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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月
18
律师成长“必修课”——模拟法庭

模拟法庭的发展已有多年的历史,它通过完整的庭审程序模拟演练案情的发展,将诉讼的对抗理念贯穿案件的始终,将清晰的争议焦点呈现在每个人的眼前,通过及时的复盘修正代理的思路,一定程度上确保了案件代理工作高质量的完成,见证了年轻律师一步又一步的成长。毫无疑义,这种训练已成为律师事务所培养青年律师的一堂“必修课”。   (注:合议庭:张世敏(审判长)、崔斌(主审)、何嘉慧)    (书记员:王丹蕊 法官助理:王轩)      2020年5月30日上午11时,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不动产与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2020年度第二次模拟法庭活动在律所博大厅会议室如期开展。本次模拟法庭选用的案例是由本委孟兴军律师提供的一件已结代理案件。该案件包含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多个典型问题,如挂靠、转包、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购置协议等。本案中,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向被告索要工程款及利息,被告包括三方主体,分别是被借用资质的“名义承包方”、“被挂靠方”以及发包方。本次模拟法庭在结合案件事实及现有证据的情况下,围绕原告索要工程款的诉请是否有法律依据以及应由谁(被告)来承担欠付工程款责任的争议焦点,进行了激烈辩论。                    ( 被告:张瑞、杨金成、司旭) (注:原告:王丹、白剑龙)     在庭后复盘环节中,审判席及庭下的合伙人律师针对青年律师的庭审表现进行了认真的点评。点评到人、细致入微——从案情陈述到答辩思路,再到庭审表现(仪表坐姿/语速/声音大小等),句句饱含合伙人律师从业以来的开庭经验及技巧。面对前辈们的谆谆教导及恳切期许,青年律师们也在笔记本中详细记录了自己待改善之处以便日常提醒自己,逐步做到知行合一。正如本委陈玲律师所述:“既然是模拟法庭就希望大家认真对待,只有当你付出汗水和努力后,才能在其中有所突破和收获;也只有认真对待后,当你回首时,才可能在其中发现很多感动到自己的东西。”对于青年律师来说,模拟法庭最终胜诉败诉的结果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在庭审中应变发挥的过程、以及庭前的准备工作,当然最重要的还是让每个人都有一次学习的机会。     在未来,模拟法庭也许会成为律师事务所的标配——律师们通过了庭前的“实战演习”,再去真实的法庭自能从容应对。毋庸置疑,不断完善的模拟法庭训练模式,对于律师执业技能培养、律所人才培养都将发挥其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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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月
25
元正盛业原创|耿宝建:疫情后政府招商引资实务

核心解读:疫情后律师如何透过当前形势看2020年新经济环境,精准施策协助政府招商引资工作。 第一部分  疫情后招商引资在政府经济工作的核心作用 进入2020年2月以来,中央政治局连续多次召开会议研究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2月23日,一场更大规模的电视电话会议召开,主题依然是部署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全国所有县级和军队的团级以上单位都设了分会场,共有17万人参加。这是有史以来规模最大的一场会议,会议内容不再以文件传达的方式层层转发,而是直接让所有人聆听中央的部署,罕见的会议方式凸显出疫情防控下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紧迫性。新疆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也多次召开会议对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进一步进行部署。以上会议对2020年的政府经济工作方向影响巨大,必将创造疫情后的新经济环境和形势: ——突发疫情压力倒逼超常经济刺激政策。2020年要完成“十三五”既定规划目标经济增速至少达到5.66%。根据市场分析,目前来看第一季度可能会破4%;上半年近5%,从中央和地方宏观调控层面,必然会出台超常规经济刺激政策。据专家分析今年的赤字率目标将再次突破3%,2020年开始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银行债等金融体系可能释放近10万亿的体量。 ——传统就业受挫失业剧增。餐饮、旅游、交通、传统商业等就业门槛低产生就业集聚效用的服务产业严重受挫,给政府尤其是新疆政府经济社会矛盾带来巨大压力。 ——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叠加。重新打通人员、物资、钱的流动,尽快复工回应发展经济的呼声高涨,中央政治局三次会议均透露出史无前例的紧迫感。同时提出,不搞一刀切的管控做法,又明确指出疫情的拐点尚未出现。作出防控和复工齐抓并重的重要性决策难度可想而知。    ——全国产业供应链体系调整压力。面对全球100多个国家对中国人员和物流的流动限制,给改革开放以来全球形成的以中国为核心的传统固有产业链造成巨大冲击,中央政治局提出,发挥各方面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    习近平总书记在23日的会议中提出,不获全胜不轻言成功。对防疫提出七点要求,对经济工作提出八点要求:第一,落实区分精准复工复产。第二,加大宏观政策调节力度。第三,全面强化稳就业。第四,坚决完成脱贫攻坚。第五,推动企业复工复产。第六,不失时机抓好春季农业生产。第七,切实保障基本民生。第八,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 综上,我们预判,2020年后的两年内政府必将加速招商引资步伐,出台超常规经济刺激政策,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做好招商、安商、稳商工作,推动实现“十三五”既定经济社会发展目标。 第二部分  政府招商法律服务的内容区块的划分 一、存量经济的保存发展也是招商引资重点工作 经济发展具有延续性,疫情过后如何有效盘活存量项目,发挥存量经济立竿见影的作用,相信各地政府必会想方设法、千方百计出台一系列增强经济刺激政策和配套措施,保住存量经济平稳发展。我们看到近期一些经济发达活跃的省市,比如杭州市就在2月9日率先出台了《关于严格做好疫情防控帮助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政策》,对疫情相对平稳、来杭就业人员集中的贵州、四川等地区,由政府包下高铁专列,让员工免费坐专列来杭州复工。2月16日,载有近300名贵州籍复工乘客的G4138次定制专列从贵阳北站到达杭州东站。截至2月17日,已经有三列分别来自贵州、河南和四川的返工专列高铁抵达杭州东站。这些员工来自海康威视、大华科技、华立科技等60多家在杭企业。乌鲁木齐近日也出台了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发展的十七条措施,力促存量经济有序恢复发展。 我们律师行业常说,开发一个新客户的成本、精力远远大于守住一个老客户,对比存量项目和新增项目上亦是如此,特别是政府招商引资项目,还涉及到一系列立项、规划、审批、资金、用地、招商等庞杂工作,时间周期很长,短期内难以发挥拉动经济增长的立竿见影的作用。因此,我们认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做好招商、安商、稳商工作,抓好抓实存量经济快速恢复发展将是各地今年、特别是上半年的重点工作,也将是上半年法律服务的核心。     二、新项目的招商是政府重振经济的主要抓手    如果说存量项目招商主要是为了保存量经济、促短期经济发展,那么新项目招商则是补短期经济缺口、促经济延续发展的主要抓手,两者互为补充、缺一不可。那么律师如何在新项目招商中寻找法律服务点,律师又如何发挥作用价值呢。下面,谈谈本文的观点: ——招商引资需要熟知律师服务和经济发展的关系。纵观中国经济几千来的发展,无不透露出大政府小社会的客观事实,新疆自古以来的地域和经贸发展,往往具备区别内地的经济结构。尤其新疆是政策敏感度极强的行政区域,新疆的律师队伍达到6000人,结合2019年全疆的GDP总量来看,全疆接近1.4万亿接近全国总量的2%,人均在西部四省的前列,也高于海南省等南方地区。新疆的律师队伍整体素养较好,部分律师队伍群体整体业务环境并不落伍于中东部地区。核心原因是新疆的经济潜力和对外交流常年处于活跃状态。作为三产服务业在一、二产持续抑制的形态下,当新疆主流经济进入稳定高速发展时期,具有发达地区无法比拟的后劲和潜力。 ——如何透过两会看区域经济形势和法律服务。每年春节前后从地方到中央政府的两会,政府工作报告在中国经济大盘中视为:一是投资的风向标。