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知识产权合规管理探析 国企合规系列专业文章第二十八篇 导读:本文阅读目录指引 一、国家在知识产权的立法现状梳理 二、国企加强知识产权合规管理的必要性分析 三、国企知识产权管理风险分析及应对策略 四、国企知识产权合规管理要求 五、元正盛业律师关于国企知识产权合规管理的实操建议 六、律师在国企知识产权合规管理的作用和价值分析 引言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及其推进计划后,在2021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 年)》,指出在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班子考核中,注重考核知识产权相关工作成效,紧接着国务院印发《“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进一步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作出部署。 国有企业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国防建设、民生改善等方面都作出了历史性贡献,在知识产权合规管理方面也必将发挥好企业的带动和引领作用,是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各项安排部署的核心力量。 《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要求,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合规风险识别评估预警机制,全面梳理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合规风险,做好应对和预警。同时,要针对合规风险较高的业务制定合规管理具体制度或者专项指南。企业作为知识产权的直接创造者、应用者和管理者,从商标到技术成果,从产品开发到产品销售,这一系列企业行为的背后都离不开知识产权的身影。国有企业必须认识到,对知识产权的合规管理已经是企业必须正视的重大性管理问题。元正盛业合规律师团队对知识产权合规管理进行专题研究,借本文阐述观点和实务建议,希望对国有企业推进知识产权合规管理工作有所帮助。 国家在知识产权的立法现状梳理 知识产权管理专业性较强,涉及的法律法规也较多,企业若想做好知识产权合规管理工作,首先要学习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合规规范。律师团队对知识产权相关主要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进行认真梳理,现将主要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罗列如下: 一、与专利权保护有关的法规 我国已制定和颁布的与专利权有关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代理条例》《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等。 二、与商标权保护有关的法规 我国已制定和颁布的与商标权有关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商标审查审理指南》《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规定》《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关于商标电子申请的规定》《商标网上申请暂行规定》《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商标评审规则》《关于申请转让商标有关问题的规定》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等。 三、与著作权保护有关的法规 我国已制定并颁布的与著作权有关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实施国际著作权条例的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和《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等。 国企加强知识产权合规管理的 必要性分析 一、是高质量发展的迫切需要 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体现在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的全面发展上,而这些都与国有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具有紧密的关系。知识产权是企业重要的核心竞争力,他代表着企业的创新能力,对企业在本行业的领先程度和影响力具有重要决定作用。加强知识产权合规管理,能够对企业的产业安全和抗风险能力起到有效支撑作用,更好地使知识产权满足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 二、是避免知识产权纠纷的重要措施 完善的知识产权合规管理,可以帮助企业建立规范高效的知识产权申请、开发、使用、保护等各环节的业务流程,通过在各环节嵌入合规要求,确保在相关阶段完成相应申报确权工作,有效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同时,依法合规开展知识产权管理的各项工作,确保知识产权引入、使用、转化等工作合法合规,有效杜绝侵权情形。防范各类知识产权纠纷,也是知识产权合规管理的管理目标之一。 三、是实施“走出去”战略的必然要求 随着国际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海外知识产权风险将呈现出愈加复杂的态势。防范海外知识产权风险,已成为企业“走出去”的必修课。“走出去”前企业更要提前进行知识产权合规风险识别,研究目标市场的知识产权政策和情况,通过合规管理在目标市场积极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做好当地法律法规的执行,合理使用他人知识产权,依法付费,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否则因竞争对手、“专利流氓”等多方面发起的侵权诉讼将会使企业承担大额赔偿,甚至直接影响企业“走出去”战略的实现。 知识产权管理风险分析及应对策略 企业及其员工因知识产权不合规行为,引发的主要法律风险包括:专利权法律风险、商标权法律风险、著作权法律风险等,现对相关风险及应对策略进行梳理介绍。 一、专利权法律风险 (一)主要风险 1、引进可能造成侵权的专利技术或产品; 2、引进已超过专利保护期限的专利技术; 3、专利许可权滥用风险、专利申请权争议风险、被侵犯专利的风险、被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风险、专利转让纠纷风险; 4、未能有效开发和实施专利的风险、管理不善导致专利失效的风险; 5、员工或离职员工就职务发明创造申请非职务专利的风险; 6、对不符合专利授予条件的技术、经济价值较低的技术、需要保密的专有技术申请专利的风险; 7、未与合作方约定专利申请权权利归属的风险; 8、合同对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对许可方式(独占、排他、普通等)未作明确约定的风险; 9、对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权属未作明确规定的风险; 10、未对符合专利条件且适宜以专利方式保护的专有技术申请专利的风险; ...... (二)应对策略 1、在技术引进前,指定专业人员负责对拟引进专利技术或产品进行全面考察和论证,明确专利权属; 2、法务部门协助进行法律审查,要求对方提供全部相关权属证书和资料文件,书面明确权利状态; 3、合同签订时,明确规定出让人对其技术、权属或产品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发生纠纷由出让人负责处理,并承担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 4、如员工正在申请与职务有关的专利,责令其撤回专利申请; 5、如果员工已取得与职务有关的专利所有权,责令其依法变更权属登记; 6、建立专利申请论证制度; 7、组织公司内部职能部门对拟申请专利的技术是否符合专利申请条件、是否适宜以专利方式予以保护等进行全面论证; 8、技术开发合同严格知识产权条款,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合同及法律文件需要由专业律师审核把关; ...... 二、商标权法律风险 (一)主要风险 1、商标申请风险,商标未注册或被他人抢先注册、申请类别不全、重点类别保护力度不够、申请的标识不全面等风险; 2、未及时申请商标续展注册的风险; 3、商标使用风险,申请地域不全、未对目标市场全面布局、对商品或服务类别越权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侵犯他人在先权利、商标使用不规范使用的风险; 4、擅自改变注册商标图样的风险; 5、超出核准范围使用注册商标的风险; 6、擅自许可他人使用本企业商标,管理不规范引发的风险; 7、他人的商标中含有我方商标中的主要文字或图案,引发的纠纷和风险; 8、他人的商品包装、装潢中含有我方商标中的主要文字或图案,引发的纠纷和风险; ...... (二)应对策略 1、建立商标管理工作机制,建立商标信息管理台账,明确由专业人员负责商标注册管理工作,定期对商标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记录,对未注册商标及时办理注册; 2、他人恶意抢注我方未注册商标的,收集相关证据,通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撤销、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维护权益; 3、定期对公司自有的商标使用情况进行专业检查; 4、强化公司内部知识产权管理违规、不尽责进行责任追究; 5、依法在核准注册商标使用范围内使用商标; 6、发现超范围使用商标的行为,会同公司内部职能部门制止,必要时委托专业律师维权; 7、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未被他人申请注册商标的,可另行提出依法注册申请,取得相应的知识产权; 8、定期对可能侵犯我方商标权的情况进行监测,发现他人商标与我方商标近似的,依法维权。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对方商标正在评审的,依法向商标局提出异议。侵权方已获得核准注册的,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撤销; 9、侵权方不经注册而擅自使用的,与侵权方交涉,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侵权方不予配合的,通过行政投诉、调处、诉讼等方式追究其侵权责任; ...... 三、著作权法律风险 (一)主要风险 1、他人违反著作权相关法律规定,侵犯我方著作权的风险; 2、他人将我方域名、企业名称、商标中的主要文字作为域名进行注册的风险; 3、职务作品、委托创作、版权商的权属引发的风险; 4、作品素材侵权的风险; 5、互联网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风险; 6、许可使用和转让中的法律风险; 7、员工将职务作品转让他人或许可他人使用的风险; 8、在职务作品中抄袭、剽窃他人作品的风险; 9、在委托创作合同或合作创作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著作权权属的风险; 10、涉及科研生产、经营管理重要工作、或价值重大的计算机软件,未及时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风险; ...... (二)应对策略 1、在日常工作中定期对可能侵犯我方著作权的情况进行监测,发现侵权行为,立即报知法务部门,采用法律手段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2、建立域名管理工作机制,指定专业人员对可能使用的域名及时进行注册;发现域名被抢注或有相似域名出现,及时运用法律手段维权; 3、发现职务创作抄袭、剽窃他人著作的,立即制止,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作品; 4、著作权人提出侵权主张,经查证属实的,与其协商和解,妥善解决; 5、发现员工有侵犯企业著作权的行为,依法制止,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6、如有第三方侵权的,委托专业律师与侵权第三方交涉,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依法及时妥善解决; 7、涉诉的知识产权纠纷,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及时收集有利证据,依法处理; 8、建立计算机软件登记制度,建立重要计算机软件信息管理台账,按规定及时对重要软件进行登记,取得知识产权保护凭证; 9、发现应办理登记的重要软件而未办理的,及时补办; ...... 国企知识产权合规管理要求 2020年2月26日,国资委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的《关于推进中央企业知识产权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为国有企业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提升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水平,进一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供了规范指引作用。国有企业除遵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外,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应按照该意见管理要求,切实做好知识产权管理提升工作。 一、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一)强化知识产权机构和制度建设。企业要明确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部门。企业所属科研单位和重要生产制造企业要明确知识产权管理归口部门,配备与知识产权业务规模相适应、满足工作实际需要的专职管理人员。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夯实工作基础,推动专利、技术秘密等集中管理。在关键核心技术研发、重要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配备知识产权专员。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贯彻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优化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二)实施知识产权分级管理。综合技术、法律、市场等因素,制定符合本行业特点的知识产权质量评价办法。根据对主营业务影响程度,对专利、技术秘密进行分级管理并动态调整。定期梳理存量专利,及时合规处置低价值专利和闲置商标。 (三)加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管理。企业要加强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准入、考核、淘汰等方面管理,完善服务机构评级体系,优化资源配置和使用。具备条件的中央企业可在内部组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实行市场化薪酬,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四)提高知识产权管理信息化水平。搭建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知识产权业务流程化和规范化。建立专业化数据库,加大信息集成力度,提高综合研判能力。建立竞争情报分析和信息共享机制,支撑经营决策、技术研发和市场开拓。 二、提升知识产权保护能力 (一)强化知识产权风险防范。将知识产权风险防范意识贯穿科研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防范知识产权流失和侵权。涉及国家安全和国计民生的关键核心技术,在对外转让、许可时要加强知识产权风险审议。在高端人才引进、技术合作、企业并购等重大经营活动中全面开展知识产权尽职调查。 (二)加强技术秘密保护。实施技术秘密与专利的组合保护策略。重视技术秘密的登记与认定,加强对涉密人员、载体、场所等全方位管理。加强人才交流和技术合作中的技术秘密保护,强化对掌握关键技术秘密离职人员的竞业限制。规范涉及技术秘密的合同管理,防范不当使用或泄密。 (三)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强在线监测和市场巡视,及时发现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完善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机制,有效运用行政、刑事、民事、仲裁、调解等多种形式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积极应对国内外知识产权滥用和滥诉行为,切实维护自身权益。 (四)提升海外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完善海外知识产权纠纷预警防范机制,加强重大案件跟踪研究。建立海外知识产权法律修改变化动态跟踪机制,及时进行风险提示。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加大工作协调力度,提高知识产权纠纷应对处理能力。 三、促进知识产权高效运用 (一)加大知识产权实施力度。鼓励建立内部技术市场和知识产权有偿使用机制,提高知识产权实施率。制定企业对外知识产权许可、转让相关程序和技术推广目录,开展分级管理,盘活现有资源。加强与其他企业之间的知识产权合作,提升运用效益。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充分利用工资总额、股权激励、分红权激励等分配激励政策,促进知识产权实施。 (二)加强知识产权合规使用。在知识产权许可、转让、收购时,通过评估、协议、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等投放市场前,开展知识产权法律风险分析,有效防范法律风险。尊重他人知识产权,严格按照约定的范围使用。 (三)拓宽知识产权价值实现渠道。通过质押融资、作价入股、证券化、构建专利池等市场化方式,挖掘和提升企业知识产权价值。企业可运用知识产权开展海外股权投资,支撑国际业务拓展。积极发展知识产权金融,提升资本化运作水平。 四、加强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 (一)坚持知识产权战略引领。针对有关重点领域、重要产业的知识产权特点和发展趋势,加强专利分析与产业运行决策深度融合,建立专利导航工作机制,制定本企业知识产权战略,进一步明确知识产权工作的目标、方向和重点任务。着眼企业长远发展需要,对标世界一流,制定和完善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相关意见和办法,编制重大关键核心技术专项知识产权规划。 (二)培育一批高价值专利。聚焦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依托重大科研项目和企业研发平台,培育一批创新程度高、市场竞争力强的原创型、基础型高价值专利。在项目立项、研发过程、试验验证、推广应用等技术全生命周期,挖掘和培育高价值专利。积极参与标准制定,将自身先进专利技术纳入行业、国家或国际标准,形成标准必要专利。 (三)加强海外知识产权布局。综合企业发展需求、国际维权能力、竞争对手布局等因素,制定海外知识产权策略,绘制专利导航图。优先在符合技术发展趋势、具有领先水平和市场应用前景的领域申请海外专利,加强海外布局,提升国际竞争能力。 (四)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加强国际商标注册,培育知名品牌,对科技创新成果、核心竞争优势、商业模式等进行商标品牌化建设。针对新业态新领域发展趋势,加强版权、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方面知识产权工作,提升知识产权综合实力。 元正盛业律师关于国企知识产权 合规管理的实操建议 元正盛业合规律师团队结合对知识产权合规管理的专项研究认识,从实务角度就国企如何加强知识产权合规管理,避免相关风险的发生提出以下建议: 一、企业主要领导需加强对知识产权合规管理的重视 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研究部署,指定分管领导专人分管,明确管理部门,并不断提高企业知识产权投入,加强合规管理,设立专项资金预算,组织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与维权、合规风险评估与应对等工作。 二、建立国有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 企业应通过建立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完成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专项手册;知识产权合规管理制度指引;知识产权合规审查、风险识别、风险应对、风险管理等工作;对知识产权违规行为严肃处理等一系列合规管理工作,搭建企业的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从而有效地管理企业的知识产权事务。 三、设立知识产权管理组织机构,建立权责清晰的岗位职责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行业性质、经营模式、决策机制、组织形式、规模大小以及知识产权管理活动的内容、范围、层次、工作量等条件,合理选择管理模式,优化设置知识产权组织机构。确保组织机构可以有效开展知识产权合规管理工作,具有相应的管理权限和合规审查权限;可以全面开展知识产权方面的工作,便于打通专利、商标、商业秘密、著作权等各类知识产权的全链条,进行全面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可以统筹推进知识产权方面的工作,具有与研发部门、产品部门、营销部门等良好的协调联动工作机制。 