例进行了交流学习。 2020年2月5日,马征律师和大家探讨“律师如何介入企业合规治理的问题”。分享中,马律师深入阐述了完整的合规计划包含五大方面:一、商业行为准则;二、合规组织体系;三、防范体系;四、监控体系;五、应对体系。参与培训的其他同事也结合自身多年服务顾问单位的经验,针对马征律师分享的内容进行了补充,即合规业务不仅包括律师帮助企业建立和完善合规体系,同时也应兼顾协助企业防控和规避法律风险等法律服务。 2020年2月6日,蔺怀华律师向大家分享了“股权收购、资产收购的实务操作问题”。蔺律师结合自身丰富的实务经验,针对股权收购或资产收购可能产生的负债问题、损害赔偿问题、违约赔偿问题等进行了深入的分享。同时提示,上述问题皆可能在收购后爆发,故律师在股权收购或资产收购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处理相关专项业务时一定要恪尽职守。当天的分享过程中,蔺怀华律师对团队律师提出的针对收购协议的审查、协议中具体条款及概念的明确定义以及在收购过程中产生的税费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 2020年2月7日,闫建军律师和大家分享了“关于律师事务所新年度的法律服务市场、工作方向的思考和建议”。闫律师针对2020年新疆律师服务市场面临的新变化、危险和机遇与大家展开了讨论。闫律师认为,新一年公司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律师应该重点关注民营企业新变化和国企法律服务的新变化。面对不同种类客户的不同法律需求,律师不仅仅要从法律规范的角度出发,更要结合客户自身的行业特点,从行业的特殊性切入为客户提供更全面的法律服务。同时闫律师提出,在疫情管控的特殊阶段下,律师服务市场存在危机的同时也伴随着新的机遇。特殊时期,法律人更应该保持创新与不断学习的能力,可以通过提供线上法律服务,与客户有更强的粘合度。一个多小时的培训中,闫律师不仅对2020年工作如何开展进行了方向性分析,同时在培训最后也对公司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的青年律师提出了新年度的工作方向建议及业务学习建议。 2020年2月8日,严曦律师针对“破产管理人的选任问题”结合自身丰富的实务经验向大家进行了分享。严曦律师分享了破产管理人的积极资格和消极资格,解读和剖析了《企业破产法》和《指定管理人规定》中关于利害关系的认定问题。严曦律师在培训中针对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程序、管理人的指定方式、管理人的更换、管理人的职责进行了全面的分享,并结合自身丰富的实践经验使大家对破产管理人选任的整个流程有了清晰的认识。 兵马未动,培训先行,通过一周的线上内部培训分享活动,公司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为大家搭建了一个共同学习和交流的平台。通过知识、经验分享与交流,头脑风暴与拓展思维,继而完善自我提高工作效率、共同成长,为元正盛业的和谐可持续发展提供不竭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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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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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正盛业培训|我们教您怎样给自己及国家“做贡献”

在全国上下团结一致、同心协力,共同抗击疫情的最后关键时刻,不动产与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成员们继续本着“不出门给国家做贡献”的原则,在家中进行着丰富的线上培训活动,为近期的复工积极做准备。 司旭律师——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在司旭律师分享的《重大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与应对措施》课件中,他对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法律定性进行了分析,同时介绍了“新冠疫情”下各地法院《指导意见》中的审判规则、“新冠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最后,司旭律师为受疫情影响的合同当事人提出了应对建议,让大家加深了对法律条文的理解,进一步熟悉了在“新冠疫情”之下如何围绕客户关心的问题和客户交流。 在课件分享中,司旭律师还结合了一些典型案例,对何种情况下适用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和公平原则进行了深度解读并提出了注意要点: 1、疫情本身属于不可抗力事件,但并不必然构成合同的免责事由; 2、疫情对合同履行是否构成情势变更,还须结合个案情况作出判断; 3、从人民法院的审判规则和立法趋势来看,“新冠疫情”引起的合同纠纷审理过程中,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或将可以混合适用,二者不再是互相排斥的关系。 杨斌律师——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相邻权 杨斌律师的分享名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相邻权》,他结合自身办理过的一些相关案件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相邻权的概念、特征、内容、产生纠纷的要点进行了解读,阐述了建筑区分所有权与相邻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在现实生活中的重要性、必要性。 