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我们会遇到被执行人长期停止经营,企业资产多为土地、厂房、机器设备等不动产,资产变现困难,导致执行案件长期无法执行到位,经执转破程序或者债权人申请,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评估审计发现债务人账面资产大于负债的,此种情况下是否可以宣告破产?
案例:河南易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河南易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安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于2019年4月30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2019年6月4日法院裁定受理。后经评估易安公司资产数为1,464.49万元,负债1277.78万元,股东全部权益价值186.71万元。易安公司账面资产大于负债,未达到资不抵债的情况,是否可以宣告该公司破产?
一、破产的原因
企业申请破产的原因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债务人自行申请破产,债务人会向法院提交资不抵债的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二是因债权长期无法得到清偿,由债权人作为申请人,申请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清算。
《破产法》第二条明确了破产原因,即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破产法规定清理债务。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对破产原因进行了细化:“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以上法条表达了两种情况下具备破产原因,其一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其二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二、何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实践中,最常见的是债务到期后,经债权人多次催款,无法获得清偿,或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程序,仍无法得到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对此做出明确规定,“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三、何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通常情况下,能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是出现了资不抵债的情况,该种情况具体表现为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显示负债大于资产,此情况下可以认定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三条对此做了明确:“ 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但是,也有可能出现本文前述案例中审计评估后资产大于负债的情况,该情况下是否可以申请破产?是否可以宣告破产?这里就需要看企业是否满足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四、何为企业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本文前述案例中,易安公司账面资产经审计评估后,资产数为1,464.49万元,负债1277.78万元,股东全部权益价值186.71万元。易安公司虽然账面资产大于负债,但存在现金流不足且主要资产不能变现,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且无和解和重整可能,那么该种情况下,不宣告破产,将无法解决各债权人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 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满足上述规定中的一条,即可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本文案例中的易安公司资金严重不足且财产不能变现,可以认定为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前述案例法院最终裁定:虽然易安公司账面资产大于负债,但存在现金流不足且主要资产不能变现等事实,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法院认为,依据易安公司现有破产财产及负债的调查结果,可以认定易安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且无和解或重整可能,符合破产条件,依法应当宣告破产。
结语
企业未达到资不抵债,但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满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规定中任一情形的,符合破产条件,可以宣告破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对企业破产原因的列举式规定,极大程度上弥补了原来《破产法》规定的不足。未来破产案件中我们会遇到新的问题,相信也会有好的解决方式和相应的法律法规逐步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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