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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十佳案例展播】十佳非诉案例系列四——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

律师简介 主办律师:郭荣德 管委会委员、元正盛业(新源)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 专业领域及业绩: 政府法律顾问、土地及房屋征收、企业破产清算、企业改制及金融业务等。 先后作为和田地区(和田市,墨玉县,于田,皮山等四县一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负责人、伊犁州、新源县、巩留县、特克斯县、霍城县、察布查尔县人民政府与伊犁州那拉提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等多家政府机构法律顾问团成员提供提供法律服务,为奎屯市电业局提供诸多专项法律服务业务。 为投资、融资、收购、重组、清算项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主要包括:霍城县清水河开发区苏新热力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新疆首控凯宏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喀什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喀什中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合并破产重整、吉邦天城锦矿业公司、新源县泰和房地产开发公司、特克斯恒丰粮油购销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的破产案件;新源县水力发电有限公司改制等项目;水利枢纽项目,增量配电网项目等数余起特许经营项目。 协办律师 郝如月 新疆元正盛业 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 陶雪梅 新疆元正盛业 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 推介人 郭荣德 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元正盛业(新源) 律师事务所主任 基本案情 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破产公司)成立于2008年6月2日,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因其自有资金不足,且经营管理不善,致其开发楼盘项目因资金断裂多次停工,拆迁安置户及消费性购房人10年未能入住,拖欠大量债务,最终走向破产。 审理情况 2019年8月12日,X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了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在无资金的情况下,通过收取消费性购房剩余未支付部分房款方式续建项目,现破产公司楼盘项目已施工完毕。期间存在着大量的历史遗留问题需要协调解决,如消防审图合格证因新旧规范无法办理的问题,施工许可证未办理导致消防无法验收的等问题,最终都予以解决。   典型意义   1、本案是清算复工的典型案例。先期开展房屋复工工作,建成后向购房户交付房屋。管理人在法院和政府下达任务的情况下,通过与施工方反复协商,最终通过由施工方先行垫付金额高达2000万元的续建工程款方式,高效完成续建工作。 2、本案是通过府院联动高效推进破产案件处置的典型案例。因消防验收标准新老法规的交替,破产公司因报验时间较晚导致楼盘项目消防图纸尚未出具审图合格,解决这个历史遗留问题的难度也相当大。主要因为消防验收的标准逐年严格,施行“连坐”制度,楼盘项目无法进行验收,经到市住建局、地区住建局、住建厅协调。并将遗漏设计图纸通过各种方式补齐,在获得地区专家审图意见后修改报备,最终获得消防审图合格证。 破产公司涉及非吸案件,异地法院拒不解封,管理人向高院、督导组、最高院反映及投诉,取得法院的高度信任和支持。从高院的不支持解封,到协调异地法院重审重大刑事案件,管理人在其中做了非常扎实的工作。 3、本案是“非货币清偿”高效分配的典型案例。将破产公司楼盘项目商业部分四层按照以物抵债的方式,化解大额优先债权的矛盾。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本案件作为破产公司所在地法院受理的第一例房地产破产案件,不仅对化解该地区长期信访、上访矛盾及解决烂尾楼工程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更探索出了一条政府、法院、管理人联动互信的破产工作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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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正盛业原创 | 政府法律服务中的沟通能力和思维