四、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合规管理制度 完善国有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制度及具体的工作指引,企业建立知识产权合规行为准则、合规制度规范、合规管理流程、合规管理表单等内容,以书面形式明确对企业管理层、各相关部门以及相关普通员工的知识产权合规职责进行规范,从而使知识产权合规管理工作有法可依。 五、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人才保障及规范化管理 专业的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人员是做好国有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基础保障。企业应当把创新人才和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人才放在突出的位置,积极谋划、提前规划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或是聘用外部律师协助开展知识产权合规管理工作,从多角度完善企业知识产权人才队伍。 六、加强知识产权的财物保障力度以及合规管理 知识产权是一项投资大、周期长、收益慢、风险高的工作,很多知识产权的研发和创新在付出很大资金后,仍难以实现。因此,对于国有企业在加大知识产权发展的财务支持力度的同时,做好相应的财务合规管理更有必要。 七、加强知识产权高效率运用的同时,做好合规管理 企业要拓宽知识产权价值实现渠道,加强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知识产权协同转化,搭建支持创新创业的服务平台,并充分利用股权、分红等分配激励政策促进知识产权实施运用。企业在开展上述活动中,通过制度和系列法律文件做好知识产权开发使用过程中的合规管理非常重要,建议国企进行关注和加强。 八、依法合规保护企业知识产权,防范知识产权风险 企业要对知识产权管理、实施、运用、保护建立全方位的安全保护管理措施,定期开展知识产权专项合规审查、合规风险管理评估工作,比照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现状和前期发生的知识产权纠纷等,认真梳理知识产权合规管理风险,分析评价后,制定相应预警和防范措施,确保各项合规风险处于受控状态。 九、加强知识产权合规管理监督力度 企业应当建立违规行为举报平台,公布举报电话和邮箱等,畅通员工对违规行为举报的途径,鼓励员工对知识产权违规管理、使用的行为进行举报。企业对举报事项应认真调查处理,查证属实的要严格按照规定追究问责。 十、加强知识产权合规培训,营造合规文化氛围 企业应定期组织知识产权合规培训,不断强化全员知识产权合规管理意识,提升具体业务人员知识产权合规管理能力,并通过开展合规宣贯系列活动,逐步建立企业知识产权合规文化,使员工自愿遵守知识产权管理的各项合规义务。 律师在国企知识产权合规管理的 作用和价值分析 元正盛业合规律师团队长期为大量企业提供法律顾问及各类专项法律服务,我们认为,律师在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事务中,可以提供如下具体法律服务事项: 一、协助企业搭建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 二、协助企业建立健全务实有效的知识产权合规管理制度体系。 三、帮助企业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有关的制度库、法规库、义务库、风险库等有关专项工作。 四、协助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合规审查、合规风险识别、风险评估专项法律服务工作,防范企业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的风险和漏洞。 五、为企业提供与知识产权业务管理及合规管理的专业培训。 六、与知识产权保护申请、续期、维权有关的各项法律服务。 七、受企业委托参与知识产权纠纷的处理,代理相关诉讼等法律业务。 以上是元正盛业律师合规团队针对知识产权合规管理做出的专项研究和实务建议,希望对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能力的提升有所助力。
查看详情国企劳动用工合规管理探析 国企合规系列专业文章第二十七篇 导读:本文阅读目录指引 一、与劳动用工合规管理有关主要法规梳理 二、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现状分析 三、国有企业劳动用工领域常见问题及风险分析 四、国企在劳动用工领域的合规管理要求 五、元正盛业律师关于国企如何做好劳动用工领域合规管理的实务建议 六、国企领导在劳动用工领域的履职风险及应对策略 七、律师在国企劳动用工领域合规管理的作用及价值分析 引言 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是企业有效组织生产、开展经营活动的重要条件,是建立科学合理的收入分配关系、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前提条件。 近期,国务院国资委下发《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合规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中央企业应当针对劳动用工领域制定合规管理具体制度或者专项指南。劳动用工合规贯穿企业的各个方面,所以在企业合规建设过程中,劳动用工合规是至关重要的一个方面。本文将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现状、国有企业劳动用工领域常见问题及风险梳理、国有企业劳动用工合规中需要关注的重点事项进行介绍和分析,希望对国有企业在劳动用工合规管理事务中有所帮助。 与劳动用工合规管理有关 主要法律法规解读 在和谐用工的背景下,国家对企业的合规用工监管越来越严格,法律体系也日趋完善,已基本覆盖劳动保护、薪酬福利、社会保险、劳动争议处理等各个方面。 因劳动法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倾向于对劳动者的保护,加大了用工单位的用工责任,导致用工单位劳动用工合规风险增大。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劳动仲裁与劳动诉讼案件数量日益增长,而其中绝大多数劳动争议案件为员工起诉用工单位,并且用工单位的胜诉率偏低。现将常用且国有企业应当掌握的主要法律法规梳理如下: 一、《劳动法》 《劳动法》共十三章107条,分别对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规定,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二、《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共八章98条,分别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规定,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了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三、《社会保险法》 《社会保险法》共十二章98条,分别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社会保险费征缴、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经办、社会保险监督等方面做出规定,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防治法》共七章88条,分别对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规定,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五、《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共七章191条,分别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规定,加强了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六、《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共四章54条,分别对调解、仲裁等方面做出规定,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七、《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共八章67条,分别对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等方面做出规定,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八、《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共五章31条,分别对征缴管理、监督检查、罚则等方面做出规定,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 劳动用工领域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还有很多,如《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就业促进法》《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工伤认定办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等,这些仅是各类劳动用工规范的一部分,所以企业要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必须先重视相关法律法规的系统学习和理解,通过梳理掌握各类合规义务和合规要求,规范管理行为,有效杜绝企业在劳动用工中的各类不合规行为,从而有效规避各类劳动用工法律风险。 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现状分析 现阶段很多国有企业内部,一般采用两类不同的用工形式,一类是正式职工,该类职工通过严格的劳动计划及人员编制进行管理,采用的是传统的计划管理模式进行员工入口、内部发展、薪酬福利保障、激励约束等。另一类为市场化用工,包含社会化招聘合同制用工、临时用工、劳动派遣、委托代理等形式,其用工合同、岗位薪酬、绩效考核等管理方式都接轨于市场。上述用工结构是企业应对市场竞争、适应环境变化的重要举措,对于提高企业整体效益、增加用工弹性,降低企业人力成本具有现实促进作用。国有企业的不同用工形式也给企业带来一些劳动用工方面的问题: 一、以“身份”决定待遇 传统的正式用工与市场化用工,因“身份”不同,收入分配、社保、福利等制度也不相同,有的企业出现从事同样工作,却因“身份”不同待遇差距较大的情况。这种收入待遇不是以从事的岗位、工作、完成质量来划分,而是以“身份”来划分的用工状态,势必给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带来不利影响。 二、以级别决定收入 有些国有企业去行政化改革工作还未完成,企业内部仍是以级别差异体现收入差距,没有体现岗位收入的差异性,加之“能上能下”机制还不健全,级别基本是能上不能下,即使岗位调整了,仍享受级别待遇,因此会出现从事同一岗位的人员,因级别不同,收入差距较大,给劳动用工管理带来不和谐影响。 三、不同用工关系难以融合 国有企业对不同“身份”的员工管理难以达到一致,正式职工享有更优越的组织地位和组织资源,在部分国有企业中,担任管理岗位的多是正式职工,市场化用工多担任基层一线生产性岗位,企业对不同“身份”的员工实行不同的管理模式和管理机制,造成岗位流动和职务晋升存在“壁垒”,不同用工关系的员工在企业内部无法有效流动、融合。 四、多元化用工关系影响团结和谐 国有企业正式职工多有“企业主人翁”心态,对企业忠诚度高的同时,拥有一定的“身份优越感”,加之一般处于管理岗位,常以“高人一等”的心态与社会化用工相处。而部分企业因存在“歧视性制度”,造成社会化用工心中也产生“低人一头”的感觉,最终造成企业因“身份”问题在员工团结和谐方面难以有效协调。 五、劳动用工结构不合理 国有企业劳动用工受上级单位或监管机构管理,有些企业劳动用工总量超标,用工结构难以调整,一方面有“身份”的正式用工冗余,能力不满足岗位需要,另一方面技术性岗位或特殊岗位结构性缺员。为解决问题,企业又招聘非计划用工,自行决定用工形式和收入分配方式,为后续劳动用工法律风险埋下隐患。 六、岗位体系建设跟不上企业发展需要 企业常年来以“身份”、“级别”差异替代“岗位”差异,在企业内形成固有的劳动用工习惯,岗位体系建设和改革难度大,“以岗定薪、绩效考核、岗变薪变”的分配机制还不完善,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不能得到有效发挥,劳动用工管理不能满足企业迫切发展的需要。 七、劳动用工改革难度大 国有企业员工特别是老员工对企业依赖性较大,国有企业原有的管理方式甚至让某些员工认为自己的生老病死企业都要负责,对国家关于国企劳动用工方面的改革不理解、不支持,不能正确地看待自身工作能力与现代企业发展需要不符的问题实质,对调岗、下岗等措施不认可,认为“我为企业干了这么多年,企业就不能不管我”,喜欢用信访、找“关系”来解决问题。而企业领导顾及政治责任、社会责任管理压力,加之“人际关系影响”,往往不愿引发群体事件、舆情事件和信访事件,造成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和改革难度较大。 国有企业劳动用工领域 常见问题及风险梳理 笔者将“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以及“国有企业”设定为关键词,在裁判文书数据库中进行检索,得出以下数据: 从上方的年份分布图可以看到,国有企业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案例数量的变化趋势。自2013年以后,每年的纠纷数量均突破1000件,劳动用工风险已经是国有企业合规风险较高的业务。 序号 法规名称 条目数 法条涉及内容 引用 频次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二条 企业改制引发劳动争议的管辖 6757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6353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情形 5043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805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劳动关系的建立 4041 上方表格统计了国有企业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案件中被援引的高频法条。其中企业改制以及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等问题是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 元正盛业合规律师团队根据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现状以及国有企业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案件数据,对国有企业劳动用工领域常见问题及风险梳理如下: 一、刚性较强的人员编制、用工计划影响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效率 因国有企业人员编制、用工计划刚性较强,人员通常在较长时间内难以调整,而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国有企业人才需要相对旺盛、流动速度很快,刚性的计划管理方式对国有企业科学合理地进行人才资源配置会产生一定影响。部分人才管控要求严苛的国有企业不但对人才总量规划管控严苛,对市场招聘规划也进行了同样严格的管理,对市场招聘项目从方案到具体人员都必须履行严格的计划审核程序,削弱了国企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效率。 二、国企改革和改制加剧了劳动关系的不稳定 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不断加快,国有企业加快了改革和改制的步伐,进行了人员结构大调整。国企改制企业下岗员工劳动关系问题愈加突出。下岗员工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等问题较为突出。 三、对相关法律法规理解不透彻 目前,我国用工领域的相关法律已越来越完善,对各种用工形式都进行了较为严格的规范。部分国有企业受限于用工计划和人员编制,对本该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却通过劳务派遣、劳务外包以及其他用工等形式进行使用,但因为对“劳动关系”的理解不够清晰,在不经意间与被派遣员工和劳务人员建立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从而产生了相应的劳资法律风险。 四、劳动合同管理不规范 劳动合同是处理劳资纠纷的主要依据之一,但部分国有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仍存在不规范的情形。 (一)不按期签订劳动合同,甚至为了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在招聘劳动者时,不进入劳动市场,私自随意聘用人员,不签订劳动合同,从而规避社会保险义务。 (二)劳动合同条款设计不合理,如劳动合同期限的约定过于死板,未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需求和长远发展需求设定合适的劳动合同期限;工作交接条款约定不明,导致企业采取扣押工资的方式逼迫员工完成工作交接,反而将企业推向拖欠工资的劳动风险中。 (三)劳动合同日常管理不规范,主要体现在合同的签订、续签、变更、解除等方面不够全面和规范,对于合同变更等不及时没有形成系统的管理流程,容易引发争议。 五、劳动用工管理制度不合规 制度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制定相关制度时只关注企业利益,违背公平公正原则;未按法定程序对制度进行公开。从而导致制度无效,无法成为约束员工的有效依据。 六、不及时缴纳社保 部分企业未及时给劳动者缴纳社保,导致劳动者在发生工伤情况时面临高额赔偿,以及被行政处罚的风险。 七、对劳务派遣监督管理不规范 随着市场经济的转型,国有企业的用工形式由计划经济时代下的终身制逐渐转变为市场经济下的合同制,用工方式也更加多元化。但部分国有企业对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用工方式的监管存在不规范的情况,主要表现如下: (一)使用的劳务派遣企业缺乏资质,从而被认定为违法派遣。 (二)派遣合同中有关权利义务的条款不明,未对劳动者工资发放问题、社会保险缴纳问题以及发生工伤事故等问题进行明确约定,导致企业承担用工不当的连带赔偿责任。 (三)派遣工的工作岗位安排不合理,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在非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导致企业承担事实劳动关系对应的法律责任以及被行政处罚。 (四)未针对劳务派遣用工设定专门的管理制度,导致对被派遣员工的管理混乱,从而产生相应的法律风险。 八、共享用工、员工借调管理不规范 (一)在未与员工进行协商或协商后未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将员工委派至缺工企业工作,导致产生劳动争议纠纷; (二)收取缺工企业劳动用工管理费用,导致被认定为违法劳务派遣,产生被行政处罚以及与缺工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风险; (三)对工伤补偿问题约定不明,导致产生劳动争议纠纷。 九、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 部分国有企业仍存在拖欠工资;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劳动条件差,给劳动者带来较大的职业伤害;超时加班等现象。 国企在劳动用工领域的 合规管理要求 现阶段国家对国有企业在劳动用工领域的合规管理要求越来越严格,且越来越细化。本文无法全面列明,现挑选企业在劳动用工合规管理中应关注的主要环节和重要事项进行罗列举例说明,供企业借鉴。 一、招聘阶段的合规管理要求 不得存在就业歧视; 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不得招用未成年人; 不得泄露劳动者简历信息; ...... 二、签订劳动合同阶段的合规管理要求 应当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起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 合理约定劳动合同期限; 明确约定工作地点; 需设定合理的薪酬体系架构; 约定合理的薪酬标准及支付方式; 约定明确的岗位职责等; ...... 三、试用阶段的合规管理要求 试用期限的约定应当合法、合规; 不得单独约定试用期; 不得重复约定试用期; 非特定情况下不得延长试用期; 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法定标准等; ...... 四、劳动合同履行阶段的合规管理要求 应当建立职工名册; 应当在用工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按法律要求提供劳动用工环境; 按法律要求提供劳动安全保护; 及时、足额支付加班费; 保障职工休息权; 按规定发放奖金、福利; ...... 五、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阶段的合规管理要求 依照法定事由、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依法向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应当在解除劳动关系后及时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 六、建立劳动用工制度有关的合规管理要求 制度内容不得违法; 制度制定程序应当合法; 制度内容应当合理; ...... 