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环境保护合规管理实务研究
国企合规系列专业文章第二十三篇
导读:本文阅读目录指引
一、我国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法规政策梳理与解读
二、企业在环境保护领域的法律风险分析
三、企业在环境保护领域风险应对建议
四、元正盛业律师关于环境保护合规管理的具体建议
五、律师在环境保护合规管理事务中作用和价值分析
引言
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领导人反复强调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强调“要把生态环境保护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就是因为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最为基础的条件,是我国持续发展最为重要的基础。二十大报告中明确提出,“我们要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实施全面节约战略,发展绿色低碳产业,倡导绿色消费,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深入推进环境污染防治,持续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基本消除城市黑臭水体,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提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推进城乡人居环境整治。”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生态环境的重视程度显著增强,已将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作为重大政治任务、重大民生工程、重大发展问题来具体安排部署,其中实施的“双碳”战略,通过加快降低碳排放步伐,倡导绿色、环保、低碳的生产方式,督促企业兼顾经营发展和绿色转型同步进行。国有企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要把生态环境保护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把生态红线的观念牢固树立起来,切实履行好政治、社会和经济责任,积极主动承担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2022年10月1日《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合规办法》)生效实施,其中规定,中央企业应当针对生态环保等重点领域,制定合规管理具体制度或者专项指南,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参照本办法,指导所出资企业加强合规管理工作。对国有企业生态环保的合规管理提出要求。
元正盛业合规律师团队结合多年的法律服务实践,以及对环保及合规管理进行深入的研究基础上撰写本文,希望为企业加强环保合规管理提供帮助。
我国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政策
梳理与解读
目前,全国上下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步伐越来越快,企业在环保方面需遵守的法律法规也越来越多,律师团队对近年来相关主要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进行认真梳理,并作简要解读。
一、法律方面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2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正),规定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应当采用有利于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和防止污染的勘查、开采方法和工艺技术,提高资源利用水平。企业在进行技术改造过程中,应当采取以下清洁生产措施: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工艺和设备,替代资源利用率低、污染物产生量多的工艺和设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废水和余热等进行综合利用或者循环使用;采用能够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防治技术。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企业,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相关法律的规定治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2015年1月1日实施),新环保法被称为“史上最严的环保法”,提出多种强有力的措施。一是坚持环境保护优先;二是赋予了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权;三是规定了按日计罚制度;四是规定了责令停业、关闭;五是规定了行政拘留。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二次修正),新版水污染防治法增加了关于实行河长制的规定,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等,为解决比较突出的水污染问题和水生态恶化问题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这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意味着生态环境中大气、水、土壤三大环境领域的污染防治法已全部齐备,也意味着与人的健康相关的水、气、声、土、辐射环境的污染防治法律体系基本建成。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开征环保税,将进一步强化税收在生态环境方面的调控作用,形成有效约束和激励机制,促进落实排污者责任。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该法明确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防止该土地沙化的义务;使用已经沙化的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治理该沙化土地的义务。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要求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发展节能环保型产业。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该法的修订对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体制、主要的法律制度、防治燃烧产生的大气污染、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以及防治废气、尘和恶臭污染的主要措施、法律责任等均做了较为明确、具体的规定。