律师简介:耿宝建 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管委会执行主任、主任办公会主任、高级合伙人。 专业领域及业绩: 政府法律顾问,政府招商引资重大项目投资法律服务,国有企业合规管理和投融资法律服务,企业破产清算和重整,疑难复杂行政诉讼。 参与起草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省市办事处机构改革的实施方案;参与、负责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项目合作协议磋商谈判,协助成功签约并监督履约;成立自治区律师行业专职精准扶贫法律服务团队,全面参与自治区扶贫办、南疆地州(和田地区、喀什地区等)、县市(墨玉县、于田县等)精准扶贫法律实践,提供全过程法律服务,并编著了全国律师行业首部律师参与精准扶贫法律实践方面的《产业扶贫法律服务实务与风险防范》一书,法律出版社2019年10月出版发行;参与青河县砂铁矿生态环境修复治理、伊犁文化旅游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整合改革以及新疆奎山宝塔石化有限公司、阿勒泰青钢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破产重整、清算业务;在律师行业首创信访中介化模式,协助伊犁州多个县市妥善处置多起重大信访事件;参与了多起县、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及社会舆情事件处置化解;参与处置了巩留县、霍城县、昭苏县、额敏县、乌鲁木齐经开区等多起国有土地征收专项法律服务;参与了自治区人民政府、阿勒泰人民政府系列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处理。 政府法律服务在法律服务领域中无疑属于高端复杂的法律服务项目,政府法律服务的特殊性在于律师的服务对象是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律师的要求更加严格和规范。服务的内容涉及社会经济发展的方方面面,对参与服务的律师而言综合素质要求更高,律师如何在政府法律服务中构建完整规范的沟通能力,最终形成符合政府需求的服务思维,是律师深入提供有效政府法律服务的基础。 一、政府法律服务沟通能力和思维如何构建 为政府服务区别于服务一般商业客户,政府法律服务是中国律师行业全新的课题,原因在于我们习惯于用商业思维或者是律师思维套用在政府法律服务中,最终导致服务效果让政府和律师都感受不好,让很多律师很困惑。很多律师认为政府法律服务业务中政府不好沟通不讲法治,从此远离与政府有关的法律服务市场,这种思维定位如果不及时调整将对整个行业的发展形成障碍。结合我本人近二十年政府法律服务的心得和经验,我认为做好政府法律服务的基础方程式为: 政府法律服务成果=思维(定位)x热情(态度)x能力(素质) 二、思维定位决定了如何界定政府法律服务 春节期间张艺谋导演的电影《狙击手》中的主演基本没有知名演员,但全剧呈现的效果仍然十分突出抢眼且深入人心,我第一次感受到影片片尾主题曲播放完毕后观众才起立离开。我们反思观众为什么会这么做?关键核心是影片定位准确,找到了剧情的核心,抓住了观众内心最为柔软的一面,没有哗众取宠,更没有故意制造宏大场面。   政府法律服务思维定位在于律师是否真正明白政府需要什么?纵观中国的历史不难发现,延续至今我国是大政府管理模式,这和西方小政府大社会产生的社会经济发展局面截然不同,政府更加关注人民群众的福祉和全社会利益。我国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在社会治理和法治政府建设步伐中的热情是其他国家和政党无法比拟的。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构建了我国政府特有的社会治理模式。基于此,律师参与政府业务需要有以下思维定位:   一是政府和其他商业组织的本质区别是政治站位不同;   二是政府机构的人员素质和综合能力仍然处于全社会全前列;   三是政府主导经济的方向决定了区域发展趋势和走向;   四是政府法律服务是全体系法律服务的塔尖核心业务;   五是政府法律服务的成果根本上可以改变或者优化社会环境。   只有明确了政府法律服务思维定位,找到政府法律服务的内核和源动力,才能让从事政府法律服务的律师明确方向,敢于面对沟通、谈判和业务困境,才能让律师转换思维走入政府法律服务的核心。 三、热情和态度决定了律师勇于面对从事政府法律服务的艰难险阻 政府业务的特殊性、综合性、复杂性决定了参与服务的律所必须是规模化的大型综合律师事务所,参与律师需要有战略规划思维,区别于服务商业客户的思维,从而找到工作的热情和源点,做好相应的工作态度准备。政府律师的素质和能力的养成是一个长期积淀的过程,是参与律师的天赋、后天努力等因素累积而成。但前两者(思维和热情)是一个普通律师可以立即做到的,只有找到自己做政府律师的热情和正确的态度,才可能勇于面对政府业务的复杂和压力,冷静处置各类政府法律业务和突发事件。 四、政府法律服务的能力和素质是做好政府业务的关键核心   一)沟通能力。在和政府初次打交道的时候,“第一次见面如何给领导汇报工作”、“第一次汇报工作谈哪些工作内容”、“第一次给领导打电话注意哪些事项”、“政府的社交礼仪和商业企业有何区别”、“政府法律顾问在政府是什么岗位角色”......   律师在政府法律服务过程中,极易走入一个法律人的误区,那就是把法律作为解决政府问题的唯一手段和措施,出口张口都是法言法语,无法形成有效沟通,更无法解决政府实际问题。殊不知法律虽然是法律人工作的基石和根基,但法条不是处理政府需求的万能钥匙。很多名校的法学生认为我来自名校,无视客观事件的复杂性,回避了法律和客观现实的有效融合。而政府法律顾问只有充分运用好法律才可以真正做到“良法善治”。   (二)学习能力。在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如何紧跟国家和当地政策、法律法规提高法律服务能力,比如“如何看懂读通政府两会工作报告并学以致用”、“如何充分解读并合理运用政府大政方针政策”、“如何帮助领导快速熟悉政策和法律的核心要件”、“如何在政府法律服务中结合现实案例讲好法律课”、“政府法律服务的法律文书定位和其他客户的区别”......   