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专业领域 专业人员 联系我们
12月
14
水利工程设备租赁合规管理实务研究

水利工程设备租赁合规管理实务研究 国企合规系列专业文章第四十篇 导读:本文阅读目录指引 一、水利工程设备租赁现状研究 二、水利工程设备租赁合规管理的必要性分析 三、水利工程设备租赁管理法规梳理与解读 四、水利工程设备租赁法律风险分析及应对策略 五、元正盛业律师关于水利设备租赁进行合规管理的实务建议 六、律师在水利工程设备租赁合规管理的作用和价值 引言 2022年9月13日,中宣部举行“中国这十年”系列主题发布会的第30场发布会上,水利部规划计划司司长张祥伟表示,今年以来,水利部积极落实“稳经济”政策,推动加快水利工程建设,水利投资规模创历史新高。数据显示,1至8月,全国落实水利建设投资9776亿元,同比增长50.9%。全国完成水利建设投资突破了7000亿,达到7036亿元,同比增长63.9%。上述数据可知,国家对水利建设的投资越来越大,开工建设的水利建设项目也越来越多,对于水利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来说,面对巨大市场机遇的同时,加强自身管理、规范生产经营,防范质量、安全、环保、生产管理合规等各方面风险的压力也越来越大。   水利建设项目因其自身特点,通常需要大量种类繁多、功能各异的机械设备进行施工建设,机械设备的好坏直接会对建设项目的施工质量、施工进度以及工程造价等各个方面产生影响。而施工单位大多通过设备租赁的方式来补充本单位特种设备不足的缺口,如果施工单位忽视设备租赁方面的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将会为生产经营带来巨大隐患,甚至对水利建设施工进度和质量安全等造成巨大影响。   近期,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合规办法》),对法治国企建设迈入实质性合规、全面性合规提供了方向指引和实践指南。元正盛业合规律师团队结合《合规办法》中相关要求,对水利工程设备租赁合规管理进行专题深入研究,借本文阐述观点和实务建议,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   水利工程设备租赁现状研究   水利工程是用以节制和调用原生态的地表水和地下水,本着兴利除害的原则而建筑的工程,需要修筑坝、堤、溢洪道、水闸、进水口、渠道、渡漕、筏道、鱼道等差别较大水利工程建筑,以实现其目标,因此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有公益性、准公益性和经营性特点。   “十四五”规划的重大水利工程开工了6项,今年1—9月,新开工重大水利工程累计达到42项。截至9月底,全国水利工程在建项目3.77万个,投资规模超过1.9万亿元。其中大型水利工程施工周期长,使用设备多、机型复杂,加之专用设备价值高,使用期限有限,因此施工企业通过租赁施工设备弥补设备缺口已成为常态,加上水利工程自身特殊性,水利工程设备租赁和使用有其自身特点。元正盛业律师团队经系统研究,将水利施工设备租赁现状及主要特点介绍如下: 一、水利工程机械设备结构复杂,易发生纠纷 水利工程项目施工规模大,作业环境较为恶劣,为了更好的满足上述技术条件要求,施工单位选择大型的施工机械设备较多,这些机械设备通常结构复杂,对操作、维修等方面的要求较高。如果施工单位通过租赁方式取得设备使用权,在设备操作、维修、保养、运输等方面的管理相较其他租赁设备更加复杂,风险更大。   二、水利工程机械受环境影响较大,设备毁损及赔偿纠纷多 水利工程一般靠近江河湖泊,施工现场受自然天气等因素影响较大,并且风灾、水灾、泥石流、滑坡等自然灾害极大的增加了水利工程机械损毁风险,租赁机械损毁涉及赔偿事项较多。   三、水利工程施工设备替代性差,质量出问题损失严重 水利工程项目中的各类机械设备通常在露天环境下作业,各类施工机械设备的作业环境较为复杂,机械设备容易出现大规模运行故障。施工企业为保障施工进度,可能从设备租赁公司或其他公司临时租赁机械设备,寻找替代性设备时因为属于临时使用,通常会遇到无法找到合适设备、设备资质不全或是租金价格过高等情况。同时,因替代设备无法及时解决,将会给水利施工企业造成很大损失和不利后果。   四、水利工程设备租赁涵盖各类型诉讼案件 律师团队通过Alpha案例库系统,以“水利”、“设备”、“租赁”为关键词,从2016年至2021年,共检索到刑事案件115起,涉及罪名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贿赂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侵犯财产罪等;检索到行政案件35起,案由多为行政行为,行政管理范围;检索到民事案件1211起,案由都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水利工程设备租赁管理不规范,不仅会引发民事诉讼案件,还会承担相应行政责任,甚至在设备租赁管理过程中,发生违法犯罪行为,给水利工程施工单位带来经济损失的同时,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水利工程设备租赁进行合规管理的必要性分析   一、是全面落实特种设备租赁法律法规要求的重要措施 水利工程是国民经济发展最重要的基础工程,质量要求远远高于其他建筑施工标准,很多水利工程的施工质量对工程机械设备的性能依赖度较高。因此施工企业应特别关注和重视国家对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和设备管理的法规及行业标准规范要求,并及时将相关法律法规以“外法内化”的形式,作为企业的制度严格执行。企业通过全面梳理各项合规要求,确定在特种机械设备租赁业务中应当遵守的全部合规义务,通过与企业管理实际进行对照,发现租赁业务中的合规风险,及时进行整改,并采取相应风险防控措施,确保水利工程施工单位在特种设备租赁业务中,全面落实法律法规相关要求。   二、是规范特种设备租赁管理的重要抓手 目前,国家还未专门出台对特种机械设备租赁管理的规定,主要依据《民法典》《特种设备安全法》等相关规定对特种机械设备租赁进行规范。水利工程施工单位对特种设备资产租赁业务的管理水平参差不齐,部分企业未建立相关制度,决策审批不透明、招租要求不明确、招租程序不规范、租金定价不合理、问责机制不健全等问题还时常出现。   加强特种机械设备租赁合规管理,建立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整体提升企业合规管理水平,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并堵塞管理漏洞,这些合规管理措施都是规范资产租赁行为,提升设备管理水平有力抓手。   三、是防范企业舞弊风险、质量风险、经营风险的重要助力 由于部分企业对特种设备租赁管理重视不足,缺乏作为执行依据的规章制度,加之财务、审计等监督部门只对分管部分进行监督,没有形成全过程监督合力,极有可能给别有用心之人提供了可乘之机。加强特种机械设备租赁合规管理,加强违规问题调查和整改,设立违规举报平台,受理违规举报,对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严格追究责任,可以有效防范在设备租赁领域的违规舞弊行为,以及由此引发的质量风险、安全风险、经营风险等。   水利工程设备租赁管理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梳理与解读   在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特种设备的使用频率尤其高,最为常见的就是龙门起重机及各种特种机械设备,氧气瓶、乙炔瓶等压力容器等等,律师团队对水利建设项目特种机械设备租赁相关主要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进行认真梳理,并作简要解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已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规定特种设备出租单位不得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以及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在出租期间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由特种设备出租单位承担,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本法第二章第四节对特种设备使用进行了规范要求,特种设备承租方作为使用单位,应重点关注该部分内容,做好学习执行工作。   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008年1月28日,建设部下发《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对出租建筑起重机械的资质、备案、出租与租赁单位安全责任约定、禁止出租情形、安全技术档案等进行了规定。   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003年3月11日,国务令第373号公布。2009年1月24日,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修订,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设备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等资质检查,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日常维护保养等管理义务进行明确,特种设备承租方作为使用单位,应按照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合同篇第十四章租赁合同,专门对租赁合同内容进行规范,是界定出租方和承租方双方权利义务的主要法律规定。   另外还有《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规则》《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通用门式起重机》《通用桥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程》《气瓶安全技术规程》《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容器》《压力容器焊接规程》《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锅炉安全技术规程》《机械式停车设备通用安全要求》《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特种设备使用安全标准规范,对各类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维检修、保养等进行规范,设备承租方应根据所租赁的特种设备类型,做好相关使用、保管、维修等工作。建议水利施工企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企业等相关单位关注、学习和使用。   水利工程设备租赁法律风险分析及应对策略   元正盛业律师团队为众多国有企业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对设备租赁法律风险进行梳理,现将主要风险进行提示: 一、特种租赁设备合同约定描述不明确 水利工程施工单位在租赁特种设备时,如双方对租赁设备约定不明,信息描述不明确,在租赁物具体交接过程中有可能引起纠纷。如租赁期结束,施工单位归还设备时,双方对设备认定或附属部件范围持认定不一致。   应对策略:在租赁合同以清单的方式全面、清晰、具体的描述设备情况,确保租赁设备特定化、具体化、清楚化,避免纠纷。   二、特种租赁设备资质不合规 法律规定特种设备出租单位不得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以及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水利工程施工单位作为承租方,应对特种设备资质等相关信息进行检查,避免使用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应对策略: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水利工程施工单位应要求出租方提供营业执照、租赁资质、机组人员操作资格,以及特种设备检测中心审发的检验合格证、各种有效证件和拆装单位的拆装资质证书复印件作为合同附件。   三、特种租赁设备交付时间和交付地点约定不明确 如果特种租赁设备交付时间和交付地点约定不明确,那么设备出租方是否履行了设备交付义务?是否及时履行合同?租赁设备风险何时转移?设备移动及保管费用由谁承担?租金何时起算?等都会引起纠纷。   应对策略:在合同约定中,明确约定租赁设备交付时间和交付地点,明确租赁设备交付手续的各个环节节点和证据表单,也可以在合同中明确何种情况可以对交付时间地点作出变更,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争议。   四、未对特种租赁设备交付达标条件进行约定 水利工程所需的特种机械设备,很多设备到达现场后需要安装验收合格才能使用,如果租赁方对设备交付时需达到的使用标准没有约定,出租方将租赁设备送至现场后,可能会就设备安装调试、预埋件处理等事项产生的费用承担问题发生纠纷。   应对策略:出租方相对于承租方更了解自己的设备,因此,设备安装由出租方负责安装调试更合理,发生的费用由双方提前协商确定。如有必要,出租方可以委托持有拆装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安装调试。   五、租赁价格及支付方式约定不明确 设备租赁价格及支付方式约定不明确,造成双方对合同条款持不同理解,进而引发纠纷是租赁事项常见风险。   应对策略:出租方和承租方在合同中要约定清楚租金包括哪些费用,有单独收费的项目一定要单独明确,双方可以约定除合同明确费用外,承租方不再承担任何费用。同时,合同中明确约定租金起算时间和支付时间,可依确定按月计算设备租赁费用,在设备安装完毕经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租赁费用,租赁费用计算的截止时间为出租方收到承租方要求归还设备的书面通知的时间,不足一个月的租赁费用按照每月30天折算。租赁费按月支付,每月一定期限比如5日前支付上个月的租赁费。   六、租赁设备维修、保养责任约定不明确 水利工程施工设备在现场使用过程中,经常面临维修保养问题,如双方约定不明确,造成设备损害、脱保等问题,影响施工进度,产生较大经济损失。   应对策略:承租方和出租方应就租赁设备维修责任以及停工期间损失承担问题约定清楚。在租赁合同应规定,出租方负责租赁设备的维修、保养服务,租赁期间的一切维修保养费用均由出租方承担。但是出租方因设备故障维修保养而花费的时间,在一定合理期限内的,承租方不应扣减租金。如:每月设备停产不少于3天,用于出租方正常维修保养,承租方不扣减租赁费用,超过3天的按实际停机天数扣减租赁费用,并由出租方承担超过3天时间部分的停工或其他损失。   七、设备保管和风险责任约定不明确 很多租赁合同都没有对设备保管、风险承担和购买保险等相关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在设备运输、交接过程中出现毁损事故,有可能就风险承担问题发生纠纷。   应对策略:承租方和出租方应在合同中约定,从租赁设备实际交付给承租方,到设备交还出租方为止,这一期间设备保管的责任由承租方承担。由于保管不当造成的设备损坏和配件丢失由承租方承担赔偿责任。租赁设备的全部保险由出租方承担,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设备损失也由出租方承担。公共和第三方的全部保险由承租方承担,因不可抗力导致的租赁设备以外的其他财物损失和人员伤亡的赔偿责任由承租方承担等。   八、租赁设备归还操作方式约定不明确 租赁设备如何归还约定不明确,将会对租金计算金额产生影响,操作不当将会增加承租方的租赁金额。   应对策略:承租方和出租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出租方收到设备返还通知后一定的合理时间为租赁费计算的截止时间。如:出租方收到归还设备的通知以后一定时间(48小时)内到达设备现场与承租方办理设备交还手续。甲乙双方在清点设备以后要在交接清单上签字,各执一份,不再记取租赁费用等约定。   元正盛业律师关于水利设备租赁进行 合规管理的实务建议   元正盛业合规律师团队结合对设备租赁合规管理的专题研究,从实务角度就如何加强水利设备租赁合规管理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强水利特种机械设备租赁的规划管理 水利工程施工单位应坚持有利于优化设备资源配置的原则,科学研判本单位特种机械设备的使用需求,合理利用社会资源,并综合考虑资金支付能力,做好特种机械设备购置及租赁规划,平衡自有设备和租赁设备的合理比例,通过设备采购、租赁、融资租赁等方式获取施工所需的特种机械设备,确保设备满足业务需求。   二、严禁租赁不符合要求的水利特种机械设备 水利工程施工单位设备租赁活动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和规定,严禁租赁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以及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三、完善水利设备租赁合规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施工单位依据法律法规,结合自身管理实际,制定适合不同类型设备租赁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工作流程,将各类合规要求嵌入管理制度当中,特别是决策、合规审查、合规风险识别等要求,一定要保证设备租赁制度的系统性、实用性、合规性、专业性和先进性。   四、设计合规、科学、符合内控要求的租赁合规流程 水利工程施工单位应针对设备租赁的主要环节,建立公开透明的决策合规管理程序,建立健全招租机制,采取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公开渠道发布招租信息,避免设置排他性的招租条件,确保设备租赁流程依法合规、有序运行。   五、水利设备租赁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 水利工程施工单位设备租赁工作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要通过招标、评审、竞争谈判和审批等程序确定设备租赁供应商。设备租赁选商工作的过程记录要资料齐全、保存完整。   六、进一步规范水利设备租赁合同的合规管理工作 水利工程施工单位应加强设备租赁合同的审查和签订工作,在确保合同条款合法合规的情况下,要结合设备租赁项目实际,切勿简单套用格式模板,要做好设备租赁市场价格的调研,防止出租人通过合同漏洞而获取相关的不当权益,通过租赁合同的合规管理切实起到维护合法权益、规避不当操作、惩戒违约行为等作用。   七、科学确定水利设备租赁费用 水利工程施工单位要遵循效率和效益优先的原则,严格控制设备租赁费用。通过规范水利设备租赁价格确定的合规管理行为,降低设备租赁费用作为提升项目管理水平、降低工程成本、提高单位效益的重要工作任务。   八、规范水利租赁设备的使用和进退场合规管理 水利工程施工单位租赁的各种特种机械设备,其操作运行、保养和维修等各项管理工作,要按设备租赁合同和单位设备管理办法执行。水利工程施工单位应组织对租用特种机械设备的定期检查,每月至少一次,并做好检查维修记录和档案管理。租赁设备进退场时,水利工程施工单位要抓好安全工作,要根据设备进退场工作的需要及时制定有效的安全保证措施,确保设备装卸、设备安装和拆除作业现场安全。租赁的设备在进退场时,租用双方要共同对进退场设备及附件进行清点,并及时办理交接验收签字手续。   九、加强水利设备租赁档案管理 水利工程施工单位要高度重视设备租赁业务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设专(兼)职人员负责,及时将设备租赁业务的有关资料进行整理后归档。设备租赁业务档案包括不限于以下内容:设备租赁计划、审批结果;投标、招标、评标资料和评审记录、谈判记录、定标结果;设备租赁合同及合同履行的各项记录、统计资料以及对设备租赁供应商的资质评审表;租赁设备的检查维修保养记录;租赁设备的移交、返还交付;租赁设备的资质证书等档案资料。   律师在水利工程设备租赁合规管理实务中作用和价值   元正盛业合规律师团队长期为大量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及各类专项法律服务,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律师团队有通过为企业提供专业合规管理服务帮助企业提升高质量发展的理念和能力。我们认为,律师在设备租赁合规管理事务中,可以提供如下具体法律服务事项: 一、帮助水利工程施工企业制定设备租赁合规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并将合规要求嵌入具体工作流程当中,提升企业设备租赁合规管理水平及风险防控能力。 二、为水利工程施工企业的重大项目的设备租赁设计整体的租赁方案。该方案包含但不限于项目设备租赁程序合法合规性审查、租赁合同内容合法合规完备性审查、租赁风险防范措施等。 三、为水利设备租赁企业(出租方、承租方)提供专业法律顾问服务、合规顾问服务; 四、为水利设备租赁企业提供合同模板及常用法律文件范本的起草审核工作; 五、律师团队可应委托人要求参加重大设备租赁的谈判事宜。 六、大型项目水利设备租赁决策需要上“三重一大”会议的,律师可出具专项合规审查意见; 七、对水利工程施工企业设备租赁领域开展“合规体检”,识别合规风险,并制定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 八、为企业提供与租赁业务有关的专项法律培训、合规培训; 九、设备租赁事项发生争议或诉讼纠纷的,律师可接受委托,提供专业代理服务。   以上是元正盛业合规律师团队针对水利设备租赁合规管理做出的专项研究和实务建议,希望对水利施工企业及与设备租赁有关企业的风险管理及合规管理工作有所助力。