作为三产领域的法律服务行业,核心业务是服务于主流经济,对一、二、三产在区域中的占比和发展态势,应当高度敏感,而两会期间的政府工作报告,是对今后一年社会经济发展投资领域的方向定位,起到投资风向标的引导作用。二是发展的宣言书。作为一级人民政府政府工作报告起到对外承诺和宣言的作用,是各级党委、政府对上级和人民群众的决策事前公示,一般情况会沿着确定的方向推进,起到全国、地方发展宣言书效果。三是经济的活字典。律师行业人员的组成绝大多数是法学学历构成,经济领域如金融、投资、税务、规划等政府关键领域的知识人才相对较少,导致律师行业对政府工作知之甚少,甚至受到自媒体偏颇观点误导,抵触、无视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性。而政府工作报告中涉及很多经济新课题、新名词,通读常读二会资料本身就是贴近学习政府经济,将政府工作报告作为人民群众的经济活字典,不失为一个普及经济基础知识的书籍和字典。四是业务的展示栏。律师群体普遍有业务源头恐慌心理,不知道下个月、每年或者今后可以做什么业务?如何找到新业务?政府法律顾问业务的业务方向和源头基本都在政府工作报告当中,2003年农民工工作进入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视野,当年针对建筑行业的信访激增40%,催生了律师“信访中介化”法律服务业务;2017年去产能进入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视野,催生了律师大量破产清算法律服务业务;今年的疫情之后的劳动争议、招商引资律师服务无疑会成为律师行业的新高地。    三、律师如何解读二会政府工作报告透出的法律服务信息 为了便于读者深入理解,我们随机抽取了自治区、乌鲁木齐、喀什、库车政府工作报告(其中喀什和库车的信息使用的是2018年度政府工作报告),解析律师如何透过二会看全疆的法律服务市场。如前所述,地方经济发展必然和全国经济发展成正比。2019年预计全国的GDP总量为99万亿元以上;2019年预计新疆GDP总量为13780亿元,同比增长6%左右;固定资产投资增速比上年度提高27.2个百分点;实现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577.3亿元,增长3%。考虑到2019年是新疆维稳红利释放的第一年,加之2020年的疫情经济抑制,今年新疆的GDP和固定资产投资经济总量预计可能会出现井喷状态。 (一)乌鲁木齐市作为新疆的首府城市,政府工作报告可以给律师提供最为精准的信息,比如市民关注的二号线实际情况,在政府工作报告第13页(三)城市基础设施更完善中明确“……完成轨道交通2号线1期隧道主体9.5公里,三座车站主体封顶……”。明确2号线建设情况,打破了2号线将要下马的传言。其中乌鲁木齐市2020年在招商引资、区域发展、固定资产投资、一般预算收入等多方面展现出首府城市的引领作用。政府工作报告表述第三产业对经济增长贡献率超过70%,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乌鲁木齐GDP、固定资产投资情况 2020年乌鲁木齐政府工作报告:预计全面地区生产总值增长6.5%,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3.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6.6%,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9.3%;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控制在3%以内。第三产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超过70%,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 2、2018年乌鲁木齐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全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下同)比上年增长10.0%。其中,第一产业投资下降5.6%;第二产业投资增长33.5%,其中,工业投资增长37.0%;第三产业投资增长4.5%。 在固定资产投资中,国有经济控股投资下降10.3%;民间投资增长37.5%;民生投资增长7.4%;基础设施投资下降18.7%。在固定资产投资中,房地产开发投资623.59亿元,增长56.7%,其中,住宅投资385.64亿元,增长70.3%;办公楼投资34.88亿元,下降24.5%;商业营业用房投资81.01亿元,增长13.6%。 (二)选取喀什、库车作为本文的研究区域,这两座城市属于新疆南疆城市重镇,起到以点带面的轴心经济轴心作用。 1、喀什地区201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初步核算,全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GDP)890.12亿元,比上年增长4.2%。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281.35亿元,增长3.7%;第二产业增加值220.81亿元,增长1.1%;第三产业增加值387.96亿元,增长6.5%。第一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为31.6%,第二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为24.8%,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为43.6%,第三产业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第一动力。人均生产总值19176元,增长3.7%。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比上年下降2.2%。 喀什地区201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全年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下同)比上年下降38.3%。在固定资产投资中,第一产业投资下降37.3%;第二产业投资下降58.3%(其中工业投资下降59.0%),第三产业投资下降33.2%。 全年固定资产投资中,基础设施投资下降37.4%,占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为24.2%;民间投资下降61.2%,占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为15.4%;民生投资下降30.3%,占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为14.7%。六大高耗能行业投资下降22.6%,占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为6.6%。 喀什地区201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四省市对口援建项目。2018年四省市对口援建项目342个,援助到位资金60.25亿元,资金到位率100%,其中,山东省援助项目119个,援助到位资金13.69亿元;上海市援助项目124个,援助到位资金26.49亿元;广东省援助项目46个,援助到位资金11.61亿元;深圳市援助项目53个,援助到位资金8.45亿元。 2、2019年库车市GDP、固定资产投资情况 库车市统计局:经自治区统计局审定,1-9月份,库车县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99.66亿元,同比增长61.83%。其中,民间投资72.9亿元,增长188.4%,投资拉动率为77.3%。1-9月份,地方财政收入39.11亿元,增长30.4%。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9.73亿元,增长3.9%,其中,税收收入25.67亿元,增长1%,较1-8月份上升0.9个百分点;非税收入4.06亿元,增长27.3%,增幅较1-8月份回落1.9个百分点。1-9月份,地方财政支出71.28亿元,同比增长22.7%。一般公共预算支出60.86亿元,增长7.7%。    库车县201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初步核算,全县生产总值(GDP)243.8亿元,比上年增长9.24%。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23.32亿元,增长6.71%;第二产业增加值163.62亿元,增长7.41%;第三产业增加值56.86亿元,增长13.84%。第一产业增加值占全县生产总值的比重为9.56%,第二产业增加值比重为67.1%,第三产业增加值比重为23.32%,第二产业是拉动经济增长的第一动力。全年人均生产总值49897元。 固定资产投资:全年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下同)83.22亿元。