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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如何正确投保商业保险

前言:

建筑施工企业、制造业、服务业等劳动力密集型行业吸纳了规模庞大的农民工群体,此类企业在劳动用工方面通常存在用工人数多、人员流动性大、用工风险相对较高等特征。现行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愈加重视,对劳动力密集型企业的规范用工要求亦愈加严格。如何通过投保商业保险方式转嫁企业用工风险,已经成为劳动力密集型企业需要掌握的重要技能。建筑施工企业作为吸纳了大量农民工群体的典型用人单位,其在为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投保商业保险等事项上需要具备更高的专业素养。

一、基本概念

保险作为一种典型的商业行为,其性质上属于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合同法律关系。商业保险作为一种常见的民事法律行为,通常包括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参与主体。上述参与主体的概念分述如下:

1、投保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属于保险合同中的义务主体,即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投保人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主张保险金。

2、保险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享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同时也负有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的义务。

3、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被保险人属于保险合同中的权利主体,在保险合同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情形下,被保险人通常享有法定的保险金请求权。

4、受益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属于保险合同中的权利主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二、常见保险险种

建筑施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除依法应当为施工人员参保社会保险外,通常还会涉及为施工人员投保商业保险的情形。社会保险及相关商业保险的险种概述如下:

1、社会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九十五条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司法实践中,建筑施工企业聘用的施工管理人员,劳务公司、劳务班组等招用的农民工群体均属于法定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范围。

2、(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残疾作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可以为与其存在劳动关系的自然人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但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作为一种商业补充性保险,性质上可以理解为用人单位给予员工的一项福利待遇,该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为用人单位,被保险人为劳动者,受益人为劳动者本人或劳动者的近亲属。保险事故发生后,如果劳动者或其近亲属不同意将保险索赔权益转让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将无法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

3、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是保险公司针对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开展的一项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全面推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基于该指导意见的精神,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曾一度被定义为建筑施工企业开工所需的强制性保险。虽然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仅规定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但多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仍未就建设工程的有关审批事项予以调整。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请求权人与一般意外伤害保险一致,均为劳动者本人或其近亲属,建筑施工企业作为投保人,只有在受让劳动者本人或其近亲属的保险权益后,才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主张保险金。

4、建筑施工企业意外伤害责任险。

建筑施工企业意外伤害责任险属于财产保险业务,其保险责任虽然与意外事故有关,但该险种的保险标的为建筑施工企业对施工人员因意外伤害事故所需要承担的法定赔偿责任。建筑施工企业意外伤害责任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通常均为建筑施工企业;施工人员或项目管理人员仅仅是意外伤害责任险的保障人员范围,并不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依法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5、雇主责任险。

雇主责任险同样属于财产保险业务,其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对其雇员可以被认定为工伤时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雇员可以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形通常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以及国家关于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内容确定。雇主责任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通常为用人单位,依法享有保险索赔权利;雇员或其近亲属不属于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依法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三、常见商业保险对比

1、投保对比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雇主责任险通常为记名保险,即订立保险合同时需明确投保人员的身份信息。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建筑施工企业意外伤害责任险通常采取不记名投保方式,即保险合同仅约定承保的建设工程项目或仅约定承保总人数。

保险责任限额直接决定了保险费数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主要取决于责任限额;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费除了需要考虑保险责任限额,通常还需要考虑投保人员的工种、是否参加社会保险等因素;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建筑施工企业意外伤害责任险通常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合同价确定保险费。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雇主责任险、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建筑施工企业意外伤害责任险的投保人通常均为用人单位。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必须是自然人,而雇主责任险、建筑施工企业意外伤害责任险的被保险人通常是用人单位。

2、保险责任对比

保险单作为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通常会列明保险责任的赔偿项目和赔偿限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建筑施工企业意外伤害责任险常见的保险赔偿项目为意外伤害残疾/身故保险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等。而雇主责任险的基本保险赔偿项目为死亡伤残赔偿、医疗费赔偿,可选保险赔偿项目包括住院津贴、误工费、法律费用等。

除赔偿项目存在差别外,不同商业保险对于伤残等级的评定标准也存在较大差异。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约定的伤残等级评定适用标准为《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雇主责任险约定的伤残等级评定适用标准为《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不同,同一伤情对应的伤残级别往往也不相同。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保险单载明的每人或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仅仅是最高赔偿限额,并不等于最终赔偿金额。对于意外伤害保险而言,被保险人的伤残等级确定后,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为保险金额乘以伤残等级对应的赔偿比例;对于责任保险而言,即便保险合同约定的人员因伤致残,对应的残疾保险金需要根据被保险人应当承担的法定赔偿责任,结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式确定。

3、理赔对比

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保险业务,依法享有保险索赔权的人为被保险人或其近亲属,以及被保险人指定的受益人等,而实际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不享有保险金索赔权。通俗地讲,建筑施工企业为施工人员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后,出现施工人员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亡的情形时,保险公司向施工人员或其近亲属赔付保险金后,不免除建筑施工企业作为用人单位或雇主依法应当向施工人员承担的赔偿责任;建筑施工企业作为用人单位或雇主先行向施工人员承担赔偿责任后,无权以实际承担了赔偿责任为由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发生工伤事故时,有权获得“双重赔偿”。

责任保险属于财产保险业务,其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享有保险索赔权被保险人与实际缴纳保险费的投保人通常系同一人。保险事故发生且被保险人实际承担赔偿责任后,被保险人有权直接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其支付保险金。

四、投保商业保险建议

1、投保商业保险时,建筑施工企业可以优先选择投保雇主责任险、建筑施工企业意外伤害责任险等责任保险,其次可以单独或附加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2、投保商业保险时,应当充分了解保险条款约定的伤残评定适用标准以及残疾赔付比例,必要时,应当与保险公司在保险单中特别约定伤残级别对应的赔付比例。

3、投保商业保险时,应当根据企业的自身情况,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免除责任条款的内容,并在投保单、保险单中进行特别约定。

4、投保商业保险时,应当充分了解保险条款中约定的保险理赔程序与需要提交的索赔资料,对于企业难以提交的索赔资料,应当与保险公司在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理赔时无需提交。

结语:

对于建筑施工企业而言,无论是参保社会保险,还是投保商业保险,均难以完全转嫁其作为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唯有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安全生产事故,才能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