政府律师的学习压力要远远大于其他领域的律师群体。为了和政府领导同频共振互通有无,必须及时和政府领导保持同步学习和沟通,充分熟悉政府大政方针和重大活动的意义和内涵,从而充分融入政府社会经济发展的各个环节和角落。   (三)角色定位能力。在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应当如何定位自身的角色,如何做一名“敢于说不,善于说行”的律师;政府决策会议期间如何快速拿出疑难问题方案;招商引资突发事件中政府律师可以做哪些核心工作等等。以上对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律师角色定位的思考决定了政府律师的思维模式,更关乎参与律师是否愿意深入其中,为政府利益的荣辱分担压力并勇于作出努力,而不是一名旁观者或局外人。   (四)决断能力。在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我们的服务经验告诉我们:   1、敢于担当并不是牺牲式的野蛮背锅,是经验的判断和理性的推断;   2、善于搭建缓冲带和防火墙是政府律师的天职和基本功;   3、在政府法律服务期间的风险防范和底线思维要始终贯穿。   律师的惯性思维是风险规避意识,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律师的经验和理性十分重要,直接决定了事件处置的全流程是否符合法治理念和思维。政府律师及时找准事件的红线和底线从而大胆协助政府领导决策,是一名政府律师的天职和基本功,但对突破律师底线的任何行为都要大胆抵制。   (五)谈判能力。在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如何看待律师工作量和服务报酬之间的关系,我们始终认为:   1、给政府创造价值的思维才是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压舱石;   2、综合素质随机展示能力是政府律师贯穿全场的基础素养;   3、珍惜每一次见面每一次电话每一次交互是一种习惯;   4、身份互换充当政府的商务代表;   5、政府战略业务从来不能在意时间和金钱得失。   谈判是律师从事商业企业服务的常态化工作,随着政府招商引资和重大项目的开展,政府从中发现商务谈判的重要性。律师前期介入政府业务期间,必然面临如何签订政府法律服务协议,如何收取合适的法律服务费,但如何帮助政府创造价值才是政府律师的关切点。政府律师的能力展示在政府社会经济发展中的点点滴滴,每一次电话每一次交流都是政府律师展示的舞台。   在政府法律服务的大舞台上,只有不断丰富和强大律师队伍的沟通能力和思维模式,才能顺应政府需求,融入各级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当中,展现律师队伍的才华和风采。   年轻人总要回答:这山河用什么刻画。欢迎全行业年轻律师共同来刻画未来政府法律服务的新蓝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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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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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十佳案例展播】十佳非诉案例系列三——某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专项法律服务项目

主办律师:雷建华 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公司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 专业领域及业绩: 企业改制、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人事风险防控,民商事纠纷化解及诉讼。 先后服务的客户机构包括: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和田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金石期货有限公司、新疆新星国有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哈密长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阿克苏红旗坡林果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新疆新业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新疆银隆农业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福润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新疆博望神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亿峰别克、和璐雪佛兰)、新疆克明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新疆克明面业有限公司等。 