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新修订后的《环评法》主要弱化了项目环评的行政审批要求,强化了规划环评,加大了处罚力度。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用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完善了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完善了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污染环境防治制度。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22年6月1日施行),湿地是全球重要生态系统之一,具有涵养水源、净化水质、维护生物多样性、蓄洪防旱、调节气候和固碳等重要的生态功能,对维护我国生态、粮食、水资源、生物安全和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具有重要作用,被誉为“地球之肾”“物种基因库”。湿地保护法的出台,填补了我国生态系统立法空白,再次明确了保护优先的原则。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年12月24日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此次修订重新界定了噪声污染内涵,并扩大了法律适用范围。
除上述之外,还有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30余部法律,在不同领域对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做出的相应的规定。
二、法规政策方面
(一)《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2018年6月16日),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着力打好碧水保卫战、扎实推进净土保卫战,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三大主战场,是实施意见明确的三大主要任务。
(二)关于全面加强中央企业环境污染风险防控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综合〔2018〕19号),中央企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是我国节能环保工作的主力军,电力、石油、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等高污染风险行业中央企业环保工作状况事关国家生态安全,事关社会稳定大局,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和人民福祉。各中央企业要以绿色发展理念引领中央企业高水平、高质量发展,努力为社会和人民提供优质绿色低碳产品和服务,促进国家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三)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2019年6月6日起施行),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第一部党内法规。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坚强意志和坚定决心。
(四)《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12月11日生态环境部令第24号公布 自2022年2月8日起施行),规定对生态环境、公众健康和公民利益有重大影响,市场和社会关注度高的企业环境行为,建立企业自律、管理有效、监督严格、支撑有力的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
(五)《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6月29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41 号公布,自 2022年8月1日 起施行),坚持绿色低碳发展,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坚持依法合规,坚持企业责任主体,是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国有企业是市场经济的重要支柱,也是环境保护的重要支柱,守法经营是任何企业都必须遵守的一个大原则,企业只有依法合规经营才能行稳致远。因此,在国家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大政方针下,国有企业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合规管理意义重大。
企业在环境保护领域的法律风险分析
在愈加严格的环境保护立法和强监管的态势下,企业正在面临着各种各样严峻的环保风险,特别是要对环境保护的涉及的法律风险给予高度重视。
一、行政责任法律风险
(一)违法排污法律风险
企业违法排放污染物,将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企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标排污法律风险
企业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企业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建设单位未批先建法律风险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四)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法律风险
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五)对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法律风险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六)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等法律风险
企业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刑事责任法律风险
环境犯罪的主要罪名包括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以及环境监管失职罪等。
(一)污染环境罪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走私固体废物罪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 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三)环境监管失职罪
《刑法》第四百零八条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民事责任法律风险