杨斌律师表示,在经济相对不发达、土地和空间资源不太紧缺的地区或城市,对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尚不够重视,因此该类纠纷产生的数量较少;但在发达的一线城市,土地资源有限的情况下,空间的利用达到了真正的“物尽其用”,便会产生较多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相邻权有关的纠纷。 通过杨斌律师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相邻关系》的分享,专委会其他律师也结合自己执业过程中遇到的与此有关的案例及经验进行讨论与分享,让大家对这两项权利的相关规定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为今后办理同类案件提供了相应的统一意见。 王丹蕊律师探“证据新规” 最高院在2019年12月25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新规》”),全文共100个条款。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规则对于诉讼律师来说至关重要。 王丹蕊律师向大家分享了《证据新规》中关于鉴定的12个条文。主要为:第30条鉴定的启动条款、第31条当事人申请鉴定的限期及逾期后果条款、第32条鉴定人的选任和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条款、第33条鉴定人义务条款、第34条鉴定材料的提交条款、第35条未如期完成鉴定的处理条款、第36条鉴定书的内容条款、第37、38条对鉴定意见的异议、鉴定人出庭费用的预交条款、第39条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负担条款、第40条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及后果条款等。 最后,王丹蕊律师再次重申《证据新规》的重要性,不动产与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的其他成员律师也对本次课件分享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讨论。 陶雪梅律师——不动产物权期待权的探究 我国法律虽然没有关于物权期待权的明确规定,但通过一些法律、行政法规的条文规定,可以解读出我国法律已对物权期待权做出了一定的保护。陶雪梅律师以《物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为基石,结合最高院的案例,梳理出不动产物权期待权的四种具体的类型。其次,陶雪梅律师还分析了不动产受让人期待权的特征及其效力,并就执行程序中不动产物权期待权与其他担保物权、建设价款优先受偿权等权利对抗的问题进行了探讨。 最后,陶雪梅律师以合法取得、占有、无过错、排他性等九个法律术语结束了课程的分享。不论是保护买受人最基本的住房生存权,还是维护市场交易的秩序,法律均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陶雪梅律师建议作为买受人应当积极地履行自己的权利,及时完成物权变更的过程,将不动产产权登记变更到自己名下。 陈卓律师“梦”红楼 不动产与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的成员律师们不光分享专业知识,同时也分享“情怀”,陈卓律师作为本专委会公认的“情怀大咖”向大家分享了他本人读《红楼梦》的一些感悟。 陈卓律师首先从政治学的角度分享感悟。他从“世事洞明皆学问,人情练达即文章”内容入手(即从人与人之间、人和群体之间、群体和群体之间、群体和国家以及国家和国家之间的相互作用的关系)读《红楼梦》,以有趣、易懂、诙谐的言语列举书中的故事,其中以《葫芦僧判断葫芦案》为例,讲解只有亲历、亲为、亲体验,用心的把自己浸在这个社会当中,才能经历、了解、体验这种“政治”。 其次,陈卓律师从修行的角度分享。他从贾宝玉眼中的自己和世人眼中的贾宝玉举例,分析了独立人格、独立追求、独立思想。他认为贾宝玉能够不受外界环境的干扰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称得上是一个真正意义的人。同时,再通过具体章节仔细品,体味贾宝玉在大小事上都心系身边人,都能用自己的方式去帮助人,说明贾宝玉一直在寻求生命中本性最伟大的东西——爱。 再次,陈卓律师从文学的角度分享。《红楼梦》的作者曹雪芹刻画的每一个人都是栩栩如生、都有鲜明的性格及完全符合他们自己的语言特征。他举例了书中人物林黛玉、薛蟠各自写的诗,来阐释《红楼梦》中的诗会深刻影响我们的文学修养及审美能力。 最后,陈卓律师从哲学的角度分析。他举例刘姥姥等人物,说明作者曹雪芹通过不同的人物、不同的对话、不同的心理分析,展现出当时整个社会的大风貌。我们可以结合着书中的人物对话以及人物命运进行对比,对我们读《易经》、《道德经》都有侧面的促进和提高作用。 通过陈卓律师分享,大家对《红楼梦》主要人物的理解及感受进行了热烈的讨论,从人物特征的分析和理解,到读《红楼梦》学政治、经济、文学、管理、厨艺,再到“种善因得善果”、“多读书、读好书”的感悟,大家均对陈卓律师的读书分享意犹未尽。 不动产与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积极行动,制定网上办公制度,进行网络培训计划,专委会的每一位成员积极参加分享“新规”或热点问题,并结合自身办理的案件进行结合解读,通过近一个月的网络培训和培训后的大讨论,每位律师不但学习了新的知识,拓宽了知识面,还对办理案件的实务问题得到了更进一步的认识和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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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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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正盛业培训|扬起培训的风帆,驶向知识的大海

