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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正盛业原创|陈飞年 行政协议的理解与适用

公法与私法的区分,是法律分类的重要方法之一。在传统的认识上,公法和私法呈现泾渭分明的状态。基于行政协议具有“行政性”和“协议性”的双重属性,长时间以来,对于行政协议是纳入公法调整还是私法调整一直存在争议。 2019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行政协议司法解释”),明确将全部的行政协议都纳入公法调整,在行政协议诉讼案件的审理依据上明确可以同时适用行政法律规范和民事法律规范。这种模式,打破了对公法和私法进行严格划分的传统认知,使得私法的基本原则、理念、方式有机会嵌入到了传统的公法领域,构建了解决行政协议争议的新格局、新规则、新思路。 一、行政协议的范围 --行政协议定义。行政协议又称行政合同、行政契约。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第一条将行政协议定义为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 行政协议包含以下四个方面要素: 一是主体要素,即必须一方当事人为行政机关; 二是目的要素,即必须是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 三是内容要素,协议内容必须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 四是意思要素,即协议双方当事人必须协商一致。 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是很难界定的,这里就需要引入行政优益权,行政机关享有的行政优益权大体包含以下权利:一是具有优先选择合同相对方的权利;二是合同对行政协议的履行具有主导权和监督权;三是单方解除、变更合同的权利;四是制裁权。 --行政协议的范围。2014年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十一)规定“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这是行政协议的法律渊源。看完行政协议司法解释全文,其中第二条对于行政协议范围的规定给我们最直观冲击,扩张了我们对行政协议的认知,通过列举加兜底的方式明确了行政协议范围: 1、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颁布的《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明确特许经营是指政府采用竞争方式依法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如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城市轨道交通和其他公共交通;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等都属于政府特许经营。政府特许经营最核心的就是通过授予经营权获得收益,大部分特许经营都存在着收费权的授予。 2、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土地、房屋征收征用比较常见,大部分律师都比较熟悉,在此不过多赘述。 3、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 这与最高院此前的有关司法解释是不一致的,比如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合同以前是纳入民事诉讼范围的。自然资源包含土地、海域、草原、林地、矿产、能源等,也即意味着上述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全部属于行政协议,纳入行政诉讼进行调整。 4、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 国家定义房子是用来住的,尤其要保障住房困难群众住有所居。长时间以来,各级政府也投资建设了大量的保障性住房,但是对于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存在着不公开、不透明等暗箱操作的问题,根本原因是没有建立保障性住房分配的有效监督机制。把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明确为行政协议,纳入行政诉讼进行调整,意味着保障性住房的行政管理部门要对保障性住房分配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尤其是分配机制是否公平、公正、公开,将有效的督促保障性住房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 5、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 由于尚未出台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PPP协议)的相关法律法规,导致对于采用何种方式解决相关争议处于不明确状态,也使PPP项目出现了很多乱象,“假PPP”或者“违规的PPP”出现,基于上述考虑,这里设定了限定条件。合法合规的PPP项目协议都应该属于行政协议,因PPP项目协议是政府为了履行行政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订立的,其涉及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保,农业,林业,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等公共服务领域。 