七、对劳务派遣的合规管理要求 劳务派遣单位需具有符合规定的主体资质; 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完善的劳务派遣服务合同; 需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岗位上实施; 被派遣劳动者应当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被派遣员工比例不得超过20%; 不得将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 元正盛业律师关于如何做好劳动用工领域 合规管理的实务建议 基于上述法律风险和合规要求,元正盛业合规律师团队结合对劳动用工合规管理的研究和认识,从实务角度就国企如何加强劳动用工合规管理,避免相关风险的发生提出以下建议: 一、企业应树立牢固的劳动用工法治理念 管理层需对我国劳动用工领域中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彻底的学习和理解,比如本文“与劳动用工合规管理有关主要法律法规解读”篇章中提到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只有在掌握了相关合规要求的基础之上,才能有效改善国有企业的内部规章制度,完善企业内部劳动关系管理机制,从而有效减少企业员工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纠纷,缔造出和谐的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的良好发展。 二、建立健全完善的劳动合规管理制度 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在企业的发展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企业和员工的利益都需要劳动用工管理制度来制定和衡量。因此,要想在行业中具有更强的竞争力,提高企业效益并解决劳动力问题,就必须要合理的制定劳动用工合规管理制度。只有健全完善的劳动关系合规管理制度,才能有效保证国有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从而有效改善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 所以,国有企业必须对企业内部制度进行全面深化改革,最大程度完善企业内部劳动关系合规管理制度,加强对于企业内部管理层的劳动关系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提升管理人员的法律素养,从而最大程度降低我国国有企业的内部劳动关系管理中法律风险。 三、加强定员和劳动用工计划的合规管理 企业要根据人力资源配置标准,严格执行定员人数,通过盘活企业内部的人力资源,解决结构性缺员和冗员的问题。因新增生产能力、自然减员、业务发展、改制重组等情况确实需要新增人员的,应结合本企业的定员情况,编制劳动用工总量计划和年度新增用工计划,报上级单位或相关机构审批。杜绝计划外用工,或转移用工主体自行聘用员工造成事实劳动关系。 四、劳动合同等重要法律文件需经专业合规审查 企业在劳动用工中需签订《试用期合同》《劳动合同》《竞业限制协议》《保密协议》《培训协议》,其中主要的法律文件需要以企业对应的管理制度作为附件或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需要通过相关法律文件,明确双方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对员工进行有效管理,但前提是需保证企业所依据的这些重要法律文件和制度等附件是合法合规有效的,否则企业的管理目标难以实现。因此,对企业与员工所签署的重要法律文件及制度委托专业律师进行合规性审查很有必要。 五、根据岗位特点采用不同的用工形式,确保用工形式合规 企业应对目前的全部岗位进行系统梳理,细致掌握内部用工情况,进而确定不同岗位的用工形式,明确管理方式。 对于具有长期性、稳定性、专业化特点的工作岗位,国有企业应当与员工建立标准劳动关系;具有临时性、辅助性和变动性特点的工作岗位,国有企业可以采用劳务外包或劳务派遣的模式;某些劳动强度小、需要丰富经验的岗位,企业可以采用退休返聘方式;有些需要借助外部资源实施的工作,企业可以从其他组织招聘兼职人员;对需要有效控制成本的岗位,企业可以和院校开展合作,招收实习人员,与其建立民事劳务关系。 六、对劳务派遣用工进行规范化管理 要严格界定劳务派遣用工范围及用工岗位,劳务派遣单位必须具有各级政府劳动主管部门批准的派遣资质。企业必须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选择劳务派遣单位时必须严格谨慎,严禁使用“皮包公司”,确保劳务派遣单位具有相应的管理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七、加强岗位管理改革,并确保改革措施合法合规 (一)完善以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为核心的管理人员职级体系。企业应建立健全管理人员岗位体系,明确各层级管理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合理使用不同层次人才。不断完善管理人员职业发展通道,为管理人员能上能下搭建平台。 (二)健全以综合考核评价为基础的管理人员选拔任用机制。企业应当建立管理人员综合考核评价体系,以综合考核评价为基础,通过竞争上岗、公开选聘等多种方式,公开、公平、公正地选拔优秀管理人员。强化管理人员考核评价的日常监督管理,将考核评价结果与职务升降、薪酬调整紧密挂钩。对于经考核评价不能胜任工作的,应当调整岗位、降职降薪,真正做到管理人员能上能下。 (三)探索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企业要扩大选人用人视野,合理增加企业内部管理人员市场化选聘比例。对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要签订聘任和绩效协议,明确聘任期限和业绩目标要求,建立与业绩考核紧密挂钩的激励约束和引进退出机制,实现选聘市场化、管理契约化、退出制度化。 八、通过合规制度弱化不同劳动关系员工的身份意识 企业应在员工的合规管理制度中尽量消除“身份”差别,给予员工应有的尊重和保护,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通过建立相对平等的劳动用工合规管理制度,在保持企业稳定的基础上分阶段地缩小因身份问题导致的薪酬差异、人才选拔等问题,逐步建立根据岗位价值、工作强度、工作绩效、工作能力等因素所决定的按岗定薪的结构化薪酬制度和人才选拔制度,持续增强员工的凝聚力和归属感。 九、建立健全企业劳动用工合规管理制度体系 《合规办法》规定,中央企业应当针对劳动用工等重点领域,制定合规管理具体制度或者专项指南。因此,企业因全面梳理与劳动用工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制定劳动用工合规管理具体制度,将各项劳动用工合规义务嵌入具体管理环节。同时,对于其他企业制度中涉及劳动用工管理的要求,应保持与劳动用工合规管理具体制度相一致,避免内部制度相抵触。 十、涉及劳动者权利和利益的重大事项开展专业合规审查 《合规办法》规定,中央企业应当将合规审查作为必经程序嵌入经营管理流程。企业重大决策涉及劳动用工、劳动福利、劳动安全保护等员工切身利益和权利事项的,要做好专项合规审查,审查意见要经首席合规官签字。同时,劳动用工方面日常审批项目也需履行合规审查环节,避免劳动用工事项在管理运行方面出现违法违规风险。 十一、开展劳动用工合规风险管理工作 《合规办法》规定,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合规风险识别评估预警机制。企业应对应劳动用工合规义务、合规要求,查找不合规场景,识别评价劳动用工合规风险,建立并定期更新劳动用工合规风险数据库,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影响程度、潜在后果等进行分析,并制定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有效应对各类劳动用工合规风险。 十二、加强劳动用工合规培训及企业合规文化建设 企业应通过系列专业务实的劳动用工合规培训,不断强化员工合规工作意识,引导员工自觉执行各项劳动用工管理制度,遵守合规要求。并通过系列活动逐步建立企业劳动用工合规文化,使员工自愿遵守各项劳动用工合规义务,避免各类劳动争议纠纷。 国企领导在劳动用工领域的 履职风险及应对策略 元正盛业合规律师团队梳理了国企领导在劳动用工管理领域的主要履职风险,供国企领导参考: 一、劳动用工制度改革推进不力的风险 国资委要求国有企业要高度重视新形势下深化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工作,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明确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建立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以上率下切实推进改革。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过程中,如发生研究不深、方法不当、计划不周、推进不力等情形,造成目标任务不明确,组织工作不扎实,改革效果不明显,甚至引发舆情风险和法律风险的,将会受到上级单位或监管机构的追究问责。 二、由党委直接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风险 部分国企存在直接由党委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情形,可能涉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在处理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上,仍然应当回归到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为核心的劳动制度中来。对于需要由党委作出决定的事项,需由党委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后,由相应的人事部门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公司制度规定的内容及程序,以国有企业自身的名义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三、国有企业领导兼职风险 国有企业用工存在一定的特殊性,故,国家对国有出资企业领导人员兼职问题进行了多方面限制。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经批准兼职的,不得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否则可能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等处理。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分。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律师在国企劳动用工领域合规管理的 作用及价值分析 一、为国有企业劳动用工合规管理制度建设提供服务 (一)针对国有企业在劳动用工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风险,进行合法合规性专项审查,并逐一解决其中存在的问题。 (二)帮助企业设计适合的用工形式,建立起各类型用工招聘、考评、终止等管理制度。 (三)制定适合国有企业特点的劳动争议纠纷解决及风险防范机制。 二、为国有企业制度执行提供服务 (一)对国有企业员工进行劳动用工制度及合规管理制度的培训,从法律的角度使全体员工对国有企业的劳动用工制度有充分全面的认识,促使全体员工遵守和执行劳动用工制度。 (二)国有企业在劳动用工制度执行过程遇到问题时,向其提供法律支持并协助解决,切实保障劳动用工制度有效执行。 (三)在制度执行过程及时发现劳动用工制度存在的瑕疵,从而提出合规管理改进建议,使国有企业的劳动用工制度不断迭代更新,且合法合规。 三、为国有企业建立劳动用工合规管理体系 (一)协助企业建立健全务实有效的劳动用工合规管理制度体系。 (二)提供与企业劳动用工改革有关的重大法律事务提供可行性法律分析报告和合规审查报告,为重大决策提供依据。 (三)对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工作开展专项“合规体检”,防范企业在劳动用工管理方面的风险和漏洞。 (四)帮助企业建立劳动用工管理有关的制度库、法规库、义务库、风险库等有关专项工作。 (五)针对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人员开展专项合规培训。 四、为国有企业日常用劳动工合规管理提供专业法律咨询 律师可以从国有企业的利益出发,提出切实可行的咨询意见和专业解决方案,帮助企业规避重大劳动用工风险,为国有企业合法合规用工以及持续推进改革保驾护航。 五、协助国有企业依法妥善处理劳动、人事争议 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参与证据准备、应诉、庭审等工作,依法维护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律师在处理劳动争议时也能就发现的管理和制度问题提出意见,进一步推动国有企业科学管理和制度完善。 以上是元正盛业律师合规团队针对国企劳动用工合规管理做出的研究和实务建议,希望对国企劳动用工管理风险防范和劳动用工合规管理能力的提升有所助力。
查看详情国企招投标合规管理实务研究 国企合规系列专业文章第二十六篇 导读:本文阅读目录指引 一、国企招投标业务法律法规梳理 二、国企招投标业务实施现状分析 三、国企领导在招投标业务中的履职风险梳理 四、国企领导在招投标业务履职风险的防范策略 五、国企如何做好招投标业务合规管理的具体建议 六、律师在国企招投标合规管理中的作用和价值分析 七、国有企业招投标业务重点注意事项 引言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中国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支柱,是推进中国进入这个历史新时代坚强的物质基础,因此我国经济要实现由大向强的根本性转变,首要任务就是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 而新时代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必须全方位提高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在国企众多管理工作中,招投标领域项目多、资金规模大、影响面广,招标结果对企业经营影响较大。可以说,国有企业对招投标业务的管理,决定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决定了国企在国民经济中的骨干作用和宏观调控作用,更直接决定了国有企业未来的高质量发展。 但招投标业务也一直是国有企业管理的重点、难点和风险点。一方面,国有企业希望通过严格的招投标获取优质供应商,但实施过程中监管落地难,腐败案件屡发。另一方面,国企又受限于专业能力,僵化地适用招投标程序,花费了时间、成本,招标结果却不尽人意。导致中标单位在履约过程中经常发生农民工讨薪、质量问题乃至引发诉讼。一个失败的招标项目,并不会因为招标程序的结束而终止,反而将给企业带来长期消耗战,不但给企业生产运营带来不利影响,也会对管理者个人产生较大不良影响。 元正盛业合规律师团队立足于长期为国有企业提供一线法律服务的实务经验,结合上述问题和国企招投标开展的现状撰写本文,旨在与业内同行及国企管理者共同探讨交流国有企业在招投标业务领域的合规建设及实践路径。 国企招投标业务法律法规梳理 近年来,我国招标投标制度不断完善和细化,颁布了众多规定及相关文件等。笔者搜集了现行有效重要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示范文本等,并梳理如下: 一、法律 《招标投标法》 二、行政法规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三、多部门联合发布规章 1.《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7号令)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 3.《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号令) 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 5.《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 6.《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0号令) 7.《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十四部委令第39号) 四、标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1.《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2.《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 3.《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4.《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 5.《标准勘察招标文件》 6.《标准设计招标文件》 7.《标准材料采购招标文件》 8.《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 9.《标准监理招标文件》 此外,各部委也独立颁布了诸多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如国家发改委颁布19项、住建部颁布11项、商务部颁布2项、交通运输部颁布9项、工信部颁布2项、民航局颁布4项、水利局颁布1项等。由此可见,国家及各有关部门对招投标工作管理越来越重视,越来越规范,越来越严格...... 国企招投标业务问题及现状分析 我国国有企业的招投标工作随着国家及各部门监管的不断加强,越来越规范,但是还存在着很多问题,建议国企关注和防范。 一、招标程序僵化,不能实现招标目的 部分国有企业迫于项目属于依法必招的范围“不得不招”,或者是将招标作为决策风险的“挡箭牌”。导致企业只关注招标的形式,不注重招标的核心,看似招标程序合规合法,实则根本不能通过招标选择到符合企业利益、需求的优质供应商。 二、违反招标程序问题严重 国有企业在招投标业务中,形式化、违规问题严重。有些企业碍于项目依法必须招标,但早已内定中标单位。故虽冠以“招标之名”,实则严重违反招投标规定直接确定中标人。 有些企业虽然看似公平公开,但已将投标人限定在固定范围,中标价格限定在预设区间。招标过程弄虚作假,对投标人并没有深入对比,走走流程就罢了,所谓招标并没有形成实质性的市场竞争,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 三、规避招标问题严重 招标的过程相对繁琐复杂,需要投入一定的成本及时间,部分国企为寻求方便,将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进行拆分以避免招标,选择以往有过合作经历的承包商进行二次合作。其中也存在招标方管理人员的个人私交或小团体的利益关系等原因而不愿招标。 四、招标人员专业能力不足 部分国企对招标业务组织机构建设不足,重视度不够,认为任何员工都可以组织招标,导致招投标业务没有专人专岗,没有体系培训。尤其是国有企业的一些控股公司或分、子公司,总公司监管力度不足,这种情况较为普遍。负责组织招标工作的人员专业能力不足、招标行为不规范,对企业和领导都会产生诸多风险。 五、招标代理机构不规范 很多国企认为委托了第三方招标代理机构就可以无需对招标业务进行管理。但市场上招标代理机构良莠不齐,尤其自2017年住建部发布《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后,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的取消使该类机构数量大幅增长。较多代理机构仅关注招标程序合法,但对重要的文件、参数不做任何审查,极容易发生中标单位不符合企业需求的情形。更有甚者还有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串通,损害招标人利益的情形。 六、招标文件存在重大缺陷 国有企业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就是较多的招标文件存在缺陷。虽然招标代理机构一般会采用一些规范性的招标文本,但这些规范性的招标文本框架内容是通用的,对具体招标工作的指导针对性不强。很多国有企业只是在范本的文本基础上简单地对其进行修改或者仅仅只是将其他企业的招标文件进行简单的复制和替换。依据此种招标方式进行招标很难以公正的方式进行现场合格评标或者现场定标,并且一旦中标极有可能因为招标需求不准确给国有企业造成巨大的损失。 除了套用模板外,招标文件约定开标日期过短、主要招标内容存在重大瑕疵、招标文件的附件不全、合同条款模糊等问题在招投标中更是屡见不鲜。 七、对投标人资格要求不精准、不规范 国有企业在招投标业务中对投标人的资格关注度不足。有时为让合作伙伴中标,“量身打造”投标人资格要求,属于典型的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的违法行为。 但有时又仅以基础的资质等级作为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没有按项目的实际需求精准地设立资格条件,导致大量不合格的承包商参与投标,降低招标质量。 八、招标管理制度不完善 很多国有企业尚未建立合规的招标体系,在组织架构上没有实现岗位健全、责任明确;在招标流程上没有实现标准化;在监督管理上没有检查机制等。 有些国企认为制度限制了招标人的自由裁量权,不利于“择优”中标。故设立制度只是为了应付上级单位及国资委监督检查的“安全牌”,因此制度与企业自身情况不匹配,制度与执行是“两张皮”。 还有些国有企业认为“限权安全”,只要执行制度就能够保护国有资产和干部的安全,不关心招标的实际效果,招采行为成了“花别人钱、办别人事”。 九、重要、核心文件缺乏专业审查机制 招标文件及合同决定了招标质量及后续履约,二者由于在招标前编制完成,因此容易出现内容不全面,甚至违法违规的情形。同时,没有专业律师作为外部审查,文件的全面性及合法合规性难以保证。 十、评标专家的抽取不规范 部分企业对评标专家的抽取未采取随机方式确定,或直接进行指定。即便通过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也存在诸如线下接触专家等人为干扰因素。 十一、招标技术管理不足 对招标文件中重要技术标准设置不具体、技术指标模糊、有漏洞导致投标人通过降低技术标准低价中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最终结算款远高于中标价格,使招投标形同虚设。 十二、部门间协作不当 企业招标部门和业务部门存在自然的矛盾,招标部门仅注重风险、流程,业务部门仅看重签约进度,二者未形成有效的协作关系,形成企业内耗。 十三、招标档案管理不规范,存在较大风险 在招投标业务管理中,由于档案的数量一般较大,部分国企未对全部资料留存或还未实现全流程的无纸化招标,导致招投标的程序不留痕、监管不留痕,档案管理不规范,发生纠纷经常会出现因重要资料缺失的败诉风险。 十四、对招标过程突发事项应急处理能力不足 在招投标程序中,如发生开标前不足三家投标单位或标书接收、开标、专家抽取等环节中出现的影响招标程序进行的突发性事件,招标人员应急处理能力不足,进而导致招标程序发生违法违规,甚至引发投诉、举报、信访等负面事件。 