曾有句话这样说:“不要让追求之舟停泊在幻想的港湾,而应扬起奋斗的风帆,驶向现实生活的大海”,不动产与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梦想为自己的客户提供无可挑剔的专业法律服务。他们为此从不停歇、他们为此团结一致、他们相互分享、相互交流、相互探讨,为了这统一的目标将“学无止境”进行到底。 彭军律师——跟大家谈谈“工程款优先权”的那些事 在彭军律师分享的《浅谈工程款优先权》课件中,彭军律师对工程款优先权的法律依据、权利属性、行使要件、受偿范围、与其他权利的顺位等方面问题,结合案例及涉及的法律、法规,进行了深度解读,加深了大家对法律条文的理解。 彭军律师结合自己多年的办案经验,对律师代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件中涉及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诉请是应该合并起诉还是单独起诉提出了注意要点: 1、承包人通过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方式主张工程款的同时,一并提请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最有效方式。 2、如承包人提起仲裁、诉讼时仅诉请发包人向其支付工程款,未主张确认其对工程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可在一审法庭辩论程序终结前,就工程款优先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或变更诉讼请求。 3、如承包人提起仲裁、诉讼时仅诉请发包人向其支付工程款,也未在一审法庭辩论程序终结前就工程款优先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或变更诉讼请求,承包人可另案起诉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应当注意承包人主张工程款优先权的时间限制。 建设工程领域大咖——孟兴军律师谈新规 孟兴军律师分享的课题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关于承包人条款之解读》,课件主要包括四个部分:一、《条例》对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影响;二、《条例》对分包单位的影响;三、实践中存在的若干争议问题;四、给施工单位的建议。 通过孟兴军律师对《条例》中关于施工单位相关规定的解读,让大家充分意识到《条例》的出台将对施工单位的农民工用工管理制度实行更加严格的管控。他认为,实践中发生的农民工工资欠薪事件,其背后基本是工程项目的不规范管理(主要包括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行为)所致。因此《条例》客观上迫使建设单位和施工承包单位在工程项目中规范经营,避免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行为。最后,孟兴军律师结合实践经验对《条例》实施后施工单位可能面临的风险与法律责任做了细致分析,并根据分析结论,提出了针对这些风险以及针对行业市场秩序的建设和农民工用工管理的有益建议。 张瑞律师——施工企业的证据如何“管”? 《施工企业证据管理之证据篇》是张瑞律师分享的课题。首先,她从2017-2019年新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的十大争议焦点入手,结合案例的梳理,说明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中证据搜集、整理的重要性。其次,张瑞律师以“律师如何围绕证据开展工作?”为切入点,讲解了施工企业的证据管理(主要包括证据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相关内容。 在课件分享中,张瑞律师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的相关规定,对民事证据的法定种类进行了介绍,讲解了“自认”、“书证提交义务”和“电子数据”;并通过结合案例讲解了施工企业经常会涉及的会议纪要、水准点定取单、隐蔽合同验收单等不同书证举证时应注意的事项。最后,张瑞律师结合实务操作经验阐述了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施工单位在收集、固定和使用视频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时应注意的问题。张瑞律师认为,学习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的证据的管理方案,不仅是建设施工领域律师所必须的技能,也是施工企业进行合规管理和风险防控的必要措施,更是年轻律师了解行业提升技能必备要件。 当“以房抵债”遇上“建设工程”——听听李妮娜律师的看法 在李妮娜律师分享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九次)>以房抵债相关问题浅析》课件中,李妮娜律师对《九民纪要》关于“以物抵债协议”相关问题的规定、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后新债与旧债的关系等方面进行了解读。李妮娜结合案例,对以物抵债和让与担保做了详细的阐述,加深了大家对以物抵债的理解。 最后,李妮娜律师站在承包人的角度,向大家提示了在建设工程领域中如需签订“以房抵债协议”,那么合同双方所应注意的若干问题:①“以房抵债协议”若存在恶意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那么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该协议无效。②若是在工程款结算前达成《以房抵债协议》的,在工程款结算后应重新签订“以房抵债协议”或签订《以房抵债协议补充协议》,以避免《以房抵债协议》无法履行。③承包人签订《以房抵债协议》并不意味着放弃了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不论你是在风雪交加的寒冬凛冽里,还是在春暖花开的惠风和畅中;不论你是在医院进行“一线战斗”,还是在病房“度日如年”,元正盛业的家人们一直在用他们自己的方式陪伴着你,你们可以在“云端”相见,一起学习、一起探讨、一起进步。我们向你伸出双手,你——愿意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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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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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周磊律师宣讲简讯

