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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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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合规管理防范建设工程诉讼风险实务研究

通过合规管理防范建设工程诉讼风险实务研究 国企合规系列专业文章第四十七篇 导读:本文阅读目录指引 一、建设工程诉讼风险大数据分析 二、建设工程诉讼风险原因分析 三、元正盛业律师关于通过合规管理防范建设工程诉讼风险的实务建议 四、元正盛业律师办理建设工程诉讼案件的工作思路 五、元正盛业律师在防范建设工程诉讼风险的作用和价值 引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固定资产投资的比例保持持续的快速增长,建设工程行业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性产业。在产值上,建设行业从1978年138个亿左右发展至今已经超过了4万亿。市场利益的增长也必然会伴随着行业乱象的滋生,转包、挂靠、拖欠/挪用工程款、质量不合格、工期延误等等情形在建设工程领域屡见不鲜,由此也引发了大量建设工程施工诉讼案件。   近日,《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元正盛业律师团队基于对建设施工领域诉讼案件的深入研究和诉讼实务经验,结合《合规办法》中相关要求,对如何通过合规管理防范建设工程诉讼风险进行专题深入研究,借本文阐述观点和实务建议,希望对减少和防范建设施工领域的诉讼风险有所助力。   建设工程诉讼风险大数据分析   通过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关键词检索、分析数据得知,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案件审结情况为:2013年有1.59万件,2014年有6.59万件,2015年有9.94万件,2016年有13.9件,2017年有20.06万件,2018年有23.72万件,2019年有30.18万件,2020年有32.56万件,2021年有24.33万件。 根据检索结果可以看出,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类案件年度审结数量变化较大。自2013年起,该类案件数量增就一直保持较高的增长率,至2020年激增至32.56万件的高位。随后在2021年,案件数量有所下滑。总体相较于其他合同纠纷案件,我国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类案件数量仍属于高发性,虽然2021年后该类案件数量有所滑落,但仍不可忽视建设工程案件纠纷背后蕴含的巨大风险。   其次,笔者通过分析发现,建设工程诉讼案件涉案标的较其他案件明显较高。其中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案件,占统计历年案件总数32%以上,500万以上的也达到了9%左右。也正是由于涉案金额较高,建设工程诉讼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案件数量和收案比例都很大,即该类案件的上诉率、再审率甚至抗诉率(检察建议)的案件数量和比例都远超其他类型案件,直至在最高法院对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后,当事人仍然不服,向最高检察机关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的案件数量仍高于其他类型案件。 通过检索新疆地区的工程诉讼案件情况,虽然较之沿海地区新疆经济体量相对较小,建设工程案件数量明显不如江苏、浙江等地。但是从建设工程案件占全部案件比例来看,新疆是以能源建设、基础建设为核心驱动力的经济发展模式,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占比明显高于其他大部分省份。因此建设工程的合规管理和工程诉讼风险的防范,对新疆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显然更为重要。   建设工程诉讼纠纷原因分析   元正盛业律师团队梳理了2019年至2021年全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已结案件的主要争议,对引发建设工程诉讼案件的主要争议原因统计分类如下: 一、合同违法行为引发的诉讼争议 (一)违法违规招投标引发争议 建设工程属于需要组织大量社会资源实施的经济活动,因此对于国有资金投资以及达到一定规模的工程,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要求必须采取招标的方式进行发包。但即便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一般也通过竞争性谈判等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来选择承包单位。目的就是选取优质的承包商来保障项目顺利竣工。   但是在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围标、串标,签订“阴阳合同”,甚至为承接项目欺诈、行贿等情形屡见不鲜。这些违法违规行为轻者导致中标无效、赔偿招标人损失、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不被退还等民事责任,重者因串通投标、合同诈骗、行贿等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二)中标后对合同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引发争议 部分发包人在承包人中标后,利用自身市场地位不按中标内容签订合同,对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变更。有的在中标合同之外,与投标人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签订承建房产的买卖合同,或者签订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相关约定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不能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此时在一方未能达到项目预期利润时,极容易引发双方的纠纷。   (三)挂靠、转包、违法分包合同引发诉讼 建设承包市场挂靠行为一直较为普遍,包括不具备工程建设资质的法人、自然人通过挂靠来承包、分包工程,也包括以内部承包、设立分公司为名,行挂靠、转包或者违法分包之实,出名公司收取定量的利润、管理费的形式。此外,部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同时存在违法分包、层层转包或挂靠行为。实践中甚至还出现从事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中介服务人员,可见该类违法行为之普遍、隐蔽性之强。   据统计,在经审理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纠纷案件中,因主体资质问题、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而导致合同无效的占比近 80%。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不规范引发争议 (一)合同内容不完整或简单套用示范文本,导致约定不明或签订不公平条款引发争议 由于建设工程的复杂性,其发承包合同应当结合建设工程的项目实际情况、发承包人双方的合作方式、施工中的主要风险、各方的风险分担等等诸多因素,进行全面、深入的拟制并谈判后进行签订。原则上,合同条款约得越细致,越清晰,反而能够为双方履约行为提供规范指引,减少诉讼的发生。 但实践中,很多发承包企业对上千万乃至上亿的施工项目,仅签署了2、3页纸的简易合同,或者直接套用示范文本却未对专用条款进行认真填写。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纠纷,争议应当如何解决没有提前做好预判。当争议事项发生时,双方没有合同依据,只能以自身利益为导向,导致损失扩大至无法调解,只能通过诉讼解决纠纷。   (二)施工合同签订前后,未进行沟通及合同交底引发争议 现代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一般推行项目管理中心统筹组建项目部的模式。但是往往存在职能部门与项目部成员沟通、管理脱节的情况。发承包合同常由公司的商务、法务、财务等职能部门谈判、签署,但项目管理部门尤其是项目经理,由于长期出差或人员未定的原因,对合同的参与度不高,沟通程度不够,导致合同内容与项目实际情况脱节。 其次,合同签订后,对项目部成员未全面交底的情况普遍存在。一方面项目部人员不愿意主动了解较厚的施工合同文本,另一方面交底流程流于形式,没有专人就合同及施工中的风险进行提示,仅下发合同就算交底完成。造成合同有相应约定,但实际管理中未起到防范作业。   (三)施工合同对风险分担显失公平,超出一方承受能力,引发争议 发包人一般利用强势地位将风险更多的由承包人承担较为常见。但部分情况下,对承包人无力承担的风险,仍通过合同约定,如地质风险等。承包人在无法预测且无力承担巨额损失的情况下,只能选择停工、退场。造成看似合同有明确约定,但实际上只是让双方陷入诉讼争议,不利于保障完工。   三、项目管理不规范、管理混乱引发争议 (一)印章使用、授权范围管理不规范引发争议 该类行为主要指对项目经理管理松散,如项目经理抽取、挪用项目资金,恶意不支付材料款和建设工人工资等。实践中,项目经理将外部债务转嫁建设施工企业,严重损害建设施工企业合法权益的现象屡见不鲜。 其次,部分建设施工企业对分公司的设立、资金及人事缺乏管控,各分公司内部管理混乱,随意刻制公章、出借公章对外缔约、举债、担保,债务无法清偿时分公司负责人注销分公司,从而将债务转嫁于建设施工企业。   (二)工程签证管理混乱,没有建立签证管理制度引发争议 建设工程项目中,签证管理混乱的情况较为普遍。有的签证发生时不及时办理,到竣工决算时再补签;有的签证工程量不完整,只计增量部分而有意漏签减项工程;有的现场签证没有业主、监理、施工单位三方共同签字,要素不齐全;有的现场签证,特别对一些隐蔽工程的签证,明显偏离事实;有的建设单位现场管理人员或监理人员,盲目签证、重复签证,造成诉讼中案件相关事实的认定困难。   (三)工期违约引发诉讼 工期是建设工程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在合同中都会做出明确约定。但是,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因工程设计变更、进度款支付迟延、自然灾害、疫情等情况,加之转包、违法分包现象大量存在,工程不同分项的实际施工人各自编制的分项工程进度计划缺乏系统,工程不同工序的衔接不畅,导致工期顺延、工期延误屡见不鲜,由此引发不少的工期违约纠纷,双方往往就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的确定,约定工期是否合理,工期顺延的情形认定,工期延误造成的索赔等争执不下。   (四)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不足引发争议 建设工程质量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直接影响到工程的可靠性、耐久性和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实践中,由于影响工程施工质量因素多,工程施工作业面大、人员多、工序多、关系复杂、作业环境差,工序衔接多、中间交接多、隐蔽工程多,靠承包人、实际施工人自律实现质量控制不切实际,发包人自身也缺乏对整个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的能力,往往委托监理单位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理。但实践中,监理的作用发挥不到位的问题比较突出,如对施工过程的质量检查流于形式,未能及时发现和督促整改存在的质量问题,对竣工验收流程不严格依照合同约定和施工规范进行,甚至导致存在缺项验收。最终导致质量问题不会第一时间发现,一旦发生诉讼,损失金额已经扩大。   四、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引发的纠纷 (一)前期工作不足导致计价方式争议 在订立合同时,发承包双方对工程造价缺乏合理预算和分析。在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时对图纸及施工要求审查不足;在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时,忽视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导致施工后才发现单价包含施工内容超出预期。此外,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不可预见因素较多,例如建设原材料受供给紧张、大宗商品期货价格持续高位攀升等因素影响,导致原材料和成品双向拉高,建设成本出现较大波动,处理不当会冲击建设施工企业项目利润,甚至造成承包人为完成工程以次充好而影响工程质量及安全,或者陷入合同既难以继续履行又难以解脱的“两难”困境。   (二)因垫资施工、指定分包等导致结算复杂化,账目难以算清引发争议 垫资施工在现行的建设工程发包领域较为普遍,部分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为此建立了民间借贷关系,这大大增加了工程价款结算的复杂性。也存在建设单位指定分包单位自总承包企业处承揽分包工程,但又未订立三方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当建设单位或指定的分包单位违约时,根据合同相对性,两者均系向建设施工企业主张索赔,建设施工企业可能因缺乏第三方履行情况的证据难以应对,甚至自担损失。   (三)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导致工程价款难以准确、及时结算引发诉讼 不少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特别是涉及公共工程等使用财政资金工程建设的,往往约定以财政评审结论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但实践中,有的因承包人、实际施工人没有及时全面收集施工资料,造成施工资料不完整、不规范甚至缺失,施工后不及时提交工程竣工结算资料或者提交竣工结算资料存在瑕疵,导致无法提交财政评审;有的在收到施工方提交的竣工结算资料后,因建设单位主管领导人员变动,出现“新官不理旧账”现象,报送财政评审被一再延宕;有的地方财政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待评审资料后,或碍于地方财政困难无正当理由长期压件不审,或虽组织评审却不合理压低工程价款而造成评审结果与实际投入偏差过大,导致工程价款结算无法推进。   (四)因付款条件是否成就引发争议 在我国建设市场发包人仍占据主导地位,并且发包方拖欠工程款仍然普遍存在。因此为转移工程欠款的风险,总承包人在将工程分包给分包人或转包给其他承包人时,会在双方所签订的分包、转包协议中约定以业主向总承包人支付工程款作为其向分包人、转包关系中的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即实践中俗称的“背靠背”条款,客观上使付款条件成就与否的认定更趋复杂。   (五)工程量清单与实际施工情况不一致引发争议 当建设工程进入实际施工阶段,合同双方常常为节约成本、追求施工便利,或者因突发人员变动、设备材料缺失等种种原因,需要签署补充协议或工程签证对工程总量进行调整。但实践中经常发生“实际完成工程量与合同约定不符却又没有另签补充合同、工程签证”的情形,导致在最终结算工程价款时出现纠纷。   (六)工程主材价格上涨,工程价款是否调整引发争议 建设工程施工周期长,建设工程的市场价格瞬息万变,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在施工期内因材料涨价导致成本增加的问题。建设材料在建设工程中造价占比高,一定程度上来讲建设材料价格的变化将影响甚至决定着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进度及盈利亏损。发包人有时为了规避该市场风险,利用其强势地位,在招标文件中或者施工合同中规定施工期间材料价格不予调整价格,将材料价格上涨的风险转移给承包方,而承包方为了中标,抱着侥幸心态同发包人签约。在建设材料等市场价格发生较大变化时,发承包双方就价格波动导致的风险分摊问题也会产生诸多争议。   (七)资金管理混乱引发诉讼 有些企业经营不善,内部财务制度不健全,经费管理使用欠透明,存在暗箱操作的问题,对工程款支付、使用情况缺乏有效监管,截留或挪用工程款。最终工程款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而引发诉讼。   五、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规范引发的纠纷 从我国近三年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审理的实践来看,当事人争议的主要焦点问题有合同效力对优先受偿权的影响,优先受偿权利主体的确定,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及程序,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对象及受偿范围,优先权受偿权行使期间起算点的确定,优先受偿权的转让等。对这些争议焦点的分析结论,往往关涉优先受偿权的成立与否。需要指出的是,该项权利是为了保障工程价款债权实现的一种法定优先权,对其他债权人特别是一般抵押权人的权益影响重大,经常出现在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 ......   元正盛业律师关于通过合规管理防范建设工程诉讼风险的实务建议   近期,《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建设工程领域管理难度大,工程项目部自治权限强,是企业管理的难点所在。国有施工企业全面建立建设项目合规管理体系已经迫在眉睫,而民营施工单位如果不加快建设工程合规管理的建设,也必将失去市场竞争地位。   为此,元正盛业律师结合上述工程诉讼风险,为如何通过合规管理防范工程诉讼风险提供建议: 一、从领导决策层面重视对工程项目的合规管理,从全局出发建立项目合规管理体系 根据《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的精神及规定,建设企业党委(党组)要充分发挥领导作用,将对具体建设项目合规管理的重视程度提高到决策层面。建设工程的合规管理体系包括与建设工程建设有关的合规制度体系建设、合规组织架构的设置、合规管理人员的配置、合规管理职责的确定、建设工程合规审查机制、违规惩罚机制等,并且将这些合规建设切实列入企业年度工作计划,同时将制度的落实情况与项目部人员的奖励、晋升紧密挂钩。   对于施工单位,要在承揽业务领域从决策层面研究建设单位的合规机制,并以此匹配建设自身合规体系。例如化工项目、水利项目、交建项目、房地产项目,基于建设目的、经营形式的不同,建设单位对于项目合规管理的侧重点也存在较大差异。因此施工单位应当结合自身长期承揽的业务领域,有针对性的进行项目合规管理,这也能够在业务单位最关注的地方,有效提高服务质量,避免了矛盾和纠纷的发生。   二、推行项目合规管理责任制 《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要求企业设置首席合规官。基于工程项目的特殊性,每个项目都由组织机构健全的项目部独立管理,因此项目的财务人员、造价人员、物资人员、安全人员既隶属于公司职能部门管理,又受项目经理直接管理。在业务人员多头管理的情况下,项目各项合规制度的施行难免由于管理冲突或责任分担的问题难以落地。 因此建议建设单位应当针对具体建设项目设置合规官岗位,由合规官全权处理每个项目业务流程的合规管理。该岗位可以由公司指派法务人员承担,重点项目也可以单独聘任或委托第三方律师团队担任。由律师团队担任的,同时可以参与建设项目的全流程管理,从专业角度全面化解诉讼风险。   三、加强工程项目招投标合规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招投标阶段,尤其是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编制在工程招投标和合同履行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均应高度重视工程招投标合规管理制度的建设。   对于重大工程项目的招标组织及招标文件编写,绝不能仅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而是要在企业建立完善的招标程序、招标各相关文件的评审机制。确保技术、财务、审计、项目管理中心以及合规官都能够参与招标全过程的评审,确保招标内容、流程合法合规。   