查看详情
12月
13
水利行业环保合规管理实务研究

水利行业环保合规管理实务研究 国企合规系列专业文章第三十九篇 导读:本文阅读目录指引 一、水利相关企业关注环保合规管理的必要性分析 二、国家在水利环保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梳理与解读 三、水利项目环保管理现状及问题分析 四、水利企业环保管理法律风险梳理 五、元正盛业律师关于水利企业环保合规管理的实操建议 六、律师在水利环保合规管理的作用和价值 引言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深入推进环境污染防治,持续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基本消除城市黑臭水体,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提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推进城乡人居环境整治。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生态环境的重视程度显著增强,已将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作为重大政治任务、重大民生工程、重大发展问题来具体安排部署。水利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行业,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大局的重要组成。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切实贯彻新发展理念,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强烈意识,坚持生态保护优先,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对生态代价难以承受的项目坚决不能上马,努力走向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    2022年10月1日《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合规办法》)生效实施,其中规定,中央企业应当针对生态环保等重点领域,制定合规管理具体制度或者专项指南,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参照本办法,指导所出资企业加强合规管理工作,对国有企业生态环保的合规管理提出要求。元正盛业合规律师团队结合多年的法律服务实践,以及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环保及合规管理进行专项研究的基础上撰写本文,希望为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加强环保合规管理提供帮助。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关注环保合规管理的 必要性分析   一、加强环保合规管理是落实国家环保政策的重要措施 国家在水资源利用方面,要求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要贯穿水利高质量发展始终,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效能充分发挥,用水方式向集约节约转变,水生态水环境持续改善,河湖健康生命得以维护,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加快形成,实现人水和谐共生。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作为水利开发建设的重要主体成员,要通过建设最严格的生态环境合规管理制度,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合规管理理念,将国家与水利环保有关所有法规、政策、要求通过专业律师“外法内化”的方式,转化为企业制度执行,才能将国家关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贯穿落实到水利项目的开发建设当中。   二、加强环保合规管理是有效避免环境损害的重要保障 水利行业项目一般施工内容比较复杂,建设周期长,特别是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对水质条件、陆地生态环境、水土保持等都会产生较大的影响。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加强环保合规管理,坚持依法合规开展各项建设工作,通过执行规范程序,采取一切措施尽全力减少水利项目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才能确保水利项目对生态环境的损害影响最小化。   三、加强环保合规管理是应对行业环保强监管的必然要求 在愈加严格的环境保护立法和强监管的态势下,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正在面临着各种各样严峻的环保风险。因此,只有加强环保合规管理,建立合规管理专项制度,全面梳理各类合规环保合规义务,识别水利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的合规风险,严格执行各项合规要求和风险防控措施,才能确保各项工作依法合规开展,并在面对各类行业监督时顺利通过检查和验收。   国家在水利环保管理方面的 法律法规梳理与解读   元正盛业合规律师团队对近年来水利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主要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进行认真梳理,并作简要解读。 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水利水电》 2009年3月25日,环境保护部公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水利水电》,该标准规定了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有关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适用于防洪、水电、灌溉、供水等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二、《水利水电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2011年1月25日,水利部下发《水利水电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该标准规定了环境影响复核、环境保护措施调整,以及环境保护设计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技术要求;规定了水环境保护、生态保护、大气环境保护、声环境保护、固体废物处置、土壤环境保护、人群健康保护、景观保护、移民安置环境保护等保护目标的技术标准、设计内容和技术要求;规定了环境监测与管理、环境保护投资概算等设计内容与要求。   三、《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下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明确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是指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中产生的废(污)水、垃圾、废渣、废气、粉尘、噪声等采取的控制措施所进行的管理活动,并要求监理单位应当审查被监理单位提出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和环境保护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并监督实施。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1988年6月3日,国务院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依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该条例从河道整治与建设、河道保护、 河道清障、经费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等进行规范。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15年1月1日实施。新环保法被称为“史上最严的环保法”,水利行业在该法约束范围内。该法提出多种强有力的措施。一是坚持环境保护优先;二是赋予了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权;三是规定了按日计罚制度;四是规定了责令停业、关闭;五是规定了行政拘留。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二次修正。新版水污染防治法增加了关于实行河长制的规定,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等,为解决比较突出的水污染问题和水生态恶化问题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这部法律的修订和实施,意味着生态环境中大气、水、土壤三大环境领域的污染防治法已全部齐备,也意味着与人的健康相关的水、气、声、土、辐射环境的污染防治法律体系基本建成。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该法为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对相关法律责任进行规定。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1991年6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该法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进行规范。   除上述法律、法规之外,还有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30余部法律法规,在不同领域对我国水利建设项目环保事项做出的相应的规定。   水利项目环保管理现状及问题分析   近些年,国家水利建设规模大、类型多,不仅有重点骨干工程,也有面广量大的中小型工程。水利工程建设与生态环境关系密切,在规划编制、项目论证、工程建设以及运行调度等各个环节,都不断提升了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但水利项目对项目所在地区的江河、湖泊以及附近地区的自然面貌、生态环境、自然景观,甚至对区域气候都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部分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忽视项目对当地生态环保的影响,或是对这类影响预计不足,给当地环境造成了十分不利的消极影响。 一、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环保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不严 目前大多水利生产经营单位都已建立安全环保生产制度,但有些在执行方面还处在纸面上、口头上,在处理具体的涉及环保因素的事项时,考虑其他因素较多,环保制度有规不依、有章不循的情况还时有发生。   二、水利水电工程规划设计不够合理 水利水电工程规划设计要涉及对规划区域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如果不能做到合理的建设和规划,就会对区域的水质条件产生影响。比如水利水电工程规划设计需要考虑悬浮物沉降的问题,如果悬浮物沉降的问题得不到解决,就会影响河流对污染物的排散能力,从而对区域水质条件带来负面影响。   三、水利项目施工企业忽视环保工作重要性 水利项目本身就会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有些施工企业只关注水利工程的施工进度、施工技术、施工成本以及施工利润等事项,对环保工作不重视,导致附近的生态环境遭到破坏和伤害,或是对施工过程中产生大量的粉尘污染不予处理,对空气质量造成不利影响等。   四、水利项目施工者环保意识不强 水利项目施工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很多都是来自农村的外来务工人员,流动性较大,接受的环保教育培训较少,对于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污染不重视。同时,他们在施工企业所处的位置也很少有机会让他们重视和解决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污染问题。   水利项目涉及的环保问题还有很多,简单罗列如下: 未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和水土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   未将项目环评及水土保持方案批复的各项生态保护、水土保持措施纳入招标文件及施工承包合同本文中;   未明确水利工程施工单位环保管理责任;   未落实环保设施建设资金;   未制定水利工程施工期环保、水保监测及管理方案;   未妥善处理水利工程施工期生活区和施工区的废弃物;   未及时开展污染防治、恢复生态环境工作;   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土流失等......   此处不再一一罗列,一旦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在环保方面出现问题,带来的后果也是灾难性的。比如加拿大基马诺工程,这项工程从尼查科河向基马诺河调水32.63亿立方米,利用落差发电以发展炼铝业。自1952年一期工程竣工后,来自各方面的争议不断。先是淹没了印第安人社区房屋和墓地,印第安部落为此要求政府补偿。到70年代中,尼查科河径流量不断减少,引起河流干涸、泥沙淤积和水温升高,加拿大渔业部不得不采取法律措施,迫使电站业主铝业公司将30%调水量重返尼查科河。尽管调水对基马诺河生态维持有利,但是炼铝过程产生的氟化物的释放导致大面积森林和水生生物死亡,危及居民健康。正因为如此,基马诺二期工程计划受到社会各界的质疑而搁浅。   水利行业企业环保管理法律风险梳理   元正盛业律师团队经对水利行业环保管理进行深入专题研究,发现环保管理法律风险多发于以下几个方面,现进行梳理介绍。 一、行政责任法律风险 (一)违法排污法律风险 水利生产经营企业在施工、维护、经营过程中,违法向河流排放污染物,将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二)超标排污法律风险 水利生产经营企业在施工、维护、经营过程中,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建设单位未批先建法律风险 水利生产经营企业作为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四)建设单位未执行“三同时”制度法律风险 水利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水利生产经营企业作为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五)违规操作造成河流生态环境破坏的法律风险 水利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或者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利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严禁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等违法违规行为。否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鲁山县地处河南省中西部,沙河、荡泽河是境内2条主要河流。2017年,为恢复沙河、荡泽河行洪能力,鲁山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鲁山县沙河、荡泽河河道清障疏浚工程实施方案》,由鲁山县河务局负责组织实施。清淤疏浚工程计划总疏浚量347万立方米。2018年2月,鲁山县河务局将工程划分为8个区域委托拍卖公司公开拍卖,7家采砂企业中标,总成交价2306万元。施工过程中,采砂企业未按施工方案实施清淤疏浚,而是在河道内大肆采砂、筛砂、堆砂、卖砂,现场监管完全失控,致使河道“满目疮痍、河不像河。”在水利部与河南省委、省政府挂牌督办整改过程中,个别采砂企业顶风作案,夜间偷运砂石。部分监管人员目无党纪国法,既不履职尽责,还搪塞调查、隐瞒事实真相,甚至与采砂老板勾结从事违法活动。河南省委、省政府组织开展河湖非法采砂专项整治,河南省纪委启动追责问责程序,省市县乡多名责任人受到党纪政务处分,部分涉案人员被移送到司法机关。   (六)对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法律风险 水利生产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二、刑事责任法律风险 水利行业涉及的环境犯罪的主要罪名包括污染环境罪和环境监管失职罪等。   (一)污染环境罪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环境监管失职罪 《刑法》第四百零八条“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民事责任法律风险 (一)被侵权人侵权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不能证明其污染行为与污染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实行无过错的归责原则,不论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有过错,只要污染物造成的环境污染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就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二)环境修复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   元正盛业律师关于水利企业环保合规管理的实操建议   元正盛业合规律师团队通过对环保管理引发的相关法律风险进行梳理、分析、研究,建议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从以下方面完善环保合规管理措施,增强环保风险防范能力。 一、水利生产经营单位领导应高度重视环保管理工作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应充分认识到环保合规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明确环保合规主管部门,配备环保合规管理专员,购置必需的环保设备,提供相应的经费和资源;根据国家和行业的要求,建立适合本单位实际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环保合规管理具体制度;根据业务实际,建立环保合规管理体系,确保环保管理依法合规开展;建立相应级别的环境保护技术监督网络体系,负责收集、分析各项企业环保数据,与各项环境指标进行对标;加强对环保设备运行的日常合规监督,对环保违规行为进行严格处理追责。   