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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行业刑事合规管理实务研究

水利行业刑事合规管理实务研究

国企合规系列专业文章第五十一篇

导读:本文阅读目录指引

一、刑事合规相对不起诉制度文件梳理与解读

二、水利行业企业刑事风险大数据及现状分析

三、水利行业需关注的主要刑事法律风险研究

四、元正盛业律师关于水利行业如何做好刑事合规管理的建议

五、律师在企业刑事风险防范工作中的作用和价值

引言

水利作为我国国民经济体系的组成部分,具有重要而特殊的地位,发挥着防洪保安全、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健康的基础性作用。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水利工作,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开展了波澜壮阔的水利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据《2020年全国水利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20年全国水利固定资产投资方面,水利建设完成投资8181.7亿元,较上年增加1469.9亿元,增加21.9%。

 

随着水利行业固定投资增速加快,且涉及项目领域关系国家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安全,水事领域的腐败和刑事犯罪也成为了国家重点监督管理的领域。目前,妨碍行洪,非法取水,侵占河湖、堤防、水库库容,毁坏水库大坝,人为造成水土流失等违法行为在一些地方还比较突出,威胁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021年1月25日召开的全国水利工作会议明确, “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是“十四五”时期水利改革发展的总基调、重点任务。近期施行的《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规定,对国企合规经营管理提出高更高要求。笔者认为,水利行业国有企业作为国家水资源领域建设发展的重要主体,做好企业刑事合规管理对企业经营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设有合规专业委员会和刑事专业委员会,两个团队联合开展企业刑事合规专项研究与实践。近期,团队针对水利行业刑事合规做出专项研究,希望对水利行业防范刑事法律风险,助力水利行业相关企业稳健发展提供支持。

 

“刑事合规不起诉”的相关文件梳理与解读

 

自2020年3月起,最高检在上海浦东、金山,江苏张家港,山东郯城,广东深圳南山、宝安等6家基层检察院开展企业刑事合规改革第一期试点工作。

 

2021年3月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向大会作最高检工作报告。报告提出:对企业负责人涉经营类犯罪,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提出适用缓刑建议,同时探索督促涉案企业合规管理,促进“严管”制度化,不让“厚爱”被滥用。报告同时提出:积极、稳妥试点,督促涉案企业合规管理,做好依法不捕、不诉、不判实刑的后续工作。

 

2021年4月8日,最高检下发《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正式启动第二期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提出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检察机关对于办理的涉企刑事案件,在依法做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或者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轻缓量刑建议等的同时,针对企业涉嫌具体犯罪,结合办案实际,督促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积极整改落实,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减少和预防企业犯罪,实现司法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021年6月3日,最高检等九部门发布《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提出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对符合企业合规试点改革条件的,可以引入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以下简称“ 第三方机制 ”)对涉案企业的合规承诺进行调查、评估、监督和考察,考察结果作为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重要参考。

 

自2021年3月最高检部署开展第二期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至2021年12月底,10个试点省份共办理涉企业合规案件600余件,其中适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案件300余件。一些非试点省份也在法律框架内不同程度地开展了涉案企业合规工作。

 

通过上述文件,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基本形成了两种模式:检察建议模式与合规考察模式。随着刑事合规不起诉法律实践的完善和逐渐成熟,已经显示出其对各类企业及企业经营管理者非常强有力的保护作用。水利行业相关企业作为刑事法律风险易发机构,应予以关注,并积极开展刑事合规风险预防和管理机制。

 

水利行业刑事风险大数据和现状分析

 

近年来,国家关于水资源领域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水利部针对水利工程招投标、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等领域的监督管理出台了相应的规定。

2019年,一场席卷全国的河湖治理风暴如火如荼。水利部公布的《2019年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显示,水利部按照“明重点、调机制”的要求,聚焦河湖“清四乱”、采砂、水资源管理、水土保持等水利行业强监管重点领域,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各类水事违法行为,让水法规制度“长牙”。2019年全年制止违法行为11.7万起、立案查处2.5万件。开展水事违法案件陈年积案“清零”行动,分级挂牌督办72件重大案件,水利部对5件大案难案进行挂牌督办,有力推动查处整改。