主办律师:陈飞年 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政府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主任 专业领域及业绩: 政府法律、国有企业、税务、商事诉讼等重大疑难复杂法律事务。 担任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水利厅、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稽查局和木垒县人民政府、于田县人民政府等政府机关法律顾问;为新疆水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新疆新星国有资本投资有限公司等集团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协办律师  张文君 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劳动人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宋欣迪 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 苏比伊努尔·托合艾提力 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 推介人 宋欣迪 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 一、案例简介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某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内部控制,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某公司特制定《某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实施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工作。 按照某公司前期的介绍和公司的内部制度建设和防控体系建设需求,此次内控体系建设,拟涉及或包括组织架构(公司治理结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公司管理、采购业务、资产管理、财务报告、全面预算、合同管理、审计、法务、内部信息传递和信息系统等在内的公司运营管理的全过程,包括各个层面、各类业务、各项制度流程,涉及面广,内容庞杂。 二、工作模式 本次专项服务采取了三段式工作模式:   (一)调研摸底工作 该阶段工作的主要目的在于对某公司具体情况进行摸底分析,方便推进后续工作。   (二)初步形成《内控手册》 该阶段工作的主要目的在于如何运用有效的手段和方法整改公司内控缺陷,通过调研分析,为公司量身打造《内控手册》,加强公司内控体系建设,使得公司对人事、财务、资产、工作流程形成有效监管。   (三)辅导实施工作 该阶段工作的主要目的在于运用法律工具和从法律的角度,辅导实施《内控手册》,并视需要对实施过程当中发现的问题或冲突进行优化,尽量完善执行方案和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本次专项法律服务项目历时一年,前后共8名律师投入工作,最终形成结合公司实际、涵盖公司运营管理的各个方面的管控体系。共计1000余页的《内控手册》内容包括公司治理、党群管理类、行政综合管理类、人力资源管理类、财务管理类、纪检监察类、投融资管理类、审计风控类、工程管理类,共计九个章节,还包含《内控手册》所涵盖的各部门、各岗位的《岗位职责》,以及《内控手册》实施的全部操作流程指引图表。 三、服务效果 本次专项法律服务项目在服务律师多次沟通、充分了解公司实际运营状况、人员与岗位设置的情况下完成,贴合公司具体情况,保障了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开展,有效防范监控公司内部风险的发生,有助于公司战略实施。 在整体内控体系建设完成之后,使得公司能够及时发现内外的风险因素,帮助相关人员采取相应的措施及时处理潜在的风险;可以帮助管理者客观地评估当前的经营状况,制定合适的经营战略和策略;也可以使业务人员更加熟悉工作流程,避免工作中的失误。 完善的内控体系能够实现对公司内部风险的监控,包括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一方面,根据正常的工作流程,内控部门人员需要对公司的风险易发区域进行清理。例如,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公司可能存在人员结构不合理、人才引进和退出机制不完善、人才晋升和培训方案不规范等问题,公司内部控制系统能够及时发现这类问题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 另一方面,完善的内控体系有助于控制财务杠杆的增长率,降低公司的财务风险。公司可以通过合理规划,选择资金成本较低的融资方式,加强筹资与投资过程的匹配程度,增强资金调度的灵活性。 加强公司内控体系建设,提高了公司经营效率,有助于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的目标。在总体战略层面,公司内控体系的输出信息有助于高层管理者了解公司未来的发展方向和市场预期的变化,减少不确定性;通过适当的控制流程设计,公司可以发现公司各职能部门的低效率情况,对不合理的业务流程进行适当的修改,提高职能层战略的实施力度。 为方便决策、减少经营成本、提高效率,增强总、分公司,母、子公司之间的管理效能与信息传递,内控体系建设可作为公司的首要选择。