在固定资产投资中,第一产业投资3.51亿元;第二产业投资24.92亿元,其中,工业投资24.62亿元;第三产业投资54.78亿元。 通过数据分析,喀什、库车在南疆四地州的范围内有极强的代表性,喀什属于全球有影响的历史名城,库车是西域丝绸之路上的重要城市。今天同样散发着历史和发展的光辉,喀什作为南疆的工业重镇,库车撤县建市在2019年刚刚完成。通过以上政府工作报告我们发现,南疆四地州正在迎来以精准扶贫、乡村振兴为契机的历史发展机遇,喀什、库车在南疆区域发挥着棋眼作用,其中的精准扶贫、乡村振兴、重大项目投资、石油化工、中巴经济走廊等热点领域透露出律师行业发展的新机会。 第三部分 新项目招商引资律师实务 一、律师参与政府招商引资的方法和心态 ——律师参与政府招商引资的方法。研究全国、地方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以当地政府当年、“十三五”甚至“十四五”重点投资方向、产业园区、重大项目为抓手点,找准招商引资法律服务切入点、突破口。熟悉各地政府招商引资流程、决策程序。政府开展招商引资工作一般有固有的流程,特别是投资决策方面,不同于企业经济活动或纯粹的法律活动,需要招商、国土、规划、财税等不同部门的参与,层层经过座谈会、协调会、联席会议、县市长办公会、常务会等协商、决策程序,律师需要在各种会议中发表专业意见。同样,也需要坚持法律底线思维,掌握招商、土地、采购招标、预算、财税等方面的政策、法规规定,随时关注最新政策、法律变化,比如《政府投资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帮助政府厘清政府和企业、合同和行政协议、可为和不可为、合法和非法之间的法律边界,协助政府依法招商,保护领导干部。 ——律师参与政府招商引资的心态。很多律师参与政府招商引资活动不多,想当然理解为招商引资属于政府工作,不需要律师参与或参与度非常有限,造成律师介入政府招商引资活动的工作被动。这种想法往往是错误的,招商引资作为政府法律风险防控的源头,招商引资对象、磋商谈判、采购招标包括各类法律文本起草、审核都涉及到大量的合法性审查事项,需要律师全过程参与把关、防控风险。可以说,招商引资的好坏直接决定了项目的成败,这应当引起律师的高度重视,也是律师接触核心领导、参与核心决策的重要途径。另外,很多律师不知道如何参与政府的招商引资活动,接到一个招商引资项目不知道如何下手,这与我们律师知识面狭窄、固有律师思维有关,其实招商引资是一个经济活动,作为律师我们应该坚持“经济思维”“法律思维”并重才能够做好招商引资法律服务。招商引资的自我反问:1、这个产业分布在哪里?2、市场如何?3、是否属于技术含量高的产品?4、在当地来投资建设优势在哪里?5、投资意愿是什么?6、我们现在建设下一步的市场优势(相对已经投产的企业而言)在哪里?7、政府投资后回收投资的依靠是税收还是什么?8、如何保障政府或者国企配套投资资金的安全(如投资失败是否有基本的担保保障)?9、我们对投资者和投资行业了解多少...... 二、律师如何找到政府招商引资风险点 根据我们长期服务县市政府、参与政府招商引资的法律实践,政府在招商引资过程中资信考察、采购招标、土地出让、优惠政策、滥用职权等方面最容易出现法律漏洞,引发投资风险、法律风险。 ——投资商资信调查方面。企业的资信如同一个人的信用一样,是项目投资成败的基本保障。在企业资信调查方面,一是很多时候政府对投资商资信重视、关注程度还不够,资信考察独立性、专业性还不强,加之后续项目监管履约不到位,造成招商引资热得快,冷的也快,现实中招商引资失败的案例比比皆是。二是未能处理好招商和门当户对的辩证关系、招商和产业关联度合理性的关系,有些地方只求企业大,不管企业适不适合本地推荐的产业项目,囫囵吞枣把企业引进来,大干快上盲目推项目,最终水土不服而下马。 那么,律师如何参与政府招商尽职调查呢,我们认为应当至少把握以下四方面:一是区别企业尽职调查的思维,既要关注尽职调查内容,也要站在宏观的角度、政府的角度,关注当地县域县情,经济产业政策。敢于站在第三方独立性、专业性的角度帮助政府领导决策参谋,敢于说不,善于说行。二是招商专业队伍律师需要深度参与,如前分析,政府招商是一项全过程、全方位经济活动,不同于律师诉讼业务、专项业务具有一次性的特点,这就需要培养专业队伍投入精力提供跟进式服务,才能全过程掌握项目事实,进而发表独立、专业、可行的法律意见,让政府感受到律师的参与感和专业度。三是熟悉招商项目行业市场情况,项目投资、建设、运营核心流程,掌握各环节、各节点的关键法律风险点,而非就法律说法律,抓不住实质要害和核心法律风险点。四是帮助政府培养一支熟悉招商、财税、国土、法律等工作领域的招商引资的综合性内部专业队伍,规范招商引资工作程序,制定法律文本模板,统一招商流程,降低政府招商成本和程序风险。 ——采购招标环节。受地方发展和人为因素的双重影响,项目采购招标违法违规现象仍频频发生,特别是在偏远县市区域表现的更为突出。串标公开化等违法行为高发让政府采购风险不断;采购人长期主导思维导致代理机构缺乏全流程风险意识;采购领域采取审计等事后监督为主难于预防风险等特点。需要律师等专业人员加入采购队伍完善法律思维让采购更加阳光;需要代理机构协助政府从代理流程向政策宣传和风险防控的转变;这对律师既是挑战也是机遇。 ——土地出让环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土地出让收入纳入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范围,统一收缴票据,规范收缴程序,提高收缴效率。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但在实践中,吸引投资者、加快项目投资建设步伐的需要,采取定向招标、变相减免、以租代征、低价出租等违规行为仍大量发生,导致潜在违法违规出让土地法律风险长期存在,一旦发生纠纷,往往就会牵扯出土地问题。 ——滥用职权方面。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不同于民事行为,必须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但我们的一些领导干部这方面法律意识还比较淡薄,一方面官本位思想有时候还比较重,一方面想着只要一心为老百姓办好事,自己就没有错,而忽视了法定职权、法律程序,作出超越职权的行为,甚至触犯了刑事犯罪。滥用职权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另外,以集体研究、集体决策为名能否免除刑罚?我们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  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应当依照刑法分则第九章的规定追究国家机关负有责任的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于具体执行人员,应当在综合认定其行为性质、是否提出反对意见、危害结果大小等情节的基础上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和应当判处的刑罚。 三、律师在招商引资中的法律服务点 如前所述,招商引资活动是一项庞杂的政府经济活动,各个阶段、各个环节都涉及到相应法律服务点,包括法律尽职调查、采购招标中介化、合作模式架构设计、招商引资政策清单、法律文本、矛盾争议处理等专项法律服务和全过程综合法律服务。本文仅就主要法律服务点做简要列明,不就上述法律服务点如何开展进行详细介绍。 第三部分 新经济形势后政府招商引资及法律市场研判 回顾前文,受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叠加影响,根据从中央到地方陆续紧急出台的各项政策释放出的信号,我们预判今后一到两年政府将加速招商引资步伐,相关行业也将迎来新一轮的发展。下面结合全国经济形势、自治区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等研究学习,对新经济形势后政府招商引资及全疆法律服务市场做研判分析。 ——招商引资业务。深入学习全国、自治区及当地两会政府工作报告,提前预判各地政府的投资方向、招商风险点和介入点,找准自治区和各地的政策核心确定年度亮点,帮助解决存量项目、增量项目招商引资过程的法律风险,树立招商引资行业标杆和政府典型。根据我们对自治区及相关地市政府工作报告的解读,以园区为抓手、为平台的招商引资项目是2020和以后的二年的业务源泉,存量招商引资延续工作将是上半年法律服务的核心。 ——破产业务未来三至五年呈爆发趋势。受新冠肺炎疫情、经济下行压力、企业转型、经济高质量发展、生态环境保护、中小企业融资难等多重因素影响,预期未来一定时期内,有一批企业将面临破产重整、清算及兼并重组,律师行业也将迎来破产业务的爆发点,需要律所、律师加强团队建设,提前做好基本功,打好基础。 ——县市政府法律顾问需求更加急切。一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结束后,大量的政府投资项目、采购合同、行政处罚、行政征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事项急需律师参与,依法妥善处置。