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专业领域 专业人员 联系我们
家庭自用汽车投保车辆保险“十问十答”

随着家庭自用汽车保有量的不断增加,如何有效投保车辆保险已经成为每一位私家车主需要面对的问题。笔者根据司法实践中的常见诉讼纠纷,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和保险行业规则,对家庭自用汽车投保的常见疑问进行了整理。

1.家庭自用汽车可以投保哪些保险?

答:家庭自用汽车必须投保的车辆保险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即交强险。家庭自用汽车的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的常见商业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三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上述全部商业险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除上述独立险种外,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家庭自用汽车还可以附加投保车轮单独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车身划痕损失险、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等;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家庭自用汽车还可以附加投保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法定节假日限额翻倍险、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等;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的家庭自用汽车还可以附加投保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

除上述与车辆有关的交强险和商业险外,家庭自用汽车还可以选择投保“驾乘意外保险”。

2.保险金额如何确定?

答:交强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赔偿限额,即投保车辆负事故责任的情形下,交强险执行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上述三项合计20万元;投保车辆在事故中无责任的情形下,交强险执行的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通常根据新车购置价、投保时车辆的实际价值等因素由保险公司的承保系统进行核定,投保人通常是按照保险公司核定的保险金额进行投保。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险金额根据投保人的意愿确定,第三者责任险的常见保额为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等,车上人员责任险的常见保险金额为1万元/座、3万元/座、5万元/座、10万元/座、20万元/座等。

“驾乘意外保险”的保险金额取决于保险费,保险公司通常设定有不同保费档位的驾乘险,各家保险公司的驾乘险保障金额和保险费率存在一定差异,常见保险金额为10万元/座、20万元/座、50万元/座等。

3.保险费如何确定?

答: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和保险费费率浮动系数通常根据中国银保监会的相关政策文件执行。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交强险最终保险费=交强险基础保险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2020年9月,交强险进行费改后,全国范围内划分五类地区按照六种情形实行浮动费率。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为例,机动车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交强险费率下浮20%;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交强险费率下浮30%;上三个及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交强险费率下浮40%;上一个年度发生一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的,交强险费率不进行浮动;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交强险费率上浮10%;上一个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的,交强险费率上浮30%。全国其他地区的交强险费率浮动因素相同,浮动比率略有差异。

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商业险的保险费费率由各财产保险公司自主定价,并报中国银保监会备案。目前,各财产保险公司的商业车险常见自主定价系数浮动范围为0.5至1.5倍,保险公司有权根据被保险车辆的历年出险情况确定浮动费率。除历年出险赔付情况外,保险金额也是决定商业险保险费的重要因素,保险金额越高,则保险费越高。

“驾乘意外保险”通常按照固定保险费及固定保险金额确定,被保险车辆的出险情况并不影响下一年度的保险费。

4.保险合同的生效期如何确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由此可知,保险合同自保险公司作出同意承保的意思表示后成立,自成立后生效,但保险合同特别约定了生效条件或期限的情形除外。

通常情形下,家庭自用汽车可以在当期车辆保险到期前30日进行投保。此时,新投保的车辆保险的合同生效期会设定为当期车辆保险到期日,以确保前一份车辆保险的效力止期与后一份车辆保险的效力起期的衔接。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于新车投保、车辆保险已然脱保等相对特殊情形,投保人可以在投保时明确要求车辆保险即时生效,以避免车辆在保险合同生效前出险引发理赔争议。

5.交强险的赔偿责任如何确定?

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由此可知,交强险的赔偿对象为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且赔偿对象排除本车人员以及被保险人。

如前所述,交强险的保险赔偿责任区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三类,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第三者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第三者的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后续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第三者因事故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

6.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如何赔付?

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属于投保人可以自主决定投保的车辆商业险,其赔偿对象与交强险一致,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项下不区分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赔偿限额,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限额内负责对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机动车因事故给第三者造成的停运、停驶、停业、财产贬值、罚款等间接损失,以及诉讼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均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同时,保险条款还约定了车辆驾驶人存在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肇事逃逸、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等情形时,保险公司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均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7. 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如何赔付?

答: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赔付对象与交强险、第三者责任保险截然不同,该险种的性质属于财产保险业务,赔付的对象为被保险机动车的车上人员。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当对车上人员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依照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简言之,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对车上人员发生损害后依法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赔偿项目为人身损害赔偿的常规项目,但保险条款约定了诉讼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免除责任情形包括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肇事逃逸、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等。

8.“驾乘意外保险”如何赔付?

答:“驾乘意外保险”与车辆保险相关,但其性质属于人身保险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驾乘意外保险”即属于现行法律规定的由财产保险公司兼营的短期意外伤害保险业务。“驾乘意外保险”的被保险人为乘坐或驾驶车辆的自然人,保险责任为上述人员在车辆使用过程中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赔付项目为保险合同约定的身故或伤残保险责任、医疗保险责任、住院津贴保险责任等。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部分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明确约定“被保险人”为投保人本人及其家庭成员或特定亲属,即投保人应当对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驾乘意外保险”作为人身保险业务的一种,其对被保险人的伤残保险责任定残标准为人身保险行业标准,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就伤残或身故等赔偿款从其他途径获得赔偿的,不免除保险公司在“驾乘意外保险”项下的保险赔付责任。

9.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是否有必要高保额投保?

答:家庭自用汽车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根本目的在于车辆发生意外事故给第三者造成损害时有效转嫁风险,由保险公司代为承担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时给第三者造成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金额高,则抗风险能力更强。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现行费率标准,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保险金额的保险费差异相对较小,建议家庭自用汽车投保时根据保险公司的保险费报价差额情况确定最优性价比保险金额。

10.投保了“驾乘意外保险”是否还需要投保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

答:“驾乘意外保险”属于人身保险业务,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属于财产保险业务,二者的赔偿标准和理赔规则具有本质区别。“驾乘意外保险”对应的支付保险金责任主要源于合同约定,而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对应的支付保险金责任主要源于法律规定。“驾乘意外保险”保费低、保额高,但赔偿门槛高、赔偿项目少。相较而言,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保费高、保额低,但赔偿门槛低、赔偿项目全。司法实践中,仅投保“驾乘意外保险”的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车上人员伤亡的,车上人员通过“驾乘意外保险”获得保险理赔后,无法折抵或减轻车辆驾驶人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车上人员既可以向“驾乘意外保险”主张保险理赔,也可以同时要求车辆驾驶人按照法律规定向其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也就是说,“驾乘意外保险”难以有效转嫁机动车驾驶人的风险,家庭自用汽车投保时应当充分关注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的重要性。

结语

家庭自用汽车有效投保车辆保险,既是对自己小家庭的负责,也是对社会责任的承担。生命至上,安全文明驾驶,更是每个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

 

 

声明:本文观点系作者个人观点,仅用于交流讨论目的,供读者参考,并非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您有相关法律问题的意见交流或需要法律服务,请与本所或作者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