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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行业工伤合规管理实务研究

水利行业工伤合规管理实务研究

国企合规系列专业文章第四十二篇

导读:本文阅读目录指引

一、水利行业工伤事故现状分析

二、水利行业工伤事故处理有关法规政策梳理

三、水利行业工伤事故原因及特点分析

四、水利行业工伤事故风险分析及应对建议

五、元正盛业律师关于如何做好工伤事故合规管理的思考和建议

六、律师在水利行业工伤事故处理事项中的作用和价值

引言

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联合印发的《“十四五”水安全保障规划》中,有一大批重大引调水工程。这里面许多项目都经过了长期论证,具有较好的前期工作基础,地方建设的意愿也比较强烈,下步将会加快推进。但是近年来,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形势虽然总体稳定,但水利生产安全事故仍时有发生。今年年初,仅宁夏回族自治区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施工企业在供水工程管沟开挖施工过程中,就发生两起坍塌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虽然事故发生单位和地点不同,但性质相似,教训深刻。

 

“十四五”规划的重大水利工程已经开工了6项,今年1至9月,新开工重大水利工程累计达到42项。截至9月底,全国水利工程在建项目3.77万个,投资规模超过1.9万亿元。在国家加大水利投资的大环境下,水利行业企业在关注安全生产的同时,也要做好高度重视工伤事故妥善处理工作,避免出现工伤事故后因处理不当,造成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赔付责任的同时,还引发其他不稳定因素,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近期施行的《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合规办法》)规定,国企应针对劳动用工等重点领域制定合规管理具体制度或者专项指南。工伤事故处理作为劳动用工管理的重要内容,对其加强合规管理、规范工作流程,强化合规风险防范十分必要。元正盛业合规律师团队结合《合规办法》中相关要求,对水利行业工伤事故合规管理进行专题深入研究,借本文阐述观点和实务建议,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

 

水利行业工伤事故现状分析

 

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利用大数据系统查询,发现近年来水利行业事故高发,涉及的工伤赔付诉讼案件时有发生。

一、水利行业事故高发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推进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巩固提升的通知》中指出,分析近年来水利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情况,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事故高发,占事故总起数的82.5%;机械伤害、坍塌、物体打击是主要事故类型,其中机械伤害占事故总起数的30.2%,绝大部分是由于车辆机械故障等原因导致车辆撞击、碾压等,坍塌事故占事故总起数的27%,绝大部分发生在水利工程建设中的隧洞施工、管沟施工等环节,2022年又接连发生了2起施工管沟坍塌事故。

 

二、水利行业常见工伤事故类型

水利行业因其自身特点,发生安全事故后极易给员工造成重大伤害。水利行业,特别是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工伤事故多出现于以下安全事故中:人员高空坠落、特种设备或施工机械操作不当引发事故、施工现场运输车辆交通事故、劳动保护用品使用不当发生事故、违章作业引发事故、施工区域安全保护设施不足造成事故、土石塌方和结构坍塌引发事故、施工围堰坍塌引发事故、施工爆破操作不当引发事故等。

 

三、水利工程工伤赔付案件大数据分析

元正盛业合规律师团队以“水利工程”、“工伤”为关键词,通过Alpha案例库系统查询,大数据显示2018年至2021年的此类案件数量为262件,请求付款一方全部/部分支持的有148件,占比为56.49%。上述数据反映出在水利工程建设工伤案件还时有发生,且败诉风险较高。企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工伤事故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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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行业工伤事故处理有关法规政策梳理

 

元正盛业合规律师团队对水利行业工伤事故相关主要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进行认真梳理,并作简要解读。

一、《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2021年12月29日,水利部下发《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建立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和按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信息。

 

二、《水利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2022年6月8日,水利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下发《水利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工作规则》,其中第七条规定,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如下:(五)人事司:组织指导部直属单位职工劳动保护;指导督促部直属单位落实因工(公)伤残抚恤有关政策;指导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三、《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1999年3月4日,水利部下发《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因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还应遵从国家和水利部伤亡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2018年1月2日,人社部、水利部等六部门下发《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能源、铁路、民航等部门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合力做好工程建设领域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保障工作。

 

