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行业农民工工资合规管理
国企合规系列专业文章第三十八篇
导读:本文阅读目录指引
一、国家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保护有关的法规文件梳理
二、农民工工资支付现状分析
三、企业在农民工工资支付常见问题分析
四、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不当引发的风险分析
五、元正盛业律师关于水利行业国有企业如何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合规管理的思考和建议
六、律师在水利行业农民工工资合规管理和纠纷处理中的作用和价值
引言
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21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2021年全国农民工总量已达到29251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21%。通过数据我们不难发现,农民工已经是创造财富的主要力量,成为推动我国工业化快速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其较大的人口占比也是40多年来促进我国城镇化水平突破性提升的主要贡献者。
对于农民工来说,工资发放是最关心的问题,它是农民工的保命钱、活命钱、养命钱,但农民工欠薪问题仍时有发生,一直是社会热点。水利行业近年来大力发展,离不开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尤其是国有企业大多承担的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重要角色,这就要求水利行业相关的国有企业务必高度重视农民工这一重要队伍。
近期施行的《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规定,中央企业应当针对劳动用工等重点领域,制定合规管理具体制度或者专项指南,对劳务用工提出了严格的合规管理要求。劳务用工必然包括农民工这一广大群体,因此,水利行业国有企业对农民工工资的合规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
元正盛业律师结合长期为建筑行业及部分水利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实务经验,在深入研究国有企业合规管理的基础上,为水利行业国有企业农民工工资的合规管理提供实务建议,助力水利行业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
国家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保护有关的
法规文件梳理
为了加强农民工工资管理,国家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元正盛业合规律师团队系统研究国家已颁布所有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经认真梳理后分享如下:
一、国家层面的相关法规和文件
(一)《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
2010年2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对在一些地区接连发生因企业特别是建设领域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大工作力度,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二)《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2016年1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提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要求全面治理部分行业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资问题,以及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
2017年12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该办法将农民工欠薪治理纳入政府考核,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考核对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加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工作成效等情况。考核采取分级评分法,按照最终评分,将各地区分为A、B、C三个等次,对考核等级为A级的,由部际联席会议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C级的,由部际联席会议对该省级政府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四)《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2019年12月3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24号国务院令,公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围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目标,聚焦问题突出的工程建设领域,压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强化政府部门监管职责,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坚持源头治理、全程监管、防治结合、标本兼治,以法治手段推动根治欠薪问题。
(五)《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
2022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明确完善流通分配等环节信用制度,依法惩戒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失信行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六)《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分工的意见》
2022年03月25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分工的意见》,意见明确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年内持续推进,强化农民工工资拖欠治理,支持农民工就业创业,一定要让广大农民有更多务工增收的渠道。
二、水利行业相关法规和文件
(一)《水利系统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若干意见》
2008年3月14日,水利部印发《水利系统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若干意见》。
在领导方面。意见明确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承包单位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做好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
在职责方面。意见明确水利部对地方负责建设管理的水利项目防拖欠措施落实进行督查指导;各省(区、市)水利(水务)厅(局)负责防止省直属建设项目的工程款拖欠工作,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其他地方水利工程防拖欠措施落实工作;发包人(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对本工程拖欠行为直接负责,承包商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直接负责。
在健全长效机制方面。意见从项目投资决策、初步设计审批、开工审批、招投标、施工合同、工程分包、工程价款结算、农民工工资支付通报、竣工验收等环节,明确各个环节在保障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具体措施。
在市场监管和舆论监督方面。意见明确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对不严格履行合同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项目法人、施工单位,责令其严格履行合同,限期偿还拖欠;对恶意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不良行为将公布、曝光,并列入“不良名单”,情节严重的,责令退出水利建筑市场,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重视并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固定举报投诉部门,公布投诉电话,健全举报投诉受理程序。
信用体系建设方面。意见明确将信用建设与招标投标、资质监管、市场准入、表彰评优等相结合,依法对守信行为给以激励,对失信行为加以惩戒。对存在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项目取消其参加文明建设工地、优质工程等评选资格。