 

2022年9月28日,水利部、公安部印发《关于加强河湖安全保护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对妨碍河道行洪安全 ,非法侵占水域岸线,破坏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和水工程,非法采砂等涉及河湖安全的协作配合,健全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防范和依法打击涉水违法犯罪。

 

笔者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的中国司法大数据服务网,按关键词“水利工程”查询2020年至2022年公开的刑事判决文书,截至本文发布前,数据显示主要罪名有受贿罪、非法采矿罪、串通投标罪、诈骗罪、贪污罪和其他罪名,其中受贿罪、非法采矿罪、串通投标罪、诈骗罪、贪污罪占比达50.94%,其他罪名占比49.06%。案件量地域分布前10的省份中,最高省份达41件,最低省份达19件。通过上述数据分析,可见水利领域的刑事风险依然较高。

 

水利行业需关注的主要刑事风险

梳理与解读

 

元正盛业合规律师团队根据水利行业的特点,结合我国《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水利行业在工程施工过程领域、工程项目管理、工程招投标等领域频发的主要刑事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梳理,将相关罪名的认定、承担主体、立案标准介绍如下,便于水利行业相关企业和管理者学习和借鉴:

一、水利工程施工过程可能触犯的刑事风险分析

(一)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水利行业企业因其自身特点,常会发生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其中尤以非法采砂最为突出,而非法采砂触及的罪名就是非法采矿罪。当造成严重后果时,会与其他罪名数罪并罚。笔者通过中国司法大数据服务网查询,2020年至2022年全国水利工程公开刑事判决数据中,非法采矿罪的占比为6.29%。

 

 1、非法采矿罪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非法采矿罪是指自然人或单位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开采,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采挖河沙、海沙的行为也能构成非法采矿罪。

 

2、非法采矿罪的主体

自然人和单位都能触犯本罪。

 

3、非法采矿罪的处罚

构成本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特别严重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破坏性开采造成严重破坏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严重后果:构成本罪又同时触犯其他罪名,数罪并罚或者从一重罪处罚。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做出决策的领导人员和主要执行人员等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4、非法采矿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

(2)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

(3)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

(4)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而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或者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既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又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严重影响河势稳定危害防洪安全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安全责任事故犯罪的典型罪名。

 

1、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法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2、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自然人且身份不限,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都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

 

3、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处罚

构成本罪: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4、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第一款“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第七条第一款“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3)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十二条“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1)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证件或者安全许可证件过期、被暂扣、吊销、注销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2)关闭、破坏必要的安全监控和报警设备的;

(3)已经发现事故隐患,经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的;

(4)一年内曾因危害生产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5)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挠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

(6)安全事故发生后转移财产意图逃避承担责任的;

(7)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建筑工程已成为经济建设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项目。但是个别人为牟取暴利,置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或者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导致楼房倒塌、桥梁断裂、铁路塌陷等重大安全事故,使人民的生命安全和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严重地危害了公共安全。

 

1、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2、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主体

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

 

3、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行为表现

包括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具有导致结果发生危险的一切行为。

 

造成的重大安全事故不限于造成对人的生命、身体的安全事故,还包括造成工程本身的安全事故,例如工程本身不合格以致无法投入使用等。

 

4、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处罚

本罪直接对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构成本罪: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13条规定: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四)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是每一个生产经营者必须履行的义务,也是我国有关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责任。任何违反劳动保护规定的行为,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承担刑事责任。

 

1、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2、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主体

是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员(如电工、瓦斯检查工等)。

 

3、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处罚

构成本罪: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4、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7]12号

第十条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

(3)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根据《生产安全解释》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水利行业企业因其自身之特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除了可能涉及上述罪名之外,还有可能涉及危险作业罪、强令、组织违章冒险作业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等,此外实践中常见的情形也有一个行为触犯多个罪名,最后数罪并罚或者从其一重罪处罚的结果,因篇幅所限本文中不再赘述。