(一)被侵权人侵权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企业不能证明其污染行为与污染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实行无过错的归责原则,不论企业是否有过错,只要污染物造成的环境污染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企业作为排污者就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二)环境修复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企业在环保领域法律风险的应对建议
元正盛业律师团队通过对环保管理引发的相关法律风险进行梳理、分析、研究,形成如下风险化解方案,建议负有环保管理义务的企业从以下方面完善环保管理措施,增强环保风险防范能力。
一、高度重视环保管理工作
企业负责人应充分认识到环保工作的重要性,明确主管部门,配备管理人员,购置必需的环保设备,提供相应的经费和资源;并根据国家和行业的要求,建立适合本企业实际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环保合规管理具体制度;根据企业实际,建立环保合规管理体系,确保环保管理依法合规开展;建立相应级别的环境保护技术监督网络体系,负责收集、分析各项企业环保数据,与各项环境指标进行对标;加强对环保设备运行的日常监督,对环保违规行为进行严格处理追责。
二、时刻关注国家最新环保政策及立法规范
随着国家对生态环境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出台的环保政策及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性文件也越来越多,在填补相关制度空白的同时,也对企业环保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应指定部门时刻关注关于环保方面出台的法律法规、标准(国际、国家、行业)、管理政策等,并将新增要求或修订内容及时转化为内部制度、操作流程或工作标准,及时做到“外法内化”,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环保合规风险。
三、做好环保风险评估防控工作
企业应根据所处行业和自身经营特点,全面梳理企业环保合规义务,并结合生产经营实际与作业流程,通过专业务实合规审查工作有效识别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经营风险和合规风险,制订本企业环保风险清单,并制定有效风险防控措施,明确专人负责,加强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和事后补救管理。
四、紧盯企业重大项目环保管理
企业要高度重视重大项目环保管理工作,根据管理需要调配管理资源,安排专人,紧盯重大项目的环保管理工作,要将环保管理工作贯穿于项目全过程,从项目前期可研、环评、审批备案,到项目建设中“三同时”制度执行、环保相关证照办理、项目验收,以及项目运营期的生产经营,都要严格落实各项环保管理要求,杜绝出现环保违规行为和环境污染事故。
五、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
对于涉及排放“三废”等污染物的企业,应依法申请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记载的内容排放污染物,不得超标排放。企业应编制自行检测方案,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对所排放的污染物进行持续检测,并保存原始检测记录。企业应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定期编制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六、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三同时”管理
企业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环保设施应该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级文件未经审批的,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和适用。
七、重点环保监控企业应主动加强环保管理
纳入重点监控企业名录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等相关要求,加强环保管理、检测、监督等各项工作,加大对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投入,并按照规定如实公开在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形成的与环境影响有关的信息,环境信息内容包括:基础信息、排污信息、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及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并自觉接受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
八、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机制
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做好以下工作: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加强环境应急能力保障建设等。
九、定期开展环保知识培训,做好企业环保文化建设
企业应定期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学习培训,充分认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通过典型案例举一反三,持续强化全体员工环境保护意识、依法合规意识。要加强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以及企业环保设备运行等操作规程的培训,提高员工环保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创建“人人合规”“事事合规”“主动合规”的环保合规文化。
十、开展安全环保大检查活动
企业建立安全环保大检查机制,通过日常检查、季节性检查、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等,或与其他内容结合在一起的综合检查,及时发现生产中的安全环保问题隐患,并采取对策,预防安全环保事故发生。检查工作要查细、查实,务求实效,在防范安全环保隐患的同时,还要通过检查强化员工对安全环保的重视程度,通过检查深入开展现场安全环保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环保意识和相关操作技能。同时,通过检查活动,使企业管理层及时了解安全环保生产动态,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总结经验,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安全环保工作管理水平。
十一、建立环保违规内部投诉举报机制
企业除加强由上而下的环保检查监督以外,还需通过设立企业内部投诉举报平台、公布举报电话、邮箱等方式,畅通由下往上的环保违规投诉举报途径,通过员工监督,有效遏制在环保管理中的违章指挥、违规决策、营私舞弊等行为,为提升企业环保管理效果提供助力。企内部投诉机制的建立,有利于企业及时发现环保违规事项,有利于企业及时快速整改,有利于防范企业环保违规被行政主管机关高额处罚事件的发生。
十二、积极主动处理环保事故
