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以后,难免会遇到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否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会面临因国家财产遭受损失而被追责的严重后果。
如,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冀刑申269号《驳回申诉通知书》认为,临漳县工商局在作出对中石油邯郸分公司三加油站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向临漳县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后,又以召开局长办公会的形式决定向法院撤回该申请。临漳县人民法院遂裁定终结对三份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截至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321242元和应加处罚款321242元,除中石油邯郸分公司向临漳县工商局缴纳5万元外,余款未能执行。临漳县工商局法制科科长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局长办公会议做会议记录,前往法院撤诉,补记与会议无关的记录属于滥用职权,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因此,当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时,依法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是非常重要,在这个环节一定要避免因错误而导致无法弥补的损失。那么在什么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笔者经常会被问到这样的问题。为避免因超过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导致处罚决定无法履行的不利后果,本文以行政相对人不缴纳罚款为例,列举行政机关在不同的阶段向人民法院申请非诉强制执行的期限如下:
一、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53条的规定,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即行政机关可以自作出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满六个月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因此,遇到暂缓、分期的情况,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同时也应当是行政处罚的复议、诉讼期已满),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但对于行政相对人不按批准的分期时间缴纳罚款的,行政机关是从未缴纳某一期罚款的结束时间起算,还是从最后一期结束起算,有案例认为应当从最后一期结束之日起算申请强制执行的时间,如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 (2021)黔01行审复3号裁定书。
三、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并送达后,当事人没有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9条及《行政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行政相对人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行政相对人在上述期限内不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决定即生效。因此,行政机关应在行政复议决定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经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裁定)书并送达,当事人既不上诉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85条的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因此,行政机关应在一审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经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裁定)书并送达,当事人仍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根据《行政诉讼》第88条和第9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因此,行政机关应在收到二审判决书(裁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