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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正盛业培训|扬起培训的风帆,驶向知识的大海

曾有句话这样说:“不要让追求之舟停泊在幻想的港湾,而应扬起奋斗的风帆,驶向现实生活的大海”,不动产与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梦想为自己的客户提供无可挑剔的专业法律服务。他们为此从不停歇、他们为此团结一致、他们相互分享、相互交流、相互探讨,为了这统一的目标将“学无止境”进行到底。

彭军律师——跟大家谈谈“工程款优先权”的那些事

在彭军律师分享的《浅谈工程款优先权》课件中,彭军律师对工程款优先权的法律依据、权利属性、行使要件、受偿范围、与其他权利的顺位等方面问题,结合案例及涉及的法律、法规,进行了深度解读,加深了大家对法律条文的理解。

彭军律师结合自己多年的办案经验,对律师代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件中涉及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诉请是应该合并起诉还是单独起诉提出了注意要点:

1、承包人通过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方式主张工程款的同时,一并提请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最有效方式。

2、如承包人提起仲裁、诉讼时仅诉请发包人向其支付工程款,未主张确认其对工程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可在一审法庭辩论程序终结前,就工程款优先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或变更诉讼请求。

3、如承包人提起仲裁、诉讼时仅诉请发包人向其支付工程款,也未在一审法庭辩论程序终结前就工程款优先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或变更诉讼请求,承包人可另案起诉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应当注意承包人主张工程款优先权的时间限制。

建设工程领域大咖——孟兴军律师谈新规

孟兴军律师分享的课题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关于承包人条款之解读》,课件主要包括四个部分:一、《条例》对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影响;二、《条例》对分包单位的影响;三、实践中存在的若干争议问题;四、给施工单位的建议。

通过孟兴军律师对《条例》中关于施工单位相关规定的解读,让大家充分意识到《条例》的出台将对施工单位的农民工用工管理制度实行更加严格的管控。他认为,实践中发生的农民工工资欠薪事件,其背后基本是工程项目的不规范管理(主要包括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行为)所致。因此《条例》客观上迫使建设单位和施工承包单位在工程项目中规范经营,避免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行为。最后,孟兴军律师结合实践经验对《条例》实施后施工单位可能面临的风险与法律责任做了细致分析,并根据分析结论,提出了针对这些风险以及针对行业市场秩序的建设和农民工用工管理的有益建议。

张瑞律师——施工企业的证据如何“管”?

《施工企业证据管理之证据篇》是张瑞律师分享的课题。首先,她从2017-2019年新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的十大争议焦点入手,结合案例的梳理,说明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中证据搜集、整理的重要性。其次,张瑞律师以“律师如何围绕证据开展工作?”为切入点,讲解了施工企业的证据管理(主要包括证据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相关内容。

在课件分享中,张瑞律师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的相关规定,对民事证据的法定种类进行了介绍,讲解了“自认”、“书证提交义务”和“电子数据”;并通过结合案例讲解了施工企业经常会涉及的会议纪要、水准点定取单、隐蔽合同验收单等不同书证举证时应注意的事项。最后,张瑞律师结合实务操作经验阐述了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施工单位在收集、固定和使用视频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时应注意的问题。张瑞律师认为,学习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的证据的管理方案,不仅是建设施工领域律师所必须的技能,也是施工企业进行合规管理和风险防控的必要措施,更是年轻律师了解行业提升技能必备要件。

当“以房抵债”遇上“建设工程”——听听李妮娜律师的看法

在李妮娜律师分享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九次)>以房抵债相关问题浅析》课件中,李妮娜律师对《九民纪要》关于“以物抵债协议”相关问题的规定、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后新债与旧债的关系等方面进行了解读。李妮娜结合案例,对以物抵债和让与担保做了详细的阐述,加深了大家对以物抵债的理解。

最后,李妮娜律师站在承包人的角度,向大家提示了在建设工程领域中如需签订“以房抵债协议”,那么合同双方所应注意的若干问题:①“以房抵债协议”若存在恶意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那么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该协议无效。②若是在工程款结算前达成《以房抵债协议》的,在工程款结算后应重新签订“以房抵债协议”或签订《以房抵债协议补充协议》,以避免《以房抵债协议》无法履行。③承包人签订《以房抵债协议》并不意味着放弃了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不论你是在风雪交加的寒冬凛冽里,还是在春暖花开的惠风和畅中;不论你是在医院进行“一线战斗”,还是在病房“度日如年”,元正盛业的家人们一直在用他们自己的方式陪伴着你,你们可以在“云端”相见,一起学习、一起探讨、一起进步。我们向你伸出双手,你——愿意来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