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是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和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对于原告、被告任何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对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裁判均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就有打官司,就是打证据的说法,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若干组证据,能够做到证据清晰、层次分明、条理清楚,如果能够证明当事人的主张,且该证据只会得出唯一的结论(不会产生歧义),那么法院对该证据的采信的可能性就非常大,就有可能作出对证据提供方有利的判决。
但是作为案件裁判者的法官,在纠纷发生时及纠纷发生后的过程均不在场,作为诉讼律师及诉讼当事人,要做的最重要的工作就是厘清案件事实、梳理案件证据、深挖案件证据、展示案件证据并最终达到深度还原案件事实,让法官作出胜诉判决的目的。因此,作者以十二年律师从业者的角度,仅对民事诉讼中容易被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遗漏的证据和环节进行探讨。
一、证据形式的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二、厘清案件事实——重视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是最容易被律师忽视的证据,仅有当事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支持和印证,是不会被法院采信的。且当事人在陈述案情时,说得多,讲得乱,常常抓不住案件重点,所以律师在倾听当事人陈述时,应当进行积极引导,耐心倾听,先由当事人简述案件基本事实,然后律师通过询问了解案情,通过数十个问题的发问,站在法官的角度,以法官的裁判标准,去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直到能够说服自己,没有疑问。通过对当事人的询问,还能发现目前现有证据的不足,以及需要深挖的证据。
三、如何梳理案件证据
当事人提供的初始证据一般是杂乱无章的,或者仅提供了他认为有用的证据,未提供律师需要的、重要的证据。所以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一切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包括与对方的经办业务人员的沟通时间、沟通方式、任何形式的聊天记录;协议、合同、文件;收条;转账记录;会议纪要等。律师应当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分析,制定案件证据目录,内容清晰、逻辑严密的证据目录起到提纲挈领的作用,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四、如何深挖案件证据
人过留名,雁过留声,任何事件的发生总是有迹可循的,我们要做的就是挖掘案件背后的证据。
(一)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一般情况银行转账交易记录,以及被政府机关、行政单位保存的书证,都需要法院调取,或法院出具调查令,由律师调取。
(二)行使诉讼权利,精准提出司法鉴定申请
对于普通的建设工程施工类合同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对工程价款存在争议,都会提出鉴定。但对于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撤销之诉、执行异议之诉等案件,就需要对文书和书证提出精准的鉴定项目的申请。
文书司法鉴定是指运用文件检验学的原理和技术,对文书的笔迹、图章、印文、文书的制作工具及形成时间等问题进行鉴定;对证件及有价证券的真伪进行鉴定;对纸张、笔墨成分及打印或复印设备进行鉴定等。
根据统计,常见的文书鉴定有如下几种:
1、笔迹检验——对笔迹进行比对检验,确定检材和样本笔迹是否同一人所为;
2、印刷文件检验——检验印刷品是何种方法印制,判断印刷品的来源;
3、印章印文检验——对印章印文的真伪性进行检验;
4、伪造文件检验——判明文件是否伪造、何种方法伪造;
5、文件辨识——指消退、擦刮涂改、老化褪色、压印痕迹等不易见文件的识别;
6、有价票证检验——对货币、支票、股票、发票、邮票、车票、机票及
各种银行票据的真伪性进行检验;
7、文件物质材料检验——对文件纸张、墨水油墨、黏合剂的成分进行检验;
8、文件形成时间——对文字的书写时间进行检验(包括相对形成时间和绝对形成时间);
9、证件检验——对各种身份、学历证件进行检验(包括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工作证、资格证、结婚证等证件)。
如明知案件的被告方和第三人进行恶意串通损害原告利益的,我们只需核对无争议的文书签字和有争议的文书签字是否一致,因对方在恶意串通的情况下,对签字进行造假的可能性不大,只有对文书形成时间进行倒签造假。作者曾办理的一起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就是精准提出文书形成时间鉴定,结合其他证据,使法官相信被告提供的合同虽然是真实签字,但不符合常理、不符合交易习惯,不能证明银行转账的款项就是支付的房款。
(三)巧用交易习惯的证据
现行《民法典》有很多关于交易习惯的规定,但作者认为我们说的交易习惯,应当是被我方当事人所认可,对方当事人所否认,且对我们的诉讼主张有利的交易习惯。对此,最高院对何为交易习惯,以及交易习惯的举证责任有具体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七条 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
(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
(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交易习惯一般可以找行业中具有影响力的从业者出具证明,注明详细的交易流程及习惯,署名处一定加盖公章,并由出具人员签字,并应当接受法院调查核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交易习惯的举证一般常见于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双方对交易条件、交易细节约定不明,双方对此发生争议,通常由提出交易习惯主张的一方进行举证。
(四)以公证方式保存电子数据
作者代理的一起当事人为企业的一审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在仲裁阶段对企业提供的一切规章制度均予以否认,即使有规章制度学习签到表也不予承认。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作者发现企业的规章制度,对所有员工都是公开、公示的,任何人均能通过员工账号及密码学习、了解规章制度,并收取公司发送的各类通知和文件,作者提出由公证员登录任一员工账号,浏览并下载所有规章制度,并打印制作公证书,最终被法院采纳。
五、完美展示案件证据——深度还原事实真相
在庭审过程中,依据证据目录对证据进行一一列举,征对对方争议较大的证据,应当进行简要说明。出示证据的环节至关重要,不仅对方要发表质证意见,法官也会带着问题全面、客观的审查证据,所以我们应该通过举证,深度还原案件事实,对于双方均有争议,但没有直接证明的证据,可以通过有技巧的向对方或对方代理人发问,让法官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判断。
如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以单位未履行送达通知义务,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提出巨额经济赔偿金的仲裁。
以EMS邮件查询单向被告发问:
单位(代理人)?你主张没有收到通知,但邮件查询单显示,已经妥投,邮件已经他人代签,请你解释一下?
劳动者(代理人):依据查询单是妥投,但我的当事人的确没收到,有可能代签人没有转交,且邮件没有备注邮寄的具体文件。
继续发问?你主张没有收到邮寄的通知书,请问这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来源?
:的确不是单位邮寄的,是我的当事人的朋友在单位的公示栏拍照后转发的。
紧迫追问?既然是朋友转发,能否提供朋友姓名?或者是通过什么方式转发的、微信、短信、彩信、电子邮件?请提供收到该通知书文件的载体,手机或者电脑?
:提供人的信息不能说……
单位代理人发问后向法庭说明,劳动者提供的解除通知书并非照片打印件,照片打印件或者有分明的色彩有公章,或者是浓厚的印记,此份通知书明显为原件复印,不具备上述特征,劳动者又不能提供收到此文件的载体,不能排除其收到单位寄出的邮件,故意复印后说是他人转发的可能性。最终法庭推断,劳动者收到的邮件即解除通知书。
向法庭举证的确需要相当的技巧,需要当事人和律师的配合,更需要律师深挖案件背后的证据,作者喜欢竭尽全力去举证,穷尽举证责任,让法官看到我们为查明案件真相付出的努力,让法官相信我们是真心帮助他查清案件事实并作出公正判决的,而不是没有证据自说自话。只有这样法官才能对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做出客观判断,并最终作出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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