二、及时关注国家最新水利环保政策及立法规范 随着国家对生态环境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出台的环保政策及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性文件也越来越多,在填补相关制度空白的同时,也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环保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指定部门及时关注关于环保方面出台的法律法规、标准(国际、国家、行业)、管理政策等,并将新增要求或修订内容及时转化为内部制度、操作流程或工作标准,及时做到“外法内化”,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环保合规风险。   三、做好水利项目环保合规风险评估防控工作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所处行业和自身经营特点,全面梳理环保合规义务,并结合生产经营实际与作业流程,通过专业务实合规审查有效识别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经营风险等违规风险,制订本单位环保风险清单,并制定有效风险防控措施,明确专人负责,加强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和事后补救管理。   四、紧盯重大水利项目环保管理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要高度重视重大水利项目环保管理工作,根据管理需要调配管理资源,安排专人,紧盯重大水利项目的环保管理工作,要将环保管理工作贯穿于项目全过程,从项目前期可研、环评、审批备案,到项目建设中“三同时”制度执行、环保相关证照办理、项目验收,以及项目运营期的生产经营,都要严格落实各项环保管理要求,杜绝出现环保违规行为和环境污染事故。   五、全方位做好水利项目环保合规管理工作 水利工程施工建设的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粉尘等污染源,会对生态大气环境造成严重影响。因此,水利工程施工单位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做好施工现场的各项环保工作,通过采取施工现场洒水、避免高空抛物产生的扬尘等各项有效措施全方位做好水利项目的各项环保工作。   六、建立有效的水利工程环保合规监管体系 水利工程施工对当地环境的影响较大,建立一套有效的环保监管体系十分必要。在工程建设施工前,要对项目严格把关,认真审核,不遗漏任何问题,只有树立高质量的目标,严格的环保标准,后期环境监测的工作才能持续高效。   环保责任要明确到人,对于管理层和施工人员都要明确各自环保职责,确定责任主体。同时应配备相应的环境监测设备,进行实时追踪与监管,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标准,全面提高水利施工过程中生态环境的保护。对于实在无法避免的生态破坏,应提前准备生态补偿准备金,降低因施工带来的生态破坏。   七、严格执行水利项目环保设施“三同时”管理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水利项目环保设施应该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水利项目的环境影响评级文件未经审批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水利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水利项目不得投入生产和适用。   八、建立水利项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机制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做好以下工作: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加强环境应急能力保障建设等。   九、定期开展水利环保知识培训,做好企业环保文化建设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学习培训和环保合规专业培训,充分认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通过典型案例举一反三,持续强化全体员工环境保护意识、依法合规意识。要加强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以及企业环保设备运行等操作规程的培训,提高员工环保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创建“人人合规”“事事合规”“主动合规”的环保合规文化。   十、定期开展水利环保安全大检查活动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环保大检查机制,通过日常检查、季节性检查、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等,或与其他内容结合在一起的综合检查,及时发现生产中的安全环保问题隐患,并采取对策,预防安全环保事故发生。   检查工作要查细、查实,务求实效,在防范安全环保隐患的同时,还要通过检查强化员工对安全环保的重视程度,通过检查深入开展现场安全环保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环保意识和相关操作技能。同时,通过检查活动,使企业管理层及时了解安全环保生产动态,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总结经验,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安全环保工作管理水平。   十一、建立水利项目环保违规内部投诉举报机制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除加强由上而下的环保检查监督以外,还需通过设立企业内部投诉举报平台、公布举报电话、邮箱等方式,畅通由下往上的环保违规投诉举报途径,通过员工监督,有效遏制在环保管理中的违章指挥、违规决策、营私舞弊等行为,为提升企业环保管理效果提供助力。内部投诉机制的建立,有利于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及时发现环保违规事项,有利于及时快速整改,有利于防范环保违规被行政主管机关高额处罚事件的发生。   十二、水利企业应积极主动处理环保事故 发生环保事故后,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要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消除污染,以争取从宽处理。尽早委托专业律师,由律师对案情进行分析,并收集相关证据,对相关法律进行准确解读,预判可能的法律责任和后果,对因污染环境造成的人身、财产、生态环境等损失,及时进行赔偿。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积极赔偿损失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律师在水利环保合规管理的作用和价值   元正盛业合规律师团队长期为大量企业提供法律顾问及各类环保专项法律服务,有丰富的合规管理法律实务经验。我们认为,律师在水利环保合规管理事务中,可以提供如下具体法律服务事项: 一、协助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搭建环保合规管理体系。 二、协助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务实有效的环保合规管理制度体系。 三、接受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开展水利建设项目与环保有关的尽职调查等专项法律服务,出具专项法律调查报告。 四、接受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对重大水利建设项目出具合规审查报告,为企业重大决策提供依据。 五、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的环保管理工作开展专项“环保合规体检”,防范企业在环保管理方面的风险和漏洞。 六、帮助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建立环保管理有关的制度库、法规库、义务库、风险库有关专项工作。 七、针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环保管理人员开展专项环保合规培训。 八、帮助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环保应急处理制度和应急处理方案。 九、受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参与环保事故和纠纷的处理,代理相关诉讼。 律师上述系统专业务实的各项法律服务工作,将为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推进环保合规管理,最大限度降低环保管理风险有明显的帮助和实际价值。   以上是元正盛业合规律师团队针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环境保护合规管理做出的专项研究和实务建议,希望对水利行业相关企业的环保风险管理及合规管理工作有所助力。

查看详情
12月
13
水利行业农民工工资合规管理实务研究

水利行业农民工工资合规管理 国企合规系列专业文章第三十八篇 导读:本文阅读目录指引 一、国家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保护有关的法规文件梳理 二、农民工工资支付现状分析 三、企业在农民工工资支付常见问题分析 四、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不当引发的风险分析 五、元正盛业律师关于水利行业国有企业如何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合规管理的思考和建议 六、律师在水利行业农民工工资合规管理和纠纷处理中的作用和价值 引言 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21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2021年全国农民工总量已达到29251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21%。通过数据我们不难发现,农民工已经是创造财富的主要力量,成为推动我国工业化快速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其较大的人口占比也是40多年来促进我国城镇化水平突破性提升的主要贡献者。   对于农民工来说,工资发放是最关心的问题,它是农民工的保命钱、活命钱、养命钱,但农民工欠薪问题仍时有发生,一直是社会热点。水利行业近年来大力发展,离不开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尤其是国有企业大多承担的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重要角色,这就要求水利行业相关的国有企业务必高度重视农民工这一重要队伍。   近期施行的《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规定,中央企业应当针对劳动用工等重点领域,制定合规管理具体制度或者专项指南,对劳务用工提出了严格的合规管理要求。劳务用工必然包括农民工这一广大群体,因此,水利行业国有企业对农民工工资的合规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   元正盛业律师结合长期为建筑行业及部分水利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实务经验,在深入研究国有企业合规管理的基础上,为水利行业国有企业农民工工资的合规管理提供实务建议,助力水利行业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   国家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保护有关的 法规文件梳理   为了加强农民工工资管理,国家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元正盛业合规律师团队系统研究国家已颁布所有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经认真梳理后分享如下: 一、国家层面的相关法规和文件 (一)《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 2010年2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对在一些地区接连发生因企业特别是建设领域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大工作力度,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二)《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2016年1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提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要求全面治理部分行业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资问题,以及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 2017年12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该办法将农民工欠薪治理纳入政府考核,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考核对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加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工作成效等情况。考核采取分级评分法,按照最终评分,将各地区分为A、B、C三个等次,对考核等级为A级的,由部际联席会议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C级的,由部际联席会议对该省级政府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四)《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2019年12月3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24号国务院令,公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围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目标,聚焦问题突出的工程建设领域,压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强化政府部门监管职责,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坚持源头治理、全程监管、防治结合、标本兼治,以法治手段推动根治欠薪问题。   (五)《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 2022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明确完善流通分配等环节信用制度,依法惩戒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失信行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六)《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分工的意见》 2022年03月25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分工的意见》,意见明确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年内持续推进,强化农民工工资拖欠治理,支持农民工就业创业,一定要让广大农民有更多务工增收的渠道。   二、水利行业相关法规和文件 (一)《水利系统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若干意见》 2008年3月14日,水利部印发《水利系统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若干意见》。   在领导方面。意见明确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承包单位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做好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   在职责方面。意见明确水利部对地方负责建设管理的水利项目防拖欠措施落实进行督查指导;各省(区、市)水利(水务)厅(局)负责防止省直属建设项目的工程款拖欠工作,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其他地方水利工程防拖欠措施落实工作;发包人(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对本工程拖欠行为直接负责,承包商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直接负责。   在健全长效机制方面。意见从项目投资决策、初步设计审批、开工审批、招投标、施工合同、工程分包、工程价款结算、农民工工资支付通报、竣工验收等环节,明确各个环节在保障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具体措施。   在市场监管和舆论监督方面。意见明确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对不严格履行合同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项目法人、施工单位,责令其严格履行合同,限期偿还拖欠;对恶意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不良行为将公布、曝光,并列入“不良名单”,情节严重的,责令退出水利建筑市场,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重视并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固定举报投诉部门,公布投诉电话,健全举报投诉受理程序。   信用体系建设方面。意见明确将信用建设与招标投标、资质监管、市场准入、表彰评优等相结合,依法对守信行为给以激励,对失信行为加以惩戒。对存在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项目取消其参加文明建设工地、优质工程等评选资格。   (二)《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2021年7月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利部等十部门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作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配套文件,首先暂行办法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账户属性、名称、开立流程、监管职责等作出具体规定。   其次暂行办法明确人工费用拨付异常时加强预警、及时处理,对专用账户开立、备案及撤销作出明确要求等。   第三,暂行办法明确以实名制管理信息为基础,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由总包单位通过专用账户代发农民工工资,缩短支付链条,形成专户有钱发、总包负责发、精准发到人的制度闭环。   第四,是对账户设置特殊标识以防止被查封冻结划拨、同一账户下分项目管理以减轻企业开户负担、金融机构防范账户被用于非法活动、优先办理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等方面作出规定。   (三)《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 2021年8月1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利部等七部门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该办法作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配套文件,首先规定明确由省级人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地市级人社部门具体管理,有助于提高监管效能。   其次,规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原则上不低于1%,不超过3%;从资金存储形式,可以选择使用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替代现金存储。   第三,规定明确连续2年未发生欠薪的,新项目存储比例降50%;3年未欠免于存储。相应地,前2年内有欠薪的,存储比例增加50%以上;被纳入欠薪“黑名单”的,增加100%以上。   第四,规定要求对发生欠薪拒不清偿的,人社部门通知银行动用工资保证金,5天内支付到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10天内要求企业补足账户资金。同时明确工资保证金只能用于清偿欠薪,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也不得无故查封、冻结或划拨,确保这笔民生保障资金专款专用。   第五,规定明确工程完工监管部门收到返还申请,5天审核无欠薪、3天银行确认后,立即解除账户监管,资金由企业自由支配。   (四)《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水利工程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2022年2月,水利部办公厅印发《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水利工程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明确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深化水利建设领域根治欠薪工作,全面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加强欠薪案件跟踪督办,加快健全长效机制。   三、其他部门相关法规和文件 (一)《关于中央企业进一步做好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6年,国务院国资委下发《关于中央企业进一步做好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中央企业高度重视,深刻领会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重要意义,建立健全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长效机制,贯彻落实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各项部署。   (二)《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2021年11月10日,人社部发布《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明确,用人单位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或者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支付工资,逾期未支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等有关责任人员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按照规定公开并共享至同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管理办法还规定,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期限为三年。列入期间偿还拖欠工资的,自改正之日起满6个月,且作出守信承诺,可申请提前移出。   (三)《关于加快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指导意见》  2020年12月1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下发《关于加快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指导意见》。   明确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总责,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名制管理、工资保证金等制度,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依法依规对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失信违法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加强法律知识普及,加大法律援助力度,引导建筑工人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明确用人单位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严禁用劳务合同代替劳动合同,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不得安排未订立劳动合同并实名登记的建筑工人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明确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建筑工人缴纳社会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工人,由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确保工伤保险覆盖施工现场所有建筑工人。大力开展工伤保险宣教培训,促进安全生产,依法保障建筑工人职业安全和健康权益。   明确各地要依法依规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建筑工人办理居住证,用人单位应及时协助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保障建筑工人享有城市基本公共服务。   全面推行文明施工,保证施工现场整洁、规范、有序,逐步提高环境标准,引导建筑企业开展建筑垃圾分类管理。   不断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和条件,配备符合行业标准的安全帽、安全带等具有防护功能的工装和劳动保护用品,制定统一的着装规范。施工现场按规定设置避难场所,定期开展安全应急演练。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岗前、岗中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职工劳动安全防护、劳动条件改善和职业危害防护等纳入平等协商内容。   大力改善建筑工人生活区居住环境,根据有关要求及工程实际配置空调、淋浴等设备,保障水电供应、网络通信畅通,达到一定规模的集中生活区要配套食堂、超市、医疗、法律咨询、职工书屋、文体活动室等必要的机构设施,鼓励开展物业化管理。将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建筑工人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探索适应建筑业特点的公积金缴存方式,推进建筑工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加大政策落实力度,着力解决符合条件的建筑工人子女城市入托入学等问题。   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层面相关法规和文件 2022年10月1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出台了《自治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十条措施”》,进一步明确责任和措施,大力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一是进一步拓宽举报投诉渠道。在各地各部门门户网站、媒体再次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及相关负责人手机号码,确保维权渠道24小时畅通。在工程项目施工现场醒目位置明示农民工知悉维权事项和渠道。广大农民工还可以通过各地人社部门网站、全国根治欠薪线索反映平台、“新薪通-工人端”APP一键投诉等渠道反映欠薪问题。   二是进一步加快对欠薪线索的核查处理。综合运用电话、网络等线上方式协调处理,做到接诉即办、动态清零。对问题线索较为复杂的,及时立案查处。对问题线索存在争议的,全区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畅通工资争议仲裁绿色通道,挂牌跟踪督办,全程优先处理,确保农民工维权“零阻碍”。   三是进一步落实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监管责任。加强工程款支付过程监管,及时处理因拖欠工程款造成的欠薪问题,杜绝拖延工程核算为由不及时拨付工程进度款;对政府、国企投资项目工程款不到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发改、财政、国资、工信等部门督促建设单位限期拨付工程款并优先解决农民工工资;对房地产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会商房管部门使用监管资金或启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予以支付。对受疫情影响无法办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业务的,启动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办理绿色通道。   四是进一步强化领导包案制度。对未按期办结的欠薪问题线索,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领导包案制度,建立台账,明确措施、责任和时限,一抓到底,不结案不销号。持续加强根治欠薪调度工作,进一步落实责任,确保欠薪案件快速稳妥有序化解。   五是进一步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查处力度。疫情期间,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经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支付工资,逾期未支付或拒不配合处置的,各行业部门将严格落实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公安机关将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严惩恶意欠薪违法行为。   六是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阶段性缓缴政策。疫情期间,自治区将继续在全区范围内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阶段性缓缴政策,并对无拖欠农民工工资、信用良好的企业实施工资保证金减免措施,落实纾困助企政策,切实减轻企业压力。   农民工工资支付现状分析   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根治欠薪进行时”的“曝光台”专栏显示,自2018年至今,已公布十六批典型案例;“欠薪入罪”专栏显示,自2019年至今,公布95个拒不支付报酬罪刑事判决书。   信用中国网站动态中,黑龙江省2022年8月开展根治欠薪专项行动,至2022年11月3日,全省共办理欠薪案件299件,提供法律咨询15600余次,为578名农民工提供了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帮助农民工索取劳动报酬722.50万元。   通过上述数据信息分析,虽然随着《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颁布实施,以及相关配套规定的出台,对农民工欠薪问题的治理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农民工欠薪问题仍然将面临着巨大的考验。经笔者梳理分析发现,农民工工资的支付问题主要存在以下几个特点: 一、建筑工程领域占比较高 通过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十六批共计160个典型案例数据分析,其中农民工欠薪问题在建筑工程施工领域的占比较高,公布的95个拒不支付报酬罪刑事判决书中,进度款支付、垫资、分包、转包、包工头、未签订合同等词汇频繁出现,无不显示出建筑工程领域管理不规范是农民工欠薪问题的主要原因。   二、处置程序周期长,继而引发信访、投诉等情形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监管部门对企业农民工欠薪问题可以依法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处理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期限进行,周期较长。工资是农民工的保命钱,一旦出现欠薪问题往往会涉及农民工人数众多,农民工大多也不愿意等待,因此,农民工就会采取集体信访,集体在国家网站或平台投诉等方式维权,对当地监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处理欠薪问题带来较大的压力。   企业在农民工工资支付常见问题分析   通过上面的分析,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在建筑工程领域发生较为频繁,因此,笔者将通过水利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问题,结合元正盛业参与处理的农民工工资处理的实务经验,对企业在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常见问题的成因分析如下: 一、水利项目资金落实不到位 受宏观调控或者是项目内部要求等原因,水利工程建设单位的资金尚未落实完毕或建设单位融资困难,项目建设资金短缺等原因,导致项目不能按期支付工程款,源头上影响农民工工资的支付。   二、水利项目工程管理不规范 水利工程劳务用工管理存在三种情况,第一种是建设单位将劳务用工分包管理,第二种是施工单位自行管理,第三种是施工单位将劳务用工分包管理。上述三种情形,在实务中经常会产生劳务用工管理不到位的情形,甚至发生劳务用工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单位或层层转包的情形,管理链条长而复杂,极易发生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问题。   三、农民工工资保障制度落实不到位 在实务中,水利工程施工单位仍然会出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没有落实,或者因为垫资等原因要求少交或不交,导致保证金未足额收缴;或是存在先进场施工后办理《施工许可证》、未办理就擅自开工现象;致使企业拖欠工资的风险加大。   四、农民工劳务用工管理不规范 由于农民工队伍流动性大,为防止造成工期延误,部分企业仍采用一次性付清工资的方式控制农民工流动,仅每月发放一定数额的生活费。在农民工实名管理中,信息更新不及时,工资统计不规范,农民工工资卡集中管理等措施,都增加了工资拖欠潜在风险。   还有就是农民工作为弱势群体,加之劳动合同意识弱,企业与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发生纠纷时缺乏相应的材料,增加维权难度。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不当引发的风险分析   一、刑事法律责任风险-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工程建设主体分为建设单位、用工单位、用人单位三类,分别明确规定在特定条件下直接承担农民工工资清偿责任。   《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经政府等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根据上述法律条款的明确规定,建设单位、用工单位、用人单位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拒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报酬数额较大,建设单位、用工单位、用人单位以及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承担“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刑事法律责任。   二、行政法律责任风险 (一)建设单位的行政法律责任 1、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 (2)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 (3)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    2、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2)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3)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3、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者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限制其新建项目,并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   4、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未经批准立项建设、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擅自增加投资概算、未及时拨付工程款等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除依法承担责任外,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约谈建设单位负责人,并作为其业绩考核、薪酬分配、评优评先、职务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的行政责任 1、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对用工单位同样适用。   2、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1)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2)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3)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3、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2)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3)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 (4)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4、根据《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或者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支付工资,逾期未支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等有关责任人员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按照规定公开并共享至同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当事人,由相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三、民事法律责任风险 元正盛业合规律师团队以“水利”、“农民工”和“工资”为关键词,通过Alpha案例库系统查询,大数据显示2018年至2021年的此类案件数量为2221件,请求付款一方全部/部分支持的有1828件,占比为82.27%。