6、其他行政协议    这是一个兜底条款,意味着除了上述列举的五种协议外,还存在着其他协议属于行政协议。需要思考还有哪些协议属于行政协议? --行政协议判断标准。识别行政协议的实质标准,即协议的标的及内容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判断:是否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是否为了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是否享有行政优益权。是否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为判断行政协议的本质要素,只要符合该要素,所涉协议即为行政协议,而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和享有行政优益权为辅助要素。政府存在大量的招商行为,因招商签订的招商投资协议是否属于行政协议?从主体要素来说,招商投资协议一般都是政府及相关部门与投资商签订的,符合一方主体为行政机关;从目的要素来说,招商投资都是政府为了发展当地的经济,属于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从意思要素来说,一般都是双方协商后签订,符合当事人协助一致。那么判断招商投资协议属不属于行政协议的最关键的要素就是内容要素,如果只涉及政府提供相关审批服务和对项目推进予以协调等,未涉及政府给予优惠政策、支持财物等的,那么就未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不属于行政协议;反之则属于行政协议。 --行政协议排除范围。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第三条明确了两类协议不属于行政协议,一是行政机关之间因公务协助等事由而订立的协议,由于协议双方主体均为行政机关,属于内部协议,不符合行政协议最基本的主体要素;二是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此协议受《公务员法》进行调整,不符合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本质要素。 二、行政协议最终纳入公法调整的原因 从第一部分内容来看,行政协议的范围是很广泛的,但是为什么行政协议司法解释要把行政协议最终纳入到了公法调整,是我们必须研究的问题,弄懂这个问题才能从本质上理解行政协议的新格局、新规则、新思路。 ---我国将行政协议一开始纳入了私法调整的原因。一是与我国管理体制有关。长久以来我们的政府是管理型政府,实现计划经济,政府包打天下,没有公私合作的理念。二是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有关。将行政协议纳入行政诉讼就会涉及到国家赔偿的问题,但是我国经济长期处于不发达水平,国家财政收入有限,加上依法行政水平不高,将行政协议纳入行政诉讼范围势必会导致财政压力增大。三是与国家财税体制有关。由于过去预算管理不严格,致使很多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都存在着大量财政预算外收入,不接受审计和纪检部门监督,这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小金库。基于小金库的存在,使各级地方政府及相关单位是有能力来承担相应的责任。 ---行政协议最终纳入公法调整的原因。一是与政府职能转变有关。随着市场经济的推进,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尤其是城镇化不断扩张,管理型政府已经不能满足社会公共服务的需求,管理型政府向法治型、服务型政府转变,公私合作逐步增多,行政协议行为需要有效规范。二是与反腐败有关。我国从“十八大”开始进行强有力的反腐,我们在反腐败过程中发现成就腐败最大根源在于公权力部门被私营业主俘获,直接侵害着公共利益。因此国家推进了“受贿行贿一起查”,实践证明效果比较好。三是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关。我们国家在公共资源配置方面的最大问题就是不公平、不公开,导致暗箱操作、权力寻租层出不穷,使得社会问题凸显,社会风气变坏,有必要建立公开、透明的竞争机制。 ---私法调整的局限性。一是私法更强调意思自治,一旦合同签订,双方就必须遵照执行;二是合同具有相对性,审查以诉讼请求为限,不会进行全面审查。 ---公法调整的优越性。一是公法优先保护公共利益,如果当签定一个行政协议侵害公共利益的时候,就有可能被确认为无效或者不可解除。二是行政法重要原则是公平、公开原则,如果在行政协议签订过程中没有公平的对待所有的竞争者,你就有可能成为被告;如果暗箱操作,没有公开进行,那么有可能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三是全面审查原则,纳入行政诉讼对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各个环节进行全面的审查,如果出现违法行为,那么该确认无效的就确认无效,该撤销的撤销。四是明确救济途径,减少法院推诿,使得行政协议争议得到有效处理,有利于保护私营主体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协议诉讼案件的前景 行政协议纳入了行政诉讼范围,审理依据兼用民事法律规范,构建了新格局、新规则、新思路。我们有必要以行政协议诉讼案件前景为衡量标准,对行政协议有一个全新的认识。 --管辖的确定性。过去的行政协议纠纷解决存在着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商事仲裁等多种途径,但是行政协议司法解释明确了行政协议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约定仲裁管辖无效(除我国缔约、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这就使得行政协议纠纷救济途径排除了民事诉讼和商事仲裁方式。