五、《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2005年7月22日,水利部下发《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9年5月10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其中第三十七条规定,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项目法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

 

六、《工伤保险条例》

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该条例对工伤事故的保险责任作出了明确、具体规定,加强了对职工权利的重视和保护。其基本宗旨就是保护职工的权利,确定工伤认定的基本标准、劳动能力鉴定的基本方法和程序,制定明确的工伤保险待遇,使工伤后的救治和救济更为具体和明确。

 

七、《工伤认定办法》

2010年12月31日,人社部下发《工伤认定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四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八、《劳动法》

1994年7月5日,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本法对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建立社会保险制度、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情形等进行了规定。

 

九、《劳动合同法》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该法对维护工伤职工劳动关系权益进行了规定,有效地保障的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007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93号公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为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维护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十一、《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2001年4月21日,国务院令第302号公布《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要求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大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除此之外,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违反企业内部规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5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安徽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适用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复函〔2008〕375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1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6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9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 ([2006]行他字第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有关的行政案件若干问题座谈会纪要(法[2008]139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国家机关聘用人员工作期间死亡如何适用法律请示的答复([2009]行他字第2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应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236号)等规定用于规范工伤事故处理,这里不再一一介绍。

 

水利行业工伤事故原因及特点分析

 

水利行业项目施工难度大,施工机械多,技术复杂,规模较大,工期较长,还受特殊的施工环境影响,因此项目本身就存在较大的安全风险,如果安全意识和管理措施不到位,往往会造成安全事故发生。

一、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意识欠缺引发事故

部分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水利工程施工单位,面临生产经营绩效压力的情况下,重生产、轻安全思想依然存在,过度追求产值和利润,缺乏社会责任感,安全管理投入不到位,安全管理措施落实不严格,水利工程项目一旦出现事故,很容易造成人员伤亡事故。

 

二、水利工程违法转分包造成劳动安全保护措施减弱

个别水利工程项目存在违法分包、层层转包、以包代管现象,多次转分包后,实际施工人利润空间不大,往往省去必要的安全投入,劳动者缺少必要的劳动安全保护设施和工具,施工过程中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

 

三、监理单位安全监理责任不落实

部分监理单位对水利工程的参与仍然仅限于 “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对工程安全生产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安全监理责任制不落实。施工单位及其员工缺少现场安全监管,违章操作时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

 

四、施工作业流程不规范

水利工程项目涉及的工艺流程复杂,特种作业对,很多施工项目需要达到特定的技术标准,施工单位技术操作流程设计不规范,或是员工培训不到位,未按规定操作流程施工,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

 

五、现场安全监督不到位

部分水利施工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或是缺乏专业技术知识,缺乏安全风险控制能力。部分施工单位管理人员没有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巡视工作不被重视,没有及时发现水利施工存在的安全隐患,容易引发人员伤亡事故。

 

六、建设周期长引发懈怠心理

水利工程建设往往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施工时间长,长时间的施工,不可能时刻紧绷安全这根弦,不管是管理人员还是施工人员,在安全管理上容易引发懈怠心理,这也是造成工伤事故的一个原因。

 

七、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或能力不足

发生工伤事故的员工,有些是来自农村,文化程度不高,未受过专业的安全技能培训,安全意识淡薄。有些是作为新工人还未完全掌握专业技能和安全操作要点,发生三违现象导致事故发生。

 

八、常因自然条件引发事故发生

水利工程施工大多在野外露天施工,受到外部环境影响较大,如雨雪、台风、大雾、泥石流、雷电等都会给施工带来安全问题,使得工程建设存在更多的事故隐患,一旦员工麻痹大意,很可能引发工伤事故。

 

九、机械设备引发人员伤亡事故

水利项目工程通常设备投入大,施工现场集中大量的桩工机械、土方施工机械、运输车辆、浇筑机械、起重吊装机械等,大量的施工机械操作不当,易发生设备伤人事故。

 

十、汛期对安全生产影响较大

水利项目工程施工通常都有导流和度汛要求,为保证非汛期正常施工及汛期安全度汛,水利工程汛前建设任务时间紧、强度大,在抢工期时也易造成人员伤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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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行业工伤事故风险分析及应对建议

 