十五、招标不公平引发投诉、信访事项 招投标过程中,对技术参数、资格条件、招标程序、招标文件符合性审查、专家评审、中标价格等各方面,一旦存在评价标准不清晰、评判尺度不统一的情况,就容易引起未中标的投标人投诉、举报甚至信访行为。 发生该类风险一方面存在招标不规范的原因,也不排除部分投标人无中生有,想通过该种方式向招标人施加压力。以至于动不动就要起诉、要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要向媒体曝光,更有供应商在与招标人进行交流沟通时还偷偷录音,企业应高度关注并多加防范。 十六、招标能力不足导致项目远超预算 国有企业管理中,预算绩效评价工作是项目管理的重点。但招标能力不足却容易导致项目在履约过程中远超预算。 例如由于招标范围、设计图纸不全、清单存在缺陷、招标合同条款存在重大漏洞、招标文件未按规定附齐全的图纸等原因,导致中标单位的签约价格虽然在控制价范围以内,但在履行过程中却通过变更、签证等各种方式增加预算,最终项目结算金额远超立项预算,引起纪检监察部门的介入调查。 十七、串、围标现象难以识别,损害招标人的利益 国企招投标业务中串围标现象可谓屡见不鲜,无论是招标人与投标之间串通,还是投标之间形成围标,最终损害的都是招标人的利益。 市场上借用资质、企业间互相帮助围标的方式多样、手段隐蔽,仅从招投标形式上,串围标的行为难以识别判断。这些违法行为影响的不仅仅是招投标的公正性,最终会给企业带来履约风险,舆论风险以及纪检监察介入等等。 国企领导在招投标业务中的 履职风险梳理 招投标业务一直是企业领导履职风险的高危区域。与民企相比,国有企业及相关领导可能涉及的履职风险不仅包括民事赔偿风险,还包括刑事法律风险及行政风险。 一、刑事法律风险 (一)腐败型犯罪风险 根据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发布的《企业家刑事风险分析报告2014—2018》和《企业家腐败犯罪报告2014—2018》(下称《报告》)的统计数据分析。国有企业家触犯频次最高的前两个罪名分别为:受贿罪、贪污罪,占五年来国有企业家犯罪触犯频次总数的50%以上。其中工程承揽、物资采购等招投标业务是刑事犯罪的高发、易发环节。 例如宜宾市城市和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谢某某收受贿赂一案。2007年至2020年,谢某某利用担任原宜宾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市投资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市住建局党委书记、局长等职务便利,违规插手干预房地产开发、安置房建设、学校迁建、风貌整治、绿化亮化等工程项目,帮助他人运作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收受他人所送人民币490余万元。2020年11月,谢某某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涉嫌受贿罪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二)违反招投标制度构成的刑事犯罪风险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章,对于发生泄露招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资料;招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行为的,均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具体包括《刑法》第219条侵犯商业秘密罪、第223条规定的串通投标罪等。 以某国家重点工程项目为例,招投标之前,投标人通过其他途径认识了该项目负责预算编制单位的工作人员,双方逐渐建立起良好的沟通关系。后投标人通过预算编制单位获得了该工程项目正在编制过程中的招标控制价清单,该招标控制价清单在投标人公开招标信息时没有对外公布,仅公布了招标控制价的总价。 投标人通过获得的招标控制价清单,几乎直接照搬了控制价清单中各分项、子项的单价信息,有效地提高了自己标书制作的质量,在评标过程中获得了明显的优势地位,顺利中标该项目。事后,该案因招标人中负责评标的公司高管涉嫌职务犯罪而案发,预算编制单位、投标人均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政法律风险 (一)政务处分 根据《监察法》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三条、三十九条等规定,在招投标领域如发生以权谋私、泄密或工作重大失误的,监察机关有权对国有企业领导做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 (二)行政处罚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章,企业违法违规组织招标、投标的,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做出行政处罚。 三、民事法律风险 (一)缔约过失或违约的民事责任 招投标程序完成后,招标人拒绝发出中标通知或拒绝签约的,招标人对中标人承担缔约过失或违约的民事责任。 (二)合同无效的民事责任 由于投标人之间串通导致中标合同无效,投标人对招标应承担合同无效的赔偿责任。 (二)共同侵权的民事责任 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串通中标行为无效,串通的招标人与投标人共同对其他公正投标人承担侵权责任。 国企领导在招标业务履职风险 的防范策略 元正盛业合规律师团队围绕《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中对国企领导责任追究的各种情形,并结合了招投标业务实践中发生的各类涉诉、涉刑案件,对国有企业在招投标业务中如何防范、化解履职风险提出如下方案: 一、从集团管控方面搭建招投标体系的建设 通过在国有企业内设置招标管理委员会,全权负责企业的全部招投标业务,通过这一机构设置,能够打通集团公司与下辖各关联控股公司之间的通道,实现招标业务专人专岗,管理责任到人。一方面提高人员专业性可以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通过管理实现责任逐级分流,减少国企领导的直接风险。 具体包括设置招标分管领导、招标中心/部、招标管理处室及招标组织处室、下属各经营单位招标部等独立的组织架构,全面排查招标体系人员的任职资格,坚持道德一票否决制,梳理招标团队履历,对不满足任职资格的进行调整。并且基于招标岗位的特殊性,建议实行轮岗、调岗制度,原则上任职满3年的必须轮岗。 上述方式可以有效提高招标人员、招标文件的专业性,规范招标行为、程序的合法合规。同时,国企自身招标人员的专业化提高,才能真正对委托的第三方代理机构起到监督的作用。 二、从纪检监察维度和风险防控角度加强招投标管理 首先,从审计监察体制机制方面进行完善招投标管理。具体包括对招投标流程融入监督机制,将内部审计、监察部门嵌入招投标流程,如所有招标组织文件审批应当经审计、监察部分审查,开标过程将审计人员增加监标组成员等。 其次,企业定期开展招投标业务合规审查。定期对招标业务及档案资料进行抽查,对招标率、降本率、二次招标率等各项指标进行统计对比。除此之外国有企业也需要分析自身的内部成本,制定企业定额表,通过控制成本偏离目标反向把控招标流程。 此外,企业应关注纪检监察部门对招投标项目的“五查”,并将该“五查”作为企业招投标管理的重点事项,该“五查”具体为: 一是抽查招标金额在临界点的项目,看是否存在“拆标”规避招标程序的现象; 二是抽查中标价格和最终合同签订价格不一致的项目,看是否存在刻意低价中标,然后再以漏项、缺项或市场价格变动为由,提高合同签订价格的情况; 三是抽查实施二次招标的项目,看第一次招标是否存在刻意流标现象。如:看是否存在以投标者不足3家或投标资质不合规为名,宣布招标不合格,直接流标,从而进行第二次招标,刻意增加新的投标人或更改新的投标价格的情况,对此督查人员应特别关注二次招标项目,充分论证其合理性和合规性; 四是抽查投标企业资质及报价的差别较大的项目,看是否存在预先内定中标单位,为达到投标要求,刻意安排暗中陪标的情况; 五是抽查中标者不符合招标公告中的所列条件的项目,看是否存在评标不严谨、评标流于形式或存在关联关系等原因。 上述方式可以从招投标风控机制、风控事项上,全方位的防范和化解招投标程序违规、规避招标、代理机构违规操作、串围标等诸多法律风险。 三、从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固定资产投资方面完善招投标合规管理制度的建设 首先,通过招投标合规管理制度的建设可以形成标准化的招标或采购流程,无论是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还是企业可以自主决定采购形式的项目都可以提供法律依据和制度支持,从根源解决规避招标的问题。 其次,招投标合规管理制度的确立对企业其他业务部门提前部署招标计划具有指引作用,促进业务部门、招标部门的有效联动。另结合审计监察的相应要求,通过制度对招标档案资料留痕内容进行明确,实现招标合规“可视化”。 第三,通过制度确立的内部审批流程,能够对招标方式、招标文件、投标人资格条件、合同文本、技术标准、评委选取等招标程序中的关键环节由各部门及相关领导进行会审,并且可以引入外部专业律师作为合法合规审查的必要条件。通过招投标合规管理制度可以在招标前对相关资料全面完善,并实现各部门责任归口,将招标的所有环节、所有数据责任到人,通过完善的制度实现依法招标、合规招标。 第四,在上述制度的确立过程中,要对购销业务、工程承包建设、固定资产投资方面进行招投标流程的分流分类,制度的标准化不是“一刀切”,而是应当针对业务的特点灵活适用招投标制度。 例如工程承包建设方面,在招标前应当对工程设计、招标范围、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合同计价方式、变更签证条件、双方权责平衡的合同条件等建设工程所特有的内容,通过制度实现有审查流程、有专家意见、有监督管理。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编制有针对性的招标条件,实现依法依规的选定符合需求的中标人。 第五,招投标合规管理制度可以嵌入企业刑事合规管理。通过制度最大程度的提前识别、防范刑事风险。刑事风险发生时,也可以作为启动刑事合规程序的重要依据。结合专业律师的帮助,能够帮助刑事涉案主体通过合规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 例如在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12月8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合规典型案例(第二批)》通知的案例三,山东沂南县国有企业Y公司、姚某明等人串通投标案。 案件中,Y公司、姚某明因违反招投标法律规定,串通投标,涉案中标金额达1134万余元。于2021年1月被沂水县公安局以涉嫌串通投标罪移送沂水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件审理期间,沂水县检察院通过引入第三方对Y公司开展合规监督,以及招投标业务的全面合规整改,并结合Y公司、姚某明等人主动投案、认罪认罚,串通投标次数较少,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情形,检察院最终对Y公司、姚某明等人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四、从资金管理方面,树立招投标财务风险管理意识 在招投标合规管理制度的建设过程中,应当嵌入财务风险管理,并且纳入国企财务一体化管控。招投标财务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四个部分。 首先,招标、投标发生的组织费用。如相关文件的编制费用、第三方招标代理机构的委托费用、专家评委的聘请费用等等。这部分费用一方面与企业财务支付制度挂钩,按要求审批、支付、报销。另一方面招投标管理人员要对该类费用有成本管理意识,对比招标项目的规模、中标服务费的金额等,在招标前做好预算,对招标组织成本做好评估工作。 其次,招标阶段收取的相关费用。如投标保证金、中标服务费等。在招投标合规管理制度中应当对相关费用的收取、退还实现标准化、流程化。对于代理机构收取保证金的,应当做好监管及合同风险的规避。对于拟利用投标有效期,盘活投标保证金,创造资金价值的,要匹配金融管理政策及财务制度,合规合法的开展投资利用,确保保证金退还无风险。 第三,对招投标业务中的违法利益输送进行监督管理。结合审计监察体系,对招投标业务的组织人员、管理人员做好资产监督工作,对可能涉嫌的资产来源不明、违法利益输送进行摸排调查。 第四,招投标业务人员要重视企业品牌价值管理,珍惜企业信誉,重视企业无形资产管理。对于招投标过程企业品牌、信誉带来的影响,应当通过对招标流程无投诉、无举报,履约过程无事故、无违约,公开招标响应单位数量递增等等数据进行量化体现,充分发挥无形资产的品牌价值。 五、加强培训学习,落实招投标全面合规观念的思想融入 根据《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对于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应发现而未发现违规问题的,将对单位和个人进行追责。要实现招投标业务的合规开展,全面防范领导履职风险,必须要让合规思想融入相关人员。 具体包括对招投标人员、监督人员进行专业的法律培训、招投标标准化流程培训、企业内部制度培训等。在国有企业内部还可以在法律合理的范围内设置相应的学分,招标人在通过学习取得一定的学分和能力后,才能够进入市场开展招标工作,否则不允许从事这方面的工作。 该方式一方面可以提高相关人员的专业能力,并且通过定期培训及时学习新的政策法规及制度,确保招投标工作根据企业及市场环境的变化而及时调整。 另一方面可以形成良好的合规氛围,使员工对合规管理制度能够内心认同,从而实现对招标业务“主动合规”。 元正盛业律师关于国企如何做好招投标业务合规管理的具体建议 一、领导重视招投标业务管理及合规要求是前提 各级领导,特别是党委(党组)领导、董事会成员、以及负责具体业务的经营层要主动学习招投标业务领域合规管理,在参与重大项目的立项、招标方案的确定以及定标决策时,要主动关注是否符合程序合规、监督合规以及做好书面留痕措施,把党的领导贯穿合规管理全过程。 二、针对招投标业务制定专项合规管理办法 《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中央企业应当针对反垄断、反商业贿赂、生态环保、安全生产、劳动用工、税务管理、数据保护等重点领域,以及合规风险较高的业务,制定合规管理具体制度或者专项指南。” 其中,招投标属于商业贿赂及合规风险较高的领域,无论是从合规体系形式的搭建,还是为招投标业务的开展提供合规依据,都应当制定专项的合规管理办法。 三、将合规管理嵌入招投标业务审批、实施流程 对招投标业务的主要决策意见、招标文件、合同等重要文件,都应当经首席合规官的审查签字。对招投标业务中发生的突发事件、举报投诉、行政处罚、刑事案件等事项,应当由首席合规官牵头组织处理。 首席合规官可以单独聘任,如企业暂无首席合规官的,其相关职责可委托第三方专业律师团队完成。由专业律师完成相关工作的,可以有效防范企业在招投标过程中产生的各类风险。 四、定期开展招投标合规管理培训 对招投标、审计相关业务人员,应当定期组织合规管理培训。通过招投标合规文化的宣贯,帮助业务人员熟悉合规流程、树立法律意识,从而将合规管理内化于心,融入招投标业务。从“被动监管”到“主动合规”,最大程度实现招投标管理合规目标。 五、利用电子招标平台快速实现合规信息化建设 鉴于大部分国有企业已经通过电子招标平台实现了招标流程的信息化。因此国企可以充分利用招投标领域信息化较为成熟的优势,将合规程序嵌入、固化到电子招标流程的各风险点中。同时应当注意预留可以与国企合规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数据共享的端口。 六、加强对招投标业务的合规审查和监管和违规制裁力度 招投标业务是领导履职风险的高发领域,为降低国企领导的履职风险,建议企业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的合规审查、合规审计、内审和内部纪检监察等各项工作。通过上述各项检查,警示和及时查出企业在招投标事务中的各类风险,通过有力的监督措施实现企业的招投标业务在合法化、合规化、安全化轨道上正常开展。 律师在国企招投标合规管理中的 作用和价值分析 元正盛业律师团队在招投标业务领域有深度的专业研究,并有丰富的招投标业务法律实务经验。元正盛业律师团队可以为企业的招投标业务提供如下具体法律服务: 一、为企业的招投标事宜提供各类相关专业法律咨询解答; 二、为企业重大招投标业务开展全流程法律服务(包括招标文件的设计和专业把关、招标代理机构的评价和选择、招标程序合法化审查、招标答疑的参与、投标过程的参与和法律支持、中标文件的审核、投标人投诉及信访的化解、中标后合同的谈判与签订、招标项目实施的法律监管和服务等); 三、帮助企业建立健全招投标合规管理制度体系、业务流程管理体系等; 五、以第三方专业角度为企业提供招投标专项合规审查、招投标管理风险评估,通过该项工作及时发现风险,化解风险; 六、接受委托开展与招投标业务有关的尽职调查专项法律服务; 七、为企业制定专业体系化的招投标业务的全套法律文件; 八、为企业提供专业体系化的招投标法律培训、业务培训、合规培训等; 九、帮助企业应对未中标人的恶意举报和投诉业务; 十、为企业提供招投标业务刑事风险防范业务; 十一、代理企业因招投标事项引发的各类纠纷和诉讼代理业务; 十二、其他与招投标有关的专项业务。 通过上述全面、专业的法律服务,元正盛业律师团队可以帮助国有企业搭建、完善招投标合规管理体系。进而帮助国企领导在开展招投标业务、参与招投标决策时,有专业作为依据、有制度作为支撑,最大程度的降低、化解领导的决策风险。同时,元正盛业律师团队还能够全过程参与重点项目的招投标业务实施,对具体招标项目的细节进行合规设计、合规管理,最终通过依法、依规、专业的招标程序,选定符合企业需求的市场主体。 国有企业招投标业务需要关注的重点事项 一、国有企业哪些事项依法应当招标 (一)建设工程及固定资产的构建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条、《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16号令)、《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国有企业建设工程及大型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构建如达到以下2个条件,则应当依法招标: 1、属于三大类工程建设项目:第一类是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五大类18小类工程项目;第二类是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两类工程项目;第三类是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两类工程项目。 2、达到一定规模条件:第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第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第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其他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 根据《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制度》、《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药品采购、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业权出让转让等也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二、国有企业依法无需招标的九种特殊情形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66条规定了4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了5种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三、国有企业可自主决定是否招标的情形 (一)大宗原辅材料或商品物资 截至目前,国务院及国资委并未对国企经营性的大宗原辅材料或商品物资采购出台相应的规范性文件,但我国国有企业对大宗原材料采取集约化招标采购的建设也已经开展多年。因此,建议国有企业参照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出台的《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范》以及企业内部的合规管理制度,以集约化招标、框架招标的形式进行采购。 (二)国企中标工程项目后再分包可自行决定是否招标 原则上,国有企业中标后进行分包,无论是否达到上述依法必须招标的标准,都不再属于必须招标的范围。 根据《建筑法》第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发包行为是指建设单位选择承包单位的过程,而承包单位再进行分包不是建筑法以及招标投标法所规范的发包行为,也就不需要遵守建筑法以及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但是,有一种例外情形。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如果分包的部分属于暂估价,那么分包的时候就还是必须招标的。这是因为,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也就是说,暂估价在招标发包的时候并没有经过市场竞争,那么就需要在分包的时候通过竞争的方式来选择承接单位,而不可以直接选择承接单位。 (三)可自主决定采购形式的其他情形 国企采购虽并不受《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约束,但基于国有资产的特殊性,可以参照相关规定确定采购方式: 1、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可以采用询价方式,例如办公用品、备品耗材等; 2、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可以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3、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可以采取竞争性磋商的方式,即先行对技术方案进行磋商后,再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最终根据综合评分成交; 4、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即通过多次谈判,选取最低价成交。 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招投标大都为原则性或列举式规定,国企招投标业务涉及范围较广,且因新经济时代新业态、新经济、新模式发展较快,国企招投标需要面对和解决的具体问题也越来越多,国企的招投标管理制度和方案也应与时俱进。鉴于本文篇幅有限,对招投标有关的其他具体问题不再论述,读者如在招投标业务有困惑和具体事项需要解决的,可与元正盛业律师团队和笔者联系,进一步探讨解决。 以上是元正盛业合规律师团队针对国企招投标业务合规管理做出的研究和实务建议,希望能助力国企依法、合规、高效的开展招投标业务。