比如在过去的PPP项目协议中,很多专家都认为应当约定仲裁条款,高效解决相关争议,但是这些约定现在都是无效的。因为救济途径暨管辖方式的确定,意味着过去进入民事诉讼和商事仲裁的行政协议争议将回到行政诉讼中来。 --原告范围的扩大。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恒定为被告,不能主动提起行政诉讼,只有原告才可以主动提起。因此要想使行政诉讼案件大幅增加,那么最简单的方法就是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原告的范围。行政协议司法解释明确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在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中的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就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这无疑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大幅扩大了原告的范围。如投标人过去参加行政协议的招标,招标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时,投标人仅能向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质疑或者投诉,对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理行为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不能直接对招标人提起行政诉讼。这种制度的设计使得真正需要承担责任的招标人不需要直接面对,这也使得招标人未受到应有的监督。但是,行政协议司法解释打破了这一局面,投标人只要认为其公平竞争权受到了损害,就可以直接对招标人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由招标人直接来承担责任。如有几百家企业参加来投标,就意味着这几百家企业都可以直接对招标人提起行政诉讼,招标人需要对招标行为的合法性来承担举证责任,如被确认违法,就有可能涉及行政赔偿,那么相关人员也将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相应的责任追究。新的规则,给我们带来了新的思路,体现着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将会倒逼招标人进一步规范招投标行为。 --适用时间的溯及既往。行政协议司法解释规定“2015年5月1号之后订立的行政协议都可以使用本司法解释”,意味着自2015年5月1号以后订立的行政协议都需要通过行政诉讼解决。同时,对于因履行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参照民事诉讼时效确定,那么意味着适用3年的民事诉讼时效,是否还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因此,只要发生了行政协议争议纠纷,都有可能被提起行政诉讼。 --诉讼成本的下降。按照行政诉讼案件诉讼费标准,一般行政案件诉讼费标准是每件50元。相比较以往通过民事诉讼或者商事仲裁,无疑诉讼成本下降的明显。尤其涉及PPP协议或者国有自然使用权出让协议,通常诉讼标的都较大,在诉讼成本上将会体现的更为明显。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提起诉讼的,诉讼费用准用民事案件交纳标准”,但是该司法解释已经被废止。 --行政机关非诉强制执行的影响。 就我国现状而言,大部分行政机关领导是不愿意主动提起诉讼的,直接导致行政协议中相对方违约很难承担相应责任。行政协议司法解释明确了行政机关对于协议相对人的违约行为可以作出决定通过非诉强制执行让违约相对方承担责任,行政机关有了解决违约问题的新通道。同时,如果行政相对人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那么就会面临强制执行,那么势必会使行政相对人通过提起复议或者诉讼的救济途径,阻碍强制执行的发生。 综上,行政协议司法解释将行政协议全部纳入行政诉讼程序,同时适用行政法律规范和民事法律规范,构建了解决行政协议争议的新格局、新规则、新思路,必然会导致行政协议诉讼案件的增加。基于行政协议跨越了公法和私法,要求从事相关法律实务者需要具备综合运用行政法律规范和民事法律规范的能力,但是由于法律实务者普通缺乏对行政协议的新格局、新规则、新思路的认知,使得具备综合运用行政法律规范和民事法律规范的法律实务者较少,这也意味着行政协议诉讼案件在短时间内不具备大幅增加的可能性。但是,行政协议司法解释已经从2020年1月1日开始施行,行政协议的新格局、新规则、新思路已经确立,可以预测不远的将来,它将与单纯行政行为共同构成行政诉讼的两大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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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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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击疫情 持续充电——诉讼业务专业委员会线上专题培训