二是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强调,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 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意见》《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和关于上海市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情况的报告、关于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情况的报告。三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提出,加强农村基层治理;要强化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健全基层民主制度,完善村规民约,推进村民自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扎实开展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建设试点示范,推广乡村治理创新性典型案例经验。不论是应急解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结束后社会矛盾法律纠纷的现实需要,还是加快全面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法律要求,预计各地对政府法律顾问的服务需要将更加急切,且具有持续性。  ——新一轮地方发债业务。政府出台强经济刺激的背后,需要财政资金、金融政策的大力支持保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使用进度,经国务院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近期财政部提前下达2020年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8480亿元,其中一般债务限额5580亿元、专项债务限额2900亿元。加上此前提前下达的专项债务1万亿元,共提前下达2020年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18480亿元。据专家分析今年的赤字率目标将再次突破3%,2020年开始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银行债等金融体系可能释放近10万亿的体量。预计,今后一到两年律师将迎来新一轮地方发债、融资服务法律业务。  ——围绕旅游兴疆战略的景区综合开发法律服务。2020年自治区政府工作报告:推进国有旅游景区管辖权、所有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大力实施“旅游+”,形成“产业围绕旅游转、产品围绕旅游强、结构围绕旅游调、功能围绕旅游配、民生围绕旅游兴”的全域旅游发展格局。加快新疆旅游形象宣传营销体系建设,让“新疆是个好地方”叫得更加响亮,力争全年实现旅游接待人数3亿人次左右。鉴于新疆独特的地域区位、政治经济环境和产业经济政策,预计今后两年,乃至“十四五”围绕旅游兴疆战略的景区招商引资、混合所有制合作、行业整合、景区综合开发等法律服务需求旺盛、法律服务产品众多。 ——国企改制、民企转型兼并重组业务。自治区政府工作报告: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经营机制,组建一批国有资本投资公司、运营公司,加快构建全区国资监管大格局,形成国资监管一盘棋。积极稳妥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在能源、交通、旅游、水利等领域培育壮大一批国有投资集团,做强做优国有资本。加快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 ——潜在环保产业法律服务全流程。具体业务点:一是要利用政策宣讲、实地调研等机会,以乌—昌—石、奎—独—乌等重点区域为主战场,积极探索企业转型、兼并重组等法律服务业务;二是拓展环保执法、固废处理、沙漠化治理、环境法律风险评估、环境合规、安全生产、EHS等标准手册、体系建设法律服务;三是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业务潜力巨大。 ——重大建设项目专项法律服务。具体业务点:围绕自治区和各地方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计划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水利设施、城镇建设、能源设施、生态建设的重大建设项目拓展专项法律服务。自治区政府工作报告中具体对今年存量、新增重大建设项目有明确提出,各地律师应重点关注全疆、本地投资建设项目,切入跟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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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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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正盛业原创|陈飞年 行政协议的理解与适用

公法与私法的区分,是法律分类的重要方法之一。在传统的认识上,公法和私法呈现泾渭分明的状态。基于行政协议具有“行政性”和“协议性”的双重属性,长时间以来,对于行政协议是纳入公法调整还是私法调整一直存在争议。 2019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行政协议司法解释”),明确将全部的行政协议都纳入公法调整,在行政协议诉讼案件的审理依据上明确可以同时适用行政法律规范和民事法律规范。这种模式,打破了对公法和私法进行严格划分的传统认知,使得私法的基本原则、理念、方式有机会嵌入到了传统的公法领域,构建了解决行政协议争议的新格局、新规则、新思路。 一、行政协议的范围 --行政协议定义。行政协议又称行政合同、行政契约。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第一条将行政协议定义为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 行政协议包含以下四个方面要素: 一是主体要素,即必须一方当事人为行政机关; 二是目的要素,即必须是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 三是内容要素,协议内容必须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 四是意思要素,即协议双方当事人必须协商一致。 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是很难界定的,这里就需要引入行政优益权,行政机关享有的行政优益权大体包含以下权利:一是具有优先选择合同相对方的权利;二是合同对行政协议的履行具有主导权和监督权;三是单方解除、变更合同的权利;四是制裁权。 --行政协议的范围。2014年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十一)规定“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这是行政协议的法律渊源。看完行政协议司法解释全文,其中第二条对于行政协议范围的规定给我们最直观冲击,扩张了我们对行政协议的认知,通过列举加兜底的方式明确了行政协议范围: 1、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颁布的《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明确特许经营是指政府采用竞争方式依法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如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城市轨道交通和其他公共交通;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等都属于政府特许经营。政府特许经营最核心的就是通过授予经营权获得收益,大部分特许经营都存在着收费权的授予。 2、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土地、房屋征收征用比较常见,大部分律师都比较熟悉,在此不过多赘述。 3、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 这与最高院此前的有关司法解释是不一致的,比如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合同以前是纳入民事诉讼范围的。自然资源包含土地、海域、草原、林地、矿产、能源等,也即意味着上述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全部属于行政协议,纳入行政诉讼进行调整。 4、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 国家定义房子是用来住的,尤其要保障住房困难群众住有所居。