该类型法律服务市场需求潜力巨大,可以作为律师提供公司类法律服务的亮点与重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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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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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十佳案例展播】十佳非诉案例系列二—章某与新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阿克苏某单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件

主办律师:田辉 · 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主任办公会副主任、高级合伙人、争议解决专业委员会主任 工作经历: 田辉律师曾担任公职律师,积累了较为丰富的行政及民商事诉讼业务经验,同时兼具行政管理业务和组织人事工作经验;从业期间,先后为多家机构或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涉及行政机关、国有企业、大型股份制公司、中小私营企业等。田辉律师在熟练掌握律师工作技巧的同时,兼具熟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流程及工作规则的能力,能够较好的配合顾问单位提供针对性的法律服务及法律咨询。 衣  壮 协办律师 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龚煜博 推介人 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 案情简介 2017年3-4月间,再审申请人章某(原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与再审被申请人(原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达成口头协议,由申请人章某垫付案涉工程七标段7#8#楼投标保证金、650万元并在中标后组织具体施工。章某如数交纳七标段投标保证金后,被申请人新疆某建设工程公司中标该七标段工程,并与案涉工程发包方阿克苏某单位签订书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计价方式为工程量清单计价。后被申请人新疆某建设工程公司告知申请人工程前期为全垫资工程,且七标段8#交由案外第三人组织施工,章某只能施工7#楼工程,条件是同意章某不予交纳7#楼实际施工的企业管理费,但双方始终未签订书面协议。后再审申请人章某组织人员进场并全程对7#楼工程现场实施现场管理,购买材料、人工工资从新疆某建设工程公司走账但需经章某审核同意。2018年1月,7#楼完成五方验收竣工交付,新疆某建设工程公司以承包方的名义与发包人阿克苏某单位经第三方审价确认7#楼工程款总价为29630070.91元。施工期间,除新疆某建设工程公司以自身名义支付部分材料款及人工费之外,章某仅于案涉工程竣工交付后收到262万元,其中,62万元转款备注为借款,200万元未注明用途。   2019年9月,申请人章某因新疆某建设工程公司在已结付全部工程款的情况下,长期不与章某结算7#楼剩余工程款,遂将新疆某建设工程公司、阿克苏某单位共同诉至阿克苏市人民法院。诉请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工程款8971988.46元、判令新疆某建设工程公司退还保证金450万元、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逾期付款利息770148.6元。被告新疆某建设工程公司否认章某的实际施工人身份,主张7#楼施工系新疆某建设工程公司自行组织完成,章某系其聘用人员从事现场管理,主张支付的312万元全部为保证金,并不予承担逾期利息;阿克苏某单位主张与其无关,举证其已履行完毕工程款支付义务。阿克苏市法院经多次开庭审理,作出(2019)新2901民初一审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新疆某建设工程公司向章某支付工程款8971988.46元并退回保证金450万元,驳回章某其他诉讼请求。新疆某建设工程公司不服,上诉至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受理后,经庭审审查,以一审法院未查明案件事实为由,作出(2020)新29民终民事裁定书,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二审法院在审理期间,曾组织双方当事人对账并分别作出调解笔录和调查笔录,认定双方无争议对账金额为23686237.13元,但双方均在签字时备注该调解笔录不能作为庭审证据使用。   2020年10月,阿克苏市人民法院另组合议庭重新开庭审理,原告章某诉讼请求无变化,被告新疆某建设工程公司及阿克苏某单位抗辩理由均无变化,双方在原一审举证的基础上,均增加新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阿克苏市人民法院结合二审法院组织双方调解及调解笔录的情况,认定双方结算金额为23686237.13元,遂于2020年12月作出(2020)新2901民初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新疆某建设工程公司支付章某工程款6462330.23元,以及保证金450万元,驳回章某其他诉讼请求。