发生环保事故后,企业要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消除污染,以争取从宽处理。尽早委托专业律师,由律师对案情进行分析,并收集相关证据,对相关法律进行准确解读,预判可能的法律责任和后果,对因污染环境造成的人身、财产、生态环境等损失,及时进行赔偿。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积极赔偿损失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元正盛业律师关于环境保护合规
管理的具体建议
元正盛业合规律师团队对环保合规管理进行专业深入的研究,结合相关法律实务经验,对企业环保合规管理提出以下建议,希望对企业环保合规管理工作有所帮助。
一、建立环保合规管理的组织架构和管理架构
环境合规管理是需要全员参与的管理活动,需要将环保合规管理理念和环保管理行为贯穿到企业的每个环节,包括总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另,环保管理有鲜明的技术性要求,当代的环保管理已从单一企业延伸到相关产业链。因此企业有必要根据环保管理的实际工作需要,从企业的组织架构、管理架构中对环保的组织、管理部门、岗位职责设定、人员配备进行落实。
二、建立健全企业环保合规管理制度体系
《合规办法》规定,中央企业应当针对生态环保等重点领域,制定合规管理具体制度或者专项指南。因此,企业因全面梳理环保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制定环保合规管理具体制度,将各项环保合规义务嵌入具体管理环节。同时,对于其他企业制度中涉及环保管理的要求,应保持与环保合规管理具体制度相一致,避免内部制度相抵触。
三、对环保事项开展专业合规审查
《合规办法》规定,中央企业应当将合规审查作为必经程序嵌入经营管理流程,重大决策事项的合规审查意见应当由首席合规官签字,对决策事项的合规性提出明确意见。企业重大决策涉及环保事项的,要做好环保合规审查,同时,环保合规日常审批项目、与环保有关的合同也需经环保合规审查环节,避免环保事项在管理运行方面出现违法违规风险。
四、开展环保合规风险管理工作
《合规办法》规定,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合规风险识别评估预警机制。企业应全面梳理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环保合规风险,建立并定期更新环保合规风险数据库,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影响程度、潜在后果等进行分析,并制定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
五、定期开展环保合规风险识别和处理工作
企业应定期组织开展环保合规风险识别工作,对应合规义务、合规要求,查找不合规场景,识别评价合规风险,并针对风险制定防控措施,有效应对各类环保合规风险。
六、建立环保违规举报与违规问责制度
企业应当建立环保违规行为举报平台,对举报属实的举报人可以给予适当奖励。企业应完善环保违规行为追责问责机制,明确责任范围,细化问责标准,针对问题和线索及时开展调查,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违规人员责任。
七、将环保合规管理纳入绩效考核
为促进员工切实提高环保合规管理意识,依法依规开展环保经营管理活动,认真履行承担的环保合规管理职责,企业应将涉及环保合规管理职责人员的合规管理工作情况纳入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年终或月度绩效挂钩。
八、做好环保合规管理与QHSE管理体系有效融合
企业为加强安全环保管理,大多都在企业内部建立了QHSE管理体系,有的也通过了第三方的体系认证工作。为避免体系冲突、重复工作,占用不必要的管理资源,企业应将环保合规管理体系与QHSE管理体系进行有效融合,合并同类项的同时保留差异管理措施,确保一项工作符合多项管理要求,实现多重管理效果。
九、加强环保合规培训及企业环保合规文化建设
企业应通过系列专业务实的环保合规培训,不断强化员工合规工作意识,提升员工的环保管理能力,引导员工自觉践行环保合规理念,遵守合规要求,促进环保合规工作规范化、常态化。并通过系列活动(如环保游戏、环保知识比赛、环保电影观看等)逐步建立企业环保合规文化。
十、做好重大项目环保合规管理
(一)做好重大项目前期的环保合规管理
1、重大项目要做好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充分识别生态环境影响要素和环节,提出合理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措施。
2、在项目备案后,应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取得项目环评审批。
3、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二)做好重大项目建设期的环保合规管理
1、严格遵守环评文件中的污染防治措施,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
2、按照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建设项目方可排污。
3、在投入正式生产前,应自主完成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等相关程序。
4、应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制度。
(三)做好重大项目运营期的环保合规管理
1、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排污,确保排污许可证副本中的规定得到有效执行。
2、做好废气、废水污染防治,建立废气、废水防治管理制度,明确防治管理的部门与责任人。
3、定期开展巡检,确保污染治理设施完好、正常运行。
4、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
(四)做好重大项目退役期的环保合规管理
1、拆除活动污染防治应按照《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试行)》的要求执行。
2、场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及修复需按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要求执行。
律师在环境保护合规管理实务中的
作用和价值分析
元正盛业合规律师团队长期为大量企业提供法律顾问及各类环保专项法律服务,有丰富的环保法务管理及合规管理法律实务经验。我们认为,律师在环保合规管理事务中,可以提供如下具体法律服务事项:
一、协助企业搭建环保合规管理体系。
二、协助企业建立健全务实有效的环保合规管理制度体系。
三、接受企业委托,开展与环保建设项目有关的尽职调查等专项法律服务,出具专项法律调查报告。
四、提供与企业重大环保建设项目有关的可行性法律分析报告和环保合规审查报告,为重大决策提供依据。
五、对企业环保管理工作开展专项“环保合规体检”,防范企业在环保管理方面的风险和漏洞。
六、帮助企业建立环保管理有关的制度库、法规库、义务库、风险库有关专项工作;
七、针对企业环保管理人员开展专项环保合规培训。
八、帮助企业制定环保应急处理制度和应急处理方案。
九、受企业委托参与环保事故和纠纷的处理,代理相关诉讼。
律师上述系统专业务实的各项法律服务工作,将为企业推进环保合规管理,最大限度降低环保管理风险有明显的帮助和实际价值。
以上是元正盛业律师合规团队针对企业环境保护合规管理做出的专项研究和实务建议,希望对企业在环保风险管理及合规管理工作有所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