四、完善建设工程合同合规管理制度 通过完善内部的合同审批合规管理制度,严把合同审批关,提升合同的签约质量,避免随意签订或者违规签订合同引发合同诉讼风险;另外,还需要对于合同的文本进行保存,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保证任何阶段的合同都有存档,避免当意外发生的时候因为合同丢失而给工程建设单位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此外合同的合规管理还包括对项目管理人员、项目分包严格实行合同交底合规管理制度。即便项目实施前,已经对合同条款进行了多次谈判、研究,但是项目实施人员尤其是项目经理,未全面了解合同内容、知晓合同主要风险点,均会导致条款虽然约定,但未实际执行。形成发生诉讼时,合同约定有利但却没有关键证据的局面。   五、建立规范的建设工程合规管理制度体系 (一)建立内部分包合规管理制度 分包管理就是对建设项目中“人”的管理。通过对内部承包和分包的项目,签订完善的协议,确定各自权责利,严格依法依规管理。规范印章管理制度、使用制度,明确相关人员的授权权限。同时做好对外公示、识别工作。   (二)严格主要建材的采购合规管理制度 项目采购合规是建设项目对“材”管控的重要途径。在订立合同时应从严审核和把控,要选择有信誉的供应商,按照设计要求、工程进度和预算进行采购,充分考虑工程工期延误等不可控风险。在履行采购合同过程中,要及时检验品质,防止以次充好、以多充少,出现质量问题时,要及时通知和索赔。不随意出具授权责任人或实际施工人签署采购合同、对账单、承诺书等。   (三)建立健全质量安全风险预警机制 质量是建设工程的重中之重,施工企业应充分重视。加大施工现场管理力度,严格按约履行,加强对施工现场“五大员”、“八大员”管理,避免出现质量及安全问题。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审慎与材料设备商签订合同,确保提供材料、设备等质量符合要求。严格按照施工规范制作方案、审批施工,涉及质量及设计变更事宜的,应事前签署签证文件或者事后进行书面确认,注意完善手续、留存证据。   (四)建立工程项目建设法律风险合规审查机制 建立建设工程法律风险合规审查机制能够有效控制法律风险发生的概率。这实际上就是通过定期要求项目人员对已付款信息、已完成产值信息、农民工工资支付信息、工期进度信息、应付账款信息、工程质量验收、资料归档等一系列数据进行收集、统计、分析,通过这些数据进行工程项目“体检”进而识别出相应的法律风险,并且计算这些法律风险出现的概率,为能够具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事先提供了一些参考的依据,防患于未然,防止突发事件到来时手足无措现象的发生。   (五) 建立工程索赔的前瞻性主动预防合规机制 建设单位通过采取积极的措施防止可以预见的索赔事件的发生。如加强合同管理、加强前期准备工作、加强对设计方案的审查等等。   1.在设计管理方面应努力做到按合同规定索要设计图纸、资料,并要求设计单位提高设计质量,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引入设计竞争机制,提高设计服务质量。通过设计招标选择在信誉、设计水平、管理能力等方面较好的设计单位,尽可能地减少因设计原因增加工程造价的风险,提高设计后期服务质量。   2.在物资供应方面,应做到设备和材料供应按时,保质保量。尽量避免因材料供应的规格型号、品种与图纸不符而造成材料代用。   3.对于物价上涨可能引起的索赔,可以通过施工招标、采取将涨价作为风险一次包死的做法来加以防范,即在商签合同时,根据工期长短、市场物价走势的预测,双方商定一个风险费用给承包商,并在合同中规定建设期间国家、地方政府的政策性调价文件一律不再执行等等。   (六)建立健全项目经理合规监管制度 项目经理是建设项目的决策大脑,责任与权力重大。因此项目重大事项决策应逐层把关,尤其是对合同审查、印章使用和项目经理的任命、授权范围等均应做好严格控制,并做好对外公示和识别。在项目经理或负责人上任前,事先签署相应的承诺书、岗位职责声明等,明确其权力责任以及相应的奖惩措施。重视项目人员、印章及财务管理,防范公章滥用。项目付款时应说明款项用途并提供付款依据,工程款保证专款专用,加强对工程款收支账户管理,防止出现体外循环。强化施工过程监管,施工中应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工程进行巡查,全面掌握现场真实情况,及时收集施工资料,工程竣工后还应注意掌握项目对外债权债务情况。   六、建立建设工程结算、资金支付的合规管理制度 (一)建立垫资项目合规收回制度 施工企业为对要求垫资的项目,除了解建设单位信用状况、分析其是否具备足够资金保障工程款进度外,还应综合自身的经济实力,分析垫资比例,充分考量工程的盈利情况,量力而行,不盲目抢占市场、盲目垫资。   垫资施工后应重视工程资金的清收与质保金回收,根据约定付款节点、支付条款等预备付款资料,及时建设单位对接,同时了解建设单位不付款的理由,审查自身是否存在履行不当,及时补正手续、弥补瑕疵并固定证据,敦促建设单位完成付款。针对账龄长的应收账款,除与建设单位展开有效对接沟通外,还应考虑尽早通过法律程序收回垫付资金。   (二)加强融资合规管理 尽可能选择有利于自身发展的融资结构,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施工实际需要选择融资期限及还款方式。对于融入资金应提高使用效率,做到专款专用、流转顺畅,避免不必要的资金浪费和流失。提高责任风险意识,不盲目做出保证,根据被担保对象的经营及资信情况决定是否提供保证。确需提供保证的,尽量选择一般保证而非连带保证,或者在债务人提供自物担保基础上提供保证,降低债务人不能清偿时的责任风险。在签订协议时,最好由公司法律顾问审查合同内容,防止签署各种乱收费、高风险的协议,尤其是民间融资时签署不规范的借款协议或空白协议等等。 ......   元正盛业律师办理建设工程诉讼案件 的工作思路   元正盛业律师团队为国内多家大、中型国有、民营企业代理过众多建设工程诉讼案件,有丰富的建设工程诉讼案件处理经验。借本文将元正盛业律师团队办理建设工程诉讼案件的工作思路和理念分享如下: 一、禁止“赚大钱诱导诉讼”,坚持以“客户利益为出发点”认真落实诉讼前案件分析、论证制度,主张非诉讼化解建设工程纠纷 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长期坚持“以客户为中心”的原则,鉴于建设工程案件诉讼周期长、诉讼标的大,诉讼可变因素多,风险高、客户因诉讼拖累负担大等原因。事务所建立了体系化的建设工程诉讼案件接案、办案、质量管理制度。一直执行接案前认真分析、论证制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从主体、管辖、财产线索、保全措施、诉讼请求的合理性、诉讼金额的准确性、证据梳理、诉讼权利行使时限等全方位,进行诉讼方案的论证及确定,并形成书面的《诉讼策略分析报告》。   同时,由于建设工程诉讼案件周期长、费用高,元正盛业律师将不仅仅围绕诉讼案件本身进行分析,同时还将全面结合的企业经营状况、市场环境、资金状况、项目背景等商业、政策因素,以“能不打官司就不打官司”的商业价值导向,为委托人提供多种争议化解渠道。通过上述让委托人能够客观知悉所面对诉讼案件的主要风险,以及所面临的商业风险,帮助委托人梳理出最优化的解决方案。   二、接案前将诉讼案件风险量化,帮助委托人做好准确风险评估 元正盛业律师团队在诉讼策略分析过程中,将根据最优的诉讼方案,提供大数据检索及风险评估。将案件每个争议焦点的胜诉把握、风险核心进行统计分析,确保案件主要风险在诉讼前能够量化,让委托人能够准确地判断案件风险,谨慎做出诉讼决策,选择最优的争议解决方案。   三、准确把握诉讼时机并通过专业渠道调取财产线索,取得有利主动诉讼地位 如作为原告代理人,元正盛业律师能够准确地判断起诉时机,并通过专业渠道调取相关财产线索。通过适当时机采取保全措施或快速诉讼,抢占诉讼有利地位,保证最大的诉讼效果。   四、以委托人的利益作为价值导向,尽量缩小诉讼范围,不盲目扩大诉讼标的 元正盛业律师一直以客户利益作为服务导向,严禁为提高代理收费而提高诉讼金额或延长诉讼周期。因此通过案前的诉讼策略分析,元正盛业律师将尽量将诉讼案件的金额、影响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以帮助委托人化解纠纷为核心目的提供服务。   五、任何阶段均不放弃诉讼外解决方式,将化解纠纷贯穿始终 元正盛业律师团队具有丰富的建设工程诉讼案件代理经验和实战成果。但即便工程项目已经陷入诉讼,元正盛业律师在通过专业团队、专业能力取得诉讼案件有利局面后,也一直重视“以打促谈”,多途径促成化解纠纷,任何阶段都始终以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作为工作导向。   六、对每个诉讼案件认真总结,为委托人提供经营风险防范专业策略,防范类似案件发生 元正盛业律师代理工作的核心及导向是以帮助委托人化解、防范工程诉讼风险。因此在代理案件过程中以及结束后,将为委托人提供案件风险分析并提出切实可行的诉讼风险防范建议和合规管理方案。目的旨在帮助委托人在未来生产经营中,吸取个案中暴露的风险因素,有针对性的进行合规管理,做到从事前、从根本上防范工程诉讼风险。 ......   元正盛业律师在防范建设工程诉讼风险 的作用和价值   建设工程诉讼风险的防范,其核心在于事前管理,而非发生诉讼之后的弥补措施。因此元正盛业律师一直致力于通过为建设工程提供全过程法律服务全面化解工程诉讼风险,具体主要体现在以下工作: 一、设计项目发包、采购的招采方式。指导建设单位选择适宜的采购形式,并全面起草、审查招标文件、合同文本等重要的法律文书,通过预设合同条件,预测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并提供处理方法,为定标后的合同签订缩短谈判时间、减少谈判难度,为工程竣工决算提供有利的合同依据;   二、全程参与项目管理及会议沟通。建立发承包双方的有效沟通机制及签证办理机制,对施工材料的采购、验收和价差调整、认质认价手续、停工事实的确认、工期延误索赔等众多事项进行资料组织、审查确认,监督项目管理人员准确记录施工日志与细节,为竣工后的工程决算提供可靠事实依据,减少造价纠纷;   三、参与调解、及时快速化解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现场纠纷。以完工为目标、效率为第一,加强工程质量和进度的管理;   四、参与工程造价结算定案与协商谈判。居中调解造价纠纷,促成双方达成结算协议;   五、对项目进行合规监管。律师在提供以上具体服务的同时,对项目管理中的文书审批、资料留存、资金支付等均进行合规监管,从程序上确保留存合法合规,同时客观上也对项目部人员的工作也起到了有效的监督作用;   六、对施工与结算中的具体事项提供针对性的决策意见和建议。使建设单位领导的各项决策既顾及到实际情况,又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必要的让步合理合法,政策性红线决不触动,发挥律师的智囊参谋作用和对决策者的保护作用;   七、由第三方律师团队在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建设单位内部各层次之间建立缓冲空间。凡建设单位否定施工单位的事项、建设单位内部上级否定或指令下级的事项,通过律师进行有效谈判并促成目标达成。   八、为建设施工企业及建设单位提供系统专业的合规管理专项服务。帮助企业实现通过合规管理最大限度防范建设工程诉讼风险及其他风险的管理目标。   九、为建设施工企业及建设单位提供制度建设、合同及法律文本拟定、建设工程领域内专业法律培训等法律服务。   十、诉讼及仲裁案件代理服务。   通过上述服务,元正盛业律师有信心在建设工程中充分发挥协助、审查、监督、调解、保护等多重作业和价值。我们将以“不发生一起诉讼,保障工程竣工”为核心导向,为建设工程提供全过程的合规管理法律服务。   以上是元正盛业合规律师团队针对如何通过合规管理防范建设工程诉讼风险做出的研究和实务建议,希望对建设施工类企业及相关企业在诉讼风险防范管理能力提升有所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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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档案合规管理实务研究

水利工程档案合规管理实务研究 国企合规系列专业文章第四十六篇 导读:本文阅读目录指引 一、水利工程项目档案合规管理的重要性分析 二、与水利工程项目档案管理有关的法规及文件梳理解读 三、水利工程项目档案管理现状分析 四、水利工程项目档案管理风险分析 五、元正盛业律师关于水利工程档案合规管理的实务建议 六、律师在水利工程档案管理中的作用和价值 引言 水利建设事关国计民生,百年大计,重大水利工程建设更是造福一方、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的重大事项,是事关国家和民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程,相较于其他工程来说更具特殊性和重要性。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涉及方方面面,其中项目档案管理尤为重要。   项目档案是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在前期、实施、竣工验收等各阶段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并经过整理归档的文字、图表、音像、实物等形式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文件,是对水利工程从调研、立项、手续办理、建设施工、验收,到投入使用、维护等全过程实施管理的证明和凭证,不仅对工程施工建设,更是对项目交付使用后的工程检查、维护、管理、使用、以及后续工程的建设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和实际价值,没有详实完备的项目档案,后期项目使用、维护、升级等都将受到极大的影响。   国家明确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对项目档案工作负总责,确保项目档案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与工程实际相符。近期,国务院国资委下发《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要求将合规要求嵌入经营管理各领域各环节,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应加强项目档案合规管理工作,避免因项目档案缺失、失真等影响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或使用、维修等工作。元正盛业合规律师团队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合规管理进行专题研究,借本文阐述观点和实务建议,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   水利工程项目档案合规管理的重要性分析   一、加强档案合规管理可提高档案管理的规范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水利工程建设是一项长期性、复杂性、技术性、系统性的施工活动,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档案材料,这些材料种类繁多、形式多样,并分散于各环节、各单位、各部门,但又围绕着水利工程建设时间先后形成的不可分割的整体部分。只有通过对档案严格的合规管理制度,按照项目档案材料形成、申报、审批、实施、保管等规定程序,及时入档、真实建档、合法建档,严格执行与水利档案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才能确保水利工程项目档案建设和管理工作顺利高质量完成。   二、加强档案合规管理有利于项目顺利通过竣工验收 项目档案验收是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特别是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要在竣工验收前就要进行档案专项验收工作。项目档案验收如果出现问题,在完成问题整改前,不得组织项目验收。因此,对项目档案加强合规管理,使项目档案资料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的各项要求,顺利通过档案专项验收,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奠定基础。   三、加强档案合规管理可确保水利项目后期运行 水利建设项目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它的特殊属性决定其需要长期发挥作用,造福国家人民,工程建设只是第一步,后期长时间的运营维护才是重点。水利项目在正常运行维护过程中,必然要使用到项目档案,完备、真实、准确、详细、规范的项目档案,是保证项目正常运行、维护、升级等工作的基本前提。   四、加强档案合规管理有利于发现项目风险及管理问题 项目法人单位对项目档案加强合规管理,通过规范档案材料种类、内容、形式,以及形成、编制、存档等要求,进一步规范工程施工管理工作,通过对档案材料归档前的检查,发现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相关单位或部门反馈,进行整改完善,帮助发现并处理各类项目隐患,及时发现风险、化解风险。 ......   与水利工程项目档案管理有关的法规及文件梳理解读   元正盛业合规律师团队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涉及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进行梳理,现对主要法规和文件进行简要解读。 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 2021年6月25日,水利部下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该规定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规范化管理,对原规定进行修订,主要是强化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有关单位的职责任务、项目文件管理要求,细化了竣工图编制、项目文件归档程序和归档时间等具体要求,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更切合项目实际、更具可操作性。   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 2008年9月9日,水利部下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该办法进一步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验收组织、验收程序等方面,规范档案验收工作行为,统一档案验收标准,有效确保档案验收质量。   三、《水利工程施工资料管理规程》 2013年1月31日,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水利工程施工资料管理规程》(DB11/T 950-2013),2013年5月1日实施。该标准对水利工程施工资料进行分类并介绍,对资料的格式和相关表单模板予以罗列,对编制水利工程施工资料具有很大的规范指引作用。   四、《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 2006年6月14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档案联合下发《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该办法指出了项目档案验收的重要性与地位,不仅将项目档案验收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了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而且将其作为竣工验收的前提条件之一,同时,强调了项目档案工作的基本要求,明确了项目档案验收的组织主体,规定了项目档案验收的申请条件,确定了项目档案验收的形式、主要内容和要求。该办法的出台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中的档案验收工作实现制度化,对规范建设项目档案工作将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修订后的档案法从原来的6章27条扩展到8章53条,新增了“档案信息化建设”和“监督检查”两个专章,从强调党对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健全档案管理制度设计、构建档案安全管理体系、推动档案信息化建设、强化档案管理监督检查、增强档案管理人才保障等方面对档案管理工作进一步进行规范,为档案工作变革与转型、创新与发展提供了较为充分的法律保障。   水利工程项目档案管理现状分析   目前,国家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规范,但相比于其他管理业务来说,对项目档案管理水平仍旧存在一定的滞后性,这也造成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在档案管理过程中常常存在一些执行力不足的现象。 