长时间以来,各级政府也投资建设了大量的保障性住房,但是对于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存在着不公开、不透明等暗箱操作的问题,根本原因是没有建立保障性住房分配的有效监督机制。把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明确为行政协议,纳入行政诉讼进行调整,意味着保障性住房的行政管理部门要对保障性住房分配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尤其是分配机制是否公平、公正、公开,将有效的督促保障性住房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 5、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 由于尚未出台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PPP协议)的相关法律法规,导致对于采用何种方式解决相关争议处于不明确状态,也使PPP项目出现了很多乱象,“假PPP”或者“违规的PPP”出现,基于上述考虑,这里设定了限定条件。合法合规的PPP项目协议都应该属于行政协议,因PPP项目协议是政府为了履行行政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订立的,其涉及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保,农业,林业,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等公共服务领域。 6、其他行政协议    这是一个兜底条款,意味着除了上述列举的五种协议外,还存在着其他协议属于行政协议。需要思考还有哪些协议属于行政协议? --行政协议判断标准。识别行政协议的实质标准,即协议的标的及内容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判断:是否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是否为了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是否享有行政优益权。是否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为判断行政协议的本质要素,只要符合该要素,所涉协议即为行政协议,而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和享有行政优益权为辅助要素。政府存在大量的招商行为,因招商签订的招商投资协议是否属于行政协议?从主体要素来说,招商投资协议一般都是政府及相关部门与投资商签订的,符合一方主体为行政机关;从目的要素来说,招商投资都是政府为了发展当地的经济,属于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从意思要素来说,一般都是双方协商后签订,符合当事人协助一致。那么判断招商投资协议属不属于行政协议的最关键的要素就是内容要素,如果只涉及政府提供相关审批服务和对项目推进予以协调等,未涉及政府给予优惠政策、支持财物等的,那么就未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不属于行政协议;反之则属于行政协议。 --行政协议排除范围。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第三条明确了两类协议不属于行政协议,一是行政机关之间因公务协助等事由而订立的协议,由于协议双方主体均为行政机关,属于内部协议,不符合行政协议最基本的主体要素;二是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此协议受《公务员法》进行调整,不符合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本质要素。 二、行政协议最终纳入公法调整的原因 从第一部分内容来看,行政协议的范围是很广泛的,但是为什么行政协议司法解释要把行政协议最终纳入到了公法调整,是我们必须研究的问题,弄懂这个问题才能从本质上理解行政协议的新格局、新规则、新思路。 ---我国将行政协议一开始纳入了私法调整的原因。一是与我国管理体制有关。长久以来我们的政府是管理型政府,实现计划经济,政府包打天下,没有公私合作的理念。二是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有关。将行政协议纳入行政诉讼就会涉及到国家赔偿的问题,但是我国经济长期处于不发达水平,国家财政收入有限,加上依法行政水平不高,将行政协议纳入行政诉讼范围势必会导致财政压力增大。三是与国家财税体制有关。由于过去预算管理不严格,致使很多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都存在着大量财政预算外收入,不接受审计和纪检部门监督,这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小金库。基于小金库的存在,使各级地方政府及相关单位是有能力来承担相应的责任。 ---行政协议最终纳入公法调整的原因。一是与政府职能转变有关。随着市场经济的推进,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尤其是城镇化不断扩张,管理型政府已经不能满足社会公共服务的需求,管理型政府向法治型、服务型政府转变,公私合作逐步增多,行政协议行为需要有效规范。二是与反腐败有关。我国从“十八大”开始进行强有力的反腐,我们在反腐败过程中发现成就腐败最大根源在于公权力部门被私营业主俘获,直接侵害着公共利益。因此国家推进了“受贿行贿一起查”,实践证明效果比较好。三是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关。我们国家在公共资源配置方面的最大问题就是不公平、不公开,导致暗箱操作、权力寻租层出不穷,使得社会问题凸显,社会风气变坏,有必要建立公开、透明的竞争机制。 ---私法调整的局限性。一是私法更强调意思自治,一旦合同签订,双方就必须遵照执行;二是合同具有相对性,审查以诉讼请求为限,不会进行全面审查。 ---公法调整的优越性。一是公法优先保护公共利益,如果当签定一个行政协议侵害公共利益的时候,就有可能被确认为无效或者不可解除。二是行政法重要原则是公平、公开原则,如果在行政协议签订过程中没有公平的对待所有的竞争者,你就有可能成为被告;如果暗箱操作,没有公开进行,那么有可能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三是全面审查原则,纳入行政诉讼对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各个环节进行全面的审查,如果出现违法行为,那么该确认无效的就确认无效,该撤销的撤销。四是明确救济途径,减少法院推诿,使得行政协议争议得到有效处理,有利于保护私营主体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协议诉讼案件的前景 行政协议纳入了行政诉讼范围,审理依据兼用民事法律规范,构建了新格局、新规则、新思路。我们有必要以行政协议诉讼案件前景为衡量标准,对行政协议有一个全新的认识。 --管辖的确定性。过去的行政协议纠纷解决存在着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商事仲裁等多种途径,但是行政协议司法解释明确了行政协议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约定仲裁管辖无效(除我国缔约、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这就使得行政协议纠纷救济途径排除了民事诉讼和商事仲裁方式。比如在过去的PPP项目协议中,很多专家都认为应当约定仲裁条款,高效解决相关争议,但是这些约定现在都是无效的。因为救济途径暨管辖方式的确定,意味着过去进入民事诉讼和商事仲裁的行政协议争议将回到行政诉讼中来。 --原告范围的扩大。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恒定为被告,不能主动提起行政诉讼,只有原告才可以主动提起。因此要想使行政诉讼案件大幅增加,那么最简单的方法就是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原告的范围。行政协议司法解释明确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在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中的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就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这无疑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大幅扩大了原告的范围。