上述数据反映出在水利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还时有发生,且败诉风险极高。企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未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将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一)建设单位或施工总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承担直接清偿责任。   (二)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三)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   (四)分包单位、转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五)用工单位明知分包单位存在个人挂靠、不具有施工资格的情形,仍将部分专业工程、劳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施工,用工单位对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承担直接清偿责任。   (六)施工单位以挂靠方式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元正盛业律师关于水利行业国有企业如何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合规管理的思考和建议   根据《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应当针对劳动用工等重点领域,制定合规管理具体制度或者专项指南。劳动用工势必关系到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相关内容,尤其是水利行业国有企业,承担着水资源保护相关的重大责任,在经营过程中,往往会涉及众多水利相关的建设工程项目,因此在符合劳动用工合规管理的基础上,针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合规管理,也是需要重点考虑的内容。为此,针对水利行业国有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合规管理提出如下建议,助力水利行业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 一、应建立健全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合规管理制度 劳动用工合规管理包含两个方面,一是企业内部职工的合规管理,另一方面是企业作为施工企业的农民工用工管理,或是企业作为建设单位对农民工用工的监督管理也是重要内容之一。因此,水利行业国有企业要充分结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相关配套规定,建立健全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合规管理制度,避免因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不善对自身造成不利后果。   二、应依法加强项目劳动用工合规管理 水利行业国有企业直接招用农民工的,要依法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通过劳务派遣方式招用农民工的,要依法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协议,约定派遣岗位、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支付方式等以及违反协议的相关责任,督促劳务派遣单位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通过分包方式招用农民工的,要督促分包单位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在工程建设领域,要坚持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   三、应全面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 水利行业国有企业要全面落实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督促相关企业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要加强对相关劳务派遣、分包单位的监督管理,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实时掌握工资支付情况。在工程建设领域,明确施工总承包企业负总责,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推动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鼓励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的办法。   四、应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法规、合规制度的培训 国家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和保障力度越来越大,新的法规制度越来越多,水利项目建设及施工企业如不加强对新法新规的学习和培训,难免出现违规行为和相关风险。因此,加强企业农民工工资的相关规定和制度的培训和学习,一方面促进企业合规管理制度的落实,一方面也可以实现通过培训学习避免因违反规定带来的不利后果和风险。   五、应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合规风险管控工作 水利行业国有企业要持续加强农民工信息监测工作,对拖欠工资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和分析研判,对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的所属企业实行重点监控并要求其定期申报,加强欠薪合规风险排查和预警。在工程建设领域,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面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实行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探索第三方担保制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建立健全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推动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   六、应做好资金保障合规管理工作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规定,对于非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审查水利工程建设单位资金安排是否满足施工需要;对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   七、应在系列合同中对农民工工资保障事宜做出明确约定 工程款支付担保无论是水利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还是分包单位,建议在签订合同时,明确自身承担角色所规定的义务和责任,重点对农民工工资相关问题都要进行明确的约定,其中关键是对农民工工资违约责任进行明确约定。比如约定按月支付进度款,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月支付;约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等具体事项和义务。   八、应规范农民工用工合同管理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水利行业国有企业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时,应当与直接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对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进行约定。   九、应加强农民工实名制的日常合规管理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对进场农民工进行实名制登记管理”。虽然仅规定了施工总承包单位对进场农民工实名制登记管理,但建设单位对农民工的管理承担监督的义务,为保证项目的农民工日常管理,水利行业国有企业应不管是作为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还是分包单位,对进场农民工实名制进行动态管理,各方均留存备案已确定的农民工实名制登记信息,定期对登记信息更新,防止后期因登记人员信息不匹配,工资未结算等事宜产生争议。   十、应加强农民工工资台账日常合规管理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第二、三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等内容。”之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对直接招用的农民工建立规范的工资支付台账。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之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向直接招用的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   十一、应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第三方监督合规审查 根据《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在签订工程监理合同时,可通过协商委托监理单位实施农民工工资支付审核及监督。”之规定,水利行业国有企业作为建设单位可以通过监理委托协议约定,委托监理单位实施农民工工资支付审核及监督。   十二、应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拖欠预防合规管理机制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的,水利行业国有企业作为建设单位时,应当会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处理,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十三、应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公示制度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四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项: (一)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   (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   (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   根据《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第十八条“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存储工资保证金或开立银行保函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名单及对应的工程名称向社会公布,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本工程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情况纳入维权信息告示牌内容。”之规定,水利行业国有企业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时,应将工资保证金制度落实情况纳入维权信息告示牌内容。   十四、应建立项目施工全过程农民工工资管理合规档案 水利行业国有企业建设农民工工资全过程管理档案,一方面可以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及时纠正不合规之处,一方面如因农民工工资纠纷产生争议,档案就是厘清责任,依法解决争议的最直接证据材料。   十五、应注重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证据收集和管理 笔者根据参与多起农民工工资相关问题的处理,农民工工资支付资料不全,或者是一方制作农民工工资资料另一方不认可的情形比较常见,导致农民工工资支付推诿扯皮,农民工维权难的现象。因此,水利行业国有企业在农民工日常管理的过程中,规范关系农民工切身利益的工资支付相关证据材料的收集,对防止发生争议以及解决相关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律师在水利行业农民工工资合规管理和纠纷处理中的作用和价值   元正盛业律师团队长期为上百家大中型国有企业以及多家建筑施工企业提供法律顾问及各类专项法律服务,有丰富的企业法律实务经验。我们认为,律师在水利行业农民工工资合规管理和纠纷处理管理中,可以提供如下具体法律服务事项: 一、为水利行业国有企业劳动用工合规管理制度建设提供专项服务 (一)针对水利行业国有企业在劳动用工(含农民工)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风险,进行合法合规性专项审查,并逐一解决其中存在的问题。   (二)帮助水利行业国有企业设计适合的用工形式,建立起各类型用工招聘、考评、终止等管理制度。   (三)制定适合水利行业国有企业特点的劳动争议纠纷解决及风险防范机制。   (四)根据水利行业国有企业在工程建设业务中所处的法律地位,设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相关合规管理制度。   二、为水利行业国有企业制度执行提供服务 (一)对水利行业国有企业员工进行劳动用工制度及合规管理制度的培训,从法律的角度使全体员工对国有企业的劳动用工制度有充分全面的认识,促使全体员工遵守和执行劳动用工制度。   (二)水利行业国有企业在劳动用工制度执行过程遇到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各类问题时,向其提供法律支持并协助解决,切实保障劳动用工制度有效执行。   (三)在制度执行过程及时发现劳动用工制度存在的瑕疵,从而提出合规管理改进建议,使水利行业国有企业的劳动用工制度不断迭代更新,且合法合规。   三、为水利行业国有企业建立劳动用工合规管理体系 (一)协助水利企业建立健全务实有效的劳动用工合规管理制度体系。   (二)提供与水利行业国有企业劳动用工改革有关的重大法律事务提供专项法律意见和合规审查报告,为重大决策提供依据。   (三)对水利行业国有企业劳动用工(含农民工)管理工作开展专项“合规体检”,防范企业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劳动用工管理方面的风险和漏洞。   (四)帮助水利行业国有企业建立劳动用工管理有关的制度库、法规库、义务库、风险库等有关专项工作。   (五)针对水利行业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人员开展专项合规培训。   四、为水利行业国有企业日常用劳动工合规管理提供专业法律咨询 律师可以从水利行业国有企业的利益出发,提出切实可行的咨询意见和专业解决方案,帮助企业规避重大劳动用工风险,为国有企业合法合规用工以及持续推进改革保驾护航。   五、协助水利行业国有企业依法妥善处理劳动、人事争议 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参与证据准备、应诉、庭审等工作,依法维护水利行业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律师在处理劳动争议时也能就发现的管理和制度问题提出意见,进一步推动水利行业国有企业科学管理和制度完善。   以上是元正盛业律师合规团队针对水利行业国有企业农民工工资合规管理做出的研究和实务建议,希望对水利行业国企劳动用工管理风险防范和劳动用工合规管理能力的提升有所助力。

查看详情
12月
13
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合规管理实务研究

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合规管理实务研究 国企合规系列专业文章第三十七篇 导读:本文阅读目录指引 一、国家在水利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梳理和解读 二、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现状分析 三、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管理风险梳理及应对策略 四、水利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合规管理要求 五、元正盛业律师关于水利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合规管理的实操建议 六、律师在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合规管理的作用和价   引言 国家高度重视统筹发展和安全,强调“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安全的保障”、“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动”。   水利工程是国民经济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障水利工程安全关乎人民群众基本利益、关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意义十分重大。水利部李国英部长在“三对标、一规划”专项行动总结大会上指出,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以安全为底线要求;明确提出健全水利工程安全保护制度,确保水利工程安全。 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发布的数据显示,近年来水利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情况,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事故高发,占事故总起数的82.5%。水利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面临的安全生产合规风险,轻则面临行政处罚,重则面临刑事追诉,触碰安全生产红线的代价不可估量。   近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合规办法》),明确提出中央企业应当在建立合规管理基本制度的基础上,针对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制定合规管理具体制度或者专项指南,并就合规风险识别、评估、预警、应对,建立违规问题整改机制工作等提出相关要求。   《合规办法》的出台,对法治国企建设迈入实质性合规、全面性合规提供了方向指引和实践指南。元正盛业合规律师团队结合《合规办法》中相关要求,对水利工程安全合规管理专题进行深入研究,借本文阐述观点和实务建议,希望对水利事业发展提供专业法律支持。   