一、对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缺乏重视 由于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参建单位较多,各单位项目档案管理工作重视程度不同,部分单位未建立项目档案管理部门,项目档案管理人员大多是由其他部门人员兼职,业务能力不足、专业水平较低,对水利工程项目档案建设和管理造成了很大影响。   二、存在项目档案资料缺失或失真问题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通常投资大、工期长、技术复杂,项目法人单位和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单位在各阶段都会产生、制作各类项目档案材料,造成项目档案材料种类多、信息量大。参建单位在项目档案管理方面不规范,如未及时归档容易造成资料丢失,丢失后再进行弥补的资料难免失真,或是审核不严格未发现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等,将会引发项目档案资料缺失或失真情形。   三、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技术水平低 部分单位在开展项目档案管理工作时,仍以纸质文件方式进行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当遇到较大规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时,档案资料管理工作量大,因缺乏相应的信息化技术管理手段,使得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效率低,准确度难以保障,时常出现项目档案管理问题。   四、工程项目档案中照片、声像档案收集整理不规范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中,照片和音视频文件归档是工程档案管理中的薄弱项,很多单位对其重视程度不够,把归档文件狭隘理解为纸质文件,导致档案收集不完整、整理不规范等现象比较突出,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五、未及时归档的问题突出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文件何时归档,一直以来都是项目法人相关部门和参建单位牵扯不清的地方,很多项目建设都出现项目文件归档迟滞的现象,有的项目甚至出现参建单位承担工程完工验收后很长时间其文件还未归档移交的情况,直接影响到项目后续验收等相关工作的开展。   水利工程项目档案管理风险分析   水利工程项目档案管理混乱,势必造成项目档案资料缺失、失真,进而引发其他管理风险和法律风险,现对相关风险进行简要分析。 一、水利工程无法顺利通过过程验收和竣工验收的风险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明确规定,项目档案验收是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要进行档案专项验收,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应与竣工验收同步进行。因此,项目档案管理混乱会对工程过程验收和竣工验收产生风险。   二、因重要资料丢失引发的败诉风险 水利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多、业务内容多、法律关系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一旦利益无法平衡,出现争议,易发生诉讼案件。诉讼案件中证据材料至关重要,项目档案管理混乱造成资料不齐全或重要资料丢失,引发诉讼案件败诉风险较高。   三、工程资料作假引发承担法律责任风险 《档案法》规定,单位或者个人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水利工程项目资料更是事关重大,如资料作假引发安全、质量等问题,相关责任人员将会受到更加严厉的法律处罚。   四、项目法人单位增加工程造价和经济损失的风险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单位因项目档案管理混乱,结算资料编制、签认、审核等程序执行不规范,关键资料保存不全等原因,容易造成结算金额计算错误,会增加工程造价和经济损失的风险。   五、施工单位无法索要合理工程款的风险 水利工程施工单位因项目档案管理混乱,未及时规范开展工程变更签证资料的确认和管理工作,极易引发的无法索要合理工程款的风险。   六、水利工程项目安全管理档案缺失引发被处罚的风险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安全管理有关的档案资料作为证明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管理的重要证明材料,如资料缺失将会对开展的安全管理工作真实性带来很大的影响,有可能因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受到处罚和通报。   七、水利工程项目监理档案资料不全引发的风险 监理单位在水利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前,应组织对所监理项目档案整理情况进行审核,并形成专项审核报告。专项审核报告应包括:工程概况,监理单位履行审核责任的组织情况,审核所监理项目档案(含监理和施工)的范围、数量及竣工图编制质量情况,审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对档案整理质量的综合评价,以及审核结果等内容。如果水利工程项目监理档案资料不全,将无法通过档案验收,进而无法通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八、工程结算财务资料不全引发的风险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多为国家投资建设或建设资金中含有国家投资,因此项目通常都属于国家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监管对象,如工程结算财务资料不全,在面对审计等各类检查活动时,必将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甚至因此引发其他违纪违法问题,相关的主管领导和责任人被追责。 ......   元正盛业律师关于水利工程项目档案 合规管理的实务建议   元正盛业合规律师团队结合对水利工程项目档案合规管理的研究认识,从实务角度就如何加强水利工程项目档案合规管理,避免相关风险的发生提出以下建议: 一、项目法人单位需切实履行项目档案合规管理职责 (一)建立项目档案合规管理机制。明确档案工作的分管领导,设立或明确与工程建设管理相适应的档案合规管理机构;建立档案合规管理机构牵头,工程建设管理相关部门和参建单位参与、权责清晰的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网络。   (二)制定项目档案合规管理制度。通过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合规管理制度,明确各管理组织合规职责,规范各步骤操作规程,包括档案合规管理办法、档案分类大纲及方案、项目文件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档案整编细则等。   (三)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项目文件合规管理要求。与参建单位签订合同、协议时,应设立专门章节或条款,明确项目文件合规管理责任,包括文件形成的质量要求、归档范围、归档时间、归档套数、整理标准、介质、格式、费用及违约责任等内容。监理合同条款还应明确监理单位对所监理项目的文件和档案的检查、审查责任。   (四)建立项目文件合规管理和归档考核机制。对项目文件的形成与收集、整理与归档等情况进行合规考核。对参建单位进行合同履约考核时,应对项目文件管理条款的履约情况作出评价;在合同款完工结算、支付审批时,应审查项目文件归档情况,并将项目文件是否按要求管理和归档作为合同款支付前提条件。应将项目档案信息化纳入项目管理信息化建设,统筹规划、同步实施。   对违规建档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对档案主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在项目档案监督检查,或本单位自检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落实,对检查发现的档案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予以消除,并对违规人员进行严格追责。   二、其他参建单位也需切实履行项目档案合规管理职责 (一)建立符合项目法人要求且规范的项目文件合规管理和档案合规管理制度,报项目法人确认后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所承担项目文件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接受项目法人的监督和指导。   (三)监理单位负责对所监理项目的归档文件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有效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形成监理审核报告。   三、加强水利工程项目档案合规管理制度建设 项目法人单位和其他各参建单位应加强水利工程项目档案合规管理工作,通过制定项目档案管理合规管理制度,规范项目档案合规管理行为,将各项项目档案合规要求嵌入业务和流程当中,定期开展合规风险识别、评价工作,采取相关措施将项目档案合规风险处于受控状态。   四、依法依规确定水利工程档案的归档范围,并严格执行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从前期工作、征地补偿与移民安置、建设实施、生产准备/试运行、竣工验收等5个类别提出了167方面应归档文件材料的范围,并注明了保管期限。项目法人技术负责人牵头、各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和参建单位技术负责人员、档案员参加,共同依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的规定,研究制定适合本项目实际的文件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印发工程管理各部门和各参建单位对照执行,确保应归档文件材料收集齐全完整。   五、建立水利工程档案合规管理审查机制 项目法人与参建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对归档文件进行质量合规审查。 (一)施工文件、设备采购制造文件,参建单位组卷、整理完毕并自查后,依次由监理单位、项目法人工程建设管理部门、项目法人档案管理机构进行审查。   (二)信息系统文件,参建单位组卷、整理完毕并自查后,依次由监理单位、项目法人信息化管理部门、项目法人档案管理机构进行审查。   (三)监理文件、总承包文件、科研项目文件和第三方检测文件,有关单位组卷、整理完毕并自查后,依次由项目法人工程建设管理部门、项目法人档案管理机构进行审查。   (四)项目法人各部门文件,依次由部门负责人、项目法人档案管理机构进行审查。各审查责任主体对审查发现的问题,要形成记录并反馈被审查单位,被审查单位要及时整改,形成整改闭环,合格后方可归档。   六、严格按照各类文件归档时间要求开展文件归档工作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从11个方面明确各类文件的具体归档时间,要求相关文件要经规范整理及审查后及时归档。项目法人单位和其他各参建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在要求的归档时间内完成文件归档工作。   七、做好照片、声像档案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活动及事件,原始地形地貌,工程形象进度,隐蔽工程,关键节点工序,重要部位,地质、施工及设备缺陷处理,工程质量或安全事故,重要芯样,工程验收等,必须形成照片和音视频文件,并按照相关档案管理规范进行整理归档。 ......   律师在水利工程项目档案管理中的 作用和价值   元正盛业合规律师团队长期为大量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及各类专项法律服务,我们认为,律师在水利工程项目档案合规管理事务中,可以提供如下具体法律服务事项: 一、协助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搭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合规管理体系。 二、协助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务实有效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合规管理制度体系。 三、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开展专项“合规体检”,防范企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在档案管理方面的风险和漏洞。 四、为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合规管理的专业培训。 五、受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参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纠纷的处理,代理相关诉讼。   以上是元正盛业合规律师团队针对企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合规管理做出的研究和实务建议,希望对企业档案管理能力提升有所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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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造价合规管理实务研究

水利工程造价合规管理实务研究 国企合规系列专业文章第四十五篇 导读:本文阅读目录指引 一、水利工程造价法规文件梳理 二、水利工程造价常见的具体争议及问题分析 三、水利工程造价法律风险分析及应对策略 四、元正盛业律师关于水利工程造价进行合规管理的具体建议 五、律师在水利项目工程造价合规管理中的作用和价值 引言 作为“两新一重”的重要建设内容,我国在2020年至2022年推进了150项重大水利工程建设,总投资达1.29万亿元。基于这样的发展背景和投资规模,在水利工程中做好概预算编制以及造价控制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由于水利工程规模大、投资大、施工周期长,其工程造价较一般的建设工程项目控制难度更大。因此近年来,伴随着水利工程事业的快速发展,也暴露出来水利工程造价管理中的诸多短板,项目中发生决算超预算、预算超概算、概算超估算的“三超”现象屡见不鲜。   在2021年水利部召开“三对标、一规划”专项行动总结大会上,李国英部长指出新阶段水利工作的主题为推动高质量发展。这不仅仅要求水利建设企业对工程造价的管理要摆脱过度依靠第三方机构的局面,更对企业自身必须建设科学、合规的水利工程造价管理体系作出了更高的要求。 笔者结合水利工程造价管理领域的发展现状,以及中央企业全面合规的背景之下,就水利工程造价的合规管理问题进行探讨,旨在为降低水利项目工程造价,化解企业领导在造价决策中的风险,以及实现投资最大化、提高资金、环境和社会效益建言献策。   水利工程造价法规文件梳理   水利工程造价控制是一项系统的、整体的工程,它贯穿于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承发包阶段、施工阶段以及竣工阶段等5个环节。因而笔者梳理了水利项目决策角度需要考虑的与造价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具体的预决算编制常用的规定及文件。 一、水利工程造价及投资常用法规文件 (一)《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   (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9号,2017修订);   (三)能源部、水利部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控制投资开展限额设计的规定》的通知(能源水规〔1990〕677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86号,2017修正);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2019修正)。 ......   二、水利工程造价文件编制相关的规定及文件 (一)《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定额》;   (二)《水利建筑工程预算定额》;   (三)《水利工程概预算补充定额》;   (四)《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知》(水建管〔2009〕629号);   (五)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625号);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   (七)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的通知(水总〔2014〕429号);   (八)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办水总〔2016〕132号);   (九)《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调整水利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计算标准的通知》(办财务函〔2019〕448号);   (十)2022年2月14日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司发布的《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征求意见稿)》。 ......   除了上述文件,各地政府对于编制、管理水利工程造价也纷纷出台了相应的概(估)算编制规定、定额估价表、造价调差信息等文件。而在具体工作中,造价工作的开展不能仅根据文件闭门造车,还要结合项目实地情况、技术标准、施工组织设计等因素才能准确的预估、控制造价金额。   由此可见水利工程造价是复杂而专业的,因此要在造价工作中识别风险,控制风险,就离不开对水利工程造价的合规管理。   水利工程造价常见的具体争议及问题分析   在建设工程领域,工程造价不仅仅体现了工程的实体价值,还时刻受到政策因素、市场环境、利益博弈的影响,因此工程造价本身就具有变化性及争议性。而水利项目的建设周期长、技术复杂,项目实施期间发生的造价争议也更多,在大型水利工程中,这些造价争议问题一旦得不到解决,往往会直接导致整个工程结算时间被拖延,大量人力被耗费,影响工程竣工决算和投入使用。在经济效果上容易发生超估算、概算的情况。   元正盛业律师梳理了大型水利项目中常见的工程造价争议问题,以此总结造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探讨解决方案。 一、临时征地费用问题 大型水利项目,其占地面积分为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永久占地是在工程红线范围,是工程实体的实际占地,在方案确定的情况下能够事前准备估算。而临时占地是为工程施工服务的范围。在征地阶段,建设单位很难准确计算临时用地面积,而是按估算面积进行征地。   到工程实施阶段,因施工场地需要,承包人经常需要扩大临时征地面积,按照程序应在施工单位报建设单位后,由发包人进行征地后交承包人,但此时施工单位已进场按正常征地会严重影响施工进度,并造成人员窝工、机械设备闲置损失。再加上进场后的征地工作通常都由发包人委托给承包人自行实施,此时承包人出于减少工期和成本考虑,会以高于正常征地补偿标准的价格进行征地,征地后向发包人索赔征地费用。   但发包人出于两个方面原因很难支持此项费用,一是面临审计风险,涉及征地主体和征地费用标准问题;二是认为增加临时用地是为工程施工服务,是和承包人的施工技术和组织相关,应由承包人负责。由此承包人与发包人经常就该问题引发诉讼,乃至影响整体施工进度。   二、村民阻工引起的停工损失问题 大型水利施工中的土石方施工中,常常要采用爆破、打桩等振动大的施工方法,易对周边的村民房屋产生影响。村民因与施工单位在赔偿方面存在分歧,可能会发生到工地阻工的行为,对正常施工造成影响,从而造成施工单位的人工、机械成本增加。   发生这种情况的争议之处在于,承包人可能向发包人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其索赔理由是施工过程已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并采取了相应防护措施,仍然造成影响是其无法预计的风险。