查看详情企业档案合规管理实务研究 国企合规系列专业文章第二十五篇 导读:本文阅读目录指引 一、对企业档案进行合规管理的必要性分析 二、与档案管理有关的法规和政策梳理与解读 三、企业档案管理的现状分析 四、企业档案管理相关法律风险分析 五、元正盛业律师关于国企档案合规管理的具体建议 六、律师在档案管理实务中的作用和价值分析 引言 企业档案是企业各项活动的记录,是依法合规经营重要的证明材料,是规范经营管理的重要工具,是应对检查和诉讼证据材料的重要来源,是领导规避履职风险的重要措施,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2021年1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正式施行,其中明确规定,反映国有企业主要研发、建设、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以及维护国有企业权益和职工权益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材料,应当纳入归档范围。但当前很多国有企业并未认识到档案管理的重要性,忽视档案对企业的重要价值,甚至对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提供利用方面的相关规定并不清晰。 国务院国资委近期下发的《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明确要求,要将合规要求嵌入经营管理各领域各环节,国有企业档案管理作为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部分和薄弱环节,理应加强合规管理力度。 元正盛业合规律师团队对企业档案合规管理进行专题研究,借本文阐述观点和实务建议,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 档案合规管理的重要性和价值分析 元正盛业律师团队在长期的法律服务实践中发现,很多企业对档案管理的重要性和价值认识不足,管理自然不够重视,并因此给企业带来或埋下很多风险隐患。为此,我们根据自己的理解和实践经验,总结出档案管理的重要作用和价值。希望能引起读者的共鸣和企业领导对档案管理的重视。 一、档案管理水平是企业管理水平的重要体现 企业档案是企业各项活动的记录,包含了大量重要信息,是衡量企业管理水平、经营能力的重要证明。企业所有重大经营管理行为、重要事项等最终都由档案所记录,是评判企业各阶段发展水平和管理效果的重要依据。 二、档案管理是提升企业管理能力的有效工具 企业如对档案管理工作高度重视,要求各部门、各岗位人员严格执行《档案法》以及《公司档案管理办法》,该入档的必须入档、能入档的全部入档、入档文件必须质量高、标准高、合规性强,则相关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的工作压力自然提升、认真度自然提高,工作质量和效果自然会更好,企业的管理水平自然会提升。 三、档案是证明国企依法合规经营的重要依据 国有企业档案不仅具有重要的信息价值,还具有极高证据和证明价值。档案作为企业研发、生产、经营、管理等各项活动的原始记录,是证明企业依法经营、合规管理的重要载体和有力证据。企业的合规管理是否有效,档案是其中重要的验收依据和证明。 四、高质量的档案管理有利于企业顺利通过纪检、检查等各级各类外部检查监督 国企的经营需接受党政及国资各级监管,如纪检监察、外部审计、巡视巡察、国资委的监督考核、内控测试、业务监督检查等各类检查,所有的内外部检查无一例外都会要求国企或相关领导提供资料和依据,如果一个企业很重视档案管理工作,并且档案管理规范,企业在面对各类检查时,可立即将企业相关的档案管理资料提供,不仅有利于快速说明相关事项,也能进一步证明企业的管理规范、依法经营,减少纪检监察等机构对企业违规违纪的行为的怀疑。健全规范的档案管理能排除纪检监察对企业违规违纪行为的怀疑,疑虑打消,自然顺利通过检查。 五、档案管理水平影响企业维权效果 企业发生诉讼案件时,需要向法院出具有利于自身诉讼主张的证据材料。证据材料是否齐备、有效,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企业档案管理水平。高水平的档案管理,帮助企业保留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重要证据材料,可以在诉讼维权中有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减少企业的损失,防范企业因重要资料丢失引发的重大败诉风险。 六、档案是企业评先选优的重要支撑 不管企业是参加外部评选,还是内部开展评比活动,档案材料都起到重要的证明支撑作用。优秀的企业不是靠讲的,是要靠证据资料来证明的。健全、规范、高质量、专业的档案管理有助于企业在各类评先评优中胜出。 七、档案是企业领导合规履职的有力证明 好的档案管理可以帮助企业领导有效防范履职风险,通过档案材料可以证明企业领导认真履行职责、有效发挥作用、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做出决策等,在巡视巡察、离任审计、晋升提拔等事项中发挥作用。 八、档案管理是帮助企业实现合规管理的重要抓手 档案的合规管理不仅是合规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还可以通过档案管理促进企业合规管理工作的有效落地;企业的各项合规管理制度入档、企业的合规培训记录入档、企业的合规审查报告入档、企业的合规审计报告入档、企业的合规计划入档、企业的合规管理报告入档......,企业将与合规管理有关的行为和资料全部规范入档,严把入档关,企业的合规管理将顺利落实,且合规管理的有效性验收依据扎实充分。 与档案管理有关的法规和政策 梳理与解读 元正盛业合规律师团队对国有企业档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梳理和总结,为便于大家学习和了解,现将主要内容分享: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修订后的档案法从原来的6章27条扩展到8章53条,新增了“档案信息化建设”和“监督检查”两个专章,为档案工作变革与转型、创新与发展提供了较为充分的法律保障。新《档案法》在以下方面对进一步加强档案管理提供法律保障; (一)强调党对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提出“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工作,把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档案事业发展的经费等。 (二)健全档案管理制度设计。明确档案法的适用范围和应当纳入归档范围的材料。要求档案形成单位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按照要求及时归档并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并增加了发生变动或者撤销、合并等情形时移交档案的规定。针对近年来档案寄存、数字化等档案服务蓬勃发展的新情况,增加了签订委托协议、约定服务内容、遵守安全保密规定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并增加了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等。 (三)构建档案安全管理体系。要求档案馆和档案形成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适宜档案保存的库房和设施、设备;建立健全档案安全工作机制,加强档案安全风险管理,提高档案安全应急处置能力;发现档案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档案安全隐患;发生档案损毁、信息泄露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档案主管部门报告。并对电子档案的安全管理提出要求,电子档案应当通过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网络或者存储介质向档案馆移交等。 (四)推动档案信息化建设。新增一章,对电子档案的合法要件、地位和作用、安全管理要求和信息化系统建设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五)强化档案管理监督检查。档案法列举出监督检查的6类事项,对档案主管部门和档案工作人员开展监督检查的措施手段及应当遵守的规则作出明确规定。赋予一切单位和个人向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举报档案违法行为的权利,要求接到举报的档案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六)增强档案管理人才保障。规定国家加强档案工作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提高档案工作人员业务素质,明确档案专业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专业技术职称。规定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档案事业的发展,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等。 二、《企业档案管理规定》 该规定要求企业制定本企业档案管理制度,并明确了档案管理部门和人员的职责;规定企业各部门负责归档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并定期交本企业档案部门集中管理; 要求企业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档案保管期限,划定档案密级;提出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对档案进行安全保管,并切实加强对知识产权档案和涉及商业秘密档案的管理; 要求企业提供利用、公布档案,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其他组织的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企业应当建立档案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规定归档而造成文件材料损失的,或对档案进行涂改、抽换、伪造、盗窃、隐匿和擅自销毁而造成档案丢失或损坏的直接责任者,依法进行处理等。 三、《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该规定在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方面,对国有企业档案管理具有很强的指导规范作用。 (一)文件材料的定义 企业文件材料是指企业在研发、生产、服务、经营和管理等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记录。 (二)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1、反映本企业在研发、生产、服务、经营、管理等各项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企业各项活动、国家建设、社会发展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2、本企业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对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权益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 3、本企业需要贯彻执行的有关机关和上级单位的文件材料,非隶属关系单位发来的需要执行或查考的文件材料;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与本企业有关的文件材料;所属和控股企业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 4、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和其他对本企业各项活动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三)永久保管的企业管理类档案 1、本企业设立、合并、分立、改制、上市、解散、破产或其他变动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本企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的构成、变更、召开会议、履行职责和维护权益的文件材料。 2、本企业资产和产权登记、评估与证明文件材料,资产和产权转让、买卖、抵押、租赁、许可、变更、保护等凭证性文件材料,对外投资文件材料;本企业资本金核算、确认、划转、变更等文件材料,企业融资文件材料。 3、本企业关于重要问题向有关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的请示、报告、报表及其复函、批复,有关机关和上级单位制发的需本企业办理的重要文件材料,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对本企业做出的重要决定、出具的审计、公证、裁定等重要文件材料,本企业与其他组织和个人形成的重要合同、协议及补充协议等文件材料。 4、本企业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改革、年度计划和总结文件材料,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办法等文件材料。 5、本企业机构演变,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文件材料;本企业涉及职工权益的其他重要文件材料;企业文化建设文件材料。 6、本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重要文件材料。 7、本企业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重要文件材料。 8、本企业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文件材料。 9、本企业党群工作的重要文件材料。 10、新闻媒体对本企业重要活动、重大事件、典型人物的宣传报道。 11、有关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领导、社会知名人士等重要来宾到本企业检查、视察、调研、参观时的讲话、题词、批示、录音、录像、照片及企业工作汇报等重要文件材料;本企业参与国家和社会重大活动的重要文件材料,本企业职工参加省级以上党、团、工会、人大、政协等代表大会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 12、本企业直属单位、所属、控股、参股、境外企业和机构报送的关于重要问题的报告、请示和批复等文件材料。 对于永久保管的档案,在企业合并分立时,由合并后企业和分立后企业(分立后企业协商)保管;企业破产的,移交破产企业上级主管机关保存,无上级主管机关的,由破产企业的开办人或者股东保存。除设备档案、基建档案等随同实物移交外,其余档案还可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四)定期保管的企业管理类档案 1、本企业资本金管理、资产管理的一般性文件材料,本企业涉及职工权益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2、本企业部门工作或专项工作规划,半年、季度、月份计划与总结等文件材料。 3、本企业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的一般性文件材料,发布的一般性公告。 4、本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5、本企业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6、本企业行政管理工作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7、本企业党群工作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8、本企业关于一般性问题向有关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的请示、报告、报表及有关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的复函、批复,有关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行业协会制发的需本企业贯彻执行的一般性文件材料和对本企业出具的一般性证明文件,本企业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形成的一般性合同、协议文件材料。 9、直属单位、所属和控股企业一般性问题的请示、报告、来函与本企业的批复、复函等文件材料。 10、本企业参与国家和社会活动的一般性文件材料,本企业职工参加省以上党、团、工会、人大、政协等代表大会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本企业接待重要来宾的工作计划、方案等一般性文件材料。 关于档案保管期限,《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附件《企业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表》对相关档案的保管期限进行了规定,如:本企业筹办和设立的申请文件材料、政府相关部门批准设立本企业的相关文件材料保管期限为“永久”;本企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构成及变更等方面的文件材料中讨论未通过的文件材料的保管期限为“10年”;董事、监事、股东履职和维护权益过程形成的一般文件材料保管期限为“30年”...... 三、《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加强档案工作的意见》 国家档案局针对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国有企业档案管理工作出现并面临的一些问题,下发该意见,从进一步提高对国有企业档案工作的认识、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档案工作体制机制和做好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中的档案管理三个方面提出工作要求,其中加强对国有企业档案工作领导、优化国有企业档案机构建设、提高国有企业档案机构履职能力、健全国有企业档案工作监督指导机制、创新国有企业档案管理和利用机制方面的要求对加强国有企业档案管理,完善国有企业档案工作体制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企业档案管理的现状分析 多数企业在档案管理工作方面取得了很大的发展,并且管理质量方面得到了明显加强。但是有的企业档案管理工作尚未完全摆脱传统理念的滞后影响,在以下方面还存在不足: (一)有的企业在档案管理过程中还存在着主观重视程度不足,忽视档案管理价值的情形。 (二)有的企业档案管理混乱,甚至出现档案毁损、丢失、泄密等情形。 (三)有的企业档案管理松散、标准不高,不能为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发挥规范性作用。 (四)有的企业档案登记不规范,企业面对检查、诉讼时,无法从档案材料中梳理相关证据材料。 (五)有的企业在利用信息化管理方式方面还存在短板,没有有效发挥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优势。 (六)有的企业基础设施建设落后,以往档案管理软件与硬件逐渐老化,无法满足当前档案管理工作的需要。 (七)有的企业档案管理专业人才缺失,人员素质有待提升,影响档案管理效果。 ...... 诸如此类问题严重影响了档案管理工作的推进,也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档案管理相关法律风险分析 企业档案管理法律风险涉及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方面,现对风险进行简要说明,并提出应对策略。 一、档案管理的违纪责任风险 《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该规定明确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有关责任人员包含企业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此类人员多为国有企业负责人及管理层。该规定对14类档案管理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规定了处分措施,国有企业应予以关注。 二、档案管理行政法律责任风险 企业档案管理行政法律责任主要规定在《档案法》的明确规定,具体条款有: 第四十八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四)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五)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六)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七)不按规定向社会开放、提供利用档案的; (八)明知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而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档案损毁、灭失,或者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被责令限期整改而逾期未整改的; (九)发生档案安全事故后,不采取抢救措施或者隐瞒不报、拒绝调查的; (十)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毁、灭失的。 第四十九条规定: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档案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第五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运送、邮寄、携带或者通过互联网传输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由海关或者有关部门予以没收、阻断传输,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将没收、阻断传输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移交档案主管部门。 