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专业领域 专业人员 联系我们
浅议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的分割

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随之而来的法律问题有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和认定、保险理赔、保险金的分割等。本文通过笔者代理的一起案件,对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后,保险公司理赔的保险赔偿金分割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和解读。

一、案情简述

近期,笔者代理了一起法定继承案件。该案中,被继承人马某在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中当场死亡,经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责任认定,双方负有同等责任。马某去世后,其近亲属即法定继承人有其母亲及长子马某1和次子马某2三人。因马某名下遗产未依法继承,引发争议,我方代理马某2诉至法院。在诉讼中法庭查明,保险公司针对此次交通事故理赔了47万余元的保险赔偿,其中交强险理赔130000元,第三者责任险(含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理赔共计34万余元。保险公司已将全部赔偿款转入马某的长子马某1的银行账户,此款未分割。

庭审中,除马某名下遗产外,马某2要求依法平均分割保险赔偿金。此案经法院依法组织调解,原被告双方均同意将遗产和保险金分割一并解决,最终以马某1向马某2当庭支付10万元结案,其中对保险赔偿金中包含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了扣减。

结合上述案例中所涉及的保险赔偿金的分割问题,下面笔者从保险赔偿金的构成、法律性质、司法实践中的分割原则等方面对死亡赔偿金分割问题进行分析。

二、道路交通事故保险赔偿金的构成

通常情况下,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赔偿金主要由两部分组成:

一是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范围内的保险赔偿金。我国法律规定机动车必须缴纳强制性保险,在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交强险合同中明确规定对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受害人由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照我国2020年9月19日实施的最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由保险人即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并按照交强险合同约定,由保险公司对每次事故的按赔偿限额,即“(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0000元;(二)医疗费赔偿18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2000元”进行赔偿。

二是商业险(包括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座位险等)范围内的保险赔偿金。我国法律对投保商业险无强制性规定,由机动车车主自主选择是否投保、如何投保。其中,第三者责任险是在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造成直接损失,由保险人即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相应的赔偿,是一项对交强险有益补充的保险。

以上两个险种是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保险赔偿的主要依据。在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承保的保险公司根据事故责任划分,依照所投保的类型进行定损与理赔。

三、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的法律性质

依前所述,道路交通事故中造成人员死亡,保险公司理赔的死亡保险赔偿金中包含有交强险赔偿和第三者责任险赔偿,其中,第三者责任险的死亡赔偿金额为将交强险中的死亡赔偿限额180000元扣除后的金额。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内容。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及丧葬费具有特定的指向,一般争议不大。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死亡赔偿金的争议较大,一种认为死亡赔偿金是“遗产”;另一种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近亲属的近亲属具有专属人身性质的法定赔偿,属于近亲属的共有权利。

我国《民法典》第1122条第1款规定的遗产,是特指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意味着遗产应当是死者生前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是死者的近亲属在死者意外死亡情形下享有的死者在可能生存期限内的预期可得利益性质收益的索赔权利,仅是基于死者死亡的事实而发生,是死者亲属依据身份关系享有的财产权利,因而不属于死者生前已取得或约定取得的遗留财产范围,故死亡赔偿金通常不被认定为死者的“遗产”。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一他字第26号】《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中 “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 的答复内容,明确死亡赔偿金来源于死者死亡事实,却不是死者生前遗留财产,不具有遗产的属性。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开宗明义地把“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情形作为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赋予权利人可以索赔的权利并明确地将死亡赔偿金归为可索赔的范围,可知死亡赔偿金是一种财产损害赔偿金。

四、对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主张分割的权利人范围及分割原则

纵观司法实践和法理理论,主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主体通常是死者的父母、配偶、子女,以继承人或共有人身份参与分割。因此,人民法院对于死亡赔偿金的分割通常参照遗产分割的原则予以处理。民法典继承编第1127条所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5条规定的亲属关系范围具有高度的重合性,所以在实践中,死亡赔偿金的分割与其他财产继承分割合并诉讼的情况经常出现在法定继承纠纷案件中,或以共有物分割纠纷单独诉讼。人民法院在处理合并诉讼的案件时,在双方能够达成调解的情况下,为减少当事人的诉累,一并处理的情形亦是普遍存在的。本文开篇笔者代理的遗产继承案件中,法院对死亡赔偿金采取的就是参照遗产分割的原则并在交通事故案件中进行合并处理的方式。

结语

笔者认为,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在代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应对请求权基础和案由做出正确的判断,并严谨分析保险赔偿金的具体构成,将其中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性质明确的项目与死亡赔偿金进行剥离。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充分考虑当事人之间的特殊亲属关系,结合情、理、法,做到真正的公平公正分割死亡赔偿金,尽最大程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声明:本文观点系作者个人观点,仅用于交流讨论目的,供读者参考,并非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您有相关法律问题的意见交流或需要法律服务,请与本所或作者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