如投标人过去参加行政协议的招标,招标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时,投标人仅能向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质疑或者投诉,对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理行为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不能直接对招标人提起行政诉讼。这种制度的设计使得真正需要承担责任的招标人不需要直接面对,这也使得招标人未受到应有的监督。但是,行政协议司法解释打破了这一局面,投标人只要认为其公平竞争权受到了损害,就可以直接对招标人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由招标人直接来承担责任。如有几百家企业参加来投标,就意味着这几百家企业都可以直接对招标人提起行政诉讼,招标人需要对招标行为的合法性来承担举证责任,如被确认违法,就有可能涉及行政赔偿,那么相关人员也将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相应的责任追究。新的规则,给我们带来了新的思路,体现着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将会倒逼招标人进一步规范招投标行为。 --适用时间的溯及既往。行政协议司法解释规定“2015年5月1号之后订立的行政协议都可以使用本司法解释”,意味着自2015年5月1号以后订立的行政协议都需要通过行政诉讼解决。同时,对于因履行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参照民事诉讼时效确定,那么意味着适用3年的民事诉讼时效,是否还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因此,只要发生了行政协议争议纠纷,都有可能被提起行政诉讼。 --诉讼成本的下降。按照行政诉讼案件诉讼费标准,一般行政案件诉讼费标准是每件50元。相比较以往通过民事诉讼或者商事仲裁,无疑诉讼成本下降的明显。尤其涉及PPP协议或者国有自然使用权出让协议,通常诉讼标的都较大,在诉讼成本上将会体现的更为明显。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提起诉讼的,诉讼费用准用民事案件交纳标准”,但是该司法解释已经被废止。 --行政机关非诉强制执行的影响。 就我国现状而言,大部分行政机关领导是不愿意主动提起诉讼的,直接导致行政协议中相对方违约很难承担相应责任。行政协议司法解释明确了行政机关对于协议相对人的违约行为可以作出决定通过非诉强制执行让违约相对方承担责任,行政机关有了解决违约问题的新通道。同时,如果行政相对人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那么就会面临强制执行,那么势必会使行政相对人通过提起复议或者诉讼的救济途径,阻碍强制执行的发生。 综上,行政协议司法解释将行政协议全部纳入行政诉讼程序,同时适用行政法律规范和民事法律规范,构建了解决行政协议争议的新格局、新规则、新思路,必然会导致行政协议诉讼案件的增加。基于行政协议跨越了公法和私法,要求从事相关法律实务者需要具备综合运用行政法律规范和民事法律规范的能力,但是由于法律实务者普通缺乏对行政协议的新格局、新规则、新思路的认知,使得具备综合运用行政法律规范和民事法律规范的法律实务者较少,这也意味着行政协议诉讼案件在短时间内不具备大幅增加的可能性。但是,行政协议司法解释已经从2020年1月1日开始施行,行政协议的新格局、新规则、新思路已经确立,可以预测不远的将来,它将与单纯行政行为共同构成行政诉讼的两大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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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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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击疫情 持续充电——诉讼业务专业委员会线上专题培训

2020年已经进入3月,冬雪开始慢慢融化,疫情也在渐渐好转,有些地区已经开始陆续复工,新疆部分行政事业单位也逐渐复工,但我们仍在等待疫情结束。在没有完全放松警戒前,我们仍要宅家抗击疫情,同是我们也在持续充电,充分利用时间进行学习,提升业务水平。 龙珊律师:如何维护预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 3月2日,新疆元正盛业(伊宁)律师事务所龙珊律师以《关于抵押权预告登记相关问题探讨》为主题进行分享。本次分享龙珊律师是以自己办理的一起抵押权预告登记案件为主,介绍了预告登记的概念,通过对关于抵押权预告登记的通说观点以及相关案例的检索,论证了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效力不等同于抵押权效力的观点。在此情形下,提出了如何保护预抵押权人合法权益的思考,并阐述了自己的思路。通过这个案例,龙珊律师对如何从根源上避免出现这样的问题提出了几点建议。最后,龙珊律师抛出了两个问题供大家探讨。 随后与会律师针对龙珊律师所述案件进行了激烈的讨论,结合最高院司法观点及相关文章的论述,发表自己的观点。从预抵押权可排他性地对抗他人针对系争房屋的处分、系争房屋原权利人所出证明为恶意、对已经交付并且支付大部分房款的房屋具有物权法律效力等几个方面提出了几点意见,为龙珊律师接下来的诉讼提供了方向和思路。鉴于预抵押权实现的困难程度,作为顾问律师,在顾问单位对外进行担保时,应当充分考虑可能发生的不利后果,提示公司尽可能接受优质资产进行抵押,避免发生预抵押权无法实现的后果。 隋洪安律师:如何进行部门建设? 3月3日,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诉讼业务委员会隋洪安律师以《部门规划设想暨业务经验》为主题进行了分享。隋洪安律师是一位执业多年的资深律师,结合曾经作为诉讼部负责人的工作经验,从律师的定位、律师的阶段以及自己所思考的团队构成入手,分享了自己对于如今诉讼业务委员会部门规划的设想。对于律师的定位,隋律师总结律师应当是最懂社会的人。律师的阶段方面,隋律师划分为四个阶段,即专业化律师、职业化律师、行业化律师以及精英化律师,四个阶段层层递进,准确阐述了一名律师的成长历程。 隋律师表示,人必先自助而后人助之,人必先自强而后人强之,没人会把业务交给比自己差的人。因此我们必须首先加强自己的业务水平,才有能力与其他部门谈合作。隋律师从设想的八个业务领域谈了如何加强团队建设,每个业务领域都进行了自己的分析,并说明了应当着重考虑的业务点。最后隋律师分享了做诉讼业务的经验,从庭前准备、庭审进行、庭后工作、文书送达四个方面,结合孙子兵法和多年的诉讼经验,给我们进行了经验分享和介绍。隋律师的倾情分享不仅让年轻律师受益匪浅,对有一定诉讼经验的律师也有很多参考和借鉴意义,与会律师都表示意犹未尽并且收获满满。 杨涛律师: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律实务 3月4日,新疆元正盛业(伊宁)律师事务所杨涛律师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律实务》为主题进行分享。本次分享通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基础知识点与案例相结合的方式,对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律实务的问题进行了讲解。介绍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分类讲解土地使用权期满后的处理方式,并对期满后地上物的归属问题作了说明,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即无偿归国家所有。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杨涛律师以出让方式为主,讲了协议出让与公开竞价方式的相关法律规定,并且对使用权的收回与流转问题进行了讲解。 最后杨涛律师结合净地交付、变更土地用途以及名为合作实为转让合同纠纷的三个案例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讲解。其中第三个案例一波三折,历经多个程序,判决结果大翻转的精彩程度让与会律师回味无穷。最后杨涛律师表示,虽然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大多比较疑难复杂,但是再难都离不了运用基础法律知识来解决,只要愿意付出努力,运用执业技能、聪明才智深入研究,就一定能够找到案件的突破口,进而给客户带来利益,最终受益的也是我们自己。 闫建军律师:诉讼案件如何营销? 3月5日,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闫建军律师以《关于诉讼案件营销的思考和建议》为主题进行了分享。闫律师结合自己多年的工作经历,从商业思维的角度分享了诉讼案件的营销重点、案件的可能来源、营销的关键点、如何营销、以及律师营销过程中应当具备的能力、如何具备商业思维等内容。闫主任认为,应当将企业类诉讼案件作为营销的重点,并结合自身经验分享了如何在短时间内征服客户的方法。最后结合自身经历又分享了如何快速获取客户的信任、如何谈判以及如何谈律师费用等问题。 