被告新疆某建设工程公司再次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于2021年5月受理立案,二审期间,新疆某建设工程公司依据审价结算报告确定的7#楼总造价,口头主张审价报告计算的案涉7#楼工程款中,包含管理费2975726.15元、规费945487.79元、税金2916873.49元,以章某系实际施工人不具备相应建筑施工资质,要求给付企业管理费、规费及税金等间接费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遂作出(2021)新29民终民事判决书,改判新疆某建设工程公司支付章某工程款1105746.35元及保证金450万元,驳回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章某难以接受二审判决结果,经人介绍后,委托本所田辉、衣壮律师代为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办案经过   接到委托人章某的咨询后,我们认真分析了本案历经二轮一审及二审的证据材料、庭审笔录及裁决书,查找并告知章某本人原二审判决中存在的明显瑕疵及其原审程序代理律师在诉讼中的疏漏。经综合分析后,我们认为本案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极大可能会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因此,在向章某本人详尽梳理案情及分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涉及实际施工人身份认定、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行业规范、及现阶段审判案例中的司法导向后,章某本人决定委托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代理其启动再审程序。   办理委托代理手续后,我们迅速再次认真研判该案的情况,梳理二审法院判决的重大瑕疵,起草书面再审申请书。再审申请书交章某本人查阅后,其本人甚为满意,督促尽快启动立案程序。2021年9月3日,衣壮律师在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顺利立案并取得受理通知书。   2021年11月18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四庭通过网络组织线上听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听证中均充分表达了己方主张,申请人章某认为原二审法院判决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并适用法律错误,将以综合单价为依据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形成的工程造价,采信新疆某建设工程公司单方提出的间接费、规费、税金金额,并全部判令由新疆某建设工程公司取得,新疆某建设工程公司在未实际参与7#楼施工管理的情况下,将本该由其自行施工的项目转包给申请人章某,该转包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无效行为,章某作为实际施工人,在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前提下,有权利比照施工合同约定的价款要求新疆某建设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且双方并无关于企业管理费收取标准及方式的书面约定,若新疆某建设工程公司按照二审判判决取得企业管理费、规费,则事实上支持了新疆某建设工程公司违法转包后的不劳而获行为。新疆某建设工程公司则继续主张7#楼由其自行施工并管理,否认章某实际施工人身份,拒绝履行工程款支付义务。阿克苏某单位继续主张案涉争议与其无关。庭审时,合议庭主持调解但新疆某建设工程公司态度坚决拒绝调解。   听证结束后,主办律师田辉与审判长通过工作电话进行了有效沟通,充分表达了本案原二审法院二次作出裁决的观点及过程,转达了申请人章某本人对发回原二审法院指令再审的担忧,担心直接发回原二审法院后可能依旧会与原二审裁决结果变化不大,再审申请人章某在二轮诉讼期间,经历父亲离世、夫妻感情破裂的人生低谷,遭受巨大的心理及经济压力。因此,希望再审法院能够在客观公正的基础上,考虑再审申请人章某的顾虑和担忧,尽量不发回原二审法院再审。后再审合议庭组织双方调解但无果。2021年12月8日,申请人章某本人收到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1)新民申民事裁定书,裁定案件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审。2021年12月20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四庭依法公开审理(2021)新民再案件,庭审中,合议庭当庭结合已查明事实确认了章某系案涉七标段7#楼的实际施工人的事实,并当庭再次组织双方调解,但终因调解方案差距悬殊未形成最终意见。 结果与启示 结 果 截止提交本次评选之日,审判监督民申程序已终结,审判监督民再程序尚未作出裁决结果,但无论结果为再审法院直接改判,还是发回原一审法院重审,均已基本完成委托人章某委托之目的,即:撤销原二审生效判决,改变裁决结果。