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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霍尔果斯“一带一路”多元调处综合法律服务体的措施建议思考

“一带一路”是我国提出的国家战略倡议,“一带一路”提出到布局实施至今,给中国司法实践和法律服务提出了新的历史课题。回顾改革开放以来,国内红圈大所伴随着改革开放和加入WTO全球化发展的步伐,走向欧美世界发达区域,大力助推了我国融入全球经济大家庭。

随着一带一路布局投资建设向中亚的深入,陆上丝绸之路沿线中亚区域重要性快速凸显,同时新型国际法律纠纷矛盾也集中暴露,但该区域司法仲裁法律服务等市场秩序尚未跟进完善,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一带一路全球化的发展进程。此时,新疆作为一带一路向西的核心区,在营造投资法律软环境,打造全球投资驿站的必要性上再次高位凸显,霍尔果斯地处欧亚经济板块中心位置,东连内陆西邻中亚五国,并与欧洲经济圈交融,是连接亚欧大陆当之无愧的黄金口岸,符合打造法律软环境综合体的内外环境条件。

一、打造霍尔果斯“一带一路”多元调处综合法律服务体的措施建议思考

  2016年,司法部、外交部、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联合印发《关于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意见》。2017年5月,司法部召开由外交部、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全国律协等13个成员单位组成的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力求共同推动涉外法律服务业发展。

(一)设立多元法律体系和机制的急迫性

 第一、“一带一路”建设当务之急就是要解决现实的法律服务需求与滞后的法律服务供给之间的矛盾。随着“一带一路”的深入开展,中国与沿线国家贸易往来越来越密集,尤其是与周边国家。霍尔果斯不仅对外贸易量大,同时和周边国家尤其是哈萨克斯坦存在着深度经济、政治交往。随着走出去的企业越来越多,经济活动的日趋活跃,所面临的纠纷也日益突出,针对性立法和在霍尔果斯设立法律调处综合机制已迫在眉睫。

第二、随着陆上丝绸之路的开展,虽然有效的打通了中国对中亚乃至欧洲的贸易联动和通道,但仍缺乏区域内国家层面有组织的搭建经济纠纷解决机制和体系。法律服务调解机制的设立在涉外业务的纠纷当中不仅体现了国家主权意志,更为国家建立陆上涉外纠纷处理提供了范例,类似涉外法律问题均可参照此模式解决,如阿拉山口、南疆喀什口岸对外贸易的法律问题均可以此参考。

(二)打造霍尔果斯“一带一路”多元调处法律服务综合体的措施建议

   第一、立体构建国际色彩的多元调处法律服务综合体。

   霍尔果斯因其地域的特殊性具备建立全体系涉外法律业务的土壤基础,同时也是“一带一路”涉外问题发生的集合地,但现实情况是霍尔果斯延续的法律和政策体系仍很原始。有鉴于此,建议由地方党委政府牵头,涉外法院等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仲裁机构、国际第三方服务机构共同参与组成一个相对常设的组织架构。可考虑在霍尔果斯设立运行伊犁仲裁委日常办公点,邀请国际知名仲裁机构、内地东部沿海运行较为成熟的仲裁机构,实现多机构立体服务的新型国际化法律服务综合体。

第二、联动周边国家对应法律机构常态互动。如要从根本上服务国际涉外经济活动,建立国际化的法律机构综合体沟通机制是关键,组建一支涉外法律队伍与周边国家对应法律机构常态互动,在地方政府与哈国来往互动的基础上,由霍尔果斯政府牵头其他机构参与,形成和周边国家机构联动、互动,研究沿线国家外汇、海关、税收、土地、劳动、环保等具体领域法律法规,查明沿线国家重点行业的政策、标准等信息,熟悉周边国家的法律环境、规定。借助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和律师队伍提供专业性意见和方案。

推动国内立法机关出台法规政策,影响相关国家修改变动对应国内法,将以往协议替代法律的原始状态提升到国家法律层级互动。

第三、吸引中外涉外机构和法律人才打造涉外专业梯队。       

目前,霍尔果斯本地的人才资源较为松散,虽然近年政府不断的邀请高校、仲裁院及专家座谈考察,但人才仍无法落地创业,其根源是企业家和专业人才缺乏对霍尔果斯的归属感。建议设立霍尔果斯中亚涉外法律研究机构,集合力量邀请各机构专家研究中亚法律,常态化培训熟悉中亚和我国法律的人才梯队。逐渐打造“一带一路”上涉外法律培训霍尔果斯模式,可联合新疆和周边国家高校、研究机构、咨询机构等专业人士完成双方人才培养,机制成熟后可对外和向其他口岸输出。

第四、建立多元调处法律服务调处综合体办公机制。    

建议协调地方党委政府,设立地方党委政府外事机构、法院、律师事务所、法律人士的联合办公、统一办公地点区域,实现一体化办公服务。采取定期例会制的交流合作制度。共同推进法律服务调处综合体的信息统一、标准统一、步骤统一问题。用以推行涉外经济矛盾的灵活开展和调处。

    法律服务调处综合体可推进公共信息的发布,如对周边国家相关法律规则翻译,对投资经济信息的研究指引等,集中科研投入构建相关信息发布和检索平台。

第五、高位推动组织合力构建霍尔果斯法律政策体系化。    

多年来,霍尔果斯陆续迎接了来自国家各部委、各省考察和调研团队,其中包括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等立法司法部门。因缺乏专门的抓总组织,各调研部门分散汇报分别发声,长期多头发声的专业度和针对性不足,导致国家层面未能针对霍尔果斯法律政策体系的建立形成统一的认识,以致未能足以引起立法机构的高位重视。基于此,可由联合办公综合体针在党委政府的组织下,形成合力统一的研究精准发力,构建形成霍尔果斯法律体系制度模式,成为“一带一路”法治化治理的模范点和示范特区。

在此,笔者希望能够举全新疆之力,加强学术交流,培养“一带一路”涉外法律人才。建立符合霍尔果斯实际情况的“一带一路”多元调处法律服务综合体,实现我国法律人同沿线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人的良性互动,推进我国和沿线国家涉外法律服务业共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