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进一步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提高配置效率,剥离清退“两非”“两资”,国有企业能否顺利从项目公司退出也成了首要难题。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就国有企业退出股权投资项目公司的方式,除通过清算、股权转让等方式外,亦可通过定向减资的方式实现退出,以实现国有企业清退目的。
一、国有企业能否通过定向减资的方式退出股权投资项目公司?
1、法律法规并未明确禁止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仅对“国有产权(包括国有股权)转让、国有企业增资、国有资产转让”三类国有产权(或资产)交易行为做了具体规定,并未禁止国有企业通过定向减资方式退出项目公司。
2、已有实践案例
经本所律师检索,实践中已有多个国有企业通过减资方式实现退出项目公司的成功案例,例如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减资退出参股公司南京城建环境投资有限公司、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减资退出参股公司宝钢特钢长材有限公司等。
3、国务院国资委回复
2021年12月2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国有股东能否通过定向减资方式退出,是否需要进场?公开回复:“公司减资应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履行相应的程序。国有股东退出所投资的公司原则上应当采取股权转让的方式进行。”
二、国有企业定向减资流程
1、开展合规性论证,制定定向减资方案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并未禁止有限责任公司一方股东单方减资退出。稳妥起见,在制定定向减资方案前,应与拟减资项目公司所在工商登记机关沟通确定,是否可以办理一方股东单方减资退出,以及办理减资变更登记需要提交的具体资料清单等。
定向减资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减资的目的和原因、减少的注册资本、减资的股东、减资对价或作价的方法、减资对价的支付方式等,并确定审计、评估基准日,作为减资基准日。
2、履行国资审批决策程序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派出股东代表、董事,参加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任免企业负责人等重大事项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将其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及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根据上述规定,国有控股、国有参股公司减资需要国资监管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按国资监管机构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向国资监管机构报告。
3、审计、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备案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产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九)资产涉讼;(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
第十五条:“企业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时,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文件材料:(一)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二)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附件1);(三)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四)所涉及的资产重组方案或者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材料;(五)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六)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审计报告;(七)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相关承诺函;(八)其他有关材料”。
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定向减资将导致项目公司股权比例发生变动,故应按照上述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审计、评估机构开展审计评估工作。
4、编制资产负债表以及财产清单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国有企业定向减资时,项目公司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5、召开股东会表决减资决议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结合上述规定,减资方案应提交股东会审议表决,并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应注意股东会召集、表决减资决议日期、程序、注意事项等。
6、签订减资协议
可以由律师协助拟定减资协议条款,把控风险,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权益。减资协议主要内容包括:协议主体、减资对价及支付方式、减资实施期间的过渡安排(主要涉及减资期间债权人对减资争议引起诉讼的责任承担、代表减资股东高管人员任职安排)等。
7.通知债权人并公告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对能够直接通知的债权人应采用直接通知的方式,直接通知的方式包括EMS 快递、电子邮件、传真等。
8.应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债权人自接到项目公司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项目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9.修改公司章程
减资后应及时修改项目公司章程中的注册资本、股东名称、股东持股比例等内容。
10.工商变更登记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项目公司减资后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提交的材料以当地工商登记机关要求为准。
11.税务变更登记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减资后注册资本发生变化,项目公司应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三、定向减资风险提示
1、债务问题
定向减资过程中应通知债权人并进行公告,债权人有权要求项目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若债权人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则应由项目公司以公司财产对债务进行清偿;若债权人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则项目公司应当以公司财产对债权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2、所得税缴纳
(1)项目公司:若用非货币性资产作为减资的支付对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规定,涉及支付的非货币性资产将被视同销售,项目公司应缴纳相应的所得税等。
(2)国有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国有企业从项目公司减资取得的资产中,包括投资成本收回金额、股息所得金额、投资资产转让所得金额,其中“股息所得金额”部分免税,但国有企业仍应按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金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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