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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工伤员工辞职事项的法律探讨

近日,有相关企业咨询工伤员工在工伤认定期间要求辞职。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处于工伤认定期间的员工是否可以提出辞职呢?提出辞职后,企业及员工又会面临哪些法律风险。

一、工伤员工能否提出辞职,辞职可享受的工伤待遇有哪些呢?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九条 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关系时所在州、市(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用人单位为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由工伤保险基金为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伤残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分别按21个月和9个月计发,八级伤残职工分别按18个月和8个月计发,九级伤残职工分别按15个月和7个月计发,十级伤残职工分别按12个月和6个月计发。患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此标准基础上增发20%。

综合上述规定,工伤员工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金额依据伤残等级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予以计算)

二、工伤鉴定期间,工伤员工承诺放弃享受一切工伤待遇能否提出辞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五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据上述规定并结合目前在劳动争议领域的审判规则,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但若上述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国家工伤保险法律政策具体规定待遇项目的标准,是为了保障劳动者权益。因此,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私下达成了协议或承诺,并且签字同意,但是在没有进行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等情形下,劳动者不清楚自己应得的工伤待遇,根据此协议获得的工伤待遇与依法应得的工伤待遇相差甚远,显失公平,根据上述规定第二款,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因此,工伤鉴定期间,工伤员工承诺放弃享受一切工伤待遇的承诺或由此签署的协议存在被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风险。

三、工伤员工承诺放弃享受一切工伤待遇,企业能否以支付经济补偿金等方式处理工伤员工的辞职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据上述规定,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属于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若由单位主动要求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则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赔偿金的风险。若工伤员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又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相关情形的,则不属于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范畴。

综上,我们不建议工伤员工在鉴定期间提出辞职,也不建议单位采用支付经济补偿金等方式弥补工伤员工的相关损失。为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应在工伤员工完成工伤等级鉴定后,再处理双方的劳动关系,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处理相关工伤待遇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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