而发包人往往认为,招标文件中已经明确了周边的施工环境和条件,承包人有义务采取措施避免施工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三、土石方运距增加造价问题 水利项目土石方工程在施工阶段因取(弃)土场位置变化、土质与地勘报告不同等原因造成土石方调配方案变化,土石方调配综合运距也随之发生改变,加之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土石方项的运距通常由投标人自行考虑,承包人必然会在施工中提出土石方综合运距增加,要求增加相应的费用。   这种情况下,发包人即便认可运距发生变化,但在运距的测算方法上也会和承包人存在争议,进而导致土石方施工费用发生争议。   四、不良地质引起的造价问题 水利工程的实施地点通常地质情况复杂,因此在地基处理及隧道施工中常遇到不良和特殊地质,这些地质情况在工程勘察中不一定能发现,一旦在施工没有预见的情况下遭遇,将会给工程带来巨大损失。   在现行的水利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发包人更多的参照FIDIC银皮书下风险分担模式。因此在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中,发包人常会以承包人不得以不利物质条件为由提出索赔的条款,把风险转移到承包人。和工程合同总价、工程利润相比,不良地质引起的损失更大,承包人无法承受此类风险,但在招标阶段承包人往往不提出质疑以免影响中标,而是在施工中一旦遇到此类风险才向发包人提出异议。   从合同上来说,地质问题引发的风险属于招标时明示风险,承包人一旦响应,也是建立在自愿基础上。但是由于承包人往往无力承担不良地质风险,导致工程无法继续进行,进而仍然会导致发包人的完工风险。   五、工程延期和赶工引起的费用索赔问题 水利工程施工周期长,受自然环境、政府政策、技术工艺、资金周转等多因素影响,经常出现工程延期情况,而大型水利工程基本都是政府投资工程,对工期要求极其严格,在出现工期延误的情况后,发包人往往会要求承包人采取赶工措施。   承包人会因为工程延误和抢工造成施工成本增加,向发包人提出索赔,但因导致工期延期的因素众多,很难准确计算可以索赔的工期,在费用方面也往往因承包人提供的证据不充分造成争议。   六、主要材料价格调差问题 发包人在水利项目的招标文件中,通常会规定不做材料价格调差,通过锁死材料价格以规避价格风险。但承包人有时会因材料涨价幅度过高,或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提出对主要材料进行价格调差,此时发包人认为应执行招标文件不予调差。   如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了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在延误工期分析和材料用量上一般极难达成一致意见,进而导致争议问题,影响结算工作推进,甚至进一步影响工期及交付。   七、重大变更未取得行政批复导致的造价争议 根据《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2〕93号)第七条:“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第十五条 工程设计变更审批采用分级管理制度。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按原报审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由于水利项目多属于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其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需取得行政机关的批复,才可以取得相应的批复资金。但迫于政府投资项目的严格工期要求,发包人往往在发生设计变更后未向承包人履行变更手续,而是直接要求承包人先行实施,待取得行政批复后再向承包人履行变更手续。   但如重大设计变更未取得批复或报批时间过长,承包人均有可能向发包人提起索赔,此时发包人限于审计压力及概算范围,不会同意承包人的索赔意见。最终导致双方发生巨额的造价争议。   水利项目工程造价法律风险分析 及应对策略   上述水利工程造价争议问题看似都是由于项目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突发事件导致的,但是实际上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大数据检索,笔者发现这些问题引发的诉讼纠纷仅近五年就高达4957件,可以说在各地水利建设项目中并不罕见,而是属于多发、高发的造价纠纷。   因此笔者从投资决策阶段、工程设计阶段、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结算阶段分别就发生上述造价争议的原因及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同时提出应对建议。 一、投资决策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风险 (一)对投资决策阶段造价控制不够重视引发的风险 根据相关调研发现,我国水利项目在决策阶段,对总造价的影响可以达到60%-70%,而与此对应的投资决策阶段的成本对总投资额的占用量仅达到0.5%~3%。因此可以说这个阶段的工作能够以最小的投入化解最大的风险。相比较发达国家,通常对投资决策阶段工程造价的重视力度更大,对投资决策阶段的工程造价研究的投入成本及力气都较多,进而能够在投资估算阶段就得到较为准确的工程造价。   在我国水利项目一般是以最终投资额与投资估算偏差不超过30%作为浮动上限,但对工程建设前期工程造价的具体组成,长期以来一直缺乏必要的依据。在确定程造价时仅是将专家和决策人员的估算结果直接在可研成果中应用,导致要么投资估算过低,批复资金不足以支撑项目履行,但更多的是出现假高价,尤其是水利项目多与社会资本方合作,高估冒算是造成财政资金浪费及腐败现象滋生的重要原因。   对这一问题的解决途径是加大对投资估算的重视,将投资估算工作贯穿整个决策阶段。在投资决策阶段主要分项目建议书阶段、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以及详细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因此将投资估算工作该工作阶段进行划分,随着工程决策逐渐加深并深化,投资估算的准确度也进一步加强。另外要确保投资估算编制有依据可循,尽可能达到细致且全面的效果,对施工过程中对工程造价产生的各类情况及不利因素造成的影响应实施充分考虑,对市场情况及建设期间预留价格浮系数进行考虑,促使投资与实际达到相符并有一定的余地存在。   (二)决策阶段造价控制基础性工作不扎实引发的风险 我国水利工程建设前期的准备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对建议书内容的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初步设计的实施、工程概预算的编制以及根据管理权限向相关单位审批等。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时间的限制,许多政府投资水利项目在未对前期准备工作进行深入细致地分析。例如未能对项目的投资预测实施充分落实、工程所在地的水文地质条件了解不足、对主要材料及设备的价格状况未能充分掌握等。   此时向设计单位及勘察设计单位进行盲目委托,实施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并确定投资估算。由于相关单位对数据信息有所缺乏,或由于设计人员的数量、质量以及信息未能满足工作要求,使得市场预测分析的可靠性无法得到保障。另外,未能充分对基础资料实施落实,即可对工作进行 展开,结合自身经验对资金筹措或各种外部协作条件实施假定,使得投资估算的可信性缺乏。一些项目部门为了使所报项目能够得到立项部门的批准,要求设计单位在实施投资估算时有意对估算费用行降低,造成估算结果的不准确性产生。   对于该问题,应当加大水利项目背景资料的调查深度,确保数据采集完整准确,对基础数据进行详细的总结和系统化。例如,在一个项目的施工过程中,需要了解具体位置、地形条件、自然资源、设备和材料价格。在控制水利工程造价时,必须做好基线数据的收集工作,确保基线数据的有效性和准确性,这对于避免后期征地纠纷、提高投资预测准确性有重要意义。   二、工程设计阶段的造价控制风险 设计阶段的投资控制是水利项目建设全过程投资控制的重点,其核心思想是通过预先控制,即在满足质量和能量功能的前提下,使设计概算不超过经标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并尽可能节约投资。准确的设计概算原则上可以化解重大变更风险,并且在边设计、边施工而暂没有形成工程预算的水利项目中,是项目组织招投标的重要依据。   对设计概算的控制就是对初步设计方案的控制,对此通常采用的手段有设计方案优选、推行标准设计、实行限额设计,从技术和经济两方面来提高项目的经济效益。   (一)设计方案优选。设计方案优选又叫设计方案竞赛,它不存在中标或不中标,而是通过竞赛,选取优秀设计方案。设计方案优选是建设项目设计阶段投资控制的有效方法之一,在国外的建设项目中已广泛使用,对于降低工程费用、缩短项目工期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技术允许的情况下采用标准设计。标准设计图集是国家规定的现行标准规范,是对各种建筑、结构和构配件等具有重复使用性质的整套技术文件。据统计,采用标准构配件,可以减低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16%。由此可见,技术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用标准设计,有利于减低工程成本,有效控制投资。   (三)严格执行限额设计。限额设计就是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控制初步设计,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总概算控制施工图设计。根据能源部、水利部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控制投资开展限额设计的规定》的通知,在初步设计阶段,各专业设计人员应掌握设计任务书的设计原则、各项经济指标,方案的比选,把初步设计造价严格控制在限额内。并且设计单位要对审查批准的工程静态总投资不超过相应限额承担经济责任。   三、招投标阶段造价控制风险 水利工程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定承包人的情形较多,而这种方式确定最终的承包合同价款属于市场调节价,也是企业自主定价。因此,严格衡量和审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水利工程招标工作能否达到预期目标的关键。   水利项目造价争议的主要原因是约定不明及风险分担不公导致的。而招投标阶段是发承包双方明确风险分担的核心阶段,招标文件及合同文件的公平公正、科学严谨,能够化解绝大部分项目履行中产生的造价争议。   在该阶段建设方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严格审查施工单位资质,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了解和熟悉投标人工程投标报价的形成和计算方法,防止施工质量差、财务状况差、信誉差的施工单位参加投标。   (二)建设方对项目的合理低价应做到心中有数,避免投标单位以低于成本价恶意竞标。   (三)编制高质量的招标清单,并且对拟招标的水利项目中可能存在的技术风险、工程量风险、材料风险有所预判,对投标文件做好清标工作,避免投标单位通过不平衡报价中标,导致项目履行过程中发生超概。   (四)签订合同时,合同条款格式要规范、文字要严谨,避免留下日后扯皮、索赔的伏笔,以利于工程建设的投资控制工作。例如在招标文件对承包人的临时用地范围进行明确界定、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施工技术明确如何采取防护措施、对土方运距测算方式统一口径等等。   四、项目施工阶段造价控制风险 水利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是资金投入的主要阶段,在全过程的工程造价中占重要地位,它直接影响到工程项目的效益。因此施工阶段造价控制的主要风险是对付款进度与产值完成进度匹配的监控和对成本节约的控制。   施工阶段的造价风险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是在水利工程施工阶段,联合各方执行深度图纸会审制度,对不合理的设计、材料供应和价格等进行严格控制,如可能导致施工方法变化,要严格控制项目的设计变更,引入协调论证机制。   二是严格按照建筑规范和工期要求,合理选用机械设备,合理确定进出工地时间,提高机械设备利用率,杜绝闲置和浪费。   三是利用信息化手段全面控制现场施工人员,明确工程项目人力资源匹配,避免发生大规模的劳资纠纷,导致资金超付。   四是审计部门要参与进度付款审查,借助第三方机构的力量,按月度出具付款-进度偏差分析表,严格把控付款与产值的匹配,避免超付现象。   五、竣工结算阶段的造价控制风险 竣工决算是水利工程经济效益的全面反映,是项目法人办理工程交付使用的依据。通过竣工决算,一方面能够正确反映建设工程的实际造价和投资结果;另一方面可以通过竣工决算与概算、预算的对比分析,考核投资控制的工作成效,总结经验教训,积累技术经济方面的基础资料,提高未来建设工程的投资效益。   项目竣工结算期间,造价控制人员要从施工时间、质量、投资三个方面考虑,如造价是否超出预算、质量是否达到项目目标、交付工作是否完成等。结算过程中的每一个细节都应当以真实材料作为结算依据,必须如实申报项目总造价,并按照预算进行详细分析,以免出现偷工减料或未完成项目等虚假现象。系统收集并分析所有与工程造价相关数据,包括施工合同、会议纪要、执行图纸、工程变更、变更签证、政策文件等并做好档案留存。这些也是对项目开发和方案实施投资效益评估,反映项目施工的成果。   元正盛业律师关于水利项目工程造价进行合规管理的具体建议   水利项目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专业性较强,基础工作大量依托于第三方机构来完成。但造价管理的成果是直接体现在工程的结算、决算金额上面的,是清晰而直观的。水利企业大部分是国有单位,承担着巨额财政资金的决策风险,因此水利企业更应当通过对项目工程造价的合规管理,将管理工作流程化,同时责任到人。 一、领导重视水利项目工程造价的合规管理是前提 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党的领导。企业党委(党组)要充分发挥领导作用,将对水利项目工程造价管理的重视程度提高到决策层面。包括对水利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投资估算、工程概算、预算,进度控制情况以及工程结算等关键节点进行决策时,要主动关注是否符合程序合规、依据合规、监督合规等。   二、企业内部需加强工程造价人员合规管理力度,完善团队合规文化建设 工程造价管理不同于招投标等以法定程序为导向的管理工作,其管理核心更多的依托于造价人员的专业能力、合规意识,以及水利项目各阶段的技术深度。   因此水利企业要加强内部造价管理人员的造价合规意识、造价合规管理能力建设,形成企业造价管理的合规文化。即便主要造价工作需要通过委托第三方来实施,也需要水利企业本身具备经验丰富,技术成熟的造价管理人员参与,以便对第三方机构的交付成果具备初步审查的能力。同时这也是企业推行工程造价合规管理制度的基础。   三、针对水利项目工程造价制定一系列专项合规管理办法 制度建设是中央企业合规管理的核心。水利项目工程造价可以根据不同阶段造价控制目标,分别设立诸如水利项目《投资估算合规管理办法》、《设计概、预算合规管理办法》、《设计变更合规管理办法》、《水利工程投标清标管理办法》、《工程签证合规管理办法》、《现场跟踪审计制度》、《竣工结算合规管理办法》等一系列专项合规制度。   上述制度,一方面可以结合企业主要开发、经营的水利项目类型,在制度中明确每个阶段应当达到的技术深度及基础资料清单,确保不同阶段工程造价的管理有较充分的合规依据,为审计及分析提供基础资料。另一方面通过制度设立决策审批流程,确保工程造价的管理成果都能够经技术、设计、市场、招标等各部门人员审查,确保造价管理工作贴合项目实际情况,同时也能够将造价合规管理工作按各自职能责任到人,将水利工程的造价合规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四、加强水利项目工程造价的数据合规建设和管理 近年来随着BIM技术应用的广泛应用及工程造价相关软件技术快速提高。通过信息化的手段将复杂,大量的人员、材料、机械等消耗量资料在市场中的价格波动随时随地的进行动态更新已不再是难以做到的事情。   水利工程作为国家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以适度加大工程造价管理方面的数据合规建设。通过现代化技术手段,更新预算编制和管理方法,实现信息化合规管理模式,详细记录合同、成本等信息内容,并及时做出有效反馈,以便提高工作的效率和预算的准确性。   五、定期开展水利项目工程造价合规管理培训 对水利项目中的工程造价管理人员及审计人员,应定期开展工程造价合规管理培训。培训内容即包括水利定额、标准等造价相关专业知识,用以提升相关人员的专业技术能力,熟练掌握相关材料价格,处理好各类项目之间的关系。也包括企业造价合规管理培训、造价合规制度培训、造价合规管理文化宣贯等,从而推进造价管理工作顺利进行。还包括帮助造价管理人员熟悉业务合规开展流程,并树立责任意识、法律意识。以便在造价管理过中相关人员能够按流程开展工作,并通过流程识别风险,化解风险。   六、加强对水利项目工程造价管理的合规监管和违规制裁力度 水利项目工程造价的管理涉及财政资金的使用,涉及承包人整体利润的核定,是领导履职风险的高发领域。为降低水利国企领导的履职风险,建议水利项目在实施跟踪审计制度的同时,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的合规审查、合规审计、内审和内部纪检监察等各项工作,对违规事项或人员严肃处理和追责。通过上述各项检查、追责、警示和及时查出水利项目在工程造价管理中的各类风险,通过有力的监督措施实现水利项目的造价管理在合法化、合规化、安全化轨道上正常开展。   律师在水利项目工程造价合规管理 中的作用和价值   元正盛业律师团队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法律风险防范领域有深度研究及专业团队,已组织实施了多个总承包全过程法律服务管理。元正盛业律师团队可以为水利项目的工程造价管理业务提供如下具体法律服务: 一、为水利工程项目的造价管理事务提供各类专业法律咨询解答,包括法律和标准适用,争议解决等; 二、为水利工程项目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包括项目立项申报文件审查、可研报告及投资估算文件审查、初设文件法律审查、项目所需各类服务的招标方式合法合规设计、招标文件的设计和专业把关、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的设计、谈判与签约、施工过程中参与工程例会提供现场法律服务、工程设计变更及对应的签证合规审查、竣工结算文件专项法律审查等); 三、帮助水利工程企业建立健全工程造价管理制度体系、业务流程管理体系等; 五、以第三方专业角度为水利项目提供工程造价管理专项合规审查及风险评估,通过该项工作帮助企业及时发现工程造价管理中的风险,并提供风险化解方案; 六、接受委托开展与工程造价管理有关的尽职调查专项法律服务; 七、为水利工程企业制定体系化的工程造价合规管理全套法律文件; 八、为水利工程企业提供体系化的工程造价管理法律培训、业务培训、合规培训等; 九、帮助水利工程企业处理项目参与方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恶意举报和投诉等事项; 十、为水利工程企业提供工程造价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诸如泄漏商业秘密等刑事风险防范法律服务; 十一、为水利工程企业的各类纠纷和诉讼提供专业诉讼代理法律服务; 十二、接受水利项目工程纠纷主体的委托,作为中立调解机构,公平公正的协调工程价款纠纷的及时有效解决,避诉讼拖累及诉讼引发的系列风险; 十三、其他与水利项目工程造价管理有关的专项法律服务业务。   通过上述全面、专业的法律服务,元正盛业合规律师团队有信心帮助水利企业通过对项目工程造价的合规管理,帮助企业提高工程造价控制合规管理水平,防范工程造价管理风险,有效提升水利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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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质量合规管理实务研究

