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请求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得以主张,是当事人依据自己的意志而将其认准的基本事实和理由交由人民法院进行裁判,诉讼请求系以存在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或实体权利为基础以及范围,是胜诉权得以实现的前提。在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时,以当事人的意志向法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时间节点,显得尤为重要,也是当事人权利得到保障的基础。
一、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对变更诉讼请求的时间节点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第三十五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由此可见,在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时,可以排除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即使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亦可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变更诉讼请求。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第五十三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但法律关系性质对裁判理由及结果没有影响,或者有关问题已经当事人充分辩论的除外。”存在前款情形,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第五十三条认可了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变更诉讼请求。
3.《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民事诉讼法》并未对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期限作出限定,应理解为在判决作出前均可提出,且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该项权利的行使只要不违反法律,也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32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本条款只是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可以合并审理的应当合并审理,本条款并非限制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的期限在法庭辩论终结之前。
因而,在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时,法庭辩论终结后、判决作出前当事人仍然可以向法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
二、部分法院对变更诉讼请求时间节点的适用
1.案件索引: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豫14民终2224号判决书
【裁判摘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关于朱兰英庭审后变更诉讼请求是否程序违法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若干规定》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朱兰英根据庭审情况变更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依法准许并重新指定了举证期限,符合法律规定。峰润公司对此提出异议,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判决。
2.案件索引: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浙02民终3389号判决书
【裁判摘要】2020年3月19日案件开庭审理,宁波容百锂电贸易有限公司当庭变更诉请,要求浙江伊卡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宁波奉化德朗能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与上海德朗能动力电池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020年4月13日,原审法院第二次庭审,宁波容百锂电贸易有限公司再次变更诉请,该次开庭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双方就案件事实和争议焦点充分展开举证、质证和辩论。二次庭审结束后,宁波容百锂电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又一次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宁波奉化德朗能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上海德朗能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与浙江伊卡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支付货款及违约金的义务。浙江伊卡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明确提出异议,认为宁波容百锂电贸易有限公司在庭审后变更诉请,严重违反民事程序,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不应采纳。原审法庭仍予以审理。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中,宁波容百锂电贸易有限公司根据宁波奉化德朗能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上海德朗能动力电池有限公司、浙江伊卡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的抗辩意见,宁波容百锂电贸易有限公司在第二次庭审后变更诉讼请求,因案件未审结,为避免当事人诉累,一审法院进行了第三次开庭审理,程序合法,并无不当。浙江伊卡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3.案件索引: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民再75号判决书
【裁判摘要】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在举证期限届满后追加八方公司为第三人,同意叶新风在第一次庭审后变更诉讼请求,是否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第三十五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一审法院在第一次开庭中认为八方公司可能需要承担责任,告知叶新风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在叶新风申请变更后予以同意,此时举证期限虽已届满,但这是人民法院履行证据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告知义务,且在叶新风变更诉讼请求后重新指定举证期限,重新开庭审理,不违反法定程序。
4.案件索引: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闽民终447号
【裁判摘要】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程序法中并未对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期限作出限定,应理解为在判决作出前均可提出,且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该项权利的行使只要不违反法律,也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据一审庭审笔录记载,欧阳某某在方某当庭将“分割域名”的诉请变更为“返还投资款”时,拒绝对变更的诉讼请求进行答辩,而且,方某未针对变更的诉讼请求提出新的证据,故不存在再行指定举证期限的问题,欧阳某某也完全可以就上述法律问题当庭发表答辩意见。因此,欧阳某某主张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5.案件索引: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闽民终字第581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民申字第1517号
【裁判摘要】上诉人上诉称:王某某在法庭辩论终结后才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原审法院未经开庭直接按王某某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程序违法。二审法院认定:王某某在一审庭审后,根据五市政公司宁武高速公路(南平段)B1合同项目经理部2014年1月10日支付工程款60万元的事实,将原诉求的工程欠款数额由3934969元调减至3334969元,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五市政公司合法权益,五市政公司关于原审程序违法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因此,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即使辩论已经结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仍然可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认为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该项权利的行使只要不违反法律,也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在辩论结束后,判决作出前当事人提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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