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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住宅行为的执法主体和执法依据

随着国家对土地资源保护力度的进一步加强和依法执法的具体要求下,针对具体违法行为“谁来管、怎么管”的问题成为执法部门开展执法工作的前置性必然要求。根据传统执法实践,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原国土资源部门)作为土地执法监察主管部门具体开展“非法占地类”土地违法行为的执法工作。但是,根据国家机构改革的精神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的修订,对涉及农村宅基地划分、管理的主体明确为农业农村部门后。常出现自然资源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对农民非法占用土地进行住宅建设的违法行为由谁来管的争议,两部门在具体适用法律依据时,对如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七十八条的适用出现选择困难的问题。

为明晰部门具体执法权责边界,确保适用法律正确,笔者就上述问题展开谈谈自己的看法,以期为执法部门依法履职,依法开展具体行政执法工作提供可供参考的建议。

一、关于执法主体和执法依据的分析

(一)关于对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七十八条的理解

笔者认为,一部良法、益法,最主要,最根本的机能就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每一部法都蕴含着对民生的考量,土地管理法当然也不例外。对于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第七十八条,实质上就是对民生考量的具体体现。这两条的条款表述内容虽具有高度的重合性,都是针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但是,这两条却具有最本质、最根本的区别,具有不同的内涵和意义。这两条针对的是对不同违法主体违法行为的不同处罚措施,实践中,自然资源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作为行政执法机关应准确地把握立法的本意,以利法律准确得以实施。

笔者认为,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与七十八条两条款之间是一般条款与特别条款的关系。相对于第七十七条的一般性规定,第七十八条是针对“农村村民”作为一类特殊违法主体“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特殊规定。因此,对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进行住宅建设这种违法行为的处罚在适用上很显然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二条“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的规定,优先适用第七十八条规定。

具体来看,之所以分别创设第七十七条和七十八条,立法时是经过充分的利益考量的。这是对切实加强农村耕地保护的需要,更是对科学、有效、统一做好三农工作的实际需要。实践中对违法占用集体土地新建住房的农村村民,由于对国家的土地法规和政策不熟悉、不清晰,倾其所有,甚至负债累累建起一栋房屋。如果按照第七十七条采取“没收“的处罚方式,势必会引起被执行人产生极大的抵触情绪,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同时,如果按照第七十七条附加采取“罚款”的处罚方式,则将进一步加重农民的违法成本。所以,从立法者原意的角度出发,才创设了第七十八条。通过创设七十八条既能用“限制拆除”的处罚方式,以防止农民非法占用土地进行住宅建设违法行为的继续,防止违法结果的扩大。同时,又能避免对农村村民此种违法行为,以简单的“没收”和“罚款”所引发的社会矛盾。当然,这实质上就是基于对农村村民民生的保护考量。

 

综合以上,如果适用七十八条必须把握以下三个条件:

1.违法主体:必是“农村村民”,如果是“城镇非农户口的居民”或“单位”应该适用该法第七十七条;

2.违法行为必须是“住宅建设行为”,如果是农村村民建企业、办工厂,也应适用该法第七十七条;

3.适用本条进行处罚,只能是“限期拆除”且不能同时处以罚款。

二、笔者观点

由于多方面原因,农村宅基地管理一直存在比较薄弱的现实状态,同时超标准占用宅基地、违法违规买卖宅基地、侵占耕地建设住宅等问题也一直客观存在。为强化和提升行政执法能力,国家从机构改革和法律法规修订两个层面采取具体措施,按照本轮机构改革和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笔者认为,该事项应当为农业农村部门的具体权责范围。若自然资源部门在具体行政执法工作过程中涉及农民非法占用土地进行住宅建设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应当依法就涉案信息及案件移送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具体理由和依据如下:

(一)政策依据

1.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尚未修改之前,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 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继续承担;地方各级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2.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关于推进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的改革精神,对列入《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 年版)》(以下简称“指导目录”)行政执法事项的实施主体统一规范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自然资源部门所咨询事项为指导目录“223项”)

3.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综上,笔者认为对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住宅行为的执法主体和执法依据是科学的、明确的,对涉及该类土地非法行为的具体行政执法工作应当由农业农村部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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