水利工程质量合规管理实务研究 国企合规系列专业文章第四十四篇 导读:本文阅读目录指引 一、关于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法规梳理与解读 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问题现状分析 三、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合规管理的必要性分析 四、水利工程质量法律风险分析 五、元正盛业律师关于通过合规管理防范水利工程质量风险的实务建议 六、律师在水利工程质量合规管理的作用和价值 引言 水利工程项目涉及国计民生,重大水利项目更是百年大计,但是水利工程施工难度大,施工机械多,技术复杂,规模大,工期长,受地质条件和气候环境的影响大,因此项目本身就存在较大的施工难度,再加上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具有一定的技术性、规范性和复杂性,一旦工程质量管理出现问题,会影响水利工程项目使用寿命或对项目安全运行造成隐患,甚至发生重大危害事件,将会对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巨大的伤害。   国家高度重视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每年都将其作为水利工作管理的重点事项。2022年1月6日,水利部党组书记、部长李国英在2022年全国水利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到,2022年水利重点工作之一就是健全工程建设管理和运行管护机制,要完善水利建设法规技术标准,开展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提升行动,落实水利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改进政府质量工作考核制度,深化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设市场秩序,确保水利建设质量安全。   近期,国务院国资委下发《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要求将合规要求嵌入经营管理各领域各环节,应当对重点领域以及合规风险较高的业务,制定合规管理具体制度或者专项指南。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既是重点领域,也是合规高风险业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将其定位为企业生命线的高度进行严格管理。元正盛业合规律师团队对水利工程质量合规管理进行专题深入研究,借本文阐述观点和实务建议,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   国家关于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法规 梳理与解读   元正盛业合规律师团队对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相关主要法律法规及文件进行认真梳理,并作简要解读。 一、《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1997年12月21日,水利部令发布《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该规定是政府为加强对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出台的一部部门规章,从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利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质量管理、监理单位质量管理、设计单位质量管理、施工单位质量管理、建筑材料和设备采购的质量管理等方面,对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进行规范,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提升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管理起到规范作用。   二、《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2019年5月6日,水利部下发《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该办法明确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质量负总责,其他参建单位作为责任主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负责,并将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为一般质量管理违规行为、较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严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根据发生质量管理违规行为、质量缺陷的数量、类别等,对责任单位实施责任追究。   三、《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2008年8月28日,水利部下发《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水利工程实体以及用于水利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检查、测量、试验或者度量,以及确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的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和规范,确保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依法合规开展。   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下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该规定从法人验收、政府验收角度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进行规范,并规定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竣工验收的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明确工程移交后,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后续的相关质量责任。项目法人已经撤销的,由撤销该项目法人的部门承接相关的责任。   五、《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2014年10月30日,水利部发布《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自2015年1月30日施行。该规范对监理机构做好水利工程质量控制、工程质量评定与验收等工作的内容和要求进行规范,进一步明确了监理机构工程质量管理内容。   六、《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 2007年7月14日,水利部发布《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自2007年10月14日施行。该规程从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划分、施工质量检验、施工质量评定等方面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管理进行规范,统一了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方法,使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工作标准化、规范化。   七、《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2008年3月3日,水利部发布《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自2008年6月3日施行。该规程对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工作的分类、组织和程序、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和验收成果性文件进行了规范,对加强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管理,使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制度化、规范化起到了重要作用。   八、《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本条例从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对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进行规范,有效加强了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九、《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1999年3月4日,水利部于颁布《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该规定从水利工程事故分类、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工程处理、事故处罚等方面对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进行了规范和要求。   十、其他法律规中关于水利工程质量要求的条款 (一)《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建筑法》第六十条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第六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 :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问题现状分析   随着水利工程管理机制的深化改革,水利部等国家部委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领导人对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重要论述,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持续提升,但律师团队通过查阅研究行业大量资料,发现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方面,仍有一些水利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工程质量管理方面存在问题,现梳理如下: 一、水利工程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或主管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要求 通常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在合同中对施工单位进场的技术负责人或主管人员都有相关约定,要求上述人员需具备与水利工程施工管理相匹配的资质或管理资格,但实际施工过程中,真正在现场进行质量管理的技术负责人或主管人员并不完全具备或符合相关资质要求及管理能力,有潜在的质量安全隐患。   二、水利工程施工单位未严格开展工程质量检查工作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要求施工单位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落实质量责任制。在施工过程中要加强质理检验工作,认真执行“三检制”,切实做好工程质量的全过程控制。但在实际施工过程中,部分施工单位并未严格落实自检、互检和专检工作。   三、水利工程施工单位未严格按工程设计图纸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要求施工单位必须依据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规程、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但在实际施工过程中,部分施工单位未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或是自行降低施工技术标准,给水利工程建设带来较大工程质量安全隐患。   四、监理机构未对水利工程项目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要求监理机构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对水利工程施工开展监理工作。但实际施工监理过程中,部分监理单位未严格落实此项操作,监理工作不够认真细致,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工程质量监管不严格,也是造成水利工程质量安全隐患的重要原因。   五、监理机构未对施工单位检验结果进行复核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要求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对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设备的检验结果进行复核,并对检验工作程序、工作内容、检验要求进行规范。但实际施工监理过程中,部分监理单位未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和程序开展此项操作,有较大工程质量安全隐患。   六、质量监督机构未按照工程质量监督计划执行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要求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受监督工程的规模、重要性等,制订质量监督计划,确定质量监督的组织形式。在工程施工中,根据本规定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但在实际监管过程中,质量监督机构对某些水利工程项目未制定或未严格按照工程质量监督计划执行监督工作。   七、水利工程项目划分未经质量监督机构审批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要求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等单位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主要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项目法人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将项目划分表及说明书面报相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但在实际建设过程中,部分项目法人未严格落实此项要求,水利工程项目划分未经质量监督机构确认就进行开工建设,给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检查造成困难及疏漏,引发工程质量安全隐患。   八、水利工程原材料、中间产品质量不达标 水利工程如使用了质量不合格或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原材料或中间产品,必然对水利工程质量造成影响。   九、水利工程竣工验收不规范 水利工程未严格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工程质量严格验收,工程质量抽样监测项目、内容和数量不达标。 ......   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合规管理的 必要性分析   一、可有效提升水利工程施工建设质量 水利工程施工建设包含的作业内容较多,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工程质量合规管理,全面梳理各类工程作业应遵守的合规规范,明确合规要求,并将合规要求嵌入各项业务流程中,确保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程的各项规定,必然大力提升企业工程质量管理水平,有效提升水利工程施工建设质量。   二、可最大限度地减少工程质量事件,降低高管履职风险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工程质量合规管理,全面识别企业面临的各类工程质量违规风险,对工程质量及管理风险进行评估,发布风险预警,制定风险防控措施并严格执行,杜绝各类质量管理违规行为。   通过严格全面执行各类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合规规范,不仅可实现最大限度的减少水利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事件,也可有效降低水利建设单位、水利施工企业高管的履职风险。   另,如果水利施工企业建立并严格执行了水利工程质量的合规管理体系,即使发生质量安全事件或其他原因造成工程质量问题,如果安全事故不是很大,依据“刑事合规不起诉”的原则,也会减轻或免除对已认真履行质量合规管理义务的高管刑事责任追究。   三、提升水利施工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支撑力量 水利工程质量对于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具有重要意义,是水利建设项目能否成功的关键事项,加强水利工程质量合规管理,不仅可以提升工程质量管理水平,还能提升水利项目投资收益,并且为水利施工企业树立依法合规、安全施工、质量保障的品牌形象,提升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竞争力,获得更多、更大的水利工程项目有重要支撑。   水利工程质量法律风险分析   元正盛业律师团队为众多建筑施工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现对水利行业企业工程质量法律风险进行梳理并罗列如下: 一、行政法律风险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对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罚事项进行了规定: 第三十一条 由于项目法人责任酿成质量事故,令其立即整改;造成较大以上质量事故的,进行通报批评、调整项目法人;对有关责任人处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由于监理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令其立即整改并可处以罚款;造成较大以上质量事故的,处以罚款、通报批评、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水利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对主要责任人处以行政处分、取消监理从业资格、收缴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监理岗位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由于咨询、勘测、设计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令其立即整改并可处以罚款;造成较大以上质量事故的,处以通报批评、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水利工程勘测、设计资格;对主要责任人处以行政处分、取消水利工程勘测、设计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由于施工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令其立即自筹资金进行事故处理,并处以罚款;造成较大以上质量事故的,处以通报批评、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对主要责任人处以行政处分、取消水利工程施工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由于设备、原材料等供应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对其进行通报批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对监督不到位或只收费不监督的质量监督单位处以通报批评、限期整顿、重新组建质量监督机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行政处分、取消质量监督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二、刑事法律风险 (一)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其他罪名 水利工程质量问题还可能引发其他问题进而涉及违法犯罪情形,如贪污罪,受贿罪,串通投标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等。 ......   三、民事责任 《民法典》对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处理情况进行了规定。   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百条  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第八百零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百零二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元正盛业律师关于通过合规管理防范 水利工程质量风险的实务建议   元正盛业合规律师团队结合对水利工程质量合规管理的专题研究,从实务角度就如何通过合规管理实现防范水利工程质量风险提出以下建议: 一、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工程质量合规管理体系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合规管理,建立企业合规管理体系,特别是工程质量管理领域,通过编制质量合规管理具体制度或专项指南,将当前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监管机构要求等各类合规规范中涉及的质量合规要求进行全面梳理,并将合规要求嵌入具体业务流程。   定期组织开展工程质量合规风险识别评价工作,设计风险控制措施并严格执行。将合规审查作为工程质量管理具体事项的必经程序,确保具体工作依法合规开展。定期组织质量管理、合规管理培训,增强员工质量意识和合规意识,在企业形成合规文化氛围。通过建立质量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提升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的质量合规管理能力,为确保水利工程高质量建设奠定基础。   二、各主体形成合力加强水利建设项目全过程质量合规管理 项目法人是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主体,要建立健全质量合规管理体系,严格控制参建各方质量行为。勘察设计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技术标准,精细化设计,提供真实可靠、满足深度要求的勘察设计成果。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技术标准和工程合同施工,严格工序管理,认真开展施工质量检验和评定。监理单位要严格执行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有关规定,切实发挥质量控制作用。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形成工作合力,有效遏制和减少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   各主体单位均需建立和执行水利工程质量的合规管理,相互配合、相互监督,合力做好水利工程的质量合规管理工作。届时,水利工程质量将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   三、项目法人切实履职工程质量合规管理职责 项目法人是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对工程建设负总责。项目法人要积极参与工程规划、设计,重点抓好项目的质量、安全、资金、党风廉政等工作,统筹协调和监管参建各方,系统谋划实施过程,贯彻执行各项工程质量合规管理制度,推动落实各类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直至工程全面完成合格交付使用。项目法人应建立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等内部管理制度,对招标代理机构选择、承包单位选择、合同签订、设计变更、大额资金使用、结果评定等均应集体决策。   项目法人只有建立工程质量合规管理体系,在全过程无死角落实工程质量合规管理,才能最大程度确保工程质量合格,才能最大限度的防范工程质量风险发生。   四、水利工程勘测设计单位持续加强内部质量合规管控 水利工程勘测设计单位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要求,精心设计,鼓励技术创新,从源头上保障设计工作质量。完善工程质量内控及工程质量合规管理体系,严格校审流程,加强成果审核,落实质量奖惩措施,对出现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要严肃追究项目经理、设计人、校核人、审查人、核定人的责任;规范实名签认,凡提交行业审查和施工的各类报告、图件,均严格要求手签。加强工程现场勘测,关注工程布置及勘测现场的动态变化,合理扩大勘测范围和深度,确保成果质量;强化现场设代人员配备,加强与参建各方的信息沟通,动态处理现场变化情况;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举一反三,杜绝同类问题重复发生。强化资信管理,杜绝资质出借、挂靠,严禁成果应用造假。   五、严格落实工程验收,确保验收环节合规 项目法人牵头负责水利工程验收各项准备工作,要按照水利部规范规程要求,分阶段、分批次扎实开展各项验收工作。项目法人应当及时上报验收计划以及备案法人验收成果。验收主持单位应当对照验收前置条件,详细查验工程建设相关资料和实地查看工地现场,对各项验收条件一一对照,严禁验收流于形式,确保依规严格验收。对项目规模较大、技术较复杂的项目,要开展技术预验收,验收组成人员和技术专家应执行回避制度。对于有度汛要求的施工项目,汛前需要通水的,应倒排工期,确保如期完成通水验收;跨汛期施工的,要确保施工围堰等度汛工程和措施安全,施工围堰和导流工程等要进行专项设计、专项验收,要制定度汛专项预案和应急抢险预案,按规定报相应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和备案,按规定落实度汛物资等保障措施。 ......   律师在水利工程质量合规管理的 作用和价值   元正盛业律师团队长期为大量建筑施工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及各类专项法律服务,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我们认为,律师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合规管理事务中,可以提供如下具体法律服务事项: 一、以水利行业质量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等文件为合规依据,帮助企业实现“外规内化”,协助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完善相关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完成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质量合规管理制度建设。 二、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质量合规管理现状进行“合规体检”。通过自上而下,从企业负责人到中层管理人员,再到一线生产员工,视需求进行多轮访谈,并通过对制度文件、执行表单、业务资料、质量管理档案等书面资料进行系统详细的查阅,充分了解企业质量管理现状,帮助企业发现质量合规管理隐患,出具水利工程质量合规审查专项报告,并提供风险应对和解决方案。 三、协助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梳理各类工程质量管理合规义务、识别评估各项合规风险,按照企业的管理模块、经营行业范围和自身特点,制定防控措施,帮助企业建立工程质量合规管理法规库、义务库和风险库。 四、协助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工程质量领域的合规管理具体制度或专项指南。 五、协助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搭建工程质量合规管理体系。 六、协助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务实有效的工程质量合规培训。 七、协助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制定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应急预案,包括法律应对机制和具体方案等。 八、律师团队可应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要求参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谈判、纠纷处理、诉讼代理等有关工作。 九、其他与水利行业有关的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顾问服务、专项合规服务等)   以上是元正盛业合规律师团队针对水利工程质量合规管理做出的研究和实务建议,希望对水利建设单位及水利施工企业在工程质量合规管理能力建设、提高水利工程质量、防范水利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提供专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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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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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行政合规实务研究

水利工程建设行政合规实务研究 国企合规系列专业文章第四十三篇 导读:本文阅读目录指引 一、水利企业开展行政合规管理的意义和必要性分析 二、与水利工程建设行政审批及行政合规要求 三、水利工程建设及工程质量行政合规监管法规梳理与解读 四、元正盛业律师关于通过水利工程项目行政合规管理化解行政处罚风险的实务建议 引言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兴水利、除水害,事关人类生存、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历来是治国安邦的大事。长期以来,水利工程一直是我国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替代的基础支撑,对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2010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公布,这是新中国成立62年来中共中央首次系统部署水利改革发展全面工作的决定。文件明确了新形势下水利的战略定位,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针对性强、覆盖面广、含金量高的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新政策、新举措。对水利工程的监管,水利部出台了《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一系列的水利工程监管规定。   2021年1月25日召开的全国水利工作会议明确, “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是“十四五”时期水利改革发展的总基调、重点任务。笔者认为,水利工程作为水利行业的重要基础,在水利工程补短板的同时,加强水利工程的行政监管也是必然要求。   国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支柱,水利行业国企承担着国家水利改革发展的重要使命,近期施行的《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规定,对国企合规经营管理提出高更高要求。因此,在国家加强水利工程监管的基础上,水利行业国企在完善水利工程管理的同时,做好水利工程行政合规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   元正盛业律师结合长期为行政机关、建筑行业及部分水利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实务经验,在深入研究国有企业行政合规管理的基础上,为水利行业国有企业行政合规管理提供实务建议,助力水利行业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   本文仅对水利工程项目建设有关的重要行政审批,以及工程质量行政监管进行研究,旨在提请水利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关注与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工程质量行政合规管理有关事宜。   水利企业开展行政合规管理的意义 和必要性分析   企业的行政合规管理,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适应社会治理而建立的管理模式,是企业为防范和化解经营管理过程中行政监管处罚风险而建立的风险防控机制。   企业的生命在于参与市场经济行为,参与社会治理,这也使得企业行政合规管理对企业的经营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水利工程是水利企业最重要的业务和经营管理活动,是水利行业国有企业承担国家依法治水重要使命的载体,因此水利行业国有企业做好水利工程行政合规管理对企业发展具有重要价值和意义。   2020年1月1日《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颁布实施,明确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随着《条例》的颁布实施,企业和政府部门作为社会治理的直接参与方,全国各地政府对行政合规越来越重视,为打造一流法治营商环境,自2020年以来已经有多个分地方政府,陆续发布了一批企业行政合规指引,也包括水利部门。   元正盛业律师认为,任何一家企业从设立、运行、注销、解散等全过程几乎都不可避免受到国家各级各类行政支持及行政监管,水利行业及相关企业也不能例外。另,因水利行业关乎民生、关乎国民经济基础建设、关乎百年大计,国家行政监管的范围、深度会更强,需要水利企业遵守的行政合规义务越大。   因此,作为长期专注研究和服务水利行业及相关企业的新疆元正盛业律师团队,将深入研究水利行业和企业的行政合规义务,从而更好地指导水利企业依法积极遵守各项行政合规义务,有效防范相关行政违规和行政处罚风险,为水利行业依法健康发展,为水利行业及水利 项目依法合规稳健实施提供更专业的法律支撑。   水利工程建设审批及行政合规要求研究   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第二条明确,水利工程是指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各类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拆除等项目)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   水利工程项目基本都属于民生类工程,笔者通过查阅大量的法律、法规,国家对水利工程项目的行政审批、行政合规的要求要严于一般工程项目,因水利工程项目涉及行政审批、行政监管的内容较多,所以笔者结合相关规定,仅列举水利工程项目重要行政审批和行政合规管理要求,分析如下: 一、《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审批要求 (一)行政审批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十七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未取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二)所需材料: 根据《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49号)第六条规定:水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当向有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签署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查签署机关)提出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 2、拟报批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 3、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4、审查签署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要求 (一)行政审批设定依据: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可行性研究应对项目进行方案比较,在技术上是否可行和经济上是否合理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论证。经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决策和进行初步设计的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法人(或筹备机构)组织编制。   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及运行机制、资金筹措方案、资金结构及回收资金的办法。项目可行性报告批准后,应正式成立项目法人,并按项目法人责任制实行项目管理。   (二)所需材料: 除水利大型工程、大中型水库工程、特殊及复杂水利工程外,一般水利工程可行性研究的审批均由各省、自治区自行审批,所需材料各地有所不同,主要包括如下材料: 1、申请书、上报材料目录清单; 2、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发改委出具的初审意见; 3、工程建设投资金筹措的有效文件; 4、勘测设计单位资质文件及合同; 5、工程地质报告,水文分析专题报告、水土保持方案专起报告; 6、工程设计图纸、工程投资估算书; 7、工程量计算书及审核对比表、招投标方式及招标范围表; 8、工程用地预审手续、项目法人组建的有效文件、主要机电设备定价依据; 9、当地建设部门颁发的近期建筑材价格信息表。   三、《初步设计文件》审批要求 (一)行政审批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72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九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初步设计文件报批前,一般须由项目法人对初步设计中的重大问题组织论证。设计单位根据论证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优化。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各省、自治区自行颁发的水利项目初设审批管理规定。   (二)所需材料: 根据国务院水利部原公示的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行政许可流程,主要提交资料如下,具体资料视各地不同政策、项目情况以及技术审查要求可以增减,相关申请文件主要有: 1、初步设计审批申请函; 2、初步设计报告; 3、初步设计报告附图; 4、初步设计报告概算附件、投资变化分析专题报告(超可研投资的项目)、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及附图; 5、水文测报系统总体设计专题报告、工程建设征地补偿与移民安置等需要的专题报告、试验研究报告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明确初步设计阶段应完成的各专题报告; 6、可行性研究报告、移民安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审查批复意见; 7、资金筹措文件、项目建设及建成投入使用后的管理机构批复文件、管理维护经费承诺文件; 8、建设用地预审批复文件、取水许可文件 (涉及取水的项目)、 林业、压矿、地质灾害评估及地震安全评价等手续文件。   