国家在水利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 法律法规梳理和解读   按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我国安全生产法律制度体系也经历了不断完善发展的过程。目前,国家颁布并在用的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主要法律法规近300项,内容包括综合类、安全卫生类、三同时类、伤亡事故类、女工和未成年工保护类、职业培训考核类、特种设备类、防护用品类和检测检验类等。   为了加强水利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国家在规范水利行业特便是水利共工程行业安全生产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律师团队现对于水利安全生产管理主要法规及文件进行梳理和介绍: 一、《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2005年7月22日,水利部下发《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对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方面起到规范作用。   二、《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2021年12月29日,水利部下发《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该办法第二章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对水利企业从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管理者责任,以及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等方面提出了规范要求,为水利生产经营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供了规范依据。   三、《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2013年4月7日,水利部下发《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是体现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可作为业绩考核、行业表彰、信用评级以及评价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参与水利市场竞争能力的重要参考依据,该办法对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企业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进行规范,有力促进了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   四、《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水利水电工程土建施工安全技术规程》《水利水电工程金属结构与机电设备安装安全技术规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007年11月26日,水利部对原能源部、水利部颁布的《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安全技术工作规程》进行修订后,分为四个标准予以发布,即《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水利水电工程土建施工安全技术规程》《水利水电工程金属结构与机电设备安装安全技术规程》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规程》,自2008年2月26日实施。四个标准在内容上各有侧重、互为补充,形成一个相对完整的水利水电工程建筑安装安全技术标准体系,因此,企业在处理解决水利水电工程建筑安装安全具体问题时,要将四个标准相互配套使用。   五、《水利水电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2008年7月7日,水利部发布《水利水电起重机械安全规程》,自2008年10月7日起施行。该标准针对水利水电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进行了规范,对水利水电起重机械在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维修、检验、报废与管理等方面提出安全技术要求,有效帮助企业规范水利水电起重机械的安全生产管理。   六、《水利水电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规范》 2011年7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水利水电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规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该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水利水电工程的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从工程总体布置设计、劳动安全设计(防机械伤害、防电气伤害、防坠落伤害等)、工业卫生设计、安全卫生辅助设施设计等方面进行了规范,为企业做好水利水电工程的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工作提供规范指引。   七、《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1991年3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号发布《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该条例适用于境内坝高15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的安全管理,明确大坝的建设和管理应当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从大坝建设、大坝管理、险坝处理、处罚规定等方面对各管理主体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规定。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进行第三次修正。该法是我国安全生产的基础法、综合法,各行各业都要遵照该法相关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从事水利行业的企业也不例外,要明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关注员工心理、行为习惯,明确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追责。该法还明确要求,水利等相关部门要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水利行业受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影响较大,特别是在建水库、中小河流治理等在建工程,已建水库、水电站、山塘、供水、污水等工程区域、河湖,一旦发生洪涝、山洪等自然灾害,安全生产面临极大考验,因此从事水利行业的企业应按照该法,与当地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加强沟通对接,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等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等工作。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008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该法对企业在安全生产涉及的消防安全职责进行了明确,作为从事水利行业的企业,应按照本法,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等工作要求,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事故。   除此之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政策文件,对水利行业安全生产进行规范,从事水利行业的企业应当予以高度关注,加强学习和应用。   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现状分析   近年来水利行业生产安全事故中,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事故高发,占事故总起数的82.5%;机械伤害、坍塌、物体打击是主要事故类型,其中机械伤害占事故总起数的30.2%,绝大部分是由于车辆机械故障等原因导致车辆撞击、碾压等,坍塌事故占事故总起数的27.0%,绝大部分发生在水利工程建设中的隧洞施工、管沟施工等环节。2022年以来,水利建设全面提速,大批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加快推进,加之极端天气增多,安全生产潜在风险增加。   水利建设工程具有空间跨度较大、工期长等特点,需要各方面的专业人员参与其中,无论规模大小,水利工程施工的特点均是涉及面广、专业分工多,施工现场具有一定的分散性,这就对施工安全管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一旦遇到不良天气、恶劣环境等状况,水利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管理难度将进一步加大,若不能将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势必会导致一些重大安全意外事故的发生,这不仅会威胁到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同时,也会对企业的综合效益及其长远发展产生严重影响。水利工程安全生产常见问题有: 一、水利工程管理制度不完善 在水利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管理的过程中,不少施工企业都存在缺乏规范可操作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目标的问题。安全制度标准不明确,管理目标不清楚,造成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无规可依,使得安全管理存在较大的随意性,相关岗位按照自身的工作经验来开展管理工作,最终导致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管理缺乏规范性。   二、水利工程安全管理人员能力有待提高 (一)专业素质需要提升,尤其是兼职安全管理员,许多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员不具备专业知识背景,在遇到一些专业性较强的安全问题时,缺乏正确的处理思路,无法通过科学有效的方法在第一时间有效解决。   (二)理论实践结合度不高,虽然一些水利工程施工企业引进了专业对口的年轻管理人才,但是这些管理人员大都缺乏实践经验,在实际开展安全管理工作的时候不能很好的做到理论联系实际,这也会影响到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效率和质量。   (三)责任意识需要提高,部分水利工程安全管理人员责任感缺失,在具体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抱有应付心理,未正确履职,给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带来隐患。   三、水利工程现场管理难度大 (一)施工现场未做有效隔离。水利工程一般占地广,施工区域面积大,部分企业在施工时在外部人员流动性控制方面不达标,未建立有效的隔离措施,外部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不仅影响正常施工,也易受到人身伤害。   (二)水利特种设备增加安全生产风险。水利工程作业需要使用大型化机械设备,在提高水利工程质量和效率的同时,会增加施工人员安全风险,加之不少水利现场没有完善的基础设施,安全生产管理效果得不到保障。   (三)水利施工环境复杂。水利工程的建设主要是为了满足人们的生活生产需求,因此有些施工现场靠近农田以及人群密集地区,再加上水利工程线路长,渠道结构复杂,受地势等因素影响,施工管理、设备使用等方面的安全风险将会加倍增加。   四、水利施工材料质量不达标、质量验收管控不规范 整个水利建设工程的基础部分就是材料,施工材料质量不达标的原因很多,但通常表现为相关管理人员为了谋取私利,私自采购质量不达标的施工材料或者不按设计和质量要求配料等,都会为整个水利工程安全埋下巨大的安全隐患。 ......   水利安全生产管理风险梳理及应对策略   水利安全生产管理的目标是保护水源、水域和水利工程,合理使用,确保安全,消除水害,增加水利效益,验证水利设施的正确性。   水利安全生产管理包括水利工程建设安全整治、水利工程运行安全整治、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水文监测安全专项整治、水利工程勘测设计安全专项整治、水利科研与检验安全专项整治、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等。鉴于文章篇幅有限,本文仅对水利安全生产管理的共性风险进行梳理,对应对策略进行介绍。 一、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管理风险梳理 (一)水利项目安全管理意识没有深入人心 国家出台了多部与水利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各项制度、操作规程,但很多企业并没有将这些法规进行“外法内化”,在企业实操中,相关法规无法落地。有些企业要么是制度不健全,要么是停留在纸面上,安全管理意识没有深入人心。有些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资金投入不足,安全生产的组织保证不符合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做好安全生产的保障工作。   (二)重要的水利安全管理制度或者人员缺失  《安全生产法》及水利安全生产相关规定,都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人员的配备提出相应要求,但在现实生产经营中,部分水利企业安全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缺失的情形仍然存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别是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的配备情况仍不满足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发展需要。   (三)水利生产经营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部分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开展相关风险识别、分级管控等工作,或是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使企业在生产经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安全生产法》规定对于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等情形的单位,可以依法予以关闭,限制其负责人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甚至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四)水利安全生产培训未达到法定要求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教育和培训,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领导不重视,员工安全培训就是走过场,为了保留培训资料而培训,对学习结果和操作人员的实际掌握能力重视不足。由于培训教育不够,员工无安全生产责任意识,缺乏安全操作技术知识,违章操作或者操作错误不能有效杜绝。   (五)水利工程危险作业管理不到位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对危险作业场所、设备设施、危险物品管理使用不当,未对危险源实施有效的监测,监控或者监督检查不力、管理不到位,未认真落实预防措施,存在安全隐患。   (六)对水利项目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缺失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对水利项目承包商安全生产工作缺乏监督,未通过合同约定及合同履行中对其水利项目的承包商进行安全管理进行约束,监管职责履行缺失。   (七)水利应急预案管理和应急演练重视不足 部分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应急预案,或是应急预案不符合企业实际,预案的可操作性没有得到验证和改进,事故应急防护用品未得到及时检查。或是预案停留在书面阶段,缺少实际演练,遇到突发事故,不能有效控制损失。 ......   二、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管理风险应对策略 (一)强化安全意识,需通过建立安全管理文化,全员高度认识、认同安全是每个员工最重要的事,是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最重要的事,自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各项措施。   (二)建立健全符合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的各项合规要求和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水利安全生产领域的合规管理具体制度或专项指南。   (三)为水利项目聘请专业、负责、经验丰富的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水利部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   (四)定期开展安全生产风险合规审查及管理工作,加强对水利水电项目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明确排查治理责任,落实排查治理经费,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按规定通报和报告。   (五)明确水利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同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范交叉作业过程中的各类安全生产隐患。   (六)建立并落实水利安全风险分层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建立水利安全生产承诺制度。   (七)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八)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将工程建设项目、生产经营项目、场所等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或者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九)加强水利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应用水利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系统,推广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十)注重实效,强化水利生产经营安全教育培训。   (十一)建立安全预警机制、应急演练机制、安全事故的报告机制、事故调查机制等。   (十二)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违规检查处理力度,对违规行为严肃处理的同时,对有效防范安全生产风险的人员给予相应奖励。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合规管理要求   鉴于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较多,元正盛业合规律师团队对于水利行业基础性的、关键的安全生产合规管理要求进行梳理。 一、《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对水利安全生产合规管理有如下具体要求: (一)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资质和能力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等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水利生产经营活动。   (二)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安全管理制度和人员建设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建立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和按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信息。   (三)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明确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四)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落实安全风险查找、研判、预警、防范、处置、责任等环节的全链条管控机制,定期开展危险源辨识,评价确定危险源风险等级,实施安全风险预警,落实监测、控制和防范措施,采取科学有效措施进行差异化处置,明确和落实各级各岗位的管控责任,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更新,按规定报告和备案。   (五)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排查治理责任,落实排查治理经费,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按规定通报和报告。   (六)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需持证上岗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水利部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   (七)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并持续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应用水利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系统,推广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水利安全生产合规管理有如下具体要求: (一)企业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资质和能力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二)企业应配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企业应根据自身行业性质和经营规模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三)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并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企业应建设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安全设备设施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设备正常运转。   (五)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培训计划,按照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定培训内容和频次,对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六)企业应识别并告知安全风险及应对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七)企业应对安全生产投入必要的资源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八)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监督考核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九)企业应加强双重预防体系建设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十)企业应加强同场所作业协同安全管理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十一)企业应加强承包方安全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十二)企业应为员工购买保险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三、《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 企业应当针对反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以及合规风险较高的业务,制定合规管理具体制度或者专项指南。   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行业标准等“规”对水利安全生产管理有很多合规管理要求,鉴于文章篇幅原因,本文不一一阐述。   元正盛业律师关于水利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合规管理的实操建议   一、水利企业务必严格执行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执行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特别是《安全生产法》,它确立了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基本法律制度,是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此外,国务院、水利部也制定了若干有关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各地方也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一批有关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对这些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都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二、水利企业要依法依规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并履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水利工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推动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组织开展水文监测、勘测设计、监理单位、后勤保障四类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定工作,实施标准化达标单位动态管理,各单位均需做好相应的安全管理工作。各单位要加大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和事故通报力度,对事故多发、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不力、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隐患的所属单位和相关人员加强督导和问责,督促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三、水利企业领导需尽职履责,加强安全管理资源配置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是企业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内容,涉及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必须要由“一把手”统一领导,统筹协调,负全面责任,推动企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障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等。   四、水利企业需加强安全生产合规管理制度体系建设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与健全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实践中一些企业不重视安全生产,尤其是不重视规章制度合规建设,导致安全管理制度不全、不细、制度与现行有效法规脱节、制度与企业实际安全管理需要不匹配、相关制度未经合法合规性审查等问题。因制度本身问题,加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极易出现生产安全事故。因此,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要重视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安全生产合规管理制度,按照《合规办法》制定安全生产领域的合规管理具体制度或专项指南十分必要。   五、水利企业需加强安全生产风险(特别是合规风险)管理 一是坚持关口前移,超前辨识预判岗位、企业、区域安全风险,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和违规问题进行分类梳理,采取相应的风险评估方法确定风险等级,通过实施制度、技术、工程、管理等措施,有效管控各类安全风险,杜绝安全生产合规风险;   二是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加强过程管控,完善技术支撑、智能化管控、第三方专业化服务的保障措施,通过构建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闭环管理制度,强化监管执法,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和违规问题,防患未然;   三是强化事后处置,及时、科学、有效、合规的应对和处置各类重特大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事故伤亡人数、降低损害程度。   六、水利企业要加强安全生产有关的合规培训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通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合规培训,提高广大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安全管理能力、以及全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合规管理意识,员工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对安全生产违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律师在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合规管理的 作用和价值   元正盛业律师团队长期为数百家大中型企业提供法律顾问及各类专项法律服务,有丰富的企业法律实务经验。我们认为,律师在水利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中,可以提供如下具体法律服务事项: 一、以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等文件为合规依据,帮助企业实现“外法内化”,协助水利企业完善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并以事前预防为工作重点,促进水利企业安全生产合规建设。 二、对水利企业安全生产合规管理现状进行“合规体检”。通过自上而下,从企业负责人到中层管理人员,再到一线生产工人,视需求进行多轮访谈,并通过对制度文件、执行表单、业务资料、安全生产档案等书面资料进行系统详细的查阅,充分了解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现状,帮助企业发现安全生产合规管理隐患,出具专业水利安全生产合规审查专项报告,并提供风险应对和解决方案。 三、协助水利企业梳理各类安全生产合规义务、识别评估各项合规风险,按照水利企业的管理模块、经营行业范围和自身特点,制定防控措施,帮助水利企业建立安全生产合规管理法规库、义务库和风险库。 四、协助水利企业制定安全生产领域的合规管理具体制度或专项指南。 五、协助水利企业搭建安全生产合规管理体系。 六、协助水利企业开展务实有效的安全生产合规培训。 七、协助水利企业制定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方案,包括法律应对机制和具体方案。 八、开展与水利安全生产建设项目有关的尽职调查专项法律服务,或是对重大水利项目进行合规审查,出具合规审查报告作为决策依据。 九、律师团队可应水利企业要求参加与安全事故的谈判、诉讼代理等有关工作。 十、其他与水利行业有关的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顾问服务、专项合规服务等)。   以上是元正盛业律师合规团队针对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合规管理做出的研究和实务建议,希望能助力企业在安全生产合规管理专项事务中依法决策、科学管理,降低生产经营风险提供助力。  

查看详情
12月
13
水利项目招投标合规管理实务研究

水利项目招投标合规管理实务研究 国企合规系列专业文章第三十六篇 导读:本文阅读目录指引 一、水利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梳理 二、水利工程招投标现状分析 三、水利工程招投标业务中的领导履职风险 四、水利工程招投标业务领导履职风险防范策略 五、水利工程如何做好招投标业务合规管理的具体建议 六、律师在水利工程招投标合规管理中的作用和价值 引言 2022年是我国水利的“强推进”之年。截至8月底,全国新开工水利项目1.9万个,在建水利工程投资规模超过1.8万亿元,重大水利工程开工31项。这些项目涉及的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2方面,一方面来源于财政资金,2021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适度超前开展基础设施投资,政府加大了对水利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力度。另一方面近年来政府不断鼓励和引导社会存量资本参与水利建设,社会资本的参与比重也越来越高。   水利工程项目密切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是民生工程的核心,投资金额大,回报周期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程度高。因此相较于其他建设工程,水利工程项目乃至相关领导面临的问题更复杂,责任更重大,要求更严格。   在《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下,水利工程除了严控工程成本,提高工程质量的同时,还必须确保合法合规地开展,而其中最关键的环节和工作就是对工程招投标业务的合规管理。   元正盛业合规律师团队结合水利工程招投标的现状,对其中存在的问题及面临的风险进行分析探索,期望能够对水利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合规管理提供参考。   水利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梳理   水利工程的招投标工作除了应当符合一般建筑工程领域的相关规定外,还要考虑水利行业的特点及相关规定。元正盛业合规律师团队对现行有效且较为重要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示范文本等进行梳理,具体如下: 一、水利行业招标投标常用规定及示范文本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 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建管【2002】585号) 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建管【2002】587号) 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总【2004】511号) 5、《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09年版) 6、《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 7、《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实施意见》(发改农经〔2015〕488号) 8、《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水利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7〕123 号) 9、《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建设〔2019〕306号) 10、《水利部关于推进水利基础设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展的指导意见》(水规计〔2022〕239号)   二、其他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3、《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16号) 4、《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2018〕843号 5、《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 6、《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0号) 7、《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等7 部委令第12号,2013 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 9 部委令第23号修改) 8、《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等7部委令第30号,2013 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令第23号修改) 9、《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10、《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11、《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及相关附件 1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 13、《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发改办法规〔2019〕862 号)   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水利行业在一般建筑工程招投标的基础上做出了更细致、严格的要求,对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从规模标准、报批手续、招标条件等做出了更多的限制。