元正盛业人的“夏训”进行时—— 广东专业律师莅临本所宣讲政府法律顾问业务  室外,七月流火,暑气蒸腾。室内,屏声敛容,认真听讲。  2019年7月15日下午,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特邀广东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磊律师,在伊宁分所主会场,为全所律师作了精彩的政府法律顾问业务宣讲,并取得良好反响。  首先,周磊律师以《护航依法行政 助力法治进步》主题,分享了自己和所属律所在为广东省、广州市等政府部门提供法律服务工作时的实践做法和经验。他讲解律师在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时应注意角色定位的独立性、法律关系的平等性等,并指出政府法律顾问应具备察言观色、内外兼修、点面结合等综合素质,以此应对工作中所出现的各种问题。接着,周磊律师又结合典型案例和创新型律师文书,逐项分析了政府法律顾问十二项主要工作内容。  周磊律师思维敏捷、节奏流畅,宣讲时间控制精准,内容丰富、实践性强。虽然播放了PPT课件,但是没有照本宣科,执业感悟自然流露。在宣讲结束后,周磊律师还与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近十位律师进行了愉快的交流互动,现场气氛融洽热烈。  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与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同为全国政府法律顾问联盟成员律所,两所有着共同的专业发展方向、畅通的交流通道。且周磊律师与伊宁分所窦方云律师同为全国律协第18期青训营学员。通过本次宣讲活动更是为双方未来交流合作发展夯实了坚定的基础。  本次宣讲通过视频连线方式进行,霍尔果斯分所主任朱维波律师主持伊宁分所主会场。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主任关勇律师在总所全程参会,并作了总结讲话。  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朱延律师同时在主会场参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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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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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未来律师指路前行 ——暨甘肃政法大学师生赴元正盛业律所社会实践学习

2019年7月11日,甘肃政法大学社会实践小分队师生一行16人到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参观学习,本次活动由自治区律协直属分会协调,是小分队社会实践活动参观学习的第三站。欢迎会上,主任办公会秘书长田辉律师代表律所对甘肃政法大学师生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并表示,新疆因为独特的地理位置,在未来具有极大的发展潜力,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非常欢迎有意来新疆发展的年轻人,也愿意为青年律师提供一展拳脚的舞台。 主任办公会秘书长田辉、不动产和建筑工程专业员主任武军、办公室副主任梅瑛三名同志分别就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历程、各专业委员会组建机制、诉讼流程化与团队化合作等内容做分享交流。 期间,律所组织师生一行参观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总所办公室新址,师生们从与众不同的敞开式办公环境、贴心周到的茶水间、自动升降办公桌和简洁便利的洽谈会议室网上预约电子系统等装修理念,感受到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博大、思辨、创新的办所理念,体会到了地处祖国西北边陲的元正盛业所与时俱进、不断创新的独特魅力。 在律所青年工作委员会举办的交流座谈会上,由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马征律师主持,赵伟方、魏欣欣、张浩琪三位青年律师分别就自身执业经验、从业心得以及如何从学生蜕变成成熟的执业律师等内容与在场师生进行交流分享。倡导在校大学生应当珍惜在校学习时间,提前规划职业方向,根据职业规划开展知识储备,以便应对社会未来发展需求。 ​甘肃政法大学师生们表示,通过此次交流分享,重新认识自身,发现社会和校园的现实差距。元正盛业所律师分享的内容贴合实际,具体而又详细,从多方面展示成熟律师的处事视角和发展方向,为自己未来职业规划提供了宝贵的参考意见。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对青年人才培养机制客观合理,符合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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