2020年已经进入3月,冬雪开始慢慢融化,疫情也在渐渐好转,有些地区已经开始陆续复工,新疆部分行政事业单位也逐渐复工,但我们仍在等待疫情结束。在没有完全放松警戒前,我们仍要宅家抗击疫情,同是我们也在持续充电,充分利用时间进行学习,提升业务水平。 龙珊律师:如何维护预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 3月2日,新疆元正盛业(伊宁)律师事务所龙珊律师以《关于抵押权预告登记相关问题探讨》为主题进行分享。本次分享龙珊律师是以自己办理的一起抵押权预告登记案件为主,介绍了预告登记的概念,通过对关于抵押权预告登记的通说观点以及相关案例的检索,论证了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效力不等同于抵押权效力的观点。在此情形下,提出了如何保护预抵押权人合法权益的思考,并阐述了自己的思路。通过这个案例,龙珊律师对如何从根源上避免出现这样的问题提出了几点建议。最后,龙珊律师抛出了两个问题供大家探讨。 随后与会律师针对龙珊律师所述案件进行了激烈的讨论,结合最高院司法观点及相关文章的论述,发表自己的观点。从预抵押权可排他性地对抗他人针对系争房屋的处分、系争房屋原权利人所出证明为恶意、对已经交付并且支付大部分房款的房屋具有物权法律效力等几个方面提出了几点意见,为龙珊律师接下来的诉讼提供了方向和思路。鉴于预抵押权实现的困难程度,作为顾问律师,在顾问单位对外进行担保时,应当充分考虑可能发生的不利后果,提示公司尽可能接受优质资产进行抵押,避免发生预抵押权无法实现的后果。 隋洪安律师:如何进行部门建设? 3月3日,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诉讼业务委员会隋洪安律师以《部门规划设想暨业务经验》为主题进行了分享。隋洪安律师是一位执业多年的资深律师,结合曾经作为诉讼部负责人的工作经验,从律师的定位、律师的阶段以及自己所思考的团队构成入手,分享了自己对于如今诉讼业务委员会部门规划的设想。对于律师的定位,隋律师总结律师应当是最懂社会的人。律师的阶段方面,隋律师划分为四个阶段,即专业化律师、职业化律师、行业化律师以及精英化律师,四个阶段层层递进,准确阐述了一名律师的成长历程。 隋律师表示,人必先自助而后人助之,人必先自强而后人强之,没人会把业务交给比自己差的人。因此我们必须首先加强自己的业务水平,才有能力与其他部门谈合作。隋律师从设想的八个业务领域谈了如何加强团队建设,每个业务领域都进行了自己的分析,并说明了应当着重考虑的业务点。最后隋律师分享了做诉讼业务的经验,从庭前准备、庭审进行、庭后工作、文书送达四个方面,结合孙子兵法和多年的诉讼经验,给我们进行了经验分享和介绍。隋律师的倾情分享不仅让年轻律师受益匪浅,对有一定诉讼经验的律师也有很多参考和借鉴意义,与会律师都表示意犹未尽并且收获满满。 杨涛律师: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律实务 3月4日,新疆元正盛业(伊宁)律师事务所杨涛律师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律实务》为主题进行分享。本次分享通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基础知识点与案例相结合的方式,对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律实务的问题进行了讲解。介绍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分类讲解土地使用权期满后的处理方式,并对期满后地上物的归属问题作了说明,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即无偿归国家所有。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杨涛律师以出让方式为主,讲了协议出让与公开竞价方式的相关法律规定,并且对使用权的收回与流转问题进行了讲解。 最后杨涛律师结合净地交付、变更土地用途以及名为合作实为转让合同纠纷的三个案例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讲解。其中第三个案例一波三折,历经多个程序,判决结果大翻转的精彩程度让与会律师回味无穷。最后杨涛律师表示,虽然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大多比较疑难复杂,但是再难都离不了运用基础法律知识来解决,只要愿意付出努力,运用执业技能、聪明才智深入研究,就一定能够找到案件的突破口,进而给客户带来利益,最终受益的也是我们自己。 闫建军律师:诉讼案件如何营销? 3月5日,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闫建军律师以《关于诉讼案件营销的思考和建议》为主题进行了分享。闫律师结合自己多年的工作经历,从商业思维的角度分享了诉讼案件的营销重点、案件的可能来源、营销的关键点、如何营销、以及律师营销过程中应当具备的能力、如何具备商业思维等内容。闫主任认为,应当将企业类诉讼案件作为营销的重点,并结合自身经验分享了如何在短时间内征服客户的方法。最后结合自身经历又分享了如何快速获取客户的信任、如何谈判以及如何谈律师费用等问题。 闫律师今天的分享是对多年经验的总结和归纳,语言朴实,却又干货满满,需要反复琢磨。讨论交流环节,与会律师针对分享过程中讲到的内容进行了请教,闫律师一一作出了解答并分享了自己的观点。针对今天闫律师分享的课程,与会律师纷纷表示受益良多,并热切期盼经验丰富的闫律师多为大家进行执业经验的分享,为大家提供难能可贵的学习机会。多对年轻律师进行培养,致力于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打造为一个包容、向上、和谐的环境和平台。 洪霞律师:银行类诉讼业务实务分享 3月6日,新疆元正盛业(伊宁)律师事务所洪霞律师以《银行类诉讼业务实务分享》为主题进行分享。本次分享洪霞律师以对邮储银行多年的常年法律服务以及办理的相关诉讼业务为主,对办理银行类诉讼业务中遇到的问题以及相关经验作出的总结进行了分享。银行是一个规矩多、任务重、风险大、监管严的行业,那为何会有许多对银行的高金额罚款?