(二)《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2021年7月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利部等十部门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作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配套文件,首先暂行办法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账户属性、名称、开立流程、监管职责等作出具体规定。
其次暂行办法明确人工费用拨付异常时加强预警、及时处理,对专用账户开立、备案及撤销作出明确要求等。
第三,暂行办法明确以实名制管理信息为基础,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由总包单位通过专用账户代发农民工工资,缩短支付链条,形成专户有钱发、总包负责发、精准发到人的制度闭环。
第四,是对账户设置特殊标识以防止被查封冻结划拨、同一账户下分项目管理以减轻企业开户负担、金融机构防范账户被用于非法活动、优先办理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等方面作出规定。
(三)《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
2021年8月1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利部等七部门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该办法作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配套文件,首先规定明确由省级人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地市级人社部门具体管理,有助于提高监管效能。
其次,规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原则上不低于1%,不超过3%;从资金存储形式,可以选择使用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替代现金存储。
第三,规定明确连续2年未发生欠薪的,新项目存储比例降50%;3年未欠免于存储。相应地,前2年内有欠薪的,存储比例增加50%以上;被纳入欠薪“黑名单”的,增加100%以上。
第四,规定要求对发生欠薪拒不清偿的,人社部门通知银行动用工资保证金,5天内支付到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10天内要求企业补足账户资金。同时明确工资保证金只能用于清偿欠薪,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也不得无故查封、冻结或划拨,确保这笔民生保障资金专款专用。
第五,规定明确工程完工监管部门收到返还申请,5天审核无欠薪、3天银行确认后,立即解除账户监管,资金由企业自由支配。
(四)《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水利工程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2022年2月,水利部办公厅印发《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水利工程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明确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深化水利建设领域根治欠薪工作,全面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加强欠薪案件跟踪督办,加快健全长效机制。
三、其他部门相关法规和文件
(一)《关于中央企业进一步做好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6年,国务院国资委下发《关于中央企业进一步做好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中央企业高度重视,深刻领会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重要意义,建立健全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长效机制,贯彻落实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各项部署。
(二)《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2021年11月10日,人社部发布《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明确,用人单位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或者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支付工资,逾期未支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等有关责任人员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按照规定公开并共享至同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管理办法还规定,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期限为三年。列入期间偿还拖欠工资的,自改正之日起满6个月,且作出守信承诺,可申请提前移出。
(三)《关于加快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指导意见》
2020年12月1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下发《关于加快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指导意见》。
明确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总责,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名制管理、工资保证金等制度,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依法依规对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失信违法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加强法律知识普及,加大法律援助力度,引导建筑工人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明确用人单位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严禁用劳务合同代替劳动合同,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不得安排未订立劳动合同并实名登记的建筑工人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明确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建筑工人缴纳社会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工人,由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确保工伤保险覆盖施工现场所有建筑工人。大力开展工伤保险宣教培训,促进安全生产,依法保障建筑工人职业安全和健康权益。
明确各地要依法依规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建筑工人办理居住证,用人单位应及时协助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保障建筑工人享有城市基本公共服务。
全面推行文明施工,保证施工现场整洁、规范、有序,逐步提高环境标准,引导建筑企业开展建筑垃圾分类管理。
不断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和条件,配备符合行业标准的安全帽、安全带等具有防护功能的工装和劳动保护用品,制定统一的着装规范。施工现场按规定设置避难场所,定期开展安全应急演练。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岗前、岗中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职工劳动安全防护、劳动条件改善和职业危害防护等纳入平等协商内容。
大力改善建筑工人生活区居住环境,根据有关要求及工程实际配置空调、淋浴等设备,保障水电供应、网络通信畅通,达到一定规模的集中生活区要配套食堂、超市、医疗、法律咨询、职工书屋、文体活动室等必要的机构设施,鼓励开展物业化管理。将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建筑工人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探索适应建筑业特点的公积金缴存方式,推进建筑工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加大政策落实力度,着力解决符合条件的建筑工人子女城市入托入学等问题。
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层面相关法规和文件