再审程序中,代理律师积极与委托人沟通,在取得委托人支持理解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精神,大胆开展诉讼程序的质证及辩论,与合议庭主审法官主动通过工作电话沟通交流,取得实质性的效果,为再审法院作出再审提审决定提供了充分依据。 启 示 本案系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在两审终审制的背景下,通过依法申请再审,有效纠正了原二审法院的不当判决,得到了较为理想的提审裁决结果,对委托人章某的利益提供了有力保护。本案代理的阶段性成功,依托于参与律师的尽力而为,得益于与办案法官的正当有效交流,取决于再审法院依法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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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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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正盛业(库车)律师事务所陈青云律师开展水行政执法程序合规专题讲座

为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效能,全面宣传贯彻水行政执法合规程序,1月21日上午,元正盛业(库车)律师事务所陈青云律师受库车市水利局邀请,为库车市各乡镇综合执法支队开展水行政执法程序合规专题讲座,参加讲座的人员有市水利局相关业务科室及各综合执法支队工作人员。 本次专题讲座陈青云律师针对水行政执法程序合规中明确的行政执法流程、行政执法送达告知、行政处罚的概念、行政强制措施特征及种类、水利部门行政执法种类、完善行政处罚体制、确立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法律地位、明确行政处罚无效情形及规范执法程序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解读。 陈青云律师就学习贯彻水行政执法程序合规提出三点意见:一是提高认识理解执法中程序合规的意义,贯彻落实好行政执法程序合规赋予的职责要求;二是进一步加强学习,让法律要求入心入脑,落实依法行政的主体责任,不断加强改进执法,规范执法行为;三是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动水行政执法程序合规落地落实,做好执法流程新旧衔接,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确保水行政处罚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通过此次讲座分享,与会人员进一步了解和掌握了水行政执法程序合规在行政处罚中的适用原则、实施程序、决定执行和监督机制上所体现出的新理念和新内容,为全面提升本地水行政执法能力水平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本次学习也激发了大家学法的积极性和守法的自觉性,增强了法治意识、用法观念和依法行政的能力。 元正盛业(库车)律师事务所全体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将继续投身于依法行政专题讲座工作中,为本市依法行政工作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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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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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十佳案例展播】十佳非诉案例系列一——某法律顾问公司董监高履职专项培训项目

为充分展示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诉讼及非诉讼业务水平,展现律师风采,树立元正盛业律师执业样本,结合律所服务质量评比,2021年12月28日,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了2021年度十佳案例评选活动。 最终经过各团队激烈比拼,评委分别从专业性、办案经验、沟通、合作及学习等方面评选出十佳诉讼、非诉讼案例各10个。从2022年1月17日起,我所将在微信公众平台上对入选的十佳案例进行展播。 主办律师:闫建军 · 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委员,高级合伙人。 工作经历: 闫建军律师执业25年,有丰富的诉讼及非诉业务经验,做过大学兼职讲师和近十年的电台法律节目主持,有管理律师事务所及大型企业的实务经验,期间担任过多家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务,擅长将法律融入企业的管理和具体经营活动中,多年来一直专注研究企业的风险管理,规范经营,制度建设等公司运营实务。担任首席法律顾问的国有大型企业有:新疆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克拉玛依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另担任近百家民营企业的法律顾问。 