洪霞律师认为,是因为银行工作人员出现了道德风险。对此,洪霞律师讲解了实践中几种银行工作人员高发的刑法罪名,并以实际案例进行佐助。 洪霞律师以经办的三起案例进行说法,结合做邮储银行法律顾问期间遇到的问题进行经验分享,提醒年轻律师办理银行类诉讼业务可能发生的的陷阱点,并多次强调对于银行抵押贷款纠纷应当及时提醒当事人做好保全,为与会律师办理此类业务提供了参考,避免风险。洪霞律师表达清楚、思路清晰的精彩分享获得与会律师的一致好评,讨论阶段,与会律师表示办理银行类业务确实存在风险,并提醒各位律师为银行提供涉法涉诉类咨询一定要谨慎,做好自我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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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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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链金融风险防范

一. 供应链金融产生的背景 随着大工业时代社会分工的细化,核心企业通过其优势地位要求供应商赊销或要求经销商提高销售回款效率,伴随着“中国制造2025”计划的实施,供应链金融越来越多的运用在核心企业上下游的买卖活动中,提高供应链的运转效率的同时也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提供了一条有效的解决途径。 二. 供应链金融的概念 在定义供应链金融之前,先了解供应链的概念。《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84号)将供应链定义为:供应链是以客户需求为导向,以提高质量和效率为目标,以整合资源为手段,实现产品设计、采购、生产、销售、服务等全过程高效协同的组织形态。 供应链金融作为供应链管理的分支,是以核心企业为依托,以真实贸易背景为前提,运用自偿性贸易融资的方式,通过应收账款转让,应收账款质押或第三方监管等专业手段封闭资金流或控制物权,对供应链上下游企业提供的综合性金融产品服务。 三. 供应链金融的特点 供应链金融除了能够将核心企业及上下游之间的物流、信息流、资金流等串联起来外,其自身也具备融资的特性。 1.参与主体多元化并以核心企业为依托 供应链金融的参与主体包括传统的金融机构与融资企业,还包括核心企业和物流企业、仓储企业等。 在信用体系不健全、企业大数据应用还在初级阶段的当下,供应链金融的各个环节中会突出核心企业的参与和作用。核心企业在供应链中处于强势地位,能对供应链条的信息流、物流、资金流的稳定和发展起决定性作用。此外,核心企业的信用也是整个供应链的信用基础。 2.以真实贸易为背景 供应链金融之所以区别于传统融资模式,主要原因就是真实贸易的存在。只有存在真实贸易才能够在风险控制的过程中通过对货物和资金的交替控制规避买卖和融资过程中的交易风险。 3.自偿性、封闭性、连续性 自偿性指的是企业的还款来源主要靠贸易所得的货款和利润。通过交易结构的设计,还款企业的销售收入会自动导入至金融机构。 封闭性是指融资款通过设计好的封闭的交易流程来保证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连续性是指同类贸易行为在上下游之间会持续发生,贸易不断,融资不断。 四. 供应链金融的运作方式 (一) 应收账款融资 应收账款融资主要运用于核心企业上游的供应商融资。如前文所述,因核心企业的优势地位,赊销已成为贸易中的主要购销方式。这就使得供应链上游企业的现金流非常紧张,核心企业的供应商承受着巨大的资金压力。应收账款融资为供应链的上游企业提供了资金来源。 1.保理业务 保理业务是最为典型的应收账款融资形式。保理商从核心企业的供应商手中买入因买卖合同形成的债权,向供应商提供融资服务。 保理业务的一般操作流程是:供应商与核心企业签订一份买卖协议形成应收账款,供应商将通过赊销产生的应收账款出售给保理商。供应商和保理商应通知核心企业转让应收账款的情况,核心企业向双方进行询问确认。核心企业作出付款承诺后,保理商向供应商提供融资。待应收账款到期日,根据该笔保理业务是否具有追索权保理商可依约向核心企业或供应商收回融资。交易结构如下图: 保理业务的操作模式多样,包括明保理、暗保理、有追索权的保理、无追索权的保理、保理池融资、反向保理等。可在具体业务中,选择适用。 2.连续买卖 在供应链业务的实际操作过程中,也有很多非金融机构作为资金提供方参与到供应链中,向供应商提供应收账款融资服务。此外,也有部分核心企业不愿与保理商等金融机构打交道。在上述情况下保理业务的操作模式可变为连续买卖。 连续买卖的一般操作流程是:供应商将货物销售给供应链金融机构(供应链服务商,下同),供应链金融机构再将货物销售给核心企业。供应链金融机构取得核心企业的应收账款后,向供应商支付大部分货款。待核心企业的应付账款到期后,核心企业向供应链金融机构支付全部货款。供应链金融机构收到全部货款后,再向供应商支付剩余尾款。交易结构如下图: (二) 库存融资 库存是保证企业生产、销售稳定,应对市场变化的重要工具。但库存也占用了企业的大量资金。为了降低库存成本,企业可以利用库存进行融资。 库存融资也叫存货融资,主要运作模式包括:静态质押融资、动态质押融资、仓单质押融资。 以静态质押融资为例,企业将质押货物交给第三方物流或供应链金融机构并取得融资款项后就不能变动,直到质押结束清偿贷款后,才能重新流通使用质押物。交易结构如下图:   动态质押融资与静态质押融资的区别在于:供应链金融机构允许企业使用被质押的货物,但使用范围受限,质押货物的价值需要有一个最低额度,只有高于这个额度时货物才能出库。 仓单是仓储公司签发仓储货物的物权凭证,持有仓单的人可凭此向仓储公司提取仓储货物。融资方可将仓单质押给供应链金融机构进行融资。 (三) 预付款融资 核心企业的下游经销商基于协议的要求或者希望得到更长的账期、更大额度的折扣,会向上游作为核心企业的供应商预付货款,下游企业的资金就被长时间占用,导致资金压力增大。为解决这一问题,下游企业就要进行预付款融资。 1. 