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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合规管理实务研究

反垄断合规管理实务研究

国企合规系列专业文章第十九篇

导读:本文阅读目录指引

一、国家在反垄断的立法现状及管控要求

二、加强反垄断合规管理的必要性分析

三、与反垄断合规管理有关主要法规解读

四、企业垄断类型及案例介绍

五、反垄断管理风险分析及应对策略

六、反垄断合规管理要求

七、元正盛业律师关于国企反垄断合规管理的实操建议

八、律师在反垄断合规管理的作用和价值分析

引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二十大报告提出,“我们要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习近平总书记之前也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要健全法律法规,加强对平台企业垄断的规制,坚决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要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国内和国际,促进公平竞争,反对垄断,防止资本无序扩张。

 

在当前国际竞争越来越体现为规则之争、法律之争的大背景下,国有企业面临的国内外环境和风险挑战日趋复杂严峻,对依法合规经营提出更高要求。国有企业的市场规模较大,在竞争合规上面需高度关注,有必要高度重视反垄断合规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元正盛业合规律师团队对反垄断合规进行专题研究,借本文阐述观点和实务建议,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

 

国家在反垄断的立法现状及管控要求

 

2008年8月1日实行的《反垄断法》,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行政垄断四种垄断行为进行规范。

 

2015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明确“逐步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

 

2016年6月14日,国务院出台《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明确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并就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进行了规定。

 

2019年10月,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完善公平竞争制度”“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

 

2020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要求,“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加强和改进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

 

2022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发布,意见指出要健全公平竞争制度框架和政策实施机制,健全反垄断法律规则体系,加快推动修改反垄断法以及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2022年8月1日,新修订的《反垄断法》正式实施,明确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反垄断法》的修订,使行业和企业加深对市场经济的认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竞争机制,从而使整个国家的市场经济体制得以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2022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明确要求,中央企业应当针对反垄断等重点领域,制定合规管理具体制度或者专项指南。

 

为了向反垄断监管提供科学有效、针对性强的制度规则,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等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反垄断指南,主要包括:《关于原料药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关于汽车业的反垄断指南》、《横向垄断协议案件宽大制度适用指南》、《垄断案件经营者承诺指南》、《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办事指南》、《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境外反垄断合规指引》,以及《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关于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申报的指导意见》、《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文件资料的指导意见》、《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等。

 

反垄断合规管理现状和必要性分析

 

垄断行为的出现,最大的危害就是影响行业企业间的公平竞争,破坏了正常的企业行业的竞争秩序。缺失了同行业之间的正常竞争,必然使整个经济运行效率难以提高。价格垄断实施所造成的竞争缺失和市场主体的垄断利益固化,容易造成企业创新意愿的降低,从而阻碍社会整体的科技进步速度。

 

垄断行为的出现,必然使垄断产量低于竞争产量,而垄断价格会高于竞争价格,使终端消费者用更高的价格购买更少的产品,而终端消费者大多是人民群众,这种损害人民群众的行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衷不符,也与党和国家执政为民的理念不符。

 

企业出现垄断行为,一经执法部门查处认定,必将受到严厉的处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新《反垄断法》增加了对个人的处罚措施,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的,可以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述内容仅是垄断行为危害的一部分,仅就此而言,都会给国家、社会、企业带来巨大的危害。

 

国有企业作为国有资产的重要载体,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有义务、也有能力做好反垄断工作。国有企业通过加强反垄断合规管理,系统梳理反垄断重点领域相关合规风险,不断完善风险识别评估预警机制,结合实际健全完善相关具体制度,增强全员反垄断合规和公平竞争意识,为实现反垄断管理目标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

 

与反垄断合规管理有关主要法规解读

 

新《反垄断法》在我国反垄断法律体系中居于中心地位,是目前对反垄断经营者最具指导性的法律规定。

 

新修改的《反垄断法》在保留原有立法体例的基础上,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申报等行为的具体规则进行调整和细化,新增13条,修改23条,总体条文数由57条扩展至70条。

 

新《反垄断法》规定反垄断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对确保竞争政策的正确方向具有重大意义。

 

新《反垄断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定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新《反垄断法》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合理界定政府与市场的边界,通过促进竞争,推动经济进一步发展。

 

新《反垄断法》对平台经济反垄断提出相关要求,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本法禁止的垄断行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新《反垄断法》加强反垄断执法司法,健全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公众利益提起反垄断公益诉讼。

 

新《反垄断法》对“安全港”、“轴辐协议”条款进行规定。“安全港”条款即纵向垄断协议只要“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标准”,并且“符合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就不予禁止;“轴辐协议”即“经营者不得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

 

新《反垄断法》对经营者集中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扩大,行政许可不仅仅包括客观标准确定的经营者集中,而且包括反垄断执法机构主观标准确定的经营者集中。与行政许可范围扩大相对应,行政调查权也相应扩大。

 

新《反垄断法》对经营者集中新增的“停钟”制度,即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形,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计算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期限,该制度有利于划分责任、提高效率,缓解当前反垄断执法机构办案压力过重的问题。

 

