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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经营权能否作为强制执行标的

伴随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逐步成为国家农村土地改革实践的重点内容。为提高农村土地的利用率国家相继出台和修改了鼓励土地流转的政策举措。在政策支持下农村土地流转日益活跃,由此引发的纠纷也逐步增多。本文从土地经营权流转法律规定入手,分析农村土地经营权能否作为强制执行标的,以及探讨实务中对土地经营权强制执行要注意的问题。

一、农村土地经营权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差异

(一)概念差异

农村土地经营权,是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的一项权利,是指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将其承包的土地流转给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经营,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农村土地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为了从事农业生产活动,对农村集体所有并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享有的合法占有、使用及获取相应收益的权利。

(二)主要区别

1、受让主体不同

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受让方不仅包含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还包括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其他市场经济主体。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让方除了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四荒地”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让方原则上必须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2、流转程序不同

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无需经发包方同意,将承包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向发包方备案即可完成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需向发包方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过发包方同意才可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3、权利处分产生的法律效果不同

农村土地经营权处分后,原承包方与发包方之间的承包关系仍然存续。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处分行为,将导致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终止。

二、农村土地经营权能否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

2018年12月29日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一次在法律层面提出“土地经营权”这一概念。2021年1月26日农业农村部颁布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进一步确认了在自愿、有偿的原则下,土地经营权可以流转。以上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确立了农村承包地所有权归集体,承包权归本集体组织成员,经营权归具体的土地使用者的“三权分置”新格局。土地经营权打破了身份属性的限制成为一种市场化的权利,具有财产属性及市场流通性。

法院强制执行的标的包括被执行人有价值的物品或权利,包括动产、不动产、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法院对土地经营权进行强制执行时,其本质是针对该土地上的收益权进行执行,而非直接对土地本身进行处置。这种执行过程不会导致土地的权属、性质或承包人的主体资格发生改变。只是将原土地经营权人对承包土地的使用、管理和收益的权利转移给受让人,以此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在保障债权人权益的同时,维护了土地及其承包关系的稳定性。

实务中已有法院通过司法拍卖平台对土地经营权进行了法拍处置。因此,无论是法律还是实务层面,土地经营权可以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法院强制执行。

三、实务中对土地经营权进行强制执行要注意的六大问题

1、强制执行土地经营权,如何获取土地权属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土地经营权派生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签订时设立。我国目前全国农村土地产权尚未全部完成登记,农村宅基地及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也未纳入法院财产查控范围。因此,对于土地经营权的强制执行,可以向土地所在地的当地县政府主管部门调查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若县政府未向被执行人出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可以向当地村委会或乡、镇政府调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土地经营权的造册记录,并调取被执行人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土地经营权合同》并据此作为权属证明进而再进行拍卖处置。

2、强制执行土地经营权范围的问题。土地经营权若属于被执行人维持基本生活必需的部分,法院则不能对该部分土地经营权强制执行。

3、强制执行土地经营权期限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耕地的承包期限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限为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限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在强制执行土地经营权时,应严格遵循并受限于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超出该期限范围进行强制执行。

4、土地经营权受让方的限制。强制执行土地经营权的受让方应具有相应的农业经营能力或农业经营资质,且在土地使用过程中不得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受让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保持承包地农业用途,开展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5、强制执行土地经营权后受让人需税款缴纳的问题。根据《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也明确规定土地经营权转移也不征契税。

6、强制执行土地经营权后,受让人进行权利登记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变更遵循登记对抗主义原则。当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期限超过五年时,受让人有权选择向不动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土地经营权的变更登记手续,以确保其权益得到法律上的正式确认和保护。

登记手续及流程:

1、属地登记原则

(1)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办理不动产登记,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2)不动产位于多个行政区域的交界处或跨越了不同行政区域,需要由所涉及行政区域内各自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进行办理。

注意:办理登记的不动产跨县级行政区域,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当办理登记的不动产跨越了县级行政区域时,应由各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若因某些原因无法分别办理的,相关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进行协商,共同确定办理方案。若协商无果,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进行指定,确保不动产登记工作得以妥善完成。

2、土地经营权转移登记的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承包协议);

(4)人民法院出具的土地经营权转移的生效法律文书。

 

强制执行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其目的是确保生效文书的执行,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土地经营权作为一种新型权利,将其纳入强制执行体系不可避免地会遇到挑战。具体的执行规定和程序仍有待细化和明确,确保在保障农民权益和司法公正之间找到平衡,彰显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推动现代化农村土地市场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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