 

二、水利行业招投标领域可能触犯的刑事风险分析

水利工程招投标领域的刑事犯罪是串通投标罪。笔者通过中国司法大数据服务网查询,2020年至2022年全国水利工程公开刑事判决数据中,串通投标罪的占比为9.22%。

 

2021年2月,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已判决的水利工程串通投标刑事案件,通报了88家水利企业,可见串通投标是水利行业刑事违法的高发领域。

 

1、串通投标罪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串通投标罪是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情节严重,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2、串通投标罪的主体

串通投标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即招标、投标的法人或单位和主管、负责、参与招标、投标的人。

 

3、串通投标罪的处罚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4、串通投标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六条之规定,串通投标罪立案标准为

(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4)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水利行业工程管理中可能触犯的刑事风险分析

(一)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是近年来诈骗犯罪中一种十分突出的犯罪形式,由于这类诈骗犯罪是利用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的,具有相当的复杂性、隐蔽性和欺骗性。诈骗犯罪之所以得逞,原因固然很多,但是被诈骗单位的有关人员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则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

 

一些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的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未向主管单位或有关单位了解,盲目同无资金或无货源的另一方进行购销活动;有的不了解对方情况,擅自将本单位资金借出受骗,有的违反外贸法规规定,未经咨询,不调查客户信誉情况,盲目与外商成交或擅自作经济担保,结果被诈骗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鉴于这种行为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典型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了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1、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主体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仅限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3、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处罚

构成本罪: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特别重大损失: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4、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立案标准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诈骗”,是指对方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涉嫌诈骗犯罪,不以对方当事人已经被人民法院判决构成诈骗犯罪作为立案追诉的前提。

 

(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在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过程中,劳资双方的分歧和矛盾始终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为了更好保护劳动者的利益,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此项罪名的增设从法律上完善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1、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2、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负有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义务的自然人和单位。

 

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处罚

构成本罪: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造成严重后果: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

第二条 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1)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2)逃跑、藏匿的;

(3)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4)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1)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2)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三)贪污罪

笔者通过中国司法大数据服务网查询,2020年至2022年全国水利工程公开刑事判决数据中,贪污罪的占比为5.87%,可见贪污罪也是水利行业的高发罪名。

 

1、贪污罪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2、贪污罪的主体

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的人员或者上述机关、单位委派到其他单位的人员,以及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此外,在共同犯罪情形下,一般公民也可称为贪污罪的行为主体。

 

3、贪污罪的处罚

构成本罪: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特别巨大并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4、贪污罪的立案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1)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四)受贿罪

笔者通过中国司法大数据服务网查询,2020年至2022年全国水利工程公开刑事判决数据中,受贿罪的占比为16.77%,可见受贿罪也是水利行业的高发罪名。

 

1、受贿罪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还规定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因篇幅所限,在此主要讨论受贿罪有关内容。

 

2、受贿罪的主体

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的人员或者上述机关、单位委派到其他单位的人员,以及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此外,在共同犯罪情形下,一般公民也可成为受贿罪的行为主体。

 

3、受贿罪的处罚

构成犯罪: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特别巨大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减为无期徒刑后,可被决定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4、受贿罪的立案标准

(1)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3>强行索取财物的。

 

在水利行业工程管理中,除上述罪名外,还有诸如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污染环境罪、破坏自然保护地罪、单位受贿罪、对单位行贿罪等罪名,在此不再一一赘述。

 

四、水利行业其他相关刑事违法分析

(一)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1、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3、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的处罚

构成本罪: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特别重大损失: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徇私舞弊犯本罪:从重处罚。

 

4、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十五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一年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犯罪追溯期限等问题的答复》(2015年1月13日),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的追诉期限应从损失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

 

(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1、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的定义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他主体不构成本罪。

 

