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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突然被保全,该怎么办?

当公司突然发现基本账户被冻结,但未收到民事起诉状、保全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与银行联系后得知是相对方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法院依申请对其名下银行账户的钱款进行了查封。此时,作为被申请人被该如何应对?

一、密切关注法院送达程序,及时与案件承办法官对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受理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及时送达诉讼保全裁定书,如未及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将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存在程序性瑕疵。

实践中,未送达裁定文书属于程序性问题,并不及超标的保全、行为错误等严重,即便法院未能立即向被申请人送达保全裁定文书,但不影响法院对保全内容采取措施以及对被保全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效力。

二、取得相关法律文书后,及时行使复议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71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规定:“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对保全裁定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第26条规定:“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

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如作为被申请人发现保全错误的,可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保全裁定法院提起复议。异议成立的,法院将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异议部分成立的,法院将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异议不成立的,法院将裁定驳回异议。被申请人对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三、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解除保全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财产纠纷案件,被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请求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被保全人请求对作为争议标的的财产解除保全的,须经申请保全人同意。”

结合上述法律规定来看,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被保全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后,原则上允许被保全人申请解除原来采取的保全措施,解除保全一般无须经申请人同意。但,保全标的为诉讼争议标的的,须经申请人同意后才能解除原有保全措施。因此,需要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确定被保全财产是否系对争议标的的保全与其他财产的保全,对于争议标的保全的解除,需经申请人同意。

就变更保全标的物,可以提供现金、存款、地上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辆等动产、不动产等,还可以提供保险公司、担保公司的保函。需要注意的是,前述置换担保财产应当符合法院对于财产权利凭证等形式要求的财产且有利于后期案件执行,只有满足前述条件后才更容易被保全法院接受。

四、积极配合法院应诉,及时化解矛盾与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且对该财产又无法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因此,建议被申请人在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后,对申请人起诉事项充分准备证据材料等、积极应诉,待摸清原告保全目的后,有针对地给予回击,尽快解除查封、冻结裁定。

五、注重收集相关证据,对错误保全行为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66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等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申请保全是原告享有的权利,但因申请人恶意、重复申请保全时,被申请人也有权要求申请人赔偿其在诉讼中因此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资金被占用而造成的相应利息损失)。如果申请人、原告存在主观故意及损害被申请人合法利益的目的,建议被申请人保留资产、资金被查封冻结而造成的相应损失的证据材料,便于后期提起财产保全损害赔偿之诉,以维护被申请人合法权益。

但须注意的是,因财产保全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通常适用侵权责任中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由被申请人负责举证证明保全行为存在过错及因果关系,即应满足四个条件:一是申请人主观上存在过错、故意或重大过失,二是存在损害结果(一般是利息损失或已挂牌无法销售房屋的跌价损失),三是申请人存在侵权行为,四是违法保全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据此,只有在申请人对财产保全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还有一定的损害结果,并且违法保全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方可认定申请人的保全行为有错误,不能仅以申请保全标的额超出生效裁判文书支持结果或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未得到支持作为判断标准。

结语

财产被保全并不可怕,对于被申请人而言,需要冷静、从容应对,在遇到财产被保全时及时联系律师处理,寻求对策。因为财产被保全的终局解决,仍取决于案件最终裁决结果。声明:本文观点系作者个人观点,仅用于交流讨论目的,供读者参考,并非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您有相关法律问题的意见交流或需要法律服务,请与本所或作者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