闫律师今天的分享是对多年经验的总结和归纳,语言朴实,却又干货满满,需要反复琢磨。讨论交流环节,与会律师针对分享过程中讲到的内容进行了请教,闫律师一一作出了解答并分享了自己的观点。针对今天闫律师分享的课程,与会律师纷纷表示受益良多,并热切期盼经验丰富的闫律师多为大家进行执业经验的分享,为大家提供难能可贵的学习机会。多对年轻律师进行培养,致力于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打造为一个包容、向上、和谐的环境和平台。 洪霞律师:银行类诉讼业务实务分享 3月6日,新疆元正盛业(伊宁)律师事务所洪霞律师以《银行类诉讼业务实务分享》为主题进行分享。本次分享洪霞律师以对邮储银行多年的常年法律服务以及办理的相关诉讼业务为主,对办理银行类诉讼业务中遇到的问题以及相关经验作出的总结进行了分享。银行是一个规矩多、任务重、风险大、监管严的行业,那为何会有许多对银行的高金额罚款?洪霞律师认为,是因为银行工作人员出现了道德风险。对此,洪霞律师讲解了实践中几种银行工作人员高发的刑法罪名,并以实际案例进行佐助。 洪霞律师以经办的三起案例进行说法,结合做邮储银行法律顾问期间遇到的问题进行经验分享,提醒年轻律师办理银行类诉讼业务可能发生的的陷阱点,并多次强调对于银行抵押贷款纠纷应当及时提醒当事人做好保全,为与会律师办理此类业务提供了参考,避免风险。洪霞律师表达清楚、思路清晰的精彩分享获得与会律师的一致好评,讨论阶段,与会律师表示办理银行类业务确实存在风险,并提醒各位律师为银行提供涉法涉诉类咨询一定要谨慎,做好自我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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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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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链金融风险防范

一. 供应链金融产生的背景 随着大工业时代社会分工的细化,核心企业通过其优势地位要求供应商赊销或要求经销商提高销售回款效率,伴随着“中国制造2025”计划的实施,供应链金融越来越多的运用在核心企业上下游的买卖活动中,提高供应链的运转效率的同时也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提供了一条有效的解决途径。 二. 供应链金融的概念 在定义供应链金融之前,先了解供应链的概念。《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84号)将供应链定义为:供应链是以客户需求为导向,以提高质量和效率为目标,以整合资源为手段,实现产品设计、采购、生产、销售、服务等全过程高效协同的组织形态。 供应链金融作为供应链管理的分支,是以核心企业为依托,以真实贸易背景为前提,运用自偿性贸易融资的方式,通过应收账款转让,应收账款质押或第三方监管等专业手段封闭资金流或控制物权,对供应链上下游企业提供的综合性金融产品服务。 三. 供应链金融的特点 供应链金融除了能够将核心企业及上下游之间的物流、信息流、资金流等串联起来外,其自身也具备融资的特性。 1.参与主体多元化并以核心企业为依托 供应链金融的参与主体包括传统的金融机构与融资企业,还包括核心企业和物流企业、仓储企业等。 在信用体系不健全、企业大数据应用还在初级阶段的当下,供应链金融的各个环节中会突出核心企业的参与和作用。核心企业在供应链中处于强势地位,能对供应链条的信息流、物流、资金流的稳定和发展起决定性作用。此外,核心企业的信用也是整个供应链的信用基础。 2.以真实贸易为背景 供应链金融之所以区别于传统融资模式,主要原因就是真实贸易的存在。只有存在真实贸易才能够在风险控制的过程中通过对货物和资金的交替控制规避买卖和融资过程中的交易风险。 3.自偿性、封闭性、连续性 自偿性指的是企业的还款来源主要靠贸易所得的货款和利润。通过交易结构的设计,还款企业的销售收入会自动导入至金融机构。 封闭性是指融资款通过设计好的封闭的交易流程来保证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连续性是指同类贸易行为在上下游之间会持续发生,贸易不断,融资不断。 四. 供应链金融的运作方式 (一) 应收账款融资 应收账款融资主要运用于核心企业上游的供应商融资。如前文所述,因核心企业的优势地位,赊销已成为贸易中的主要购销方式。这就使得供应链上游企业的现金流非常紧张,核心企业的供应商承受着巨大的资金压力。应收账款融资为供应链的上游企业提供了资金来源。 1.保理业务 保理业务是最为典型的应收账款融资形式。保理商从核心企业的供应商手中买入因买卖合同形成的债权,向供应商提供融资服务。 保理业务的一般操作流程是:供应商与核心企业签订一份买卖协议形成应收账款,供应商将通过赊销产生的应收账款出售给保理商。供应商和保理商应通知核心企业转让应收账款的情况,核心企业向双方进行询问确认。核心企业作出付款承诺后,保理商向供应商提供融资。待应收账款到期日,根据该笔保理业务是否具有追索权保理商可依约向核心企业或供应商收回融资。交易结构如下图: 保理业务的操作模式多样,包括明保理、暗保理、有追索权的保理、无追索权的保理、保理池融资、反向保理等。可在具体业务中,选择适用。 2.连续买卖 在供应链业务的实际操作过程中,也有很多非金融机构作为资金提供方参与到供应链中,向供应商提供应收账款融资服务。此外,也有部分核心企业不愿与保理商等金融机构打交道。在上述情况下保理业务的操作模式可变为连续买卖。 连续买卖的一般操作流程是:供应商将货物销售给供应链金融机构(供应链服务商,下同),供应链金融机构再将货物销售给核心企业。供应链金融机构取得核心企业的应收账款后,向供应商支付大部分货款。待核心企业的应付账款到期后,核心企业向供应链金融机构支付全部货款。供应链金融机构收到全部货款后,再向供应商支付剩余尾款。交易结构如下图: (二) 库存融资 库存是保证企业生产、销售稳定,应对市场变化的重要工具。但库存也占用了企业的大量资金。为了降低库存成本,企业可以利用库存进行融资。 库存融资也叫存货融资,主要运作模式包括:静态质押融资、动态质押融资、仓单质押融资。 以静态质押融资为例,企业将质押货物交给第三方物流或供应链金融机构并取得融资款项后就不能变动,直到质押结束清偿贷款后,才能重新流通使用质押物。交易结构如下图:   动态质押融资与静态质押融资的区别在于:供应链金融机构允许企业使用被质押的货物,但使用范围受限,质押货物的价值需要有一个最低额度,只有高于这个额度时货物才能出库。 仓单是仓储公司签发仓储货物的物权凭证,持有仓单的人可凭此向仓储公司提取仓储货物。融资方可将仓单质押给供应链金融机构进行融资。 (三) 预付款融资 核心企业的下游经销商基于协议的要求或者希望得到更长的账期、更大额度的折扣,会向上游作为核心企业的供应商预付货款,下游企业的资金就被长时间占用,导致资金压力增大。为解决这一问题,下游企业就要进行预付款融资。 1. 融通仓模式 下游企业向供应链金融机构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后,由金融机构向核心企业支付全额货款;核心企业按照购销合同及合作协议将货物运输至监管仓库并设置质押,质权人为供应链金融机构,下游供应商向供应链金融机构补缴保证金或货款后,可分批提货。交易结构如下图: 2. 保兑仓模式 下游企业向供应链金融机构缴纳一定保证金后,金融机构向核心企业采购,核心企业出具提单作为质押物。随后,下游企业分次向供应链金融机构支付提货保证金,金融机构再分次通知核心企业向下游企业发货。如发货不足,核心企业需向供应链金融机构退还相应货款。交易结构如下图: 3. 连续买卖 同在保理业务中提到的原因一样,很多核心企业基于各种原因不愿意与经销商的金融机构有过多交往,也不接受过于复杂的交易结构。银行等持牌金融机构又无法进行真实的买卖交易,这就为非持牌的供应链服务商提供了市场空间。供应链服务商可以作为买卖交易中的一环参与到供应链中。即下游企业向供应链服务商支付一定的保证金后,供应链服务商从核心企业采购。采购的货物可由供应链服务商控制,或由核心企业根据与供应链服务商的协议依据通知分批发货。在下游企业分批次向供应链服务商支付货款后,供应链服务商向下游企业分批发货。 在上述应收账款融资、库存融资以及预付款融资介绍的交易模式均为基本的交易架构,需要在实际业务中根据各方的需求灵活运用。在灵活运用的过程中就需要了解供应链金融存在的风险类型以及风险把控过程中的关键点。 五. 供应链金融的风险类型及防范要点 (一) 风险类型 供应链金融在运作过程中大致存在以下几种类型的风险: 1. 核心企业信用风险 在供应链中,核心企业的综合实力决定了外部金融机构对上下游企业的整体评估和授信水平。一旦核心企业信用出现问题,将会影响到整个供应链。 2. 上下游企业信用风险 供应链金融的基础是供应链成员企业之间紧密而又稳定的合作关系,如果供应链成员之间缺乏可靠和稳定的信用关系,那么供应链金融风险也会加大。 3. 贸易真实性风险 供应链融资模式中风险评估不再只是对借款主体的信用评估,更多是对交易进行评估。贸易的真实性是供应链金融存在的必要前提,一旦出现伪造合同、虚构交易等行为,金融机构将面临重大风险。 4. 业务操作风险 由于供应链金融涉及到上下游多个环节,包括物流、信息流、资金流、商流。因此对实际业务操作的规范性和严密性提出了挑战。 5. 物流监管风险 物流信息的错误或信息不对称将会导致交易的迟滞。 6. 质押资产风险 质押物价格是否会随市场波动,质押物是否真实存在、足值或随保存期限减值,将会影响供应链金融机构提供的资金额度,并有可能影响资金的顺利回收。 