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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相关问题的浅析

为保障判决结果的执行,当事人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司法实践中,如当事人恶意申请财产保全,可能会导致被保全人资金或其他财产使用受限,进而引发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因保全申请人大多选择通过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因此使得保险公司成为承担保全申请错误的赔偿义务主体。本文将结合相关实践案例,浅析此类诉讼案件的审查重点,并对保全错误赔偿责任主体提出思考。

 

一、认定保全申请错误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该法律条文中的“申请有错误”应该如何理解,法律、司法解释暂无更为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同意见。

财产保全申请所对应的诉讼请求未得到生效判决的支持,是否就应当视为错误呢?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最高法民申2027号公报案例中对申请保全错误的认定作出了较为详细的阐述,明确了因保全错误实质上属于侵权责任,而侵权责任中以过错责任为原则,以无过错责任为例外情形,因法律规定的无过错责任中并不包含申请保全错误损害赔偿责任,因此认定保全错误需要着重审查当事人申请保全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主观过错,不能仅以保全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支持的客观结果作为申请保全是否错误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该公报案例的裁判观点认为:当事人的法律知识、对案件事实的举证证明能力、对法律关系的分析判断能力各不相同,通常达不到司法裁判所要求的专业水平,因此当事人对诉争事实和权利义务的判断未必与人民法院的裁判结果一致。对当事人申请保全所应尽到的注意义务不应过于苛责。如果仅以保全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支持作为申请保全是否错误的依据,必然会对善意当事人依法通过诉讼保全程序维护自己权利造成妨碍,影响诉讼保全制度功能的发挥。

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以发布公报案例的形式,厘清保全错误的认定标准十分有必要。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属于普遍现象,当事人即便委托了专业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其在提起诉讼时也难免会提出存在一定争议的诉讼主张,难免出现判决结果与诉讼请求存在差异的情形。因此,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未得到判决支持并不当然是保全错误认定的充分条件已经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

根据笔者在Alpha数据库中对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近3年案例检索后发现,一审案件中全部或部分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案件占比19.82%。此类判决的裁判观点认为,当事人应当对申请保全的行为尽到基本、合理的注意义务,以下列举部分法院认定申请人存在保全错误的几种情形:1、是否满足提起诉讼的基本条件。例如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基础法律关系,原告能否提供证明基础法律关系的关键证据;2、是否存在恶意虚构民事纠纷、捏造案件基本事实等虚假诉讼的情形;3、是否存在超标的保全的情形。例如保全金额过分高于诉讼金额,包括变更减少诉讼金额但拒不减少保全金额的情形;4、与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判决或者确认的事实明显冲突矛盾的情形;5、败诉后明显故意拖延,未及时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的情形;6、结合关联诉讼可判断明显恶意保全的情形。例如二审败诉后立即提起新的诉讼保全案款,新的诉讼又明显没有依据或者起诉后又撤诉的情形;7、在关联诉讼中多次反言,最终导致败诉等情形。

由此可见,认定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的具体理由并不固定,人民法院对该争议焦点的自由裁量权限较大,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当事人的保全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二、如何认定保全错误的经济损失

 

现行法律明确规定了保全错误的法律后果为赔偿损失,但侵权责任的承担需要满足四个要件,即便证明存在侵权行为和过错,还需要考察是否存在损害后果与因果关系。被申请人作为原告主张经济损失主要有以下几类:1、资金占用利息。一般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或者上浮30%—50%;2、被申请人对外融资实际产生的利息;3、被申请人因维护权益产生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等;4、因失去经营机会导致的间接损失;5、被案外人起诉的违约金、产生的亏损等等。

通过对司法判例分析后得知,人民法院以判决方式对被申请人作出赔偿的判例中多数是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结合相应款项因申请人过错被冻结的期限核算资金占用利息。在被申请人的活期存款银行账户被冻结时,因银行存款未实际减少,且银行存款查封冻结期间所产生的银行利息也归被申请人所有,部分法院会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中扣除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将二者之间的差额认定为保全期间的实际损失。

 

三、对保全错误后果承担主体的延伸思考

 

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大多会采取投保诉讼保全责任保险的方式提供担保。被保全人主张保全申请错误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通常会将出具了保单保函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因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属于不可撤销担保,大多法院会依据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判令由保险公司赔偿被保全人的经济损失。即使法院认定申请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保全错误行为,但有保险公司的兜底,也并不能对申请人产生实质的影响,这也导致了许多申请人在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存在消极应诉的态度。

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后,能否对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的实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呢?从保险合同法律关系来看,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进行追偿应当基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因现行法律法规并未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就诉讼保全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追偿的具体情形,大多保险公司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险条款通常将投保人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没有履行“案件重大进展情况”告知义务等事项约定为追偿情形。

 

结语

根据司法判例可以看出,法院对保全错误的认定规则日渐明确和严格,虽然保全错误的法律后果大多由保险公司承担,但保险公司也在避免成为一些恶意保全和虚假诉讼者的兜底工具,申请人并不能对保全错误的责任“高枕无忧”。因此,在诉讼过程中还应当审慎进行财产保全,谨遵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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