融通仓模式 下游企业向供应链金融机构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后,由金融机构向核心企业支付全额货款;核心企业按照购销合同及合作协议将货物运输至监管仓库并设置质押,质权人为供应链金融机构,下游供应商向供应链金融机构补缴保证金或货款后,可分批提货。交易结构如下图: 2. 保兑仓模式 下游企业向供应链金融机构缴纳一定保证金后,金融机构向核心企业采购,核心企业出具提单作为质押物。随后,下游企业分次向供应链金融机构支付提货保证金,金融机构再分次通知核心企业向下游企业发货。如发货不足,核心企业需向供应链金融机构退还相应货款。交易结构如下图: 3. 连续买卖 同在保理业务中提到的原因一样,很多核心企业基于各种原因不愿意与经销商的金融机构有过多交往,也不接受过于复杂的交易结构。银行等持牌金融机构又无法进行真实的买卖交易,这就为非持牌的供应链服务商提供了市场空间。供应链服务商可以作为买卖交易中的一环参与到供应链中。即下游企业向供应链服务商支付一定的保证金后,供应链服务商从核心企业采购。采购的货物可由供应链服务商控制,或由核心企业根据与供应链服务商的协议依据通知分批发货。在下游企业分批次向供应链服务商支付货款后,供应链服务商向下游企业分批发货。 在上述应收账款融资、库存融资以及预付款融资介绍的交易模式均为基本的交易架构,需要在实际业务中根据各方的需求灵活运用。在灵活运用的过程中就需要了解供应链金融存在的风险类型以及风险把控过程中的关键点。 五. 供应链金融的风险类型及防范要点 (一) 风险类型 供应链金融在运作过程中大致存在以下几种类型的风险: 1. 核心企业信用风险 在供应链中,核心企业的综合实力决定了外部金融机构对上下游企业的整体评估和授信水平。一旦核心企业信用出现问题,将会影响到整个供应链。 2. 上下游企业信用风险 供应链金融的基础是供应链成员企业之间紧密而又稳定的合作关系,如果供应链成员之间缺乏可靠和稳定的信用关系,那么供应链金融风险也会加大。 3. 贸易真实性风险 供应链融资模式中风险评估不再只是对借款主体的信用评估,更多是对交易进行评估。贸易的真实性是供应链金融存在的必要前提,一旦出现伪造合同、虚构交易等行为,金融机构将面临重大风险。 4. 业务操作风险 由于供应链金融涉及到上下游多个环节,包括物流、信息流、资金流、商流。因此对实际业务操作的规范性和严密性提出了挑战。 5. 物流监管风险 物流信息的错误或信息不对称将会导致交易的迟滞。 6. 质押资产风险 质押物价格是否会随市场波动,质押物是否真实存在、足值或随保存期限减值,将会影响供应链金融机构提供的资金额度,并有可能影响资金的顺利回收。 7. 道德风险 企业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融资贸易的初衷,采用了虚构贸易合同、伪造仓单,操作重复质押和空单质押等作法使控货名存实亡,进一步放大了信用风险控制的难度。 (二) 风险控制核心思维 1. 判的准、看得住、卖得掉 无论任何一单供应链金融业务,作为供应链金融机构应当能够对供应链业务所涉及的货物价值及波动幅度准确判断。必须采取相应措施对所涉及的货物进行控制,避免货物被融资方采取各种手段转移,导致资金和货物均脱离供应链金融机构的控制。一旦融资方发生违约,供应链金融机构必须有能力用最快的速度将被控制的货物进行销售,迅速回款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能否做到“判的准、看得住、卖得掉”,是供应链金融机构是否开展某一项具体业务的判断标准。 2. 货与钱不可以同时失控 作为供应链金融机构在业务风险控制的过程中,必须作到要么一手拿着钱,要么一手控着货。这是供应链金融风险防控最基本的原则,也是供应链金融业务最基本的游戏规则。在未取得核心企业的应收账款前,无论融资企业以任何理由要求突破这一原则都不应当准许,否则面临“钱货两失”的可能性非常大。 3. 各司其职、切莫贪心 供应链上的每一个企业都有其职责、利益点和核心竞争力。相应的,每一个企业应当充分履行其职责,审慎对待供应链上其他企业获取的利益,一方面要考量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另一方面也要考虑自身商誉。尽量避免把长线生意做成了一锤子买卖。 (三) 风险控制要点 1. 慎选核心企业 应建立科学的准入标准,严格供应链的准入。核心企业虽然信用较好,但并不意味着核心企业不存在风险。一旦核心企业的支付能力出现问题,将对整个供应链造成毁灭性打击。所以应当慎重选择核心企业,并建立核心企业的考察方法和标准。 2. 建立相应授信管理模式 在供应链金融中,有融资需求的往往是民营中小企业,这类企业往往存在运作管理不规范、信用风险大等情形。这就要求供应链金融机构针对中小企业的特性和供应链金融的特点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授信管理模式。比如,要求支付保证金、单体项目资金总量控制等。 3. 加强贷后动态跟踪管理 根据业务不同阶段做好货物流转、资金流向监控对于控制供应链金融业务的风险至关重要。在保证货物流转与资金流转相适应的前提下,控制住现金流也就控制住了还款来源,实现了业务的自偿性。 4. 加强质物管理,建立动产物权担保评估体系 建立内部制约机制,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健全仓储管理制度,按合同约定责任完善质物的标识、贮存、保护、入库及出库控制。不允许强制提货,保证仓单与货单、货物一致,手续完备,货物完好无损。严格定点存放、专人管理制度。对质物的数量、价格下线进行严格控制,当质物数量或价格达到规定限度时,要有相对应的措施(如警告、冻结、要求支付保证金或强行平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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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不断学习的能力,用专业功底抗击疫情 ----公司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线上充电持续中