3、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的处罚

构成本罪: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特别重大损失: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徇私舞弊犯本罪:从重处罚。

 

4、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十六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犯罪追溯期限等问题的答复》(2015年1月13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或失职罪的追诉期限应从损失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

 

元正盛业律师关于水利行业如何做好刑事合规管理的建议

 

通过上文分析,水利行业国有企业在水利工程不同阶段因管理不合规、法律意识淡薄等因素可能涉及三十多个罪名,给企业及人员带来巨大刑事风险。那么水利行业国有企业在经营管理中如何预防出现上述刑事风险呢?元正盛业律师提出通过加强合规管理防范企业刑事风险的倡议,并提出如下具体实施建议,希望对水利行业防范刑事法律风险,化解企业管理者履职刑事风险有所助力。

一、水利企业领导要高度重视企业刑事合规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关于水利行业涉及的刑事违法犯罪中,部分罪名是属于过失的犯罪,也就意味着管理不善也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而且很多涉嫌罪名的承担主体不仅是单位,单位的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以及相关管理者也涉嫌犯罪,面临严重的刑事处罚。因此,在企业经营过程中,预防刑事违法就显得非常重要。企业落实全面合规管理是防范各类刑事犯罪的有效途径和管理手段。

 

二、水利企业应及时开展刑事合规建设工作

企业合规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是一个专项的体系化工作,包括合规组织体系建设、合规管理架构搭建、合规制度体系建设、合规运行体系建设、合规保障体系建设等诸多内容。很多企业在合规建设中往往忽视刑事合规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元正盛业合规律师团队认为,企业的最大的风险应是刑事法律风险,如企业涉嫌刑事犯罪被调查,不仅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往往会牵扯领导,对企业和高管的影响巨大。因此,企业应将刑事合规管理作为重要风险预防和控制工作来抓。

 

三、企业应建立健全刑事风险防范的刑事合规制度体系

笔者通过长期的法律实践和大量刑事案例分析得出“好的制度可减少坏人、坏事发生的概率;制度的缺失、不科学、不完善可以使“好人”变成“坏人”甚至犯罪分子”。因此制度建设和完善对企业刑事风险防范非常重要。建议有条件的企业聘请专业的合规团队根据企业的特点制定务实有效的刑事风险防范的合规制度体系,可助力企业实现刑事风险有效防控。

 

四、水利企业应加强刑事合规专项培训和案例警示教育,建立企业刑事合规文化

元正盛业合规律师团队撰写此文,检索并研究了大量刑事案例,其中很多案件都是因涉案人员法律意识淡薄,不懂法、不知道法律的威严造成的。因此企业通过经常开展“以案说法”“行业案例警示”等刑事风险防范和刑事合规专项教育和培训活动,对企业及个人刑事风险防范效果明显。

   ......

 

律师在刑事合规中的价值和作用分析

 

一、根据不同企业的性质、定位、主营业务、管理模式的不同,梳理研究企业可能发生的各类刑事风险,为企业制作刑事风险库及刑事合规库;

二、通过刑事合规审查帮助企业全面、系统识别刑事法律风险,为企业制定刑事法律风险防范策略;

三、帮助企业建立合规管理体系(包括刑事合规体系);

四、为企业建立防范刑事风险的合规管理制度体系;

五、为企业提供与刑事风险防范相关的专业法律培训;

六、对企业已存在的刑事风险,合规律师提前介入,协助涉案企业及人员及时启动刑事合规程序,对涉案主体通过合规建设实现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有重要意义;

七、在涉案企业进入合规考察期后,合规律师可帮助企业完成刑事合规计划制定、起草报告合规计划执行情况、完成监督考察、提出不起诉法律意见等重要工作;

八、其他与企业合规建设和刑事风险防范有关的工作。

 

以上是元正盛业合规律师团队针对水利行业相关企业及高管刑事风险防范及企业刑事合规建设的研究和实务建议,期望对水利行业相关企业通过合规建设防范刑事法律风险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