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的正式实施,股东知情权作为股东权利体系中的基石,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强化与细化。这一法律变革不仅拓宽了股东获取公司信息的渠道,还提升了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能力与效率,对于构建更加透明、公正的现代企业制度具有深远意义。
一、股东知情权
股东知情权,顾名思义,是股东作为公司出资人,对公司运营状况、财务状况等核心信息享有了解与获取的权利;它是股东行使其他权利(如表决权、分红权、诉讼权等)的前提和基础,也直接关系到股东能否实际参与到公司管理、监督公司运营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一项重要的股东权益。
二、新《公司法》下股东知情权的亮点与突破
1. 知情权范围的扩大
(1)明确股东对会计凭证的查阅权:新《公司法》首次将会计凭证纳入股东可查阅的范围,这一变化极大地增强了股东对公司财务状况的透视程度,有助于揭露潜在的公司财务作假的风险。
【法律规定:新《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2)股东名册的查阅与复印权:股东名册作为公司股权结构的直接体现,其公开透明对于维护股东间的平等地位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规定:新《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子公司资料的穿透查阅权:在特定条件下(如全资子公司),股东有权穿透查阅子公司的相关资料,这有助于股东全面了解集团公司的整体运营情况。
【法律规定:新《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五款“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四款的规定”。】
2. 中介机构代查制度
新《公司法》取消了旧法中关于中介机构代查的多重限制,允许股东完全委托专业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为行使知情权,不再需要股东在场为前提。此举,不仅降低了股东个人行使权利的难度,还提高了查阅的专业性和效率,有助于发现公司潜在的问题和风险。
【法律规定:新《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三、四款“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 明确的行使程序与救济途径
新《公司法》规定了股东行使知情权的具体程序,包括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答复等环节,为股东和公司提供了清晰的行为指引。同时,对于公司无理拒绝提供查阅的情况,股东享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救济途径,确保了股东知情权的可诉性和可执行性。
三、股东行使知情权注意事项
1. 遵守法定程序、合理行使权利
其一,股东在行使知情权时,必须严格遵守新《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确保知情权行使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股东应充分说明查阅的目的和必要性,以赢得公司的理解和配合。
其二,股东应理性、适度地行使知情权,避免对公司正常经营造成不必要的干扰和损失。在发现问题或疑虑时,应通过合法途径向公司提出质询或建议,避免与公司及高管产生冲突或矛盾。
2. 公司拒绝行使知情权时,股东注重收集以下证据:
(1)书面请求记录:保留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的书面文件及送达证明,比如快递回执、邮件或者短信发送记录等,以证明已依法向公司提出请求并说明目的。
(2)公司回复记录:若公司给予股东书面答复并拒绝查阅,应保留回复文件作为证据。注意检查回复文件是否在法定时间内发出,并关注是否在答复文件中阐述拒绝查阅的理由。
(3)沟通记录:若双方就查阅事宜进行了口头或书面沟通,应尽可能保留这些沟通记录,如电话录音、短信、邮件或函件往来等。
(4)第三方记录:若股东委托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协助查阅,可请该第三方机构出具相关证明文件,以证明公司拒绝查阅的事实。
(5)其他证据:根据具体情况,股东还可收集与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相关的其他证据,如财务报告、行业分析报告或其他公开文件等,以辅助证明股东行使知情权的必要性和正当性。
结语
新《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的调整和完善,不仅为股东提供了更加全面、深入取得公司信息的渠道,还能够促进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化和升级。股东应合理、充分地利用这一权利,积极参与到公司治理与监督工作,推动公司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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