7. 道德风险 企业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融资贸易的初衷,采用了虚构贸易合同、伪造仓单,操作重复质押和空单质押等作法使控货名存实亡,进一步放大了信用风险控制的难度。 (二) 风险控制核心思维 1. 判的准、看得住、卖得掉 无论任何一单供应链金融业务,作为供应链金融机构应当能够对供应链业务所涉及的货物价值及波动幅度准确判断。必须采取相应措施对所涉及的货物进行控制,避免货物被融资方采取各种手段转移,导致资金和货物均脱离供应链金融机构的控制。一旦融资方发生违约,供应链金融机构必须有能力用最快的速度将被控制的货物进行销售,迅速回款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能否做到“判的准、看得住、卖得掉”,是供应链金融机构是否开展某一项具体业务的判断标准。 2. 货与钱不可以同时失控 作为供应链金融机构在业务风险控制的过程中,必须作到要么一手拿着钱,要么一手控着货。这是供应链金融风险防控最基本的原则,也是供应链金融业务最基本的游戏规则。在未取得核心企业的应收账款前,无论融资企业以任何理由要求突破这一原则都不应当准许,否则面临“钱货两失”的可能性非常大。 3. 各司其职、切莫贪心 供应链上的每一个企业都有其职责、利益点和核心竞争力。相应的,每一个企业应当充分履行其职责,审慎对待供应链上其他企业获取的利益,一方面要考量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另一方面也要考虑自身商誉。尽量避免把长线生意做成了一锤子买卖。 (三) 风险控制要点 1. 慎选核心企业 应建立科学的准入标准,严格供应链的准入。核心企业虽然信用较好,但并不意味着核心企业不存在风险。一旦核心企业的支付能力出现问题,将对整个供应链造成毁灭性打击。所以应当慎重选择核心企业,并建立核心企业的考察方法和标准。 2. 建立相应授信管理模式 在供应链金融中,有融资需求的往往是民营中小企业,这类企业往往存在运作管理不规范、信用风险大等情形。这就要求供应链金融机构针对中小企业的特性和供应链金融的特点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授信管理模式。比如,要求支付保证金、单体项目资金总量控制等。 3. 加强贷后动态跟踪管理 根据业务不同阶段做好货物流转、资金流向监控对于控制供应链金融业务的风险至关重要。在保证货物流转与资金流转相适应的前提下,控制住现金流也就控制住了还款来源,实现了业务的自偿性。 4. 加强质物管理,建立动产物权担保评估体系 建立内部制约机制,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健全仓储管理制度,按合同约定责任完善质物的标识、贮存、保护、入库及出库控制。不允许强制提货,保证仓单与货单、货物一致,手续完备,货物完好无损。严格定点存放、专人管理制度。对质物的数量、价格下线进行严格控制,当质物数量或价格达到规定限度时,要有相对应的措施(如警告、冻结、要求支付保证金或强行平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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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不断学习的能力,用专业功底抗击疫情 ----公司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线上充电持续中

宅在家里是贡献,保持学习是常态。公司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针对当前特殊情势,全力配合新冠病毒肺炎疫情的防控,积极创新转化“学习、培训、为客户提供服务”的形式,组织开展了“线上培训、沙龙、案件讨论”等多种活动,为疫情下的新工作方式做好基础。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坚持每日分享、培训,也为本专委会每位同仁足不出户、练好“内功”、服务社会、服务客户、创造佳绩打下坚实基础。 “线上充电”以2020年2月2日段昭云律师主题为“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或者债务人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需要准备的材料有无不同的法律规定及实务操作问题”的线上分享为开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第七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切入,专委会全体二十余名律师通过企业微信直播讲堂互动提问题的方式,结合法理、司法实践的各个方面,对债权人/债务人申报破产清算的不同点、利弊等进行了具体详实的解读。 2020年2月3日,雷建华律师又结合《九民纪要》公布后对赌协议效力认定的变化,分享了《九民纪要出台前后“对赌协议”效力认定的演变》。分享以最高院海富案件认定对赌协议效力的案例为起点,详细解读了《九民纪要》公布后最高院对于“对赌协议”效力认定的变化。通过案例和纪要系统性学习,进一步明确和理解《九民纪要》对于“对赌协议”效力认定的主旨精神,也使公司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全员坚定了在处理与公司类纠纷相关的业务实践中,不仅要结合其他主要部门法的相关规定给予认定,还要深度结合公司法的具体规定进行分析。 2020年2月4日,张文君律师和大家探讨“在执行程序中,股东出资是否应当加速到期的问题”。张律师通过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1号)第十七条、《九民纪要》第九条的相关规定,结合在实践中处理的执行案件,总结了执行过程中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三大前提。分享过程中,大家对于《九民纪要》公布后的法院裁判案例进行了交流学习。 2020年2月5日,马征律师和大家探讨“律师如何介入企业合规治理的问题”。分享中,马律师深入阐述了完整的合规计划包含五大方面:一、商业行为准则;二、合规组织体系;三、防范体系;四、监控体系;五、应对体系。参与培训的其他同事也结合自身多年服务顾问单位的经验,针对马征律师分享的内容进行了补充,即合规业务不仅包括律师帮助企业建立和完善合规体系,同时也应兼顾协助企业防控和规避法律风险等法律服务。 2020年2月6日,蔺怀华律师向大家分享了“股权收购、资产收购的实务操作问题”。蔺律师结合自身丰富的实务经验,针对股权收购或资产收购可能产生的负债问题、损害赔偿问题、违约赔偿问题等进行了深入的分享。同时提示,上述问题皆可能在收购后爆发,故律师在股权收购或资产收购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处理相关专项业务时一定要恪尽职守。当天的分享过程中,蔺怀华律师对团队律师提出的针对收购协议的审查、协议中具体条款及概念的明确定义以及在收购过程中产生的税费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 2020年2月7日,闫建军律师和大家分享了“关于律师事务所新年度的法律服务市场、工作方向的思考和建议”。闫律师针对2020年新疆律师服务市场面临的新变化、危险和机遇与大家展开了讨论。闫律师认为,新一年公司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律师应该重点关注民营企业新变化和国企法律服务的新变化。面对不同种类客户的不同法律需求,律师不仅仅要从法律规范的角度出发,更要结合客户自身的行业特点,从行业的特殊性切入为客户提供更全面的法律服务。同时闫律师提出,在疫情管控的特殊阶段下,律师服务市场存在危机的同时也伴随着新的机遇。特殊时期,法律人更应该保持创新与不断学习的能力,可以通过提供线上法律服务,与客户有更强的粘合度。一个多小时的培训中,闫律师不仅对2020年工作如何开展进行了方向性分析,同时在培训最后也对公司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的青年律师提出了新年度的工作方向建议及业务学习建议。 2020年2月8日,严曦律师针对“破产管理人的选任问题”结合自身丰富的实务经验向大家进行了分享。严曦律师分享了破产管理人的积极资格和消极资格,解读和剖析了《企业破产法》和《指定管理人规定》中关于利害关系的认定问题。严曦律师在培训中针对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程序、管理人的指定方式、管理人的更换、管理人的职责进行了全面的分享,并结合自身丰富的实践经验使大家对破产管理人选任的整个流程有了清晰的认识。 兵马未动,培训先行,通过一周的线上内部培训分享活动,公司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为大家搭建了一个共同学习和交流的平台。通过知识、经验分享与交流,头脑风暴与拓展思维,继而完善自我提高工作效率、共同成长,为元正盛业的和谐可持续发展提供不竭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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