元正盛业律师团队为众多企业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对水利企业工伤事故处理中涉及的法律风险进行梳理,现将主要风险进行提示,并提出应对建议。

一、水利行业工伤事故及赔偿主要风险分析

(一)未购买工伤保险的风险。水利企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职工发生工伤的,由水利企业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承担费用。

 

(二)承担额外费用的风险。工伤保险基金赔偿项目之外仍然有部分费用项目需要水利企业自行承担,甚至员工家属通过信访、闹访等方式,要求水利企业额外支付部分补偿金。

 

(三) 参保时间滞后的风险。水利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工作滞后,使工伤保险参保时间与实际用工时间产生时间差,水利企业需承担该时间差内发生的工伤赔偿费用,以及因未及时购买社保、工伤保险,在空档期发生工伤引发的大额赔偿风险。

 

(四)未及时申请工伤认定的风险。工伤事故发生后,水利企业未及时为员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工伤事故发生后至申请提出前这段时间发生的符合《社会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相关费用由水利企业承担。

 

(五)顶岗实习人员管理不规范的风险。在水利企业顶岗实习人员发生事故后,水利企业缺少证据证明其为顶岗实习人员的,在被法院或劳动仲裁认定存在劳动关系的,水利企业由于没有及时为员工参缴工伤保险而应承担全部工伤赔偿义务。

 

(六)特殊人员工伤保险无法购买的风险。水利企业返聘的退休人员,或者是已在其他单位购入工伤保险的兼职人员,无法以水利企业名义再次办理工伤保险,但在水利企业工作期间发生事故引发的赔偿。

......

 

二、降低水利企业工伤事故及赔偿风险的建议

(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水利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责任,通过不断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从源头上减少安全事故发生。

 

(二)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水利企业应采取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使员工遵守安全管理制度,掌握安全生产方面的知识和操作方法,增强事故的预防和处理能力。

 

(三)提高水利工程技术安全水平。对水利工程建设施工所需的设备、设施、工艺、操作等,从维护职业安全卫生健康角度进行计划、设计、检查和定期保养,确保水利工程设备设施本身的安全,同时加强安全操作规范的提升和管理。

 

(四)保证员工安全生产条件。水利企业要投入必要的安全经费,尽力为员工创造安全的工作环境,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严格执行作息制度,避免工作疲劳过度。

 

(五)采用业务外包方式减少自有用工。在依法合规的情况下,将部分业务外包给其他公司,通过签订经济合同关系,明确工作内容和双方权利义务,减少本企业用工需求,大幅度降低企业直接的劳动用工管理关系,从而最大限度的减少企业的工伤事故源。

 

(六)规范社保、工伤保险购买工作流程。水利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及时给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及工伤保险。在工伤事故发生后及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可依法获得社保及相关商业保险的工伤赔偿,最大限度的化解企业直接支付高额的工伤赔偿金。

 

(七)聘请专业律师团队。水利施工企业可以聘请专业律师团队,协助企业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参与工伤事故处理,或接受委托提供专业诉讼代理服务等。

 

元正盛业律师关于如何做好工伤事故合规管理的思考和建议

 

一、关于通过合规管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的建议

(一)水利企业务必严格执行水利行业安全合规管理的法律法规。国家就安全生产方面制定了多部法律法规,水利部等相关部门、地方政府也制定了若干有关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水利企业应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外法内化”的形式转化为企业的基本制度,严格遵照执行,可有效避免安全事故发生。

 

(二)水利企业要依法依规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建立并履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水利工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推动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推动企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障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等,最大限度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杜绝人员伤亡事故。

 

(三)水利企业需加强安全生产合规管理制度体系建设。水利企业要将各项安全管理合规要求嵌入业务和流程当中,定期开展合规风险识别、评价工作,采取相关措施将安全合规风险处于受控状态。通过建立规范的安全合规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安全制度学习培训、安全岗位技能培训、合规培训,使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树立安全意识和合规意识,在安全管理和施工操作过程中主动按规管理,依章操作,有效避免安全事故发生。

 

(四)水利企业需持续加强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合规教育。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要贯穿于施工作业的全过程,对参与施工作业的每一个员工,要扎实有成效地进行三级安全教育,使施工人员熟悉、理解、领会、掌握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要领,杜绝违章作业引发的安全事故。

