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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强制执行程序的相关思考

2022年,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进行了审议,同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以下简称“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予以公布。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分为第一编总则、第二编实现金钱债权的终局执行、第三编实现非金钱债权的终局执行及附则,共二百零七条。

此次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在执行程序期限方面主要变化有:

(一)申请执行期间进行了重大调整。即执行依据确定的民事权利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时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有关时效的规定,但是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不满三年的,执行依据作出后重新计算的时效为三年。

(二)执行公告送达期限发生变化。即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通过互联网等途径公告送达。对执行当事人进行公告送达的,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十五日,即视为送达。

(三)追溯报告财产期限发生变化。在金钱债权执行中,被执行人应当报告其当前的财产情况和有关信息,被执行人在收到报告财产令之日前五年内,有相关行为的应当一并报告。

(四)移送处置权主体和期限的变化。即首先查封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查封的不动产采取变价、强制管理等处置措施。首先查封的人民法院在查封后三个月内未对不动产启动确定参考价程序的,在后查封的人民法院可以商请首先查封的人民法院移送处置权。

(五)对终结执行提出异议期限的变化。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终结执行不服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终结执行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异议。

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除以上变化外,在审理执行异议期限、案外人执行异议期限、确定参考价后启动拍卖期限、拍卖公告期限、送达拍卖成交裁定期限等方面都发生调整、变化。

民事强制执行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民事纠纷,在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生效的法律判决/裁决后,当事人中负有债务的一方拒绝履行己方义务的情形下,另一方当事人则可以通过向民事强制执行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方式实现债权。民事强制执行机关将根据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内容,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的相关程序,这就是民事强制执行行为。

在实际操作中,与执行相关的执行措施和程序很多,如执行行为异议、执行标的异议、执行异议之诉、执行检查监督、申请参与分配等。如何将执行案件完成的有效、高效,是一项专业的律师技能。

在执行案件中,若被执行人是自然人,首先可以向委托人了解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同时可以对被执行人开展立体化的网络调查,如通过网络方式查找被执行人的房屋、土地、动产、矿产、知识产权等,同时查找被执行人是否已经被执行强制措施、是否存在行政处罚事项。除网络调查外,还可以通过到被执行人所在地以走访的方式了解被执行人的基本信息、婚姻登记信息等,其次还可以通过开取调查令的方式至银行等地调取被执行人的银行流水等信息,从而更具体、全面地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若被执行人是法人,还可以通过至工商局查询工商底档的方式了解其更多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除上述措施外,还可以通过扩大债务主体的方式来开展强制执行程序,如合伙企业追加普通合伙人的方式、追加未按期足额出资的有限合伙人的方式、营利法人追加出资不实股东的方式、营利法人追加抽逃出资股东的方式、追加未清算即注销登记的股东的方式、追加自愿代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的方式,通过扩大债务主体,从而最终实现己方债权。

综上,律师在办理执行案件的过程中,应当以法律为中心,规范的代理执行案件,通过多方位、多方式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最终有效、高效地完成执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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