马  莉 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争议解决专委会副主任 乔  政 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 南雪莲 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 郑龙 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 吕古鑫 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 律师助理 一、案件简介   2021年9月3日,闫建军律师受某法律顾问公司邀请,为其经营管理层开展董监高履职的专项法律培训工作。客户公司希望通过此次专业的法律培训,借以帮助集团公司及分子公司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明确权责范围,提升履职能力,特别是依照法律规定实际履职,从而帮助集团公司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收获专项法律知识、得以提升履职能力,进而使公司收获一批较高法律素质的高管队伍,提升公司整体软实力。   二、服务过程 1、明确客户目标 闫建军律师对此次培训尤为重视,在与客户公司深入沟通后,确立了此次培训的目标为提升董监高依法履职能力、防范董监高履职风险、结合法律与公司实际帮助董监高解决工作困惑、提升公司依法治企能力。 2、组建服务团队 本次培训项目基础工作量较大,培训内容需贴近客户公司经营实务,具有较高的专业性和实操性,为较好的完成培训工作实现客户培训目标,专门组建了服务团队,主办律师包括闫建军律师、马莉律师、乔政律师、郑龙律师。 3、设定培训内容框架 团队成员对课件主题反复讨论论证,不断修改完善课件框架,最终决定从如何正确理解董监高的岗位职责、董监高如何正确认识党的领导、董监高应当掌握的法律及政策、董监高如何依法履职、董监高履职风险提示、董监高履职风险防范策略以及纪委、监察部门对国有企业及董监高的监管要求7个层面进行讲解。 4、制作课件 服务团队分工合作,全面检索文献资料及法律法规,甄选重要资料的核心内容,编入培训课件中,针对课件内容及展现效果不断精心打磨,最终制作完成培训课件。 5、培训授课 培训过程中,主讲人闫建军律师除对授课内容进行了详细讲解,还运用多年经营管理经验,结合客户公司实际经营活动举例讲解培训要点,以生动的授课方式,帮助听课人员得以较好的掌握学习内容。 6、制作衍生服务产品-《董监高工作实务指导手册》 除授课之外,服务团队共花费近两百小时共同设计编制了《董监高工作实务指导手册》,该手册针对企业董监高履职相关的各类实际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提供了企业董监高履职所涉各类文件模板,对现行有关董监高履职的法律法规进行全面检索和总结,并对董监高各类履职风险进行了提示,借以帮助客户公司将本次培训所学知识实际运用到具体的工作当中。 7、培训成果 一方面,通过培训授课和操作指引手册,帮助客户公司董监高得以明确权责范围,提升了董监高履职能力,帮助其将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内容运用到实际工作中,促进公司管理机构依法治企水平的提升,达到了降低国企法律风险的核心目标;另一方面,服务团队以授课为契机,增加了自身对董监高履职的相关知识储备,提升了客户服务能力,得以较大程度的提升该类非诉业务的法律服务能力。   三、服务亮点 1、通过授课实现律师宣传,进而拓展其他非诉业务 律师开展法律讲座、培训等授课活动是宣传自己的极好方式,但真正通过授课充分达到宣传目的,并借此成功开拓非诉业务的情况并不常见。本案例即是通过专项培训,获得组织者和听众的一致认可后,成功开拓了企业法律体检和编制《董监高工作实务指导手册》专项业务的成功案例,可作为将培训活动转化为业务拓展的典型案例。 2、借用培训授课深挖客户需求,增加业务收入 客户公司的原需求是委托律师对其公司职员进行培训并达到相应的培训目标,服务团队在沟通过程中发现,客户公司除希望受众能强化责任意识、增加相应知识储备外,更需要知晓如何将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要求具体落地实施,为此,服务团队提出编制具有实操性的工作指导手册,以满足客户公司此次培训的深层次需求。该意见获得客户公司的高度认可,也大大增加了服务团队此次培训业务的收入。 3、《董监高工作实务指导手册》本身即具有很大的推广价值和意义 在企业的实务经营过程中,特别是某些企业中仍存在管理团队业务能力偏弱、法律规范及制度意识淡薄的问题,因此这些公司十分需要与业务相关的实务指导用书。但目前市场中,具有如此细致、可操作性的书籍非常少见,而律师结合法律服务和商业意识,深入业务,可以根据客户需要定制完成实务指引手册的编制工作,属于一种待开发的新业务。该类出具实务指导手册工作的市场需求较大,工作收益也很可观,因此,若将实务指导手册业务大力推广,对律师团队进一步宣传,深深“扎根”客户,不断拓展业务,具有及其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4、本业务的团队合作模式具有很高的推广价值 本次服务团队在分工合作过程中,是以闫建军律师为核心,其他助理律师协同开展相关工作,一方面,在闫建军律师的指导下,助理律师在拔高思维,拓宽思路,增加知识储备、强化检索及课件制作能力等方面均有较大提升,有助于助理律师和初级律师的锻炼和快速成长;另一方面,组建团队进行业务合作,能够加强律师之间的交流与配合,因此该类业务合作模式具有很高的推广价值和深远发展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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