三、档案管理的刑事法律责任风险 (一)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和擅自出卖和转让国有档案罪 《刑法》中直接规定与档案管理的罪名为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和擅自出卖和转让国有档案罪,规定在第三百二十九条,第一款为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款为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其他刑事犯罪风险 《档案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发生了违反《档案法》相关规定的具体违法违纪行为,先要追究行政责任,只有这些违法行为达到了严重后果,符合《刑法》某些罪名构成要件,才可能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如:贪污罪、故意(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 四、档案管理涉及的民事法律责任风险 国有企业档案管理民事法律责任主要体现在财产侵权损害赔偿方面,如员工人事档案因企业保管不当造成毁损,应承担补办档案、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档案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元正盛业律师关于档案合规管理 的具体建议 基于上述各项法律风险,元正盛业合规律师团队结合对档案合规管理的研究认识,从实务角度就国企如何加强档案合规管理,避免相关风险的发生提出以下建议: 一、企业应高度重视档案合规管理的重要性和价值 企业要提升对档案重要性的认识,指定领导分管档案工作,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切实把档案工作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纳入部门和岗位职责,纳入工作考核检查;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要定期听取档案工作汇报,定期对档案工作监督检查,及时研究并协调解决档案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为档案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保障,推动档案工作同企业发展相协调。企业应通过专业高质量的档案管理提升依法治企的管理水平,提升企业的管理能力和风险防控能力。 二、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及合规管理制度,工作有据可依 企业应按照《档案法》等国家法规的规定,系统性建立内部的档案管理规章制度,对档案管理工作的事项及职责进行梳理,明确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存档期限,规范档案归档、借用审批流程,并随着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的变化及时更新制度内容。同时,在规范档案管理各环节的工作流程时,要将合规要求嵌入工作环节。 三、确保档案资料保管安全,防止档案丢失损毁 企业应当建立专用的档案室,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保管和存放的安全性。同时还应当根据档案等级采取不同的保管措施,档案库房也要根据不同档案资料的保管要求,配备专用档案管理设施,确保档案保管安全,避免丢失、失窃或放生安全事故等。 四、对档案按密级等级进行管控,预防档案泄密 企业按照档案资料的不同重要程度,明确不同的保密级别,按密级进行信息安全管控。对每一份档案都设置相应密级,通过密级设定,企业对重要档案进行分级严密把控,规避外泄风险。 五、对档案实行有序化归档,努力实现档案专业化管理 企业应根据相关管理规范,依档案性质或管理需要进行档案分类,并根据实际情况对收集的档案在对应分类下进行档案立卷,并指定专人按归档要求进行整理、审核,确保专业归档档案的专业化管理。 六、利用信息系统做好档案合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企业在档案管理中应推广使用信息化档案合规管理系统,利用数字化信息手段提高工作效率,便于档案管理、查阅的同时,也要对档案管理的信息化系统做好安全管理和系统维护工作。既要做好技术的升级,也要做好系统的备份,并对存在的系统隐患和安全风险有效识别、应对。 七、加强档案管理人员业务培训,提升业务能力 通过培训,提高档案管理人员对档案管理重要性的认识程度和风险预防意识,强化专业素质和档案管理水平,严格按照规范流程开展工作,严禁实施擅自提供、抄录、复制、买卖、公布档案等违规行为。使档案管理人员从思想到技能切实满足档案管理工作需要,提升档案管理的质量和效果。 八、企业档案合规管理要融入企业经营,发挥服务保障作用 档案合规管理要融入企业生产经营,要准确把握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对档案的利用需求,做好企业在重大决策、资产评估、资产划拨、人员安置、合规管理等工作中的档案利用服务。 九、定期开展档案合规管理风险评估,有效防范风险 企业应全面梳理档案管理合规风险,及时开展档案管理合规审查工作,对档案管理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影响程度、潜在后果等进行分析,并制定相应的档案管理风险预警机制和防控措施。 十、加强档案合规管理,有效预防违规行为 在档案管理流程中要加入合规审查流程,特别是档案的归档、定级、借用、公布、移交、销毁等关键环节,业务部门一定要做好档案合规审查工作,切实发挥档案合规审查的作用,确保档案管理工作事项完全符合规范要求。 十一、建立违规举报平台与违规问责制度,加强监督力度 企业应当建立违规行为举报平台,公布举报电话和邮箱等,畅通员工对各类违规行为举报的途径,鼓励员工对不按规定归档、违规公开档案、违规借用档案、买卖档案、损毁涂改档案等违规行为进行举报。企业接受档案管理违规行为的举报后,应认真调查处理,查证属实的要严格按照规定追究问责。 十二、加强档案合规培训,营造合规文化氛围 企业应定期组织档案合规培训,不断强化全员档案合规意识,领导带头践行档案合规理念,遵守档案合规承诺,执行各项合规管理要求,并通过开展档案合规宣贯系列活动,逐步建立企业档案合规文化,使员工自愿遵守档案合规义务。 律师在档案管理实务中的作用 和价值分析 元正盛业合规律师团队长期为大量企业提供法律顾问及各类专项法律服务,我们认为,律师在档案合规管理事务中,可以提供如下具体法律服务事项: 一、协助企业搭建档案合规管理体系。 二、协助企业建立健全务实有效的档案合规管理制度体系。 三、对企业档案管理工作开展专项“合规体检”,防范企业在档案管理方面的风险和漏洞。 四、为企业提供与档案管理及档案合规管理的专业培训。 五、受企业委托参与档案管理纠纷的处理,代理相关诉讼。 以上是元正盛业律师合规团队针对企业档案合规管理做出的研究和实务建议,希望对企业档案管理能力提升有所助力。
查看详情国企关联交易合规管理实务研究 国企合规系列专业文章第二十四篇 导读:本文阅读目录指引 一、国企关联交易的概念及相关法律规制 二、国企对关联交易进行合规管理的必要性分析 三、与国企关联交易有关的主要法规政策解读 四、国企领导在关联交易中的履职风险分析 五、元正盛业律师关于国企关联交易合规管理的实务建议 六、律师在国企关联交易中的作用和价值分析 引言 关联交易作为一种商事交易行为,自身存在着一些优缺点,通过系统梳理和检视国有企业贪腐案件,其中相当一部分与违规关联交易有关,形式包括纵容支持亲戚、老乡或其他关系人在自己管辖范围内承揽项目或开办企业谋利,并以此获取不法利益。因此,关联交易一直是国资监管机构、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的重点审查环节,尤其是对企业领导人员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所办企业与本企业业务往来行为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在此情况下,国企关联交易作为高风险业务,对其加强合规管理很有必要。 因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受《证券法》、上市公司外部监管规则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约束,如何规范的研究文章较多,但对非上市国企关联交易的实务操作介绍较少。元正盛业合规律师团队结合多年国企法律服务实务经验,并将国企关联交易作为法律服务研究重点内容之一,进行深度学习和研究。本人以非上市国企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进行分析介绍,并提出合规管理实务建议,希望对非上市国企加强关联交易合规管理提供帮助。(下文中所述国企仅指非上市国企) 国企关联交易的概念及相关法律规制 一、关联交易的概念 关联交易的定义有很多,这里我们结合本文主旨,依照《企业国有资产法》四十三条规定,将国企关联交易定义为:国企与其关联方之间对有价物品或服务进行交易的行为。 二、国企关联方的概念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四十三条规定,国企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对非上市国企“高级管理人员”的认识,参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应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对“近亲属”的认识,在不同情形下认定有所不同,民事诉讼中“近亲属”包括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行政诉讼中“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刑事诉讼中“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三、关联交易分类 (一)完全禁止的关联交易 1、《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国有出资企业的关联方不得利用与国有企业之间的交易,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国家出资企业利益。 2、《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在涉及关联方交易、国有资产转让等交易活动中,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该交易行为无效。 对于完全禁止的关联交易类型我们应把握其实质,即关联交易不得损害国企利益,不得通过关联交易向国企关联方输送不当利益。把握这个实质后,不管关联交易是通过买卖、担保、借款,还是通过合同约定使国企承担额外责任,或是采取其他纷繁复杂的交易形式,只要关联交易损害国企利益的,都属于完全禁止的关联交易。 (二)相对禁止的关联交易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 1、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 2、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3、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 另,《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不得无偿向关联方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以不公平的价格与关联方进行交易。 相对禁止的关联交易,我们可以理解为,上述三类交易行为,即使属于正常交易,不存在恶意串通、利益输送,以及损害国企利益的情形,但依然属于出资人机构重点关注事项,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批同意,国企不得实施。 另,国家也并非绝对禁止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向关联方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等关联方进行交易,前提是不得无偿,价格需公平。 (三)程序规范的关联交易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依照《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对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作出决议时,该交易涉及的董事不得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所谓程序规范的关联交易是指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法》和企业章程等规定的决策流程,完成审批程序的关联交易,但该类关联交易仅是程序式上符合要求,并不能排除其实质仍存在损害国企利益的情形。因此,认定是否属于合规的关联交易时,除了审查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要求外,还是要重点审查是否存在损害国企利益的情形,避免发生“程序正常,实质违规”的关联交易。 另外,除《企业国有资产法》对国企关联交易进行规范外,还有其他规定也有相关要求,本文“与国企关联交易有关管理的主要政策解读”部分将做相关介绍。 国企对关联交易进行合规管理的 必要性分析 一、关联交易合规是国企依法治企的重要体现 2022年10月1日,《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正式生效施行,对国企的合规管理要求提升到新高度。国资监管机构为确保国企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在《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中对国企关联交易及责任追究予以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地方政府如新疆政府也专门出台了《自治区区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其中对区属国企的相关关联交易行为予以了规范,并明确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可参照执行。笔者认为,结合国家监管趋势及上述规定,关联交易作为国企合规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国企新形势下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在合规管理、合规体系建设中同样是一件“必须要做、并且一定要做好”的事。符合国务院国资委、地方国资委对国企的监管要求,有助于国企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 二、有利于降低国有资产流失及国企利益损失风险 关联交易违规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效、可撤销或者对企业不发生效力,因此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在涉及关联方交易、国有资产转让等交易活动中,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该交易行为无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无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因此违规的关联交易合同的效力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可撤销或者对企业不发生效力的后果。 三、关联交易合规管理可有效防范国企领导履职风险 对于因关联交易造成国企资产损失,《国有企业资产法》《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等对追究领导责任进行了明确,其中包括: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承担民事赔偿、刑事责任等(下文将详细列明),前述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因此,对关联交易管理不严,除了对国企利益造成损害外,还要追究国企领导人员责任。如能在企业交易过程中,提前甄别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之后通过合规审查等措施加以规范,就能有效防止违规关联交易引发的企业损失和人员违法违规行为。 四、有助于堵塞交易漏洞,防止腐败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产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其罪名就有近百个,对国企也专设了多个罪名。企业任一个交易环节的疏漏都可能触及刑罚,除对企业造成财产损害外,对企业声誉也会造成不可预估的影响。只有提前对关联交易合规,将关联交易作为合规制度、合规审查的重要环节、堵住制度漏洞,才能做到未雨绸缪、提前防范。 与国企关联交易有关管理的 主要政策解读 元正盛业合规律师团队认真梳理了与国企关联交易管理的法律法规、党内规范和政策文件,为便于大家学习和了解,现将主要内容分享解读。 一、《企业国有资产法》 国企关联交易相关规定多在本法中予以规范,该法第五章第三节专门就国企与关联方的交易进行规定(前文已作介绍和解读)。同时,对国有资产监督和法律责任方面也进行了规定,明确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关联交易行为无效,相关责任人员要对国有资产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二、《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政纪处分规定》 该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二)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三)在企业资产整合、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过程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四)擅自抵押、担保、委托理财; (五)利用企业上市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信息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六)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提供虚假财务报告; (七)违规自定薪酬、兼职取酬、滥发补贴和奖金。 该规定第四条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者关联交易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的情形进行了明确,并规定发生该类情形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本人经营或者为特定关系人经营与其所任职企业相同或者有竞争关系业务的; (二)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属于本企业商业机会的; (三)利用本企业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业务渠道、资质、品牌或者商业信誉,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的; (四)与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经营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的; (五)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或者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入股的; (六)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或者以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交易的; (七)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经营的企业拆借资金、提供担保或者转嫁风险的; (八)不按照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信息的。 该规定第五条对“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情形进行了明确,并规定发生该类情形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提供服务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 (三)向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四)向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管理的单位提供本企业的商业机会或者商业秘密的; (五)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管理的单位拆借资金、提供担保或者承担风险的; (六)通过虚假招标、串通招标或者控制中标结果等方式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中标的。 