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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转化型借贷关系的认定

实践中,笔者经常遇到有当事人持有源于买卖、投资、合伙等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所形成的欠条咨询该如何维权。其实此时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可能已经由其他债权债务关系转化为了借贷关系,那么在司法实务中针对这一类型案件应该如何认定呢?

一、转化型民间借贷关系的定义

 

转化型借贷关系是指双方当事人间存在转让、买卖、建设工程、损害赔偿、租赁等非民间借贷类型的基础法律关系,一方当事人因不能及时支付足额转让费、货款、工程款、赔偿金、租金等,事后向另一方当事人出具欠条、借据、收据等债权凭证对债权作出确认,转化为民间借贷形式的债权债务关系。

由此得知,转化型借贷关系的构成要件为:首先,转化前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基础法律关系;其次,转化行为系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例如赌博、非法通过找关系升学、升职等形成的非法债权债务关系不符合转化型借贷关系的条件);最后,转化方式为通过调解、和解、清算等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

 

、转化型借贷关系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十四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结合上述司法解释,在转化型借贷关系纠纷中,如果债务人否认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而主张其债权债务系基于其他的基础法律关系产生,并提供相应证据证明,那么即使债权人提供了借据、欠条等民间借贷的债权凭证,人民法院仍应按照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审理。

 

、案例分享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发布的优案评析案例:《舒某诉刘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原告舒某于2019年从案外人张某处以175000元购买宝马X6牌车一辆,车辆过户后,舒某发现该车为严重淹水车,案外人张某以各种方式推卸责任,并将被告刘某介绍给舒某认识。刘某表示舒某支付50000元现金,并将车辆交付刘某,刘某承诺在2020年6月30日前可以把175000元车款给舒某。刘某为了取得舒某信任,多次邀请舒某去刘某家里做客并出具借条为凭,舒某于2019年12月25日将50000元交付给刘某。据此主张要求刘某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3000元(以借款50000元为本金,月利率1%为标准,自2019年12月25日起计算至2020年6月30日,以6个月计算)。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为案涉借贷关系是否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做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本案中,刘某向舒某出具的借条,对借款用途、金额、利息、还款日期等都作出了明确约定。刘某对该借条的真实性表示认可,虽提出非其自愿出具,但其并未报警或采取其他措施,且未提交证据证明借条的出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对于借款是否实际发生,根据舒某提交的其母邓某银行取款记录以及一审法院对邓某的询问调查,能够证明案涉借款的出处,即舒某对借款来源进行了合理说明,与借条中约定出借方式“银行取现”及借条落款日期“2019年12月25日”相印证。另,根据舒某提交的其与刘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刘某称“我现在(钱)把不了你告我吧”等,显然,刘某对借款一事并未否认,刘某的上诉主张与其实际行为不能逻辑自洽。一审法院结合双方借贷合意、借款金额、取现交付的约定、舒某出借款项来源的说明、刘某实际言行的逻辑合理性等事实与因素,加以综合分析,认定刘某、舒某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是正确的。遂判决:一、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给原告舒某借款50000元;二、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舒某2019年12月25日至2020年6月30日间的利息3000元。

【典型意义】司法实务中,关于对债权人以债权凭证起诉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认定,无论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最初形成的原因是什么,当事人之间已经通过借据、收据、欠条的形式将债权债务转化为民间借贷关系,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但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会在审查认定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的基础上查明案件事实,认定双方存在的基础法律关系,才能够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加以准确认定和处理。

 

结语

随着民间借贷这一融资方式愈发普遍,人民法院对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查也愈发严格,针对转化型借贷关系的认定更为审慎。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笔者建议,针对转化型借贷关系,应当签订书面的和解协议、还款协议、清算协议等转化的债权债务协议,协议中应写明基础法律关系产生的债权债务事实,且双方一致同意将该债权债务转化为民间借贷,转化后的债权金额应当明确具体,并按照借贷关系约定借款期限、利息、计息方式、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如果债务人出具的是借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应该明确该款项性质为借款,载明基础法律关系形成的债权金额转为借款的由来,明确所涉款项系经双方对基础法律关系债权债务结算或清算而形成,约定借款期限、计收利息或逾期还款的罚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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