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得利益损失指合同履行后债权人所能获得的纯利润。根据交易的性质、合同的目的等因素,可得利益损失主要分为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和转售利润损失等类型。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后,守约方如何向违约方主张赔偿可得利益损失存在举证难度大、法院认定尺度不一致等问题。在本所律师前期代理的案件中,正是因为上述原因法院驳回原告对可得利益损失的诉请。
主要案情:2022年6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一份,协议约定A公司向B公司购买货物10000吨,每吨6000元。合同签订后,A公司按约定向B公司支付了600万元定金并正常支付了第一批和第二批货款。但由于疫情防控实行临时性静态管理措施,导致A公司未能严格按约定时间提货。B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退回了A公司支付的全部货款并扣除了600万元保证金。另,在双方合同签订后至B公司解除购销合同期间,案涉货物的市场价格从6000元/吨上涨至8000元/吨。基于上述,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赔偿可得利益损失2000万元,人民法院认定可得利益损失相关证据不足,无法证实B公司的违约行为给A公司造成2000万元的可得利益损失,最终仅判令B公司返还保证金并赔偿利息损失,没有支持A公司对于可得利益损失的诉请。进一步分析本案,如果B公司遵守合同约定,A公司将案涉货物出售后可获得2000万元的利润,但在本案中,B公司根本违约的成本仅有600余万元,所以B公司宁可违约也不履行合同的供货义务,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2023年12月5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施行后,人民法院对可得利益损失的裁判规则进行了非常详细的规定,加强了对合同守约方利益的保护。根据司法解释第6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确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时,可以在扣除非违约方为订立、履行合同支出的费用等合理成本后,按照非违约方能够获得的生产利润、经营利润或者转售利润等计算。非违约方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并实施了替代交易,主张按照替代交易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确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替代交易价格明显偏离替代交易发生时当地的市场价格,违约方主张按照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确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非违约方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但是未实施替代交易,主张按照违约行为发生后合理期间内合同履行地的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确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践中,当事人关于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主张并不必然获得支持,除受到可预见性规则的限制外,还受到减损规则、过失相抵规则以及损益相抵规则等的限制。可得利益的法定损失赔偿数额为可得利益损失总额减去不可预见的损失减去扩大的损失减去受害人方自己过错造成的损失、受害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以及必要的成本。因此。当事人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可得利益损失和计算方式,在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的情形下,守约方才能有效维护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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