新《反垄断法》大幅充实法律责任体系,将垄断责任的主体扩张至个人,加大了罚款的金额。对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案件加重处罚,引入公益诉讼,对拒绝、阻碍调查的经营者和个人加重处罚,并明确了需承担的刑事责任。

 

企业垄断类型及相关案例介绍

一、签订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反垄断法》对企业禁止签订的垄断协议类型进行了列举,具体为:

1、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联合抵制交易;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2、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相关案例

2015年至2019年,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不含我国港澳台地区)通过签署合作协议、下发调价函、口头通知等方式,与药品批发商、零售药店等下游企业达成固定药品转售价格和限定药品最低转售价格的协议,上述行为排除、限制了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2021年4月,市场监管总局对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作出行政处罚,要求其依法履行主体责任,全面修订价格条款,并处罚款 7.64亿元。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反垄断法》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禁止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进行了列举,具体为: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同时,还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上述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相关案例

自2015年以来,阿里巴巴集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平台内商家提出“二选一”要求,禁止平台内商家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店或参加促销活动。2021年4月,市场监管总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以其2019年度中国境内销售额4557.12亿元4%的罚款,共计182.28亿元,并发出《行政指导书》,要求当事人从严格落实平台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内控合规管理、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进行全面整改,依法合规经营,建立健全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长效机制。

 

三、经营者集中

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相关案例

2016年7月,腾讯获得中国音乐集团 61.64% 的股权,取得对中国音乐集团的单独控制权。2017年12月6 日,交易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在此之前未向市场监管总局申报。本项集中对中国境内网络音乐播放平台市场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腾讯实施的上述行为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2021年7月,市场监管总局依法责令腾讯及其关联公司采取措施恢复相关市场竞争状态。同时,市场监管总局对腾讯处以 50万元罚款,要求其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依法合规经营,建立健全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长效机制。

 

反垄断管理风险分析及应对策略

一、反垄断管理风险分析

执法方面,国家反垄断局编制的《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2021)》显示,2021年查处各类垄断案件175件,同比增长61.5%,罚没金额235.92亿元。结合反垄断执法案例,企业涉及反垄断风险主要包括:

(一)破坏市场秩序风险

企业实施《反垄断法》所禁止的签订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情形,通过种种排他性控制,阻止竞争对手的进入,限制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降低经济效率,导致经济停滞,给行业市场带来巨大的破坏。

 

(二)法律责任风险

企业实施垄断行为,虽然能够带来一时效益,但随着国家对垄断行为的重视程度和惩戒力度不断增强,企业实施垄断行为引发的代价将越来越重。新《反垄断》规定,除了对企业垄断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同时,还可以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还需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企业信用声誉风险

企业实施垄断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示。 企业信用声誉不良,将影响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获得荣誉称号等活动,融资、贷款等日常经营也会受限。同时,在商业活动中也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如增加被合作对象考察的时间、降低客户忠诚度、减少签约率等,从而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四)阻碍技术进步风险

垄断企业只要依靠自己的垄断力量就可以长期获得利润,因而缺乏技术创新的动力,甚至为了防止潜在竞争对手的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威胁,还有可能通过各种方式阻碍技术进步。

 

(五)境外反垄断制裁风险

中国企业在大规模走出去的过程中,必然会与其他国家的反垄断法律制度发生接触和碰撞,尤其是从事海外并购时,更可能遇上反垄断风险。企业垄断行为,在接受对方国家的反垄断审查时,必将受到相应制裁,所以反垄断意识必须贯穿“走出去”的每一步,绝不可掉以轻心。

 

(六)廉政风险

部分企业因政府特许或是自然垄断等因素获得垄断地位后,为了维护其既得利益,有可能会花费很多人力、物力去说服相关部门维持现状,甚至行贿,出现权钱交易、权力腐败等社会问题。

 

二、企业垄断风险应对建议

(一)杜绝签订垄断协议行为。签订垄断协议是企业最常见的垄断行为,国家查处的该类案件中,不管是国企还是民企都有涉及,近年来多发于医药行业、建材行业,以及燃气、家电等民生领域。国有企业涉嫌签订垄断协议的,要及时开展自检自查,及时整改,否则,一经查处,将面临巨额处罚。

 

(二)杜绝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一般企业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国有企业特别是部分中央企业很有可能在所处行业具备市场支配地位,这就要求具备市场支配地位的国有企业,认真比照法律规定,加强合规管理,杜绝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避免因受到相应处罚造成经济和声誉损失。另,由于平台经济迅猛发展,具备行业支配地位的民企也是国家反垄断监管的重要领域。

 

(三)严格执行经营者集中交易申报规定。国有企业开展涉及经营者集中交易事项时,严格按照国务院申报要求,提前按照规定做好申报工作。

 

(四)涉嫌垄断时积极配合

施了垄断行为的企业,在执法机构反垄断调查期间,被调查的企业、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拒绝、阻碍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除了主动配合外,企业还可以积极采取以下方式,力争减免罚款等法定不利后果。一是申请宽大处理(适用垄断协议)。通过主动报告反垄断执法部门未掌握的、对启动调查或者对认定垄断协议起到关键性作用的证据,以此申请适用宽大政策。二是申请中止调查(适用垄断协议以外情形)。企业在反垄断执法部门掌握足够认定违法行为的证据之前,通过书面承诺在反垄断执法部门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行为影响的方式,提出中止调查书面申请。反垄断执法机构会在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后做出相应决定。