2022年10月1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出台了《自治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十条措施”》,进一步明确责任和措施,大力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一是进一步拓宽举报投诉渠道。在各地各部门门户网站、媒体再次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及相关负责人手机号码,确保维权渠道24小时畅通。在工程项目施工现场醒目位置明示农民工知悉维权事项和渠道。广大农民工还可以通过各地人社部门网站、全国根治欠薪线索反映平台、“新薪通-工人端”APP一键投诉等渠道反映欠薪问题。
二是进一步加快对欠薪线索的核查处理。综合运用电话、网络等线上方式协调处理,做到接诉即办、动态清零。对问题线索较为复杂的,及时立案查处。对问题线索存在争议的,全区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畅通工资争议仲裁绿色通道,挂牌跟踪督办,全程优先处理,确保农民工维权“零阻碍”。
三是进一步落实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监管责任。加强工程款支付过程监管,及时处理因拖欠工程款造成的欠薪问题,杜绝拖延工程核算为由不及时拨付工程进度款;对政府、国企投资项目工程款不到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发改、财政、国资、工信等部门督促建设单位限期拨付工程款并优先解决农民工工资;对房地产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会商房管部门使用监管资金或启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予以支付。对受疫情影响无法办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业务的,启动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办理绿色通道。
四是进一步强化领导包案制度。对未按期办结的欠薪问题线索,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领导包案制度,建立台账,明确措施、责任和时限,一抓到底,不结案不销号。持续加强根治欠薪调度工作,进一步落实责任,确保欠薪案件快速稳妥有序化解。
五是进一步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查处力度。疫情期间,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经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支付工资,逾期未支付或拒不配合处置的,各行业部门将严格落实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公安机关将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严惩恶意欠薪违法行为。
六是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阶段性缓缴政策。疫情期间,自治区将继续在全区范围内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阶段性缓缴政策,并对无拖欠农民工工资、信用良好的企业实施工资保证金减免措施,落实纾困助企政策,切实减轻企业压力。
农民工工资支付现状分析
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根治欠薪进行时”的“曝光台”专栏显示,自2018年至今,已公布十六批典型案例;“欠薪入罪”专栏显示,自2019年至今,公布95个拒不支付报酬罪刑事判决书。
信用中国网站动态中,黑龙江省2022年8月开展根治欠薪专项行动,至2022年11月3日,全省共办理欠薪案件299件,提供法律咨询15600余次,为578名农民工提供了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帮助农民工索取劳动报酬722.50万元。
通过上述数据信息分析,虽然随着《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颁布实施,以及相关配套规定的出台,对农民工欠薪问题的治理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农民工欠薪问题仍然将面临着巨大的考验。经笔者梳理分析发现,农民工工资的支付问题主要存在以下几个特点:
一、建筑工程领域占比较高
通过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十六批共计160个典型案例数据分析,其中农民工欠薪问题在建筑工程施工领域的占比较高,公布的95个拒不支付报酬罪刑事判决书中,进度款支付、垫资、分包、转包、包工头、未签订合同等词汇频繁出现,无不显示出建筑工程领域管理不规范是农民工欠薪问题的主要原因。
二、处置程序周期长,继而引发信访、投诉等情形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监管部门对企业农民工欠薪问题可以依法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处理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期限进行,周期较长。工资是农民工的保命钱,一旦出现欠薪问题往往会涉及农民工人数众多,农民工大多也不愿意等待,因此,农民工就会采取集体信访,集体在国家网站或平台投诉等方式维权,对当地监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处理欠薪问题带来较大的压力。
企业在农民工工资支付常见问题分析
通过上面的分析,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在建筑工程领域发生较为频繁,因此,笔者将通过水利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问题,结合元正盛业参与处理的农民工工资处理的实务经验,对企业在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常见问题的成因分析如下:
一、水利项目资金落实不到位
受宏观调控或者是项目内部要求等原因,水利工程建设单位的资金尚未落实完毕或建设单位融资困难,项目建设资金短缺等原因,导致项目不能按期支付工程款,源头上影响农民工工资的支付。
二、水利项目工程管理不规范
水利工程劳务用工管理存在三种情况,第一种是建设单位将劳务用工分包管理,第二种是施工单位自行管理,第三种是施工单位将劳务用工分包管理。上述三种情形,在实务中经常会产生劳务用工管理不到位的情形,甚至发生劳务用工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单位或层层转包的情形,管理链条长而复杂,极易发生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问题。
三、农民工工资保障制度落实不到位
在实务中,水利工程施工单位仍然会出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没有落实,或者因为垫资等原因要求少交或不交,导致保证金未足额收缴;或是存在先进场施工后办理《施工许可证》、未办理就擅自开工现象;致使企业拖欠工资的风险加大。
四、农民工劳务用工管理不规范
由于农民工队伍流动性大,为防止造成工期延误,部分企业仍采用一次性付清工资的方式控制农民工流动,仅每月发放一定数额的生活费。在农民工实名管理中,信息更新不及时,工资统计不规范,农民工工资卡集中管理等措施,都增加了工资拖欠潜在风险。
还有就是农民工作为弱势群体,加之劳动合同意识弱,企业与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发生纠纷时缺乏相应的材料,增加维权难度。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不当引发的风险分析
一、刑事法律责任风险-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工程建设主体分为建设单位、用工单位、用人单位三类,分别明确规定在特定条件下直接承担农民工工资清偿责任。
《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经政府等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根据上述法律条款的明确规定,建设单位、用工单位、用人单位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拒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报酬数额较大,建设单位、用工单位、用人单位以及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承担“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刑事法律责任。
二、行政法律责任风险
(一)建设单位的行政法律责任
1、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
(2)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
(3)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
2、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2)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3)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3、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者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限制其新建项目,并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