授意、指使下属单位、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或者人员从事前款所列行为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该规定第六条对“企业资产整合、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过程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情形进行了明确,并规定发生该类情形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索取他人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非法处置国有资产权益的; (二)隐匿、截留、转移国有资产的; (三)违反规定以经济补偿金、企业年金、商业保险等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 (四)为谋求业绩,编造或者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 (五)为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该规定第七条规定,擅自以企业资产提供担保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处分。 该规定第八条规定,擅自将企业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委托他人管理投资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该规定第九条规定,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信息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该规定第十条规定,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按照本规定第二条规定,上述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中由行政机关或者政府直属特设机构以委任、派遣、提名、聘任等形式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根据上述规定内容可知,国家对国企领导人员关联交易提出了更高的管理要求,可以说比《企业国有资产法》更加严格,禁止项更加明确,更具实务操作指导。 三、《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按照本规定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个人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不得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得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按照本规定第二条规定,上述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该规定补充要求,国企领导人员和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得在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四、《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 (一)该意见严格限制职工投资关联关系企业;禁止职工投资为本企业提供燃料、原材料、辅料、设备及配件和提供设计、施工、维修、产品销售、中介服务或与本企业有其他业务关联的企业;禁止职工投资与本企业经营同类业务的企业。 (二)国有企业剥离出部分业务、资产改制设立新公司需引入职工持股的,该新公司不得与该国有企业经营同类业务;新公司从该国有企业取得的关联交易收入或利润不得超过新公司业务总收入或利润的三分之一。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设立的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国有企业应当在年度财务报告中披露与职工投资企业构成关联交易的种类、定价、数量、资金总额等情况。 除上述与关联交易有关的主要规定外,国企相关人员应当掌握其他与国有企业交易有关的规范,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等。 国企领导在关联交易中的 履职风险分析 国企关联交易受到多方监管,国企领导更是监管的重中之重,元正盛业律师建议国企领导对违规关联交易引发的法律风险和履职风险高度关注。 一、行政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七十一条: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企业改制、财产转让等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平交易规则,将企业财产低价转让、低价折股的;违反本法规定与本企业进行交易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前款所列行为取得的收入,依法予以追缴或者归国家出资企业所有。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法予以免职或者提出免职建议。 第七十三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新疆《自治区区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 第八条:购销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四)违反规定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 第十三条:投资并购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五)违反规定以各种形式为其他合资合作方提供垫资,或通过高溢价并购等手段向关联方输送利益。 第三十一条:根据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方式处理。 (一)组织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 (二)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终止或收回中长期激励收益,取消参加中长期激励资格等。 (三)禁入限制。五年内直至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纪律处分。由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查处。 (五)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二、党纪处分 (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九十五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支出等方面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第二十二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除适用前款规定外,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分。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的,应当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的绩效薪金、奖金。 第二十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受到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因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三、刑事责任 《刑法》中涉及国违法企关联交易行为的犯罪有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等。 第一百六十五条: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六十六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三)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四、民事责任 (一)《民法典》 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款: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公司法》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元正盛业律师关于国企关联交易合规管理的实务建议 基于上述各项法律风险和企业经营风险,元正盛业合规律师团队结合对关联交易合规管理的研究认识,从实务角度就国企如何加强关联交易合规管理,避免相关风险的发生提出以下建议: 一、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企业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企业章程,制定企业关于关联交易管理的相关制度,明确相关领导和部门的管理及监督职责,界定企业可开展的关联交易类型,规范关联交易审批流程,以及追究违规行为责任等相关内容。 二、加强制度宣贯和业务培训 企业在完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基础上,要加大制度宣贯和业务管理培训力度,使企业领导和员工熟知关联交易管理的相关内容,明白违规关联交易的危害以及违规人员应承担的责任,提高业务管理能力,为制度全面执行、有效防范风险奠定基础。 三、重视巡视巡查和外部审计对关联交易的关注点,作为内部检查防范管理重点 要充分了解监管机构或上级单位对本企业关联交易管理监督检查的重点,针对外部检查重点关注的业务、岗位、环节等加强管理和监督。在关联交易管理方面,要认识到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容很重要,但党纪党规的规定更严格,要切实将外部监管重点及时转化为内部管理要求,并严格落地实施。 四、加强对重大交易事项的合规审查 《合规办法》规定,中央企业应当将合规审查作为必经程序嵌入经营管理流程,重大决策事项的合规审查意见应当由首席合规官签字,对决策事项的合规性提出明确意见。企业应高度重视重大交易事项,做好关联交易的合规审查,严查交易事项合规性的同时,必要时可聘请专业律师对交易相对方开展尽职调查,避免发生违规关联交易情形。日常交易审批项目也需包含合规审查环节,并将违规关联交易作为合规审查的重要内容。 五、加强授权管理 国企负责人要认真研究确定对相关领导人员的授权管理范围和事项,要授得出,管得住,不能仅有授权,没有监督。防范国企领导因授权管理失误导致下属发生关联交易违规违法案件。 六、加强供应商管理 要加强对供应商准入审查和动态监督的管理力度,严查供应商股东、监事和高管等人员的信息,摸清供应商是否属于国企关联方。同时,严查供应商的履约能力是否与交易项目相匹配、价格是否符合市场规律等,通过排查供应商异常情形倒查是否存在违规关联交易行为。 七、加强内部监督,防止与“隐形”关联方签订交易合同 当前违规关联交易更加隐蔽,相关人员不可能直接以自己或亲属名义开办公司与企业发生交易往来,多是通过其他特定关系人控制的公司来开展业务。因此,企业内部开展的审计、纪检监察、内控测试要对企业支出类采购项目要加大检查监督力度,在查清交易方股东、高管背景的同时,重点关注采购程序简化、可不招标报审、多次流标、价格显失公允、违规对外担保等异常事项,防止违规关联交易隐藏其中。 八、制定关联交易合规管理具体制度 《合规办法》规定,中央企业应当针对高风险业务制定关联交易合规管理具体制度或者专项指南,企业应全面梳理国企关联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管理政策和监管要求,制定关联交易合规管理具体制度,将各项关联交易合规义务嵌入具体管理环节。 九、定期开展关联交易合规风险管理 《合规办法》规定,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关联交易合规风险识别评估预警机制。企业应全面梳理交易活动中的涉及的关联交易合规风险,建立并定期更新风险数据库,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影响程度、潜在后果等进行分析,并制定相应的风险预警机制和防控措施。 十、建立关联交易举报与违规问责制度 企业应当建立关联交易违规行为举报平台,对举报属实的举报人可以给予适当奖励。企业对受理的违规关联交易举报,认真调查处理,查证属实的严格按照规定追究问责。 十一、加强关联交易合规培训,营造合规文化氛围 企业应定期组织开展关联交易有关的合规培训,不断强化全员合规意识,领导带头践行合规理念,遵守合规承诺,执行各项合规管理要求,并通过开展合规宣贯系列活动,逐步建立企业合规文化。 十二、严格限定国企关联交易范围 虽然《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对国企关联交易事项没有完全禁止,但《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政纪处分规定》明确禁止国企领导利用企业与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经营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明确国企领导及其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得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可以理解为,国企领导不得利用国企与其关联方进行交易,也不得将与国企有业务往来的企业变为自己的关联方。这对国企关联交易范围进行了更加严格的限定,国企应予以注意。 十三、严格执行国企领导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国家先后下发《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要求国企副县(处)级以上干部,就个人及近亲属建房、婚丧嫁娶、因私出国、经营承包等重大事项向组织报告。这两个规定的出台,对防止国企领导开展违规关联交易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实施后的效果还不尽如人意。国企应严格落实上述规定,准确统计国企关联方范围,加强监控,避免国企与关联方交易而不自知。 十四、重视职工持股公司与公司开展关联交易的管理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严格限制职工投资关联关系企业,禁止职工投资为本企业提供燃料、原材料、辅料、设备及配件和提供设计、施工、维修、产品销售、中介服务或与本企业有其他业务关联的企业。该相关规定需要国企在实际执行中关注。 律师在国企关联交易中的作用和价值分析 元正盛业合规律师团队长期为大量企业提供法律顾问及各类专项法律服务,有丰富的关联交易法务管理及合规管理法律实务经验。我们认为,律师在关联交易合规管理事务中,可以提供如下具体法律服务事项: 一、协助企业搭建关联交易合规管理体系。 二、协助企业建立健全务实有效的关联交易合规管理制度体系。 三、接受企业委托,开展与重大交易项目有关的尽职调查等专项法律服务,出具是否存在关联交易的专项法律调查报告。 四、对企业关联交易管理工作开展专项“合规体检”,防范企业在关联交易管理方面的风险和漏洞。 五、帮助企业建立关联交易管理有关的制度库、法规库、义务库、风险库有关专项工作。 六、为企业提供与关联交易及合规管理的专业培训。 七、受企业委托参与关联交易纠纷的处理,代理相关诉讼。 以上是元正盛业律师合规团队针对企业关联交易合规管理做出的专项研究和实务建议,希望对企业关联交易风险管理及合规管理工作有所助力。
查看详情企业环境保护合规管理实务研究 国企合规系列专业文章第二十三篇 导读:本文阅读目录指引 一、我国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法规政策梳理与解读 二、企业在环境保护领域的法律风险分析 三、企业在环境保护领域风险应对建议 四、元正盛业律师关于环境保护合规管理的具体建议 五、律师在环境保护合规管理事务中作用和价值分析 引言 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领导人反复强调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强调“要把生态环境保护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就是因为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最为基础的条件,是我国持续发展最为重要的基础。二十大报告中明确提出,“我们要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实施全面节约战略,发展绿色低碳产业,倡导绿色消费,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深入推进环境污染防治,持续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基本消除城市黑臭水体,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提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推进城乡人居环境整治。”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生态环境的重视程度显著增强,已将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作为重大政治任务、重大民生工程、重大发展问题来具体安排部署,其中实施的“双碳”战略,通过加快降低碳排放步伐,倡导绿色、环保、低碳的生产方式,督促企业兼顾经营发展和绿色转型同步进行。国有企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要把生态环境保护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把生态红线的观念牢固树立起来,切实履行好政治、社会和经济责任,积极主动承担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2022年10月1日《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合规办法》)生效实施,其中规定,中央企业应当针对生态环保等重点领域,制定合规管理具体制度或者专项指南,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参照本办法,指导所出资企业加强合规管理工作。对国有企业生态环保的合规管理提出要求。 元正盛业合规律师团队结合多年的法律服务实践,以及对环保及合规管理进行深入的研究基础上撰写本文,希望为企业加强环保合规管理提供帮助。 我国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政策 梳理与解读 目前,全国上下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步伐越来越快,企业在环保方面需遵守的法律法规也越来越多,律师团队对近年来相关主要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进行认真梳理,并作简要解读。 一、法律方面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2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正),规定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应当采用有利于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和防止污染的勘查、开采方法和工艺技术,提高资源利用水平。企业在进行技术改造过程中,应当采取以下清洁生产措施: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工艺和设备,替代资源利用率低、污染物产生量多的工艺和设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废水和余热等进行综合利用或者循环使用;采用能够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防治技术。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企业,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相关法律的规定治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2015年1月1日实施),新环保法被称为“史上最严的环保法”,提出多种强有力的措施。一是坚持环境保护优先;二是赋予了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权;三是规定了按日计罚制度;四是规定了责令停业、关闭;五是规定了行政拘留。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二次修正),新版水污染防治法增加了关于实行河长制的规定,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等,为解决比较突出的水污染问题和水生态恶化问题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这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意味着生态环境中大气、水、土壤三大环境领域的污染防治法已全部齐备,也意味着与人的健康相关的水、气、声、土、辐射环境的污染防治法律体系基本建成。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开征环保税,将进一步强化税收在生态环境方面的调控作用,形成有效约束和激励机制,促进落实排污者责任。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该法明确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防止该土地沙化的义务;使用已经沙化的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治理该沙化土地的义务。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要求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发展节能环保型产业。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该法的修订对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体制、主要的法律制度、防治燃烧产生的大气污染、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以及防治废气、尘和恶臭污染的主要措施、法律责任等均做了较为明确、具体的规定。