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为使破产工作有所创新,重新整合有效资产,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各地人民法院大胆尝试破产重整。一些破产业务起步较快的省市出台了破产重整业务的工作指引或规范要求。为了进一步引导和规范重整工作,2018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8)53号。该纪要专门就重整制度提出指导意见。这一名为会议纪要,不属于司法解释范围,但在破产法的司法实践中实际上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促使重整更加成为破产案件中一项重要的创新程序。
笔者与团队的同志们也办理了一件较为复杂的破产重整案件。积累了一定的办案经验,同时也注意到律师作为重整管理人,重整案件在办理中,存在着许多的业务风险,如不严加防范,一旦出现风险会给律师造成重大损失。结合本人经验,就以下几问题谈谈看法,供大家参考:
一、 招募重整投资人
能否招募到重整投资人是能否重整成功的关键,没有重整投资人重整程序就无法进行,最终转为清算程序。管理人必须认真对待,积极寻找符合条件的投资人。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能强求或迁就,否则会造成重整不成功无法推进。
首先,要坚持公开招募的原则。在破产网站公布招募公告,并且在由一定影响的报纸上、相关专业网站上发布招募公告。对于个别特殊重整主体的破产,可以采取协商引进等不公开的形式招募,但须征得债权人会议或者债权人委员会的同意,管理人不能独自做主,否则将会超越管理人权限。对于债务人或者债权人、政府及有关部门推荐的投资人,也要列入招募名单在进行公开遴选招募。
其次,要对重整主体的基本情况、经营范围、行业发展情况、自身优势与劣势进行尽职调查,认真分析,掌握重整第一手资料。认真起草招募公告,列明重整主体的基本情况、投资人的要求、明确公告截止日期等。避免因公告不完整缺少内容和要求,造成重复劳动甚至招募失误。
再次,投资人招募中标后必须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及招募公告,要求投资人交纳重整保证金。对于不能交纳或者交纳困难的,可以提供可随时执行的担保或保函。避免重整过程中因投资人的自身原因重整不能,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而无法追偿,管理人可能承担责任。例如在办理鄯善县某重整案件时,招募中要求投资人交纳1000万元重整保证金,投资人称有一笔环保保证金1200万元在工业园区管委会,到期可转为保证金。管理人同意延期交纳。一段时间后,投资人有不想重整的意思,并且还欠了两年的托管费(此期间重整企业由该投资人托管),管理人随即与管委会协商保证金的问题,而管委会称已将保证金退还了投资人。好在该案件最终重整成功,否则,将会造成许多麻烦=。
在招募过程中。管理人一定要规范招募流程,注意控制风险。具体的流程是:项目调查→起草招募方案→获得授权→起草、发布招募公示→进行商务谈判→起草投资协议→选择遴选机构、遴选标准→债权人会议表决确定投资人资格→与重整投资人签署投资协议→制定正式重整草案→提交表决。
二、 托管经营
有些重整主体,在人民法院受理重整前仍在经营中,一旦停工停产,将会造成生产经营损失,或者设备、原料停运停产损失,这都是债权人的损失。管理人在接管债务人财产后,应尽快预判是否存在继续经营的可能,若有则向人民法院报告,并依据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继续经营,委托托管人进行经营。如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继续经营的须债权人会议或者债权人委员会同意方可继续经营。管理人要及时与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约定托管的权利和义务,避免产生委托时无据可依,扯皮纷争。
管理人要具备管理能力,即便不参与生产经营,也要了解掌握管理知识,具备一定管理水平,知晓经营状况,同时要支持正常生产经营,既要坚持原则,又要尽量避免与托管方产生矛盾,因为托管方极有可能是重整投资方。
看好管理的资产和财物,即便托管也要履行管理人义务,保证资产的完整齐全。如在鄯善县某重整案件中,厂房设备等资产移交给托管方托管,管理人每周至少两次前往厂区查看,发现个别债权人未经管理人许可,安排他人转运存货,被管理人发现及时制止。另外,托管人未经管理人许可拆除原有设备,并且重新建设新的辅助设施。管理人发现后,向托管人主张了资产灭失须赔偿或重做。对于新建设施表明该企业在重整阶段,新建设施未经许可不能列入重整资产,以避免财产纠纷。
三、处理好出资人权益调整问题
重整案件受理后,管理人需聘用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公司对债务人的资产负债情况进行审计和评估,经审计评估后,认定债务大于资产,到期债务不能清偿,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出资人的权益可能会归零。出资人投入收回,心情可想而知。管理人要及时与出资人见面,告知法律规定。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出具后要向出资人送达,并征求意见。与出资人交流必须制作谈话笔录。出资人不方便出面时应要求他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中对代理人的权限必须明确。将出资人的股权调整后,应要求出资人本人出具放弃股权或者转让股权的声明或者协议,避免出资人因对股权调整问题不服而四处上访告状。也避免重整成功后,无法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如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中,出资人也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经济犯罪被判刑。羁押期间,其家属以不实理由四处上访告状,引起有关部门的调查,给管理人添了不少麻烦,经多次核查上访结束。在重整成功后,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时,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必须有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的签署股权变更文件,否则变更不了。因管理人工作做得细,在看守所会见法定代表人时就做了会见笔录,并让他签订股权变更转让的相关文件。于是很顺利的将股权变更完毕。否则管理人要承担重整协议中,未按时变更股权的违约责任。一旦变更时再去找出资人签字会非常麻烦甚至不签。
四、 开好债权人会议
开好债权人会议是重整案件的重要工作,它关系到重整程序能否顺利推进。管理人要提前谋划,精心准备。在筹备债权人会议的过程中,应注意避免下列情形:一是债权人会议的召开违反法定程序;二是债权会议的表决违反法定程序;三是债权会议的表决内容违法;四是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超出债权人的职权。
管理人在债权会议上应当向债权人会议报告重整工作的整体进展和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情况,让债权人了解重整计划的背景,对管理人工作的理解,避免产生误解。
要邀请重整投资方参加会议,必要时在会上请法院安排重整投资方就经营方案、债权清偿保障等内容进行阐述,接受债权人会议的询问,使得重整计划更加公开透明。
重整计划的表决结果决定重整计划草案等否通过。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分组进行表决。具体可以分为:小额债权组;大额债权组;职工债权组;涉税、社保费组;担保债权组等。对于没有通过的表决组,可以单独做工作,进行协商后再组织一次表决,最终确认表决是否通过。。在前述案件重整计划表决工作中,为了让债权人充分行使表决权,尽量能够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通过反复酝酿,对不同的债权人进行分组。得到了人数较多的小额债权人的认同(重整计划草案中对10万元以下的债权予以全额清偿,),表决中除大额债权组表决未通过外,其他组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会后,管理人针对大额债权人分别做工作,还专门前往内地与债权人进行交流协商。虽然部分大额债权人(主要是金融机构、资产管理公司及国有企业)因不愿承担责任,最终重整计划草案没有通过,但是管理人做到了尽职尽责,耐心细致的工作态度得到了债权人的认同和了解,这对事后重整计划经人民法院裁定通过,债权人没有提出异议,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另外,还有一些执业风险来源于目前破产法律制度上的缺失或规定不明确,,相信随着破产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很多问题也会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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