4、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未经批准立项建设、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擅自增加投资概算、未及时拨付工程款等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除依法承担责任外,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约谈建设单位负责人,并作为其业绩考核、薪酬分配、评优评先、职务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的行政责任
1、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对用工单位同样适用。
2、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1)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2)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3)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3、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2)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3)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
(4)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4、根据《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或者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支付工资,逾期未支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等有关责任人员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按照规定公开并共享至同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当事人,由相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三、民事法律责任风险
元正盛业合规律师团队以“水利”、“农民工”和“工资”为关键词,通过Alpha案例库系统查询,大数据显示2018年至2021年的此类案件数量为2221件,请求付款一方全部/部分支持的有1828件,占比为82.27%。上述数据反映出在水利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还时有发生,且败诉风险极高。企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未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将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一)建设单位或施工总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承担直接清偿责任。
(二)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三)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
(四)分包单位、转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五)用工单位明知分包单位存在个人挂靠、不具有施工资格的情形,仍将部分专业工程、劳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施工,用工单位对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承担直接清偿责任。
(六)施工单位以挂靠方式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元正盛业律师关于水利行业国有企业如何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合规管理的思考和建议
根据《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应当针对劳动用工等重点领域,制定合规管理具体制度或者专项指南。劳动用工势必关系到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相关内容,尤其是水利行业国有企业,承担着水资源保护相关的重大责任,在经营过程中,往往会涉及众多水利相关的建设工程项目,因此在符合劳动用工合规管理的基础上,针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合规管理,也是需要重点考虑的内容。为此,针对水利行业国有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合规管理提出如下建议,助力水利行业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
一、应建立健全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合规管理制度
劳动用工合规管理包含两个方面,一是企业内部职工的合规管理,另一方面是企业作为施工企业的农民工用工管理,或是企业作为建设单位对农民工用工的监督管理也是重要内容之一。因此,水利行业国有企业要充分结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相关配套规定,建立健全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合规管理制度,避免因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不善对自身造成不利后果。
二、应依法加强项目劳动用工合规管理
水利行业国有企业直接招用农民工的,要依法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通过劳务派遣方式招用农民工的,要依法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协议,约定派遣岗位、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支付方式等以及违反协议的相关责任,督促劳务派遣单位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通过分包方式招用农民工的,要督促分包单位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在工程建设领域,要坚持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
三、应全面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
水利行业国有企业要全面落实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督促相关企业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要加强对相关劳务派遣、分包单位的监督管理,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实时掌握工资支付情况。在工程建设领域,明确施工总承包企业负总责,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推动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鼓励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的办法。
四、应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法规、合规制度的培训
国家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和保障力度越来越大,新的法规制度越来越多,水利项目建设及施工企业如不加强对新法新规的学习和培训,难免出现违规行为和相关风险。因此,加强企业农民工工资的相关规定和制度的培训和学习,一方面促进企业合规管理制度的落实,一方面也可以实现通过培训学习避免因违反规定带来的不利后果和风险。
五、应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合规风险管控工作
水利行业国有企业要持续加强农民工信息监测工作,对拖欠工资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和分析研判,对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的所属企业实行重点监控并要求其定期申报,加强欠薪合规风险排查和预警。在工程建设领域,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面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实行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探索第三方担保制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建立健全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推动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