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新修订后的《环评法》主要弱化了项目环评的行政审批要求,强化了规划环评,加大了处罚力度。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用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完善了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完善了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污染环境防治制度。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22年6月1日施行),湿地是全球重要生态系统之一,具有涵养水源、净化水质、维护生物多样性、蓄洪防旱、调节气候和固碳等重要的生态功能,对维护我国生态、粮食、水资源、生物安全和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具有重要作用,被誉为“地球之肾”“物种基因库”。湿地保护法的出台,填补了我国生态系统立法空白,再次明确了保护优先的原则。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年12月24日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此次修订重新界定了噪声污染内涵,并扩大了法律适用范围。 除上述之外,还有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30余部法律,在不同领域对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做出的相应的规定。 二、法规政策方面 (一)《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2018年6月16日),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着力打好碧水保卫战、扎实推进净土保卫战,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三大主战场,是实施意见明确的三大主要任务。 (二)关于全面加强中央企业环境污染风险防控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综合〔2018〕19号),中央企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是我国节能环保工作的主力军,电力、石油、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等高污染风险行业中央企业环保工作状况事关国家生态安全,事关社会稳定大局,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和人民福祉。各中央企业要以绿色发展理念引领中央企业高水平、高质量发展,努力为社会和人民提供优质绿色低碳产品和服务,促进国家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三)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2019年6月6日起施行),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第一部党内法规。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坚强意志和坚定决心。 (四)《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12月11日生态环境部令第24号公布 自2022年2月8日起施行),规定对生态环境、公众健康和公民利益有重大影响,市场和社会关注度高的企业环境行为,建立企业自律、管理有效、监督严格、支撑有力的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 (五)《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6月29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41 号公布,自 2022年8月1日 起施行),坚持绿色低碳发展,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坚持依法合规,坚持企业责任主体,是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国有企业是市场经济的重要支柱,也是环境保护的重要支柱,守法经营是任何企业都必须遵守的一个大原则,企业只有依法合规经营才能行稳致远。因此,在国家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大政方针下,国有企业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合规管理意义重大。 企业在环境保护领域的法律风险分析 在愈加严格的环境保护立法和强监管的态势下,企业正在面临着各种各样严峻的环保风险,特别是要对环境保护的涉及的法律风险给予高度重视。 一、行政责任法律风险 (一)违法排污法律风险 企业违法排放污染物,将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企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标排污法律风险 企业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企业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建设单位未批先建法律风险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四)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法律风险 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五)对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法律风险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六)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等法律风险 企业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刑事责任法律风险 环境犯罪的主要罪名包括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以及环境监管失职罪等。 (一)污染环境罪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走私固体废物罪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 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三)环境监管失职罪 《刑法》第四百零八条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民事责任法律风险 (一)被侵权人侵权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企业不能证明其污染行为与污染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实行无过错的归责原则,不论企业是否有过错,只要污染物造成的环境污染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企业作为排污者就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二)环境修复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企业在环保领域法律风险的应对建议 元正盛业律师团队通过对环保管理引发的相关法律风险进行梳理、分析、研究,形成如下风险化解方案,建议负有环保管理义务的企业从以下方面完善环保管理措施,增强环保风险防范能力。 一、高度重视环保管理工作 企业负责人应充分认识到环保工作的重要性,明确主管部门,配备管理人员,购置必需的环保设备,提供相应的经费和资源;并根据国家和行业的要求,建立适合本企业实际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环保合规管理具体制度;根据企业实际,建立环保合规管理体系,确保环保管理依法合规开展;建立相应级别的环境保护技术监督网络体系,负责收集、分析各项企业环保数据,与各项环境指标进行对标;加强对环保设备运行的日常监督,对环保违规行为进行严格处理追责。 二、时刻关注国家最新环保政策及立法规范 随着国家对生态环境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出台的环保政策及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性文件也越来越多,在填补相关制度空白的同时,也对企业环保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应指定部门时刻关注关于环保方面出台的法律法规、标准(国际、国家、行业)、管理政策等,并将新增要求或修订内容及时转化为内部制度、操作流程或工作标准,及时做到“外法内化”,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环保合规风险。 三、做好环保风险评估防控工作 企业应根据所处行业和自身经营特点,全面梳理企业环保合规义务,并结合生产经营实际与作业流程,通过专业务实合规审查工作有效识别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经营风险和合规风险,制订本企业环保风险清单,并制定有效风险防控措施,明确专人负责,加强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和事后补救管理。 四、紧盯企业重大项目环保管理 企业要高度重视重大项目环保管理工作,根据管理需要调配管理资源,安排专人,紧盯重大项目的环保管理工作,要将环保管理工作贯穿于项目全过程,从项目前期可研、环评、审批备案,到项目建设中“三同时”制度执行、环保相关证照办理、项目验收,以及项目运营期的生产经营,都要严格落实各项环保管理要求,杜绝出现环保违规行为和环境污染事故。 五、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 对于涉及排放“三废”等污染物的企业,应依法申请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记载的内容排放污染物,不得超标排放。企业应编制自行检测方案,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对所排放的污染物进行持续检测,并保存原始检测记录。企业应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定期编制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六、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三同时”管理 企业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环保设施应该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级文件未经审批的,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和适用。 七、重点环保监控企业应主动加强环保管理 纳入重点监控企业名录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等相关要求,加强环保管理、检测、监督等各项工作,加大对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投入,并按照规定如实公开在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形成的与环境影响有关的信息,环境信息内容包括:基础信息、排污信息、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及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并自觉接受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 八、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机制 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做好以下工作: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加强环境应急能力保障建设等。 九、定期开展环保知识培训,做好企业环保文化建设 企业应定期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学习培训,充分认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通过典型案例举一反三,持续强化全体员工环境保护意识、依法合规意识。要加强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以及企业环保设备运行等操作规程的培训,提高员工环保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创建“人人合规”“事事合规”“主动合规”的环保合规文化。 十、开展安全环保大检查活动 企业建立安全环保大检查机制,通过日常检查、季节性检查、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等,或与其他内容结合在一起的综合检查,及时发现生产中的安全环保问题隐患,并采取对策,预防安全环保事故发生。检查工作要查细、查实,务求实效,在防范安全环保隐患的同时,还要通过检查强化员工对安全环保的重视程度,通过检查深入开展现场安全环保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环保意识和相关操作技能。同时,通过检查活动,使企业管理层及时了解安全环保生产动态,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总结经验,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安全环保工作管理水平。 十一、建立环保违规内部投诉举报机制 企业除加强由上而下的环保检查监督以外,还需通过设立企业内部投诉举报平台、公布举报电话、邮箱等方式,畅通由下往上的环保违规投诉举报途径,通过员工监督,有效遏制在环保管理中的违章指挥、违规决策、营私舞弊等行为,为提升企业环保管理效果提供助力。企内部投诉机制的建立,有利于企业及时发现环保违规事项,有利于企业及时快速整改,有利于防范企业环保违规被行政主管机关高额处罚事件的发生。 十二、积极主动处理环保事故 发生环保事故后,企业要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消除污染,以争取从宽处理。尽早委托专业律师,由律师对案情进行分析,并收集相关证据,对相关法律进行准确解读,预判可能的法律责任和后果,对因污染环境造成的人身、财产、生态环境等损失,及时进行赔偿。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积极赔偿损失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元正盛业律师关于环境保护合规 管理的具体建议 元正盛业合规律师团队对环保合规管理进行专业深入的研究,结合相关法律实务经验,对企业环保合规管理提出以下建议,希望对企业环保合规管理工作有所帮助。 一、建立环保合规管理的组织架构和管理架构 环境合规管理是需要全员参与的管理活动,需要将环保合规管理理念和环保管理行为贯穿到企业的每个环节,包括总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另,环保管理有鲜明的技术性要求,当代的环保管理已从单一企业延伸到相关产业链。因此企业有必要根据环保管理的实际工作需要,从企业的组织架构、管理架构中对环保的组织、管理部门、岗位职责设定、人员配备进行落实。 二、建立健全企业环保合规管理制度体系 《合规办法》规定,中央企业应当针对生态环保等重点领域,制定合规管理具体制度或者专项指南。因此,企业因全面梳理环保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制定环保合规管理具体制度,将各项环保合规义务嵌入具体管理环节。同时,对于其他企业制度中涉及环保管理的要求,应保持与环保合规管理具体制度相一致,避免内部制度相抵触。 三、对环保事项开展专业合规审查 《合规办法》规定,中央企业应当将合规审查作为必经程序嵌入经营管理流程,重大决策事项的合规审查意见应当由首席合规官签字,对决策事项的合规性提出明确意见。企业重大决策涉及环保事项的,要做好环保合规审查,同时,环保合规日常审批项目、与环保有关的合同也需经环保合规审查环节,避免环保事项在管理运行方面出现违法违规风险。 四、开展环保合规风险管理工作 《合规办法》规定,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合规风险识别评估预警机制。企业应全面梳理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环保合规风险,建立并定期更新环保合规风险数据库,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影响程度、潜在后果等进行分析,并制定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 五、定期开展环保合规风险识别和处理工作 企业应定期组织开展环保合规风险识别工作,对应合规义务、合规要求,查找不合规场景,识别评价合规风险,并针对风险制定防控措施,有效应对各类环保合规风险。 六、建立环保违规举报与违规问责制度 企业应当建立环保违规行为举报平台,对举报属实的举报人可以给予适当奖励。企业应完善环保违规行为追责问责机制,明确责任范围,细化问责标准,针对问题和线索及时开展调查,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违规人员责任。 七、将环保合规管理纳入绩效考核 为促进员工切实提高环保合规管理意识,依法依规开展环保经营管理活动,认真履行承担的环保合规管理职责,企业应将涉及环保合规管理职责人员的合规管理工作情况纳入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年终或月度绩效挂钩。 八、做好环保合规管理与QHSE管理体系有效融合 企业为加强安全环保管理,大多都在企业内部建立了QHSE管理体系,有的也通过了第三方的体系认证工作。为避免体系冲突、重复工作,占用不必要的管理资源,企业应将环保合规管理体系与QHSE管理体系进行有效融合,合并同类项的同时保留差异管理措施,确保一项工作符合多项管理要求,实现多重管理效果。 九、加强环保合规培训及企业环保合规文化建设 企业应通过系列专业务实的环保合规培训,不断强化员工合规工作意识,提升员工的环保管理能力,引导员工自觉践行环保合规理念,遵守合规要求,促进环保合规工作规范化、常态化。并通过系列活动(如环保游戏、环保知识比赛、环保电影观看等)逐步建立企业环保合规文化。 十、做好重大项目环保合规管理 (一)做好重大项目前期的环保合规管理 1、重大项目要做好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充分识别生态环境影响要素和环节,提出合理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措施。 2、在项目备案后,应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取得项目环评审批。 3、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二)做好重大项目建设期的环保合规管理 1、严格遵守环评文件中的污染防治措施,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 2、按照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建设项目方可排污。 3、在投入正式生产前,应自主完成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等相关程序。 4、应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制度。 (三)做好重大项目运营期的环保合规管理 1、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排污,确保排污许可证副本中的规定得到有效执行。 2、做好废气、废水污染防治,建立废气、废水防治管理制度,明确防治管理的部门与责任人。 3、定期开展巡检,确保污染治理设施完好、正常运行。 4、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 (四)做好重大项目退役期的环保合规管理 1、拆除活动污染防治应按照《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试行)》的要求执行。 2、场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及修复需按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要求执行。 律师在环境保护合规管理实务中的 作用和价值分析 元正盛业合规律师团队长期为大量企业提供法律顾问及各类环保专项法律服务,有丰富的环保法务管理及合规管理法律实务经验。我们认为,律师在环保合规管理事务中,可以提供如下具体法律服务事项: 一、协助企业搭建环保合规管理体系。 二、协助企业建立健全务实有效的环保合规管理制度体系。 三、接受企业委托,开展与环保建设项目有关的尽职调查等专项法律服务,出具专项法律调查报告。 四、提供与企业重大环保建设项目有关的可行性法律分析报告和环保合规审查报告,为重大决策提供依据。 五、对企业环保管理工作开展专项“环保合规体检”,防范企业在环保管理方面的风险和漏洞。 六、帮助企业建立环保管理有关的制度库、法规库、义务库、风险库有关专项工作; 七、针对企业环保管理人员开展专项环保合规培训。 八、帮助企业制定环保应急处理制度和应急处理方案。 九、受企业委托参与环保事故和纠纷的处理,代理相关诉讼。 律师上述系统专业务实的各项法律服务工作,将为企业推进环保合规管理,最大限度降低环保管理风险有明显的帮助和实际价值。 以上是元正盛业律师合规团队针对企业环境保护合规管理做出的专项研究和实务建议,希望对企业在环保风险管理及合规管理工作有所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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