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专业领域 专业人员 联系我们
困境突破:完善环境刑事立法制度的思考

引言

中国是世界上草原资源最为丰富的国家之一,有草原4亿公顷,约占国土面积40%,为耕地面积的3倍。内蒙古、新疆、黑龙江等草原大省占全国草原面积的80%,尤其新疆伊犁草原森林茂密、逶迤千里,草深花旺、碧茵似锦,生态极为美丽,被《中国国家地理》杂志誉为中国最美六大草原之一。但是,草原退化是人类面临的共同挑战,世界60%和我国90%的草原,均发生了不同程度的退化。受利益驱动以及草原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影响,人为破坏草原现象十分突出未经依法批准征占、改变草原用途进行各类工农业开发问题高发。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国家一系列生态建设工程的支持下,草原退化趋势初步得到了遏制,但生态脆弱的本质未得到根本改变,修复和保护草原仍任重道远。

2012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虽然只有七个条款,但功效甚大,非法占用草原20亩以上即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入刑的规定,使破坏草原犯罪有法可依,增强了打击力度,遏制了无序开采行为,为草原花正红,草原依旧美提供了坚强的司法保障。通过对西部某自治区三级法院多起破坏草原资源型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件样本分析,发现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一个严重问题,就是破坏草原刑事犯罪追究刑责数量多,附带公益诉讼少,且两者之间比例极不相称,直接后果是,由于缺乏资金保障和具体的恢复治理措施,使被人为破坏的草原无法进行有效恢复治理,使刑事打击犯罪所产生的社会效果大打折扣,同时,也可以引申出这是惩治环境类犯罪案件存在的共性问题。为了更好地保护草原资源,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程序。本文将分析破坏草原刑事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和解决途径,提出完善草原资源保护的相关建议,以期为草原资源保护提供一些有益的借鉴和参考。

一、曲高和寡:环境刑事立法制度的现状与困境

在环境刑事立法制度的现状中,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数量较少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环境犯罪的主体往往是企业或者个人,而环境受害者是广大群众。然而,由于环境受害者一般难以自行维权,因此很多环境犯罪的案件只能由相关部门或者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以保障公共利益和生态安全。

我国公益诉讼案件中,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数量极少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方面,由于环境犯罪案件性质较为特殊,有时需要对犯罪主体进行附加刑惩罚措施,例如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但在现行立法制度下,附加刑的种类和数量较少,难以满足应有的惩罚力度。另一方面,由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数量较少,即使检察机关或者相关部门提起公益诉讼,其势单力薄,难以对环境犯罪者形成有效的威慑,也难以保障环境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环境刑事立法制度在附加刑惩罚措施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方面存在制度困境,需要进一步加强完善。

二、问题成因:我国刑事立法存在的制度缺陷

刑法中对环境犯罪的规定相对较少,而且缺乏细化和具体化,无法很好地适应环境犯罪的特点和实际情况。此外,刑事立法中的罚则设定和附加刑措施也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例如,对于环境犯罪的附加刑种类较单一,主要包括罚金、没收财产、停止犯罪活动等,无法很好地体现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环境损害程度,对环境犯罪的威慑力也相对较弱。

另外,刑法中缺乏环境犯罪的“资格刑”和“修复刑”规定也是一个问题。所谓“资格刑”,指的是对犯罪人的资格进行限制,如剥夺政治权利、禁止担任某些职务等,以达到对犯罪人的教育和惩戒作用。而“修复刑”则是指对环境损害进行修复的刑罚措施,包括强制恢复原状、修复环境、补偿受害人等。

最后,环境公益诉讼的“任意性”性质也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造成了一定的影响。环境公益诉讼的适用条件相对宽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并且可以在没有实际利益关系的情况下提起诉讼。这就导致了环境公益诉讼数量较多,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数量却极少。同时,环境公益诉讼的判决结果也可能会影响到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结果,从而加大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三、他山之石:外国法律的类似规定是重要借鉴

为了解决我国环境刑事立法的困境,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环境刑事立法。下面介绍两个国家的环境刑事立法的规定和实践。

(一)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的立法实践

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在1991年颁布了一项名为“环境保护罚款法”的法律,该法律旨在通过环境罚款制度,强化对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该法律的主要内容包括:

(1)明确环境罚款可以与其他刑事制裁措施同时适用,如罚款、监禁、取缔等;

(2)将罚款数额确定为从环境犯罪所得中收取一定比例,确保罚款数额能够反映犯罪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3)规定环境罚款可以用于环境修复和保护等环境目的,通过将罚款用于环境目的来促进环境保护和修复。

这项法律的实践证明,环境罚款制度能够有效地打击环境犯罪,并且对环境的保护和修复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借鉴此项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将罚款制度与其他刑事制裁措施同时适用,将罚款数额确定为从环境犯罪所得中收取一定比例,确保罚款数额能够反映犯罪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同时,我国还可以将罚款用于环境目的,促进环境保护和修复。

(二)加拿大的环境罚款法律制度

加拿大在1995年通过了一项名为“环境刑事法”的法律,该法律主要通过环境罚款制度和环境修复令来打击环境犯罪。该法律的主要内容包括:

(1)规定环境罚款可以与其他刑事制裁措施同时适用,如罚款、监禁等;

(2)将罚款数额确定为从环境犯罪所得中收取一定比例,确保罚款数额能够反映犯罪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3)规定环境修复令可以由法院下达,要求环境犯罪人修复受损的环境,如污染土地、水源等;

(4)规定环境犯罪人在不遵守环境修复令的情况下,可以被追究刑事责任。

加拿大的环境罚款法律制度和环境修复令的实践证明,它们能够强化对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同时通过对环境的修复和保护,促进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我国可以考虑建立类似的环境罚款制度和环境修复令,以强化对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同时促进环境保护和修复。

外国法律的环境刑事立法的规定和实践为我国的环境刑事立法提供了重要的借鉴和参考。我们可以从中吸取经验,完善我国的环境刑事立法,以更好地保护我们的环境。

四、结论

综上所述,我国目前的环境刑事立法存在着制度缺陷,不能有效地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行为,同时也不能对环境资源的修复和保护提供足够的制度保障。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

首先,应该加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保障,使其能够更好地适用于破坏草原等环境资源的犯罪行为,从而实现对环境资源的保护和修复。

其次,应该在刑法中增加资格刑和修复刑规定,完善刑法附加刑,为环境资源的修复和保护提供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

最后,我们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改进我国环境刑事立法制度。例如,可以参考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的环境罚款制度和加拿大的环境刑事法,来完善我国的环境罚款制度和环境修复制度,从而提高我国环境刑事立法的效力和针对性。

综上所述,加强环境刑事立法制度建设是保护环境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我们需要不断探索和实践,为我国环境刑事立法的改进和完善做出更大的努力。

 

声明:本文观点系作者个人观点,仅用于交流讨论目的,供读者参考,并非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您有相关法律问题的意见交流或需要法律服务,请与本所或作者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