 

国企反垄断合规管理要求

依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进一步加强反垄断合规管理的通知》,国企在反垄断合规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深刻认识学习贯彻新《反垄断法》的重大意义

各中央企业要切实提升政治站位,深刻认识贯彻落实新《反垄断法》加强反垄断合规管理,对于提高企业依法合规经营水平、加快实现高质量发展、建设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的重要保障作用。深刻理解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与国有企业同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之间的关系,加强科技创新,依法公平有序参与市场竞争,有效防范反垄断合规风险。

 

二、全面准确理解新《反垄断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是高度关注平台经济等新业态新领域反垄断;二是严格遵守不得“组织”达成垄断协议或为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的规定;三是认真学习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新增规定;四是依法利用垄断行为豁免制度进行反竞争效果抗辩;五是高度重视严格的法律责任特别是新增企业负责人个人责任有关规定。

 

三、扎实推动新《反垄断法》各项规定落实落地

(一)加强对新《反垄断法》及其相关规定的学习宣传

要加强对新《反垄断法》及其相关规定的学习,领导干部等“关键少数”要带头学习,及时组织开展专题学习培训,要将新《反垄断法》及其相关规定的学习宣传纳入“八五”普法重要内容,推动全体干部职工全面准确理解把握新《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切实提高全员反垄断合规和公平竞争意识。

 

(二)持续深化反垄断合规管理工作

把深化合规管理作为贯彻落实新《反垄断法》及其相关规定的重要抓手,持续深化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按照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有关要求,系统梳理反垄断重点领域相关业务风险点,结合企业实际,健全完善相关具体制度。根据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和反垄断相关专项指南,结合企业实际,针对经营者集中、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重点问题,制定完善反垄断相关的合规管理指南。

 

(三)切实提高反垄断案件合规管理水平

要对照新《反垄断法》及其相关规定,系统总结本企业本行业以往的反垄断案件,不断完善反垄断合规风险识别评估预警机制。及时梳理现存的涉及反垄断的相关业务及交易行为,加强合规审查,制定工作预案。对于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反垄断案件,要按照新《反垄断法》及其相关规定积极稳妥应对,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重大反垄断案件,要按照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等相关规定,及时报告国资委。

 

元正盛业律师关于国企反垄断合规管理的实操建议

一、企业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建立反垄断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将反垄断合规管理纳入现有合规管理体系。

 

二、明确反垄断合规工作职责和负责人,完善反垄断合规咨询、合规检查、合规汇报、合规培训、合规考核等内部机制,降低经营者及员工的合规风险。

 

三、反垄断合规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应当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性和权威性,可以有效实施反垄断合规管理。

 

四、加强对国内外反垄断法相关规定的研究,推动完善反垄断管理制度,明确企业合规管理战略目标和规划等,保障企业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五、制定企业反垄断领域合规管理具体制度,明确反垄断合规管理要求和流程,督促各部门贯彻落实,确保合规要求融入反垄断业务领域。

 

六、组织开展反垄断合规检查,监督、审核、评估企业及员工经营活动和业务行为的反垄断合规性,及时制止并纠正不合规的经营行为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七、组织开展反垄断合规教育培训,为业务部门和员工提供反垄断合规咨询,并努力营造企业反垄断合规文化。

 

八、企业不得与其他经营者达成或者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反垄断法》相关规定中禁止的垄断协议。

 

九、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从事《反垄断法》相关规定所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十、企业实施《反垄断法》规定的经营者集中行为,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所规定的申报标准的,应当依法事先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十一、企业及员工在反垄断执法机构采取的调查中应当全面配合执法人员。

 

十二、企业在境外开展业务时,应当了解并遵守业务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反垄断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咨询反垄断专业律师的意见。企业在境外遇到反垄断调查或者诉讼时,可以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律师在国企反垄断合规管理的作用和价值分析

元正盛业律师团队长期为上百家大中型国企提供法律顾问及各类专项法律服务,有丰富的国有企业法律实务经验。我们认为,律师在反垄断合规管理事务中,可以提供如下具体法律服务事项:

一、针对企业开展关于反垄断的合规体检。

二、针对企业反垄断管理梳理各类合规义务、识别评估各项合规风险,帮助企业建立反垄断合规管理法规库、义务库和风险库。

三、协助企业制定反垄断领域的合规管理具体制度或专项指南。

四、协助企业搭建反垄断合规管理体系。

五、为企业提供反垄断合规培训。

六、开展与经营者集中行为有关的专项法律服务,或是对项目进行合规审查,出具合规审查报告作为决策依据。

七、对有可能涉及横(纵)向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事项进行合规审查,进行合规风险提示。

八、协助企业做好反垄断应对危机、解决诉讼、事后补救、公平审查等工作。

 

以上是元正盛业律师合规团队针对反垄断合规管理做出的研究和实务建议,希望对企业反垄断合规管理有所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