宅在家里是贡献,保持学习是常态。公司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针对当前特殊情势,全力配合新冠病毒肺炎疫情的防控,积极创新转化“学习、培训、为客户提供服务”的形式,组织开展了“线上培训、沙龙、案件讨论”等多种活动,为疫情下的新工作方式做好基础。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坚持每日分享、培训,也为本专委会每位同仁足不出户、练好“内功”、服务社会、服务客户、创造佳绩打下坚实基础。 “线上充电”以2020年2月2日段昭云律师主题为“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或者债务人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需要准备的材料有无不同的法律规定及实务操作问题”的线上分享为开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第七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切入,专委会全体二十余名律师通过企业微信直播讲堂互动提问题的方式,结合法理、司法实践的各个方面,对债权人/债务人申报破产清算的不同点、利弊等进行了具体详实的解读。 2020年2月3日,雷建华律师又结合《九民纪要》公布后对赌协议效力认定的变化,分享了《九民纪要出台前后“对赌协议”效力认定的演变》。分享以最高院海富案件认定对赌协议效力的案例为起点,详细解读了《九民纪要》公布后最高院对于“对赌协议”效力认定的变化。通过案例和纪要系统性学习,进一步明确和理解《九民纪要》对于“对赌协议”效力认定的主旨精神,也使公司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全员坚定了在处理与公司类纠纷相关的业务实践中,不仅要结合其他主要部门法的相关规定给予认定,还要深度结合公司法的具体规定进行分析。 2020年2月4日,张文君律师和大家探讨“在执行程序中,股东出资是否应当加速到期的问题”。张律师通过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1号)第十七条、《九民纪要》第九条的相关规定,结合在实践中处理的执行案件,总结了执行过程中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三大前提。分享过程中,大家对于《九民纪要》公布后的法院裁判案例进行了交流学习。 2020年2月5日,马征律师和大家探讨“律师如何介入企业合规治理的问题”。分享中,马律师深入阐述了完整的合规计划包含五大方面:一、商业行为准则;二、合规组织体系;三、防范体系;四、监控体系;五、应对体系。参与培训的其他同事也结合自身多年服务顾问单位的经验,针对马征律师分享的内容进行了补充,即合规业务不仅包括律师帮助企业建立和完善合规体系,同时也应兼顾协助企业防控和规避法律风险等法律服务。 2020年2月6日,蔺怀华律师向大家分享了“股权收购、资产收购的实务操作问题”。蔺律师结合自身丰富的实务经验,针对股权收购或资产收购可能产生的负债问题、损害赔偿问题、违约赔偿问题等进行了深入的分享。同时提示,上述问题皆可能在收购后爆发,故律师在股权收购或资产收购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处理相关专项业务时一定要恪尽职守。当天的分享过程中,蔺怀华律师对团队律师提出的针对收购协议的审查、协议中具体条款及概念的明确定义以及在收购过程中产生的税费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 2020年2月7日,闫建军律师和大家分享了“关于律师事务所新年度的法律服务市场、工作方向的思考和建议”。闫律师针对2020年新疆律师服务市场面临的新变化、危险和机遇与大家展开了讨论。闫律师认为,新一年公司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律师应该重点关注民营企业新变化和国企法律服务的新变化。面对不同种类客户的不同法律需求,律师不仅仅要从法律规范的角度出发,更要结合客户自身的行业特点,从行业的特殊性切入为客户提供更全面的法律服务。同时闫律师提出,在疫情管控的特殊阶段下,律师服务市场存在危机的同时也伴随着新的机遇。特殊时期,法律人更应该保持创新与不断学习的能力,可以通过提供线上法律服务,与客户有更强的粘合度。一个多小时的培训中,闫律师不仅对2020年工作如何开展进行了方向性分析,同时在培训最后也对公司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的青年律师提出了新年度的工作方向建议及业务学习建议。 2020年2月8日,严曦律师针对“破产管理人的选任问题”结合自身丰富的实务经验向大家进行了分享。严曦律师分享了破产管理人的积极资格和消极资格,解读和剖析了《企业破产法》和《指定管理人规定》中关于利害关系的认定问题。严曦律师在培训中针对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程序、管理人的指定方式、管理人的更换、管理人的职责进行了全面的分享,并结合自身丰富的实践经验使大家对破产管理人选任的整个流程有了清晰的认识。 兵马未动,培训先行,通过一周的线上内部培训分享活动,公司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为大家搭建了一个共同学习和交流的平台。通过知识、经验分享与交流,头脑风暴与拓展思维,继而完善自我提高工作效率、共同成长,为元正盛业的和谐可持续发展提供不竭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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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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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支部 7月17日党员大会通讯稿