四、水利项目重大《设计变更》审批要求 (一)行政审批设定依据: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2〕93号)第七条:“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第十五条 工程设计变更审批采用分级管理制度。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按原报审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二)所需材料: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2〕93号)第十四条规定,重大设计变更报告内容及附件要求如下: 1、设计变更报告主要内容:工程概况;设计变更的缘由、依据;设计变更的项目和内容;设计变更方案比选及设计;设计变更对工程任务和规模、工程安全、工期、生态环境、工程投资、效益和运行等方面的影响分析;变更方案工程量、投资以及与原初步设计方案变化对比;结论及建议。 2、设计变更报告附件:项目原初步设计批复文件;设计变更方案勘察设计图纸、原设计方案相应图纸;设计变更相关的试验资料、专题研究报告等。   五、水利工程开工备案要求 (一)行政审批设定依据: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水利部(水建[1998]16号)印发,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第八条:水利工程具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规定的开工条件后,主体工程方可开工建设。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项目主管单位和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 《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取消后加强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3〕331号)第4条:项目法人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项目主管单位和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以便监督管理。   (二)所需材料: 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利部令第48号)第十三条规定,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必须说明项目已经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已经设立; 2、初步设计已经批准,施工详图设计满足主体工程施工需要; 3、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4、主体工程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已经确定,并分别订立了合同; 5、质量安全监督单位已经确定,并办理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6、主要设备和材料已经落实来源; 7、施工准备和征地移民等工作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   六、水利工程质量等级核定要求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工程竣工验收前,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质量结论进行核备。未经质量核备的工程,项目法人不得报验,工程主管部门不得验收。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5.3.5  工程项目质量,在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合格后,由监理单位进行统计并评定工程项目质量等级,经项目法人认定后,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七、法人验收质量结论核定核备(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要求 (一)行政审批设定依据: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法人验收后,质量评定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未经核备的,不得组织下一阶段验收。 水利行业标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相关规定: 第5.3.3 条:分部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法人认定。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由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第5.3.4 条:单位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法人认定。单位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由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二)所需材料: 水利项目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结论核定核备提交材料一般根据各地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标准有所不同,主要提交材料如下:验收质量结论核定(核备)报送资料清单表、工程验收质量结论核查表、水利工程质量缺陷备案登记表等。   八、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要求 (一)行政审批设定依据: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2018年修正)第十一条第二款:大坝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第二十条: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除前款规定以外,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建设的流域控制性工程、流域重大骨干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   (二)所需材料: 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17修正)》的相关规定,水利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专项验收成果文件: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移民安置以及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成果文件。对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等阶段验收前,涉及移民安置的,还应当完成相应的移民安置专项验收。   2、阶段验收鉴定书:工程建设进入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首(末)台机组启动等关键阶段,应当组织进行阶段验收。其他水利项目根据需要,可以增设阶段验收的环节。   3、竣工财务决算:竣工财务决算审计通过15日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4、竣工技术预验收:竣工技术预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以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技术预验收专家组负责。工程参建单位的代表应当参加技术预验收,汇报并解答有关问题。   5、竣工验收鉴定书:项目法人全面负责竣工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参建单位应当做好有关验收准备和配合工作,派代表出席竣工验收会议,负责解答验收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竣工验收鉴定书是项目法人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凭据。   水利工程项目除上述审批事项外,还涉及诸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取水许可审批、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等40余项项目审批相关要求,省级一般水利工程审批具体审批事项见下列流程图,本文不再一一赘述。   水利工程建设及工程质量行政合规有关的法律法规梳理与解读   一、与水利工程建设施工有关的行政合规监管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或者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审查批准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二、与水利工程质量有关的行政合规监管内容 (一)《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以抽查为主的监督方式,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做好监督抽查后的处理工作。工程竣工验收前,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质量结论进行核备。未经质量核备的工程,项目法人不得报验,工程主管部门不得验收”。   (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法人验收后,质量评定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未经核备的,不得组织下一阶段验收”。   (三)《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十一条规定“大坝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五)《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通过以上梳理,笔者发现国家关于水利工程的行政监管规定内容较多,基本实现对水利工程项目立项、建设、质量监管、安全管控、工程验收、档案管理的全过程行政监管,行政处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整改、约谈、停工整改、通报批评、罚款、降低资质等。因此,水利行业的相关企业,特别是水利工程项目的建设、施工企业应高度关注相关行政管理有关的各项法规及政策要求,积极做好企业及水利工程项目的行政合规管理。   元正盛业律师关于通过水利工程项目行政合规管理化解行政处罚风险的实务建议   上文的相关内容,已非常清晰地反映出水利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验收等全过程都必须关注行政监管,企业和项目必须满足行政合规监管要求。因此,元正盛业合规律师团队提出企业应树立“通过水利工程项目的行政合规管理化解行政监管风险,确保水利工程顺利实施、水利企业行稳致远”的建议,并提出如下具体的合规管理和实施方案: 一、水利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的相关领导应高度关注和重视行政合规管理工作;   二、水利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应根据企业和项目的需要,制定与企业和项目管理相匹配的行政合规管理体系、配备相关的合规管理员、建立有效可行的行政合规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相关行政监管要求,认真做好水利工程项目实施的各项行政合规义务,依法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   三、水利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应及时关注国家立法及行政监管政策,将相关法规和政策及时转化为公司的管理制度,严格执行;   四、将水利工程项目的行政合规管理制度融入项目的建设管理流程中。水利项目的行政合规管理与实际业务相结合,可最大限度降低项目手续不全、行政违法、被行政处罚,项目停滞等重大风险。   五、定期开展公司及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行政合规审查工作,通过专项行政合规审查工作,及时发现行政违规违法风险并化解风险。   六、水利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自身无法完成上述工作的,可委托专业律师团队提供支持。 元正盛业合规律师可完成上述相关工作,为水利企业及重大水利项目依法合规建设提供专业支持。   以上是元正盛业律师合规团队针对水利行业及相关企业在水利工程建设及质量管理行政合规做出的专项研究和实务建议,希望对水利工程项目依法合规建设有所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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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行业工伤合规管理实务研究

水利行业工伤合规管理实务研究 国企合规系列专业文章第四十二篇 导读:本文阅读目录指引 一、水利行业工伤事故现状分析 二、水利行业工伤事故处理有关法规政策梳理 三、水利行业工伤事故原因及特点分析 四、水利行业工伤事故风险分析及应对建议 五、元正盛业律师关于如何做好工伤事故合规管理的思考和建议 六、律师在水利行业工伤事故处理事项中的作用和价值 引言 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联合印发的《“十四五”水安全保障规划》中,有一大批重大引调水工程。这里面许多项目都经过了长期论证,具有较好的前期工作基础,地方建设的意愿也比较强烈,下步将会加快推进。但是近年来,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形势虽然总体稳定,但水利生产安全事故仍时有发生。今年年初,仅宁夏回族自治区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施工企业在供水工程管沟开挖施工过程中,就发生两起坍塌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虽然事故发生单位和地点不同,但性质相似,教训深刻。   “十四五”规划的重大水利工程已经开工了6项,今年1至9月,新开工重大水利工程累计达到42项。截至9月底,全国水利工程在建项目3.77万个,投资规模超过1.9万亿元。在国家加大水利投资的大环境下,水利行业企业在关注安全生产的同时,也要做好高度重视工伤事故妥善处理工作,避免出现工伤事故后因处理不当,造成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赔付责任的同时,还引发其他不稳定因素,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近期施行的《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合规办法》)规定,国企应针对劳动用工等重点领域制定合规管理具体制度或者专项指南。工伤事故处理作为劳动用工管理的重要内容,对其加强合规管理、规范工作流程,强化合规风险防范十分必要。元正盛业合规律师团队结合《合规办法》中相关要求,对水利行业工伤事故合规管理进行专题深入研究,借本文阐述观点和实务建议,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   水利行业工伤事故现状分析   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利用大数据系统查询,发现近年来水利行业事故高发,涉及的工伤赔付诉讼案件时有发生。 一、水利行业事故高发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推进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巩固提升的通知》中指出,分析近年来水利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情况,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事故高发,占事故总起数的82.5%;机械伤害、坍塌、物体打击是主要事故类型,其中机械伤害占事故总起数的30.2%,绝大部分是由于车辆机械故障等原因导致车辆撞击、碾压等,坍塌事故占事故总起数的27%,绝大部分发生在水利工程建设中的隧洞施工、管沟施工等环节,2022年又接连发生了2起施工管沟坍塌事故。   二、水利行业常见工伤事故类型 水利行业因其自身特点,发生安全事故后极易给员工造成重大伤害。水利行业,特别是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工伤事故多出现于以下安全事故中:人员高空坠落、特种设备或施工机械操作不当引发事故、施工现场运输车辆交通事故、劳动保护用品使用不当发生事故、违章作业引发事故、施工区域安全保护设施不足造成事故、土石塌方和结构坍塌引发事故、施工围堰坍塌引发事故、施工爆破操作不当引发事故等。   三、水利工程工伤赔付案件大数据分析 元正盛业合规律师团队以“水利工程”、“工伤”为关键词,通过Alpha案例库系统查询,大数据显示2018年至2021年的此类案件数量为262件,请求付款一方全部/部分支持的有148件,占比为56.49%。上述数据反映出在水利工程建设工伤案件还时有发生,且败诉风险较高。企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工伤事故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水利行业工伤事故处理有关法规政策梳理   元正盛业合规律师团队对水利行业工伤事故相关主要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进行认真梳理,并作简要解读。 一、《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2021年12月29日,水利部下发《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建立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和按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信息。   二、《水利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2022年6月8日,水利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下发《水利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工作规则》,其中第七条规定,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如下:(五)人事司:组织指导部直属单位职工劳动保护;指导督促部直属单位落实因工(公)伤残抚恤有关政策;指导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三、《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1999年3月4日,水利部下发《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因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还应遵从国家和水利部伤亡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2018年1月2日,人社部、水利部等六部门下发《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能源、铁路、民航等部门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合力做好工程建设领域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保障工作。   