六、应做好资金保障合规管理工作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规定,对于非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审查水利工程建设单位资金安排是否满足施工需要;对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
七、应在系列合同中对农民工工资保障事宜做出明确约定
工程款支付担保无论是水利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还是分包单位,建议在签订合同时,明确自身承担角色所规定的义务和责任,重点对农民工工资相关问题都要进行明确的约定,其中关键是对农民工工资违约责任进行明确约定。比如约定按月支付进度款,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月支付;约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等具体事项和义务。
八、应规范农民工用工合同管理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水利行业国有企业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时,应当与直接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对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进行约定。
九、应加强农民工实名制的日常合规管理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对进场农民工进行实名制登记管理”。虽然仅规定了施工总承包单位对进场农民工实名制登记管理,但建设单位对农民工的管理承担监督的义务,为保证项目的农民工日常管理,水利行业国有企业应不管是作为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还是分包单位,对进场农民工实名制进行动态管理,各方均留存备案已确定的农民工实名制登记信息,定期对登记信息更新,防止后期因登记人员信息不匹配,工资未结算等事宜产生争议。
十、应加强农民工工资台账日常合规管理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第二、三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等内容。”之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对直接招用的农民工建立规范的工资支付台账。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之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向直接招用的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
十一、应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第三方监督合规审查
根据《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在签订工程监理合同时,可通过协商委托监理单位实施农民工工资支付审核及监督。”之规定,水利行业国有企业作为建设单位可以通过监理委托协议约定,委托监理单位实施农民工工资支付审核及监督。
十二、应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拖欠预防合规管理机制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的,水利行业国有企业作为建设单位时,应当会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处理,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十三、应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公示制度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四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项:
(一)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
(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
(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
根据《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第十八条“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存储工资保证金或开立银行保函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名单及对应的工程名称向社会公布,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本工程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情况纳入维权信息告示牌内容。”之规定,水利行业国有企业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时,应将工资保证金制度落实情况纳入维权信息告示牌内容。
十四、应建立项目施工全过程农民工工资管理合规档案
水利行业国有企业建设农民工工资全过程管理档案,一方面可以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及时纠正不合规之处,一方面如因农民工工资纠纷产生争议,档案就是厘清责任,依法解决争议的最直接证据材料。
十五、应注重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证据收集和管理
笔者根据参与多起农民工工资相关问题的处理,农民工工资支付资料不全,或者是一方制作农民工工资资料另一方不认可的情形比较常见,导致农民工工资支付推诿扯皮,农民工维权难的现象。因此,水利行业国有企业在农民工日常管理的过程中,规范关系农民工切身利益的工资支付相关证据材料的收集,对防止发生争议以及解决相关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律师在水利行业农民工工资合规管理和纠纷处理中的作用和价值
元正盛业律师团队长期为上百家大中型国有企业以及多家建筑施工企业提供法律顾问及各类专项法律服务,有丰富的企业法律实务经验。我们认为,律师在水利行业农民工工资合规管理和纠纷处理管理中,可以提供如下具体法律服务事项:
一、为水利行业国有企业劳动用工合规管理制度建设提供专项服务
(一)针对水利行业国有企业在劳动用工(含农民工)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风险,进行合法合规性专项审查,并逐一解决其中存在的问题。
(二)帮助水利行业国有企业设计适合的用工形式,建立起各类型用工招聘、考评、终止等管理制度。
(三)制定适合水利行业国有企业特点的劳动争议纠纷解决及风险防范机制。
(四)根据水利行业国有企业在工程建设业务中所处的法律地位,设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相关合规管理制度。
二、为水利行业国有企业制度执行提供服务
(一)对水利行业国有企业员工进行劳动用工制度及合规管理制度的培训,从法律的角度使全体员工对国有企业的劳动用工制度有充分全面的认识,促使全体员工遵守和执行劳动用工制度。
(二)水利行业国有企业在劳动用工制度执行过程遇到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各类问题时,向其提供法律支持并协助解决,切实保障劳动用工制度有效执行。
(三)在制度执行过程及时发现劳动用工制度存在的瑕疵,从而提出合规管理改进建议,使水利行业国有企业的劳动用工制度不断迭代更新,且合法合规。
三、为水利行业国有企业建立劳动用工合规管理体系
(一)协助水利企业建立健全务实有效的劳动用工合规管理制度体系。
(二)提供与水利行业国有企业劳动用工改革有关的重大法律事务提供专项法律意见和合规审查报告,为重大决策提供依据。
(三)对水利行业国有企业劳动用工(含农民工)管理工作开展专项“合规体检”,防范企业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劳动用工管理方面的风险和漏洞。
(四)帮助水利行业国有企业建立劳动用工管理有关的制度库、法规库、义务库、风险库等有关专项工作。
(五)针对水利行业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人员开展专项合规培训。
四、为水利行业国有企业日常用劳动工合规管理提供专业法律咨询
律师可以从水利行业国有企业的利益出发,提出切实可行的咨询意见和专业解决方案,帮助企业规避重大劳动用工风险,为国有企业合法合规用工以及持续推进改革保驾护航。
五、协助水利行业国有企业依法妥善处理劳动、人事争议
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参与证据准备、应诉、庭审等工作,依法维护水利行业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律师在处理劳动争议时也能就发现的管理和制度问题提出意见,进一步推动水利行业国有企业科学管理和制度完善。
以上是元正盛业律师合规团队针对水利行业国有企业农民工工资合规管理做出的研究和实务建议,希望对水利行业国企劳动用工管理风险防范和劳动用工合规管理能力的提升有所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