  2019年7月17日,伊犁州律师协会党总支第三联合支部在新疆元正盛业(伊宁)律师事务所召开了党员大会,应到党员人数20人,实到人数14人,其余6人因开庭、出差、病假原因未能参加,一名入党积极分子,两名预备党员也一同参会。 会议由第三联合支部组织委员田延荣主持。伊犁州律师协会党总支副书记潘龙、律协党建工作者方磊应邀参加会议,并由潘龙书记代表律协党总支指导第三联合支部党员政审,传达上级督导情况。 会议主要议题为学习党建知识、总结第三联合支部上半年党建工作,布置下半年党建任务、开展民主生活会,进行批评与自我批评。 会上潘龙书记通报了上级督导组指出的问题,要求积极响应、落实上级督导整改意见,完善组织分工,尽快通过审批成立独立支部。田延荣同志对于第三联合支部上半年的党建工作情况从政治学习情况、党员活动、党员发展、三会一课开展情况等几个方面进行了总结,对于工作中存在了问题进行了剖析,并明确了下半年的党建工作重点是抓好团队建设,提高党员政治觉悟,提高党员的思想意识和业务能力。 会上各位党员律师及预备党员也各自进行了自我批评与自我剖析。 潘龙书记强调,对于入党发展对象的政审问题,支部要进行明确分工和要求,指定专人负责,并负责抓好落实;继续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和组织关系接转工作,严格按规定的程序执行;严格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强化党员律师的模范带着作用,树立人民律师为人民的服务意识。 ​此次第三联合支部党员大会的召开,对加强党对律师队伍的管理和教育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通过批评与自我批评有效提高了党员律师及预备党员的自我认知,不断总结、学习、完善,进一步增强了律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对发挥党员律师模范带头作用,以党建带动律所全面发展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伊犁州律师协会总支部委员会第三联合支部 2019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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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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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观影者的视角,分享律师执业感悟 -----伊宁分所例会创新初

 “现在开庭。”  “我有异议!”  当法官刚刚宣布开庭,辩护律师立即起身提出抗议。  还没有开庭,你哪来的异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某某条的规定,被告人在接受法庭审判时,不应当使用手铐等约束性器具。  法官微微皱眉,无奈。  随之,法警将十几名被告人的手铐、绳索解除。  这一幕,是2019年7月12日下午,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伊宁分所主持的创新型例会中,率先播放的韩国电影《辩护人》中一个精彩片段。  《辩护人》这部电影主要讲述了以韩国“釜林事件”为素材而改编拍摄的故事。在20世纪80年代韩国民主化愈演愈烈的背景下,饭店大婶的儿子朴镇宇因参加的釜山读书联合会被控为左翼社团而遭到逮捕,并受到残酷的虐待和不公的指控。本为税务律师的主人公宋佑硕律师,在接触受害学生后深受触动而走上“人权辩护”的道路,结果辩护失败。后又因“追悼会事件”等原因被控告而坐在被告席,在他受到不公审判时,当地近百位律师受到宋佑硕律师感召站了起来,站在为宋佑硕辩护的法庭上,撑起一片法治天空。 观影后,总所和伊宁分所的三位律师,分别发表了感言。他们认为,做刑辩律师要“苦众生之苦,哀众生之哀”,要有铁肩担道义的精神和勇气。电影中以主人公为代表的辩护律师面对不公勇于抗争的勇气和表现,如坚持非法证据排除、争取被告人合法权益等,深深感染了在座律师。作为一名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努力钻研和学习,不断提升执业技能,在尊重法律事实的基础上,勇于在重压下依法为当事人进行有效辩护。  同期播放的还有电影《朗读者》的节选片段。主要讲述15岁的少年米夏偶遇34岁的中年神秘女列车售票员汉娜,并发展出一段秘密的情人关系。多年后,在二战战后纽伦堡审判的法庭上,两人再次偶遇,而汉娜此时却是被审判的纳粹战犯的故事。汉娜在法庭上懵然无知,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为了尊严坚守自己是文盲的秘密,也因此而被判重刑。汉娜服刑期间,米夏和汉娜一个在救,一个在赎,但故事终以汉娜在出狱前自杀而结束。  观影后,总所、新源分所以及受邀参会的新疆爱博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发表了感言。他们认为,女主角是冷酷的战犯,同样也是战争的受害者。她为了尊严和爱,选择了刑罚和自杀。这部影片富有浪漫主义色彩,展示了丰富的人性体验。  本次共同观影的主题例会活动,提高了参会人员的影视审美和执业精神。两部影片虽然题材风格、旨趣理念完全不同,但都以小见大,表达了主人公坚守诚信和正义,完成自我救赎的过程,令人回味无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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