 

(五)水利企业应树立牢固的劳动用工安全合规理念。管理层及全体员工需对我国劳动用工领域中与安全管理有关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彻底的学习和理解,从思想上、理念上、认知上要尊重企业员工的生命安全,采取一切措施确保生产经营安全运行,努力缔造和谐的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安全劳动用工关系,促进企业安全稳健发展。

 

(六)水利企业需规范劳动用工管理。依照国家劳动用工法律法规,建立完善企业劳动用工合规管理制度,规范劳动合同签订流程,按照规定及时购买社会保险,做好上岗前的业务技能培训,出现工伤事故后,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做好报告申请工作,对于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行为严格考核追责。

 

二、关于出现工伤事故后,如何妥善合规处理的建议

(一)及时救治工伤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水利企业要及时报告工伤和职业病情况,不得瞒报和漏报,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二)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三)支付相关费用。《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四)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根据职工伤残或死亡情况,申请相关费用。如工亡的其近亲属可领取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如因工致残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的伤残等级,获得相应的伤残待遇。

 

(五)工伤争议处理。水利企业不同意工伤职工的要求时,职工或其亲属应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论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应向法院上诉。水利企业或职工对于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工伤或者确认支付待遇的决定不服的,向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结论不服的,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律师在水利行业工伤事故处理事项中的

作用和价值分析

 

元正盛业合规律师团队长期为大量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及各类专项法律服务,有丰富的工伤事故处理法律实务经验。我们认为,律师在劳动用工及工伤事故处理合规管理事务中,可以提供如下具体法律服务事项:

一、为水利企业劳动用工合规管理制度建设提供服务

(一)针对水利企业在劳动用工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风险,进行合法合规性专项审查,并逐一解决其中存在的问题。

(二)帮助水利企业设计适合的用工形式,建立起各类型用工招聘、考评、终止等管理制度。

(三)帮助水利企业规范工伤事故申报、谈判、处理、诉讼等工作流程。

(四)制定适合水利企业特点的劳动争议纠纷解决及风险防范机制。

 

二、为水利企业劳动用工和安全生产制度执行提供服务

(一)对水利企业员工进行劳动用工制度、安全生产制度及合规管理制度的培训,从法律的角度使全体员工对水利企业的劳动用工和安全生产制度有充分全面的认识,促使全体员工重视安全,遵守和执行劳动用工和安全管理制度。

 

(二)水利企业在劳动用工和安全生产制度执行过程遇到问题时,向其提供法律支持并协助解决,切实保障制度有效执行。

 

(三)在制度执行过程及时发现劳动用工和安全生产制度存在的瑕疵,从而提出合规管理改进建议,使水利企业的劳动用工和安全生产制度不断迭代更新,且合法合规。

 

三、为水利企业建立劳动用工和安全生产合规管理体系

(一)协助水利企业建立健全务实有效的劳动用工和安全生产合规管理制度体系。

 

(二)提供与水利企业劳动用工企业改革有关的重大法律事务提供可行性法律分析报告和合规审查报告,为重大决策提供依据。

 

(三)对水利企业劳动用工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开展专项“合规体检”,防范企业在劳动用工和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风险和漏洞。

 

(四)帮助水利企业建立劳动用工和安全生产管理有关的制度库、法规库、义务库、风险库等有关专项工作。

 

(五)针对水利企业劳动用工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开展专项合规培训。

 

四、为水利企业日常用劳动工合规管理提供专业法律咨询

律师可以从水利企业的利益出发,提出切实可行的咨询意见和专业解决方案,帮助水利企业增强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规避重大劳动用工风险和工伤事故处理不当风险,为水利企业生产经营有序运行保驾护航。

 

五、协助水利企业依法妥善处理劳动、人事、工伤事故争议

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参与证据准备、应诉、庭审等工作,依法维护水利企业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律师在处理劳动争议时也能就发现的管理和制度问题提出意见,进一步推动水利企业科学管理和制度完善。 

 

以上是元正盛业合规律师团队针对水利企业工伤合规管理做出的研究和实务建议,希望对水利企业防范工伤事故风险,增强安全用工合规管理能力提供专业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