五、《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2005年7月22日,水利部下发《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9年5月10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其中第三十七条规定,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项目法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   六、《工伤保险条例》 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该条例对工伤事故的保险责任作出了明确、具体规定,加强了对职工权利的重视和保护。其基本宗旨就是保护职工的权利,确定工伤认定的基本标准、劳动能力鉴定的基本方法和程序,制定明确的工伤保险待遇,使工伤后的救治和救济更为具体和明确。   七、《工伤认定办法》 2010年12月31日,人社部下发《工伤认定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四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八、《劳动法》 1994年7月5日,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本法对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建立社会保险制度、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情形等进行了规定。   九、《劳动合同法》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该法对维护工伤职工劳动关系权益进行了规定,有效地保障的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007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93号公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为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维护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十一、《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2001年4月21日,国务院令第302号公布《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要求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大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除此之外,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违反企业内部规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5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安徽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适用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复函〔2008〕375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1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6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9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 ([2006]行他字第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有关的行政案件若干问题座谈会纪要(法[2008]139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国家机关聘用人员工作期间死亡如何适用法律请示的答复([2009]行他字第2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应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236号)等规定用于规范工伤事故处理,这里不再一一介绍。   水利行业工伤事故原因及特点分析   水利行业项目施工难度大,施工机械多,技术复杂,规模较大,工期较长,还受特殊的施工环境影响,因此项目本身就存在较大的安全风险,如果安全意识和管理措施不到位,往往会造成安全事故发生。 一、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意识欠缺引发事故 部分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水利工程施工单位,面临生产经营绩效压力的情况下,重生产、轻安全思想依然存在,过度追求产值和利润,缺乏社会责任感,安全管理投入不到位,安全管理措施落实不严格,水利工程项目一旦出现事故,很容易造成人员伤亡事故。   二、水利工程违法转分包造成劳动安全保护措施减弱 个别水利工程项目存在违法分包、层层转包、以包代管现象,多次转分包后,实际施工人利润空间不大,往往省去必要的安全投入,劳动者缺少必要的劳动安全保护设施和工具,施工过程中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   三、监理单位安全监理责任不落实 部分监理单位对水利工程的参与仍然仅限于 “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对工程安全生产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安全监理责任制不落实。施工单位及其员工缺少现场安全监管,违章操作时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   四、施工作业流程不规范 水利工程项目涉及的工艺流程复杂,特种作业对,很多施工项目需要达到特定的技术标准,施工单位技术操作流程设计不规范,或是员工培训不到位,未按规定操作流程施工,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   五、现场安全监督不到位 部分水利施工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或是缺乏专业技术知识,缺乏安全风险控制能力。部分施工单位管理人员没有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巡视工作不被重视,没有及时发现水利施工存在的安全隐患,容易引发人员伤亡事故。   六、建设周期长引发懈怠心理 水利工程建设往往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施工时间长,长时间的施工,不可能时刻紧绷安全这根弦,不管是管理人员还是施工人员,在安全管理上容易引发懈怠心理,这也是造成工伤事故的一个原因。   七、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或能力不足 发生工伤事故的员工,有些是来自农村,文化程度不高,未受过专业的安全技能培训,安全意识淡薄。有些是作为新工人还未完全掌握专业技能和安全操作要点,发生三违现象导致事故发生。   八、常因自然条件引发事故发生 水利工程施工大多在野外露天施工,受到外部环境影响较大,如雨雪、台风、大雾、泥石流、雷电等都会给施工带来安全问题,使得工程建设存在更多的事故隐患,一旦员工麻痹大意,很可能引发工伤事故。   九、机械设备引发人员伤亡事故 水利项目工程通常设备投入大,施工现场集中大量的桩工机械、土方施工机械、运输车辆、浇筑机械、起重吊装机械等,大量的施工机械操作不当,易发生设备伤人事故。   十、汛期对安全生产影响较大 水利项目工程施工通常都有导流和度汛要求,为保证非汛期正常施工及汛期安全度汛,水利工程汛前建设任务时间紧、强度大,在抢工期时也易造成人员伤亡事故。 ......   水利行业工伤事故风险分析及应对建议   元正盛业律师团队为众多企业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对水利企业工伤事故处理中涉及的法律风险进行梳理,现将主要风险进行提示,并提出应对建议。 一、水利行业工伤事故及赔偿主要风险分析 (一)未购买工伤保险的风险。水利企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职工发生工伤的,由水利企业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承担费用。   (二)承担额外费用的风险。工伤保险基金赔偿项目之外仍然有部分费用项目需要水利企业自行承担,甚至员工家属通过信访、闹访等方式,要求水利企业额外支付部分补偿金。   (三) 参保时间滞后的风险。水利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工作滞后,使工伤保险参保时间与实际用工时间产生时间差,水利企业需承担该时间差内发生的工伤赔偿费用,以及因未及时购买社保、工伤保险,在空档期发生工伤引发的大额赔偿风险。   (四)未及时申请工伤认定的风险。工伤事故发生后,水利企业未及时为员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工伤事故发生后至申请提出前这段时间发生的符合《社会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相关费用由水利企业承担。   (五)顶岗实习人员管理不规范的风险。在水利企业顶岗实习人员发生事故后,水利企业缺少证据证明其为顶岗实习人员的,在被法院或劳动仲裁认定存在劳动关系的,水利企业由于没有及时为员工参缴工伤保险而应承担全部工伤赔偿义务。   (六)特殊人员工伤保险无法购买的风险。水利企业返聘的退休人员,或者是已在其他单位购入工伤保险的兼职人员,无法以水利企业名义再次办理工伤保险,但在水利企业工作期间发生事故引发的赔偿。 ......   二、降低水利企业工伤事故及赔偿风险的建议 (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水利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责任,通过不断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从源头上减少安全事故发生。   (二)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水利企业应采取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使员工遵守安全管理制度,掌握安全生产方面的知识和操作方法,增强事故的预防和处理能力。   (三)提高水利工程技术安全水平。对水利工程建设施工所需的设备、设施、工艺、操作等,从维护职业安全卫生健康角度进行计划、设计、检查和定期保养,确保水利工程设备设施本身的安全,同时加强安全操作规范的提升和管理。   (四)保证员工安全生产条件。水利企业要投入必要的安全经费,尽力为员工创造安全的工作环境,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严格执行作息制度,避免工作疲劳过度。   (五)采用业务外包方式减少自有用工。在依法合规的情况下,将部分业务外包给其他公司,通过签订经济合同关系,明确工作内容和双方权利义务,减少本企业用工需求,大幅度降低企业直接的劳动用工管理关系,从而最大限度的减少企业的工伤事故源。   (六)规范社保、工伤保险购买工作流程。水利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及时给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及工伤保险。在工伤事故发生后及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可依法获得社保及相关商业保险的工伤赔偿,最大限度的化解企业直接支付高额的工伤赔偿金。   (七)聘请专业律师团队。水利施工企业可以聘请专业律师团队,协助企业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参与工伤事故处理,或接受委托提供专业诉讼代理服务等。   元正盛业律师关于如何做好工伤事故合规管理的思考和建议   一、关于通过合规管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的建议 (一)水利企业务必严格执行水利行业安全合规管理的法律法规。国家就安全生产方面制定了多部法律法规,水利部等相关部门、地方政府也制定了若干有关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水利企业应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外法内化”的形式转化为企业的基本制度,严格遵照执行,可有效避免安全事故发生。   (二)水利企业要依法依规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建立并履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水利工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推动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推动企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障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等,最大限度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杜绝人员伤亡事故。   (三)水利企业需加强安全生产合规管理制度体系建设。水利企业要将各项安全管理合规要求嵌入业务和流程当中,定期开展合规风险识别、评价工作,采取相关措施将安全合规风险处于受控状态。通过建立规范的安全合规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安全制度学习培训、安全岗位技能培训、合规培训,使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树立安全意识和合规意识,在安全管理和施工操作过程中主动按规管理,依章操作,有效避免安全事故发生。   (四)水利企业需持续加强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合规教育。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要贯穿于施工作业的全过程,对参与施工作业的每一个员工,要扎实有成效地进行三级安全教育,使施工人员熟悉、理解、领会、掌握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要领,杜绝违章作业引发的安全事故。   (五)水利企业应树立牢固的劳动用工安全合规理念。管理层及全体员工需对我国劳动用工领域中与安全管理有关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彻底的学习和理解,从思想上、理念上、认知上要尊重企业员工的生命安全,采取一切措施确保生产经营安全运行,努力缔造和谐的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安全劳动用工关系,促进企业安全稳健发展。   (六)水利企业需规范劳动用工管理。依照国家劳动用工法律法规,建立完善企业劳动用工合规管理制度,规范劳动合同签订流程,按照规定及时购买社会保险,做好上岗前的业务技能培训,出现工伤事故后,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做好报告申请工作,对于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行为严格考核追责。   二、关于出现工伤事故后,如何妥善合规处理的建议 (一)及时救治工伤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水利企业要及时报告工伤和职业病情况,不得瞒报和漏报,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二)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三)支付相关费用。《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四)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根据职工伤残或死亡情况,申请相关费用。如工亡的其近亲属可领取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如因工致残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的伤残等级,获得相应的伤残待遇。   (五)工伤争议处理。水利企业不同意工伤职工的要求时,职工或其亲属应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论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应向法院上诉。水利企业或职工对于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工伤或者确认支付待遇的决定不服的,向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结论不服的,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律师在水利行业工伤事故处理事项中的 作用和价值分析   元正盛业合规律师团队长期为大量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及各类专项法律服务,有丰富的工伤事故处理法律实务经验。我们认为,律师在劳动用工及工伤事故处理合规管理事务中,可以提供如下具体法律服务事项: 一、为水利企业劳动用工合规管理制度建设提供服务 (一)针对水利企业在劳动用工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风险,进行合法合规性专项审查,并逐一解决其中存在的问题。 (二)帮助水利企业设计适合的用工形式,建立起各类型用工招聘、考评、终止等管理制度。 (三)帮助水利企业规范工伤事故申报、谈判、处理、诉讼等工作流程。 (四)制定适合水利企业特点的劳动争议纠纷解决及风险防范机制。   二、为水利企业劳动用工和安全生产制度执行提供服务 (一)对水利企业员工进行劳动用工制度、安全生产制度及合规管理制度的培训,从法律的角度使全体员工对水利企业的劳动用工和安全生产制度有充分全面的认识,促使全体员工重视安全,遵守和执行劳动用工和安全管理制度。   (二)水利企业在劳动用工和安全生产制度执行过程遇到问题时,向其提供法律支持并协助解决,切实保障制度有效执行。   (三)在制度执行过程及时发现劳动用工和安全生产制度存在的瑕疵,从而提出合规管理改进建议,使水利企业的劳动用工和安全生产制度不断迭代更新,且合法合规。   三、为水利企业建立劳动用工和安全生产合规管理体系 (一)协助水利企业建立健全务实有效的劳动用工和安全生产合规管理制度体系。   (二)提供与水利企业劳动用工企业改革有关的重大法律事务提供可行性法律分析报告和合规审查报告,为重大决策提供依据。   (三)对水利企业劳动用工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开展专项“合规体检”,防范企业在劳动用工和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风险和漏洞。   (四)帮助水利企业建立劳动用工和安全生产管理有关的制度库、法规库、义务库、风险库等有关专项工作。   (五)针对水利企业劳动用工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开展专项合规培训。   四、为水利企业日常用劳动工合规管理提供专业法律咨询 律师可以从水利企业的利益出发,提出切实可行的咨询意见和专业解决方案,帮助水利企业增强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规避重大劳动用工风险和工伤事故处理不当风险,为水利企业生产经营有序运行保驾护航。   五、协助水利企业依法妥善处理劳动、人事、工伤事故争议 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参与证据准备、应诉、庭审等工作,依法维护水利企业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律师在处理劳动争议时也能就发现的管理和制度问题提出意见,进一步推动水利企业科学管理和制度完善。    以上是元正盛业合规律师团队针对水利企业工伤合规管理做出的研究和实务建议,希望对水利企业防范工伤事故风险,增强安全用工合规管理能力提供专业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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