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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案件过程中当事人拒不配合调查怎么办?

近日,笔者接到顾问单位的一件法律咨询,某应急管理局在办理一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件中,执法人员多次通知当事人吴某到场配合调查,吴某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导致案件相关事实无法查清、案件迟迟无法办结。结合前述案例,笔者根据检索研究情况,针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领域当事人拒不配合调查行为如何处理的问题,笔者提出个人观点供大家参考:

一、当事人依法应当配合调查的相关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进行案件调查时,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的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阻挠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记载时间、地点、询问和检查情况,并由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要求补正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或者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并签名。”

二、当事人拒不配合调查的相关法律后果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第六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四)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当事人拒不配合调查的破解办法

以前述案件为例,我们接到法律咨询后,经查找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类似案例后,建议某应急管理局就吴某拒不配合调查的行为移交当地公安部门立案处理,后当地公安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依法对吴某做出了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并处五百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而后,吴某顺利配合完成了该案的调查工作,该案也得以顺利结案处理。 

因此,在办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案件过程中当事人拒不配合调查时,我们建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固定当事人拒不配合调查的相关证据的同时,及时依法移交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立案调查处理,并建立有效工作衔接机制,依法快速处理该种违法行为。同时,对该种违法行为,在办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案件中,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四)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通过以上法律手段加大对当事人拒不配合调查的惩处力度,保障行政执法案件顺利办理,维护法律的权威,不给心存侥幸、蒙混过关的当事人可乘之机。

 

声明:本文观点系作者个人观点,仅用于交流讨论目的,供读者参考,并非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您有相关法律问题的意见交流或需要法律服务,请与本所或作者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