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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正盛业律师助当事人争取到抚养权

众所周知,在婚姻家事案件中最难代理的一类案件是变更不满十岁儿童的抚养权案件,一般律师都不愿意接手这样的案子,因为败诉机率很大。近日,笔者代理的一起6岁儿童变更抚养权纠纷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均获法院支持并胜诉。

一、基本案情

张女士与王先生于2019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现已满6岁)由王先生抚养,张女士可随时探望。离婚后,张女士与孩子继续居住在与王先生婚内购买的房屋。在离婚后的两年时间里,因各种主客观原因,张女士想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归自己所有。

二、办案思路及案件经过

1.办案思路

司法实践中,在变更子女抚养权的问题上法院一直保持着谨慎的态度,一般情况不轻易进行变更,因为法律要保障未成年子女基本的生活环境稳定、基本生存条件稳定,这也是从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考虑的实际情况。但如果考虑到双方的经济、身体等条件让原抚养人继续抚养确实困难,或者出现法定原因确实无法继续抚养未成年子女,法院才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变更。

笔者结合司法实践及自己长期积累的婚姻家事类办案经验,在向张女士详细了解事实后认为,要达到张女士变更抚养权的委托目标,必须充分理解、把握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必须通过“让证据说话”,引导法官的最终支持,这是律师代理本案的出发点、落脚点。

2.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因本案不存在上述第(一)(三)款规定情形,故必须从第(二)(四)款规定入手收集证据,向法官展示孩子由王先生抚养不利,而由张女士抚养更有利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的证据,才能达到说服法官支持张女士变更抚养权请求的目标。

3.律师工作

为顺利帮助张女士取得抚养权,律师结合上述法律规定,积极指导张女士收集了下列让法院认可孩子应当由张女士抚养的有力证据:

为证明由王先生继续抚养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律师指导张女士收集的证据有:1.王先生向公安报警,强行阻挠张女士行使探望权的录音、报警出警记录;2. 王先生经济收入不稳定,到目前为止还需要自己的父母为其提供经济来源的聊天记录;3.王先生个人的生活习惯、脾气性格以及处事风格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的聊天记录。

为证明孩子由张女士抚养可以使孩子利益最大化,律师指导张女士收集的证据有:1.社区开具的居住证明,证明张女士在离婚后仍一直与孩子共同居住,照顾孩子起居,王先生未尽到抚养权人应尽的抚养义务;2.收入证明、工作证明,证明张女士生活条件优良;3.房屋买卖合同,证明张女士为孩子接受更好的教育,专门购买学区房;4.为孩子支出的费用明细、凭证,以及照片、视频、录音,证明张女士在抚养权不在自己的情况下,仍持续花费大量精力陪伴并亲自抚养孩子。

三、庭审经过

王先生当庭提出反诉请求:要求变更张女士每月探望孩子一次,具体为每月最后一周周日上午10点至下午4点。对张女士的诉求,则辩称离婚后孩子一直是与父亲和爷爷奶奶一起生活,日常生活也是父亲陪伴较多,不符合变更抚养权条件。

一审中,律师提出对于孩子由王先生继续抚养对孩子不利的主要理由有:一是孩子随张女士生活时间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其健康成长明显不利;二是孩子学杂费均由张女士支付,上下学也由张女士负责,王先生对抚养孩子并不上心;三是《离婚协议书》已明确约定女方可随时探望孩子,但王先生及家人一直以各种理由予以阻挠;四是王先生收入不稳定,尚需向父母及张女士借钱生活。

对于孩子变更由张女士抚养有利的主要理由有:一是孩子从出生就没有离开张女士;二是张女士生活条件优越,给孩子专门购买了学区房,相比王先生,更能给孩子带来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等。

通过笔者认真研究案件、挖掘对张女士有利的证据线索、证据,以及笔者在法庭上的精彩辩论,法院最终认定双方离婚后,孩子一直与张女士共同生活、居住。根据双方经济水平、居住条件,结合孩子的年龄等实际情况,最终支持张女士的变更抚养权请求,并驳回了王先生变更探望方式的请求。二审法院驳回王先生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孩子变更由张女士抚养。

四、律师评析

1.什么是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

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是指在处理家事案件时,如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探望权等问题时,要充分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使其身心健康不受影响。

2.本案中孩子应由谁抚养最为合适?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孩子刚满6周岁,生活无法自理需要母亲在身边照顾,相对于父亲来说,细心耐心又体贴的母亲是更为合适的人选,况且孩子出生至今(甚至双方离婚后)一直由张女士携带抚养,所以孩子与母亲的关系更为亲近,如果此时更换抚养者一定会对孩子的心理造成伤害,破坏孩子与父母双方的感情。

虽然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孩子的抚养权归男方所有,但在离婚后王先生并未按约定履行义务,这样的行为无法证明他照顾孩子的责任心。因此,孩子由张女士抚养更加有利于其成长。

3.法院可以轻易变更抚养权吗?

实务中,法院并不轻易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因为变更孩子的抚养权通常意味着要改变孩子原来已经熟悉的生活环境,这种改变对孩子的成长往往是不利的,除非是存在其他明显不利于孩子成长的情况。

本案中,由于孩子已满6周岁,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抚养权本应为王先生所有,但由于王先生怠于行使权利,并且阻碍张女士行使探望权,且王先生并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王先生及其父母一直在照顾孩子,因此对于王先生所述法院不予采纳。同时法院认为,对于抚养子女的问题应当从有利于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并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情况而决定。由于王先生未履行抚养义务、收入不稳定,且故意与准备再婚的现女友离间孩子与张女士的感情,再考虑到张女士的经济条件,加之孩子出生后一直由张女士实际抚养。因此,本案法院最终判决孩子由张女士抚养。

 

声明:本文观点系作者个人观点,仅用于交流讨论目的,供读者参考,并非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您有相关法律问题的意见交流或需要法律服务,请与本所或作者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