与此对应,对水利工程招投标的合规管理相较于一般的国有企业也更为复杂。   水利工程招投标现状分析   鉴于水利工程项目公益性强、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投资回报率低的特点,政府通常与社会资本方合作。因此本文将水利工程招投标存在的主要问题分为对社会资本方及工程招标的两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水利项目社会资本方的招投标现状分析 (一)部分项目未采取招标的形式选取社会资本方 虽然目前暂无法律法规明确要求社会资本方必须采取招标方式选取,但是根据《关于依法依规加强PPP项目投资和建设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19〕1098号)以及《水利部关于推进水利基础设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展的指导意见》(水规计〔2022〕239号)等规定,社会资本方的选取必须符合公平择优的基本原则。而通过招标程序,才能更好地体现水利项目的投资是对各类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及其他投资、经营主体平等开放的,也才能围绕管理经验、专业能力、融资实力及信用状况建立公平公开的评价机制,做到公平择优。   基于上述原因,近年来各地政府也在严控通过央地合作、招商引资、战略合作协议等形式规避竞争而指定合作对象作为社会资本方的情形,并通过对补贴资金设置申报条件来鼓励采取招投标方式选取社会资本方。   如未采取招标方式选定的社会资本方,则可能导致项目后续无法申报项目前期工作费、补短板领域政府支持引导民间投资中央预算内投资和省预算内基建投资专项资金等。   (二)仅通过一次招标选定社会资本方与施工/工程总承包单位 虽然根据发改农经(2015)488号文规定,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可以不进行招标,即所谓的“两招变一招”。但经实践证明,在水利项目领域社会资本方与项目总承包合并招标,不利于项目实施管理。因为对社会资本方的招标通常是利用可研成果开展的,此时在初设尚未完成的情况下,对工程或施工总承包进行招标,不利于对项目建设合同内容的签订和后续的项目管理,进而导致合同漏洞大,引发工程质量、进度的诸多纠纷。   结合2022年实施的《水利部关于推进水利基础设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展的指导意见》,笔者建议社会资本与项目施工总承包分开招标,且应在确定社会资本方后,尽快组建项目公司开展对总承包方的招标工作。而后由项目公司作为项目法人根据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招标资料开展总承包的招标工作,以便于工作的高度衔接。   (三)招标文件与项目实施方案不一致 项目实施机构在开展社会资本方的招标时, 招标文件主要条款要确保与实施方案一致。这里的一致即包括核心内容一致,也包括实施方案中对项目的风险评估等内容与招标文件中对项目投资回报率等相关规定一致。   社会资本方在投标时也要充分考虑投资回报率及融资能力。必要时,实施机构可设置投资回报率最低限价,防止社会资本以超低回报率中标后合同谈判不能正常开展,导致合作失败,耽误工期影响工程早日发挥效益。   (四)招标文件的合同内容不具体 很多水利项目急于招标上马,在选定社会资本方前没有详细拟定合同文件,招标代理机构对该方面的专业性不足,关注度不够,导致合同对于参股方资本金是否随项目投资的增加而各方按比例增加?社会资本融资额度是否随项目的缺口资金增加而增加?增加融资额度后,融资额度高于合同约定融资额度的多少需调整投资回报率或投资回报方式?融资资金如何按工程进度支付等等具体问题没有约定清楚,导致合同履行中发生诸多纠纷,甚至发生社会资本方用完各级政府投资后,停滞工程的情况。   二、水利工程招投标的现状分析 建设工程招投标一直存在较多的问题,水利工程也不例外,本文仅进行部分列举: (一)项目公司的股东参与总承包单位投标引发的串标行为及投诉、举报 虽然《招投标法》未完全禁止关联单位参与投标,但前提是招标行为公平公正。项目公司股东必然会委派人员负责项目建设,此时其即作为招标的负责人,又可能参与项目公司股东的投标事宜,很难保证公正。而且项目公司股东参与投标时,其能够获取相关的招标信息,极其容易发生串标行为。因此实践中项目公司的股东参与总承包单位投标时更要注重招标流程的合规和留痕,避免信息的泄漏及串标行为发生。在面对第三人投诉、举报时应积极配合处理、澄清。   (二)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工程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情形。   (三)水利工程项目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歧视潜在投标人,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情形。   (四)水利工程项目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或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情形。   (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的情形。   (六)水利工程项目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或分解后转让给他人,或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情形。   (七)水利工程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限于篇幅本文不再逐一列举,工程招投标具体问题可以参照元正盛业律师团队发表《国企招投标合规管理实务研究》一文)   水利工程招投标业务领导的履职风险分析   国有企业领导在招投标业务管理中面临的履职风险主要包括党纪、刑事、政务及民事等方面。而水利项目中一般由政府授权单位委派项目领导负责招投标的管理及实施,包括通过招标选取社会资本方,以及与社会资本方高度合作实施项目等,这也是招投标领域中刑事风险的高发区域,本文仅对可能发生的刑事风险进行提示。 一、廉政刑事风险 根据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发布的《企业家刑事风险分析报告》,国有企业家触犯频次最高的前两个罪名分别为:受贿罪、贪污罪。水利工程建设中,企业领导与社会资本方的合作更紧密,关系更复杂,廉政风险已成为当前水利行业招投标建设必须探讨和解决的问题。   水利建设项目较一般建设工程而言,其需要通过招标进行工程发包、物资服务采购的项目更多,要求更严格。个别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便利,人为干预招投标程序,向代理机构、部分投标人泄露工程信息,私下串通,方便投标人做好投标准备,排挤竞争对手,扰乱招投标秩序。自己则从中收受贿赂,为己谋利,该类行为不仅严重违纪,可能已经属于刑事犯罪。   二、违规刑事风险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章,对于发生泄露招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资料;招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行为的,均可能承担刑事责任。例如《刑法》第219条侵犯商业秘密罪、第223条规定的串通投标罪等。   如在水利项目的招投标中,即便不存在违法的利益输送,但发现向投标人透露招标控制价清单等未公开的信息,或者与投标人串通,在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设置倾向性的条件,都有可能因涉及违反招投标相关规定而触犯刑法。   水利工程招投标业务领导履职风险 的防范策略   元正盛业合规律师团队结合水利项目招投标过程中的主要风险以及实践案例,围绕《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对领导责任追究的角度,对水利工程企业领导在招投标业务中如何防范、化解履职风险提出如下方案: 一、在风险防控角度树立底线思维和规矩意识 水利工程在与社会资本方的合作模式方面,确实尚存在部分法律法规不完善,或政策不具体的情形。因此在具体项目的合作过程中,部分领导常以所谓“制度是死的,人是活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来进行项目决策。   但变通不等于蛮干,变通要建立在尊重法度、制度的基础上,只能在制度的规定内活动,不越底线才是变通,出了底线就是违规。因此,要对全体领导及职工建立招投标制度的学习教育机制,增强领导的“自我约束”能力,确保领导及职工对水利工程招投标的意义、原则有深刻认识,真正做到懂规矩、用规矩、守规矩,带头学习制度,严格执行制度,自觉维护制度,用制度管权、靠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从而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树立底线思维、规矩意识。   二、在集团管控方面将项目公司的招投标纳入合规管理范围 为了更好地实现引进社会资本提升地方水利工程投资建设和运营效率,水利工程的项目公司一般都是由社会资本方控股。这种情况下通常由社会资本方出任股份公司董事长,且董事会成员数一般较政府授权单位派任人员数多。导致了项目公司的决策层社会资本方优势较大。故很多项目公司虽然有政府授权单位作为股东,但实际对招投标业务的开展没有专人专岗、没有流程规范,也没有监管措施。   因此项目公司执行决策层上,应当要争取由政府委托的出资人代表派任项目公司总经理及财务总监。以此在执行层面,将项目公司的招投标工作纳入政府授权单位的招标管理体系,并按照国有企业的合规管理标准进行规范。   具体包括在组织架构上,项目公司参股各方派任项目公司招投标人员接受政府授权单位的招标管理委员会/招标中心的监督及管理。参股各方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公司招投标领域合规管理有效性进行评价,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项目公司要针对招投标领域开展合规风险识别和评估,建立重大合规风险预警和应对机制。在招投标业务流程严格按政府授权单位制度执行的基础上,嵌入合规审查。同时,项目公司的招投标工作还应当接受政府授权单位及社会资本方的共同监督审计。目的是无论如何安排项目公司组建人员的任职,在招投标方面均需做到参股各方权责的相互制约,杜绝项目存在“单方决定权”。     三、制定科学缜密的招投标合规管理制度体系 除了对招投标工作的体系管理要求,在业务上要根据水利项目的特点,在项目公司内部制定专项的招投标合规管理制度。   第一,通过建立招投标合规管理制度在项目公司内部形成一套标准化的招采业务流程,可以通过该制度明确项目建设过程中哪些事项应当通过招标采购,哪些事项可以自主决定采购方式,项目公司在招采方面的决策提供制度依据。   第二,通过制度明确各类招投标业务的审批流程,责任到人。水利项目的众多事项均需要通过相关的水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备案。在招投标业务组织过程中,以制度明确各类事项的审批流程,能够对招投标业务中的招标文件、合同文本、技术标准、资金预算等核心材料由不同的部门、责任人进行严格把关,并且可以引入外部专业律师作为合法合规审查的必要条件,同时律师全程参与项目招投标工作,从项目立项介入,深度参与招采,确保项目采购流程的合法合规,为项目后续开展做好前期保障。以此实现招标业务的合规开展和领导责任的逐级分流。   第三,为纪检监察部门提供招投标合规检查的有力支撑。水利工程属于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设施,项目公司也属于国有资产投资公司,故招投标业务是纪检监察部门审计抽查的重要领域。通过建立招投标合规管理制度,建议应当在每个招投标项目的业务、审批环节均做到档案留痕。这一方面有利于为项目公司的自我监督检查提供标准,同时在面临纪检监察部门检查工作时,这些档案也可以作为招投标工作合规开展的有力支撑。   四、将招投标嵌入企业刑事合规风险防范事项 招投标业务客观存在刑事责任风险,而项目公司的模式有可能导致政府委托出资人代表陷入刑事风险。   将招投标合规管理制度嵌入企业刑事合规管理,可以提前识别、防范刑事风险。刑事风险发生时,也可以作为启动刑事合规程序的重要依据。结合专业律师的帮助,能够帮助刑事涉案主体通过合规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   水利工程如何做好招投标业务合规管理 的具体建议   相比于传统的招标管理,招投标业务的合规管理的出发点是做好项目招投标的事前风险防范而不是事后追责。在水利工程项目中要实现对招投标业务风险的事前风险防范,应当从意识、能力、机制三方面进行提高。 一、从领导层面重视合规意识,在执行层面建立合规意识 首先,各级领导,特别是党委(党组)领导、董事会成员、以及负责具体业务的经营层要主动学习招投标业务领域合规管理,在参与水利项目的实施方案决策、合作方式决策以及招投标程序决策时,要主动关注是否符合程序合规、监督合规以及做好书面留痕措施,把党的领导贯穿合规管理全过程。   其次,对具体负责招投标、审计的业务人员,加强合规培训,树立合规观念。通过定期围绕业务、法律、制度、监督等方面的合规管理培训,强化员工的合规意识,让合规在每个业务执行者身上内化于心,主动合规。   二、内外兼修,提高水利项目的招投标合规管理能力 《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规定,对于反商业贿赂等重点领域,以及合规风险较高的业务,应当制定合规管理具体制度或者专项指南。同时企业应当设立首席合规官,对于重要决策应当由合规官进行审查。   水利项目建设过程中,招投标毫无疑问属于商业贿赂及合规风险较高的领域。因此,对内水利工程项目要建立专项的招投标业务合规管理制度,为招投标的开展提供合规的标准和执行的路径,同时也是水利项目各级领导识别、化解履职风险的基础。   对外,实施项目首席合规官制度。招投标业务的主要决策意见、招标文件、合同等重要文件,都应当经首席合规官的审查签字。对招投标业务中发生的突发事件、举报投诉、行政处罚、刑事案件等事项,应当由首席合规官牵头组织处理。首席合规官可以单独聘任,如暂无首席合规官的,其相关职责可委托第三方专业律师团队完成。由专业律师完成相关工作的,可以有效防范水利项目在招投标过程中产生的各类风险,提高项目的合规管理能力。   三、通过激励、约束、监督、问责等方式建立合规管理机制,加强对招投标业务的合规审查和监管和违规制裁力度 建议水利工程项目结合政府授权单位的招标管理体系,对招投标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的合规审查、合规审计等各项工作。通过上述各项检查,警示和及时查出企业在招投标事务中的各类风险,同时量化绩效考评,采取激励、惩处措施促进水利项目的招投标业务在合法化、合规化、安全化轨道上正常开展。   另,水利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合规管理理念和制度需融入项目业务单位、项目实施单位以及与项目有关的所有合作商、供应商等;相关单位应建立健全完善的合规管理制度,要严格执行相关制度,要在与项目推进的所有法律文件中融入合规管理理念、条款等内容。通过项目体系化合规管理理念和行动实现水利项目招投标全过程、全员、全覆盖的合规管理。   同时也可以利用网络信息平台强化水利工程招投标的合规机制建设。大部分水利工程建设已经采取网上招投标工作,可以充分利用该领域信息化成熟的优势,通过实时异地评标方法、IP地址监控、评委随机抽取、计算机辅助评标等技术手段和监控措施减少招投标过程中人为因素的干扰、降低自由裁量权,实现招投标业务的线上合规监察机制与业务流程同步。   律师在水利工程招投标合规管理中的 作用和价值   元正盛业律师团队结合了水利工程项目的特点以及丰富的招投标业务法律实务经验,可以为水利工程的招投标业务提供如下具体法律服务: 一、为政府或政府授权单位提供关于水利项目的实施方案、与社会资本方的合作方式以及对应的招投标事宜提供各类相关专业法律咨询解答; 二、为水利工程从选定社会资本方到项目建设实施招投标业务的开展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包括招标文件的设计和专业把关、招标代理机构的评价和选择、招标程序合法化审查、招标答疑的参与、投标过程的参与和法律支持、中标文件的审核、投标人投诉及信访的化解、中标后合同的谈判与签订、招标项目实施的法律监管和服务等); 三、帮助水利工程建立健全招投标合规管理制度体系、业务流程管理体系等; 五、以第三方专业角度为水利工程提供招投标专项合规审查、招投标管理风险评估,通过该项工作及时发现风险,化解风险; 六、接受委托开展与招投标业务有关的尽职调查专项法律服务; 七、为水利工程制定专业体系化的招投标业务的全套法律文件; 八、为水利工程提供专业体系化的招投标法律培训、业务培训、合规培训等; 九、帮助水利工程项目公司应对未中标人的恶意举报和投诉业务; 十、为水利工程项目公司提供招投标业务刑事风险防范业务; 十一、代理水利工程项目公司因招投标事项引发的各类纠纷和诉讼代理业务; 十二、其他与招投标有关的专项业务。   通过上述全面、专业的法律服务,元正盛业律师团队可以从业务、法律、管理三个维度帮助水利工程搭建招投标合规管理体系。帮助项目领导在进行项目合作模式决策、招投标决策时,有专业作为依据、有制度作为支撑,最大程度地降低、化解领导的决策风险。   同时,元正盛业律师团队还能够提供陪伴式法律服务,全过程参与水利工程项目的招投标业务的实施。   律师团队可以根据水利项目拟引入社会资本的模式、项目具体实施模式设计合法、合规的招标流程,并对招标组织实施中的细节及主要文本进行全程管理、审查,确保通过依法、依规、专业的招标程序,高效选定符合需求的社会资本方和项目建设方并做好其中的衔接工作。   此外,律师团队可以在招标阶段根据合同及中标人的情况提前对项目作出风险识别,保障中标后项目实施的风险可控。   以上是元正盛业律师合规团队针对水利项目招投标合规管理做出的研究和实务建议,希望对水利项目业主单位、水利项目实施单位及相关单位在招投标事务的合规管理和风险防范能力提升有所助力。

查看详情
12月
13
国企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价实务研究

国企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价实务研究 国企合规系列专业文章第三十五篇 导读:本文阅读目录指引 一、《合规办法》涉及有效性考核评价主要条款解读 二、元正盛业律师关于国企如何开展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的实务建议 三、以有效性评价标准为导向,如何提升国企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的具体建议 四、律师在国企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中的作用和价值 引言 近日,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了《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合规办法》),对中央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包括组织和职责、制度建设、运行机制、合规文化、信息化建设、监督问责等都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合规办法》第四条规定“国资委负责指导、监督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工作,对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情况及其有效性进行考核评价,依据相关规定对违规行为开展责任追究”。该条明确提出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是国资监管部门需要关注的重点事项,各级国资监管部门要对国企合规体系建设的有效性要进行考核、评价,对违规行为要严肃追责。   《合规办法》共8章42条,7处提及国企合规有效性考核评价。充分体现了,“合规有效性”是合规管理的目标,也是国家对国企合规监管的最重要、最基本的要求。《合规办法》坚决杜绝和禁止“纸面合规”“形式合规”。另,国有企业为了实现防范合规风险、提升管理质量、务求取得实效的目标,也需要通过考核评价工作来检验自身合规管理有效性的真实状况。   本文结合元正盛业合规律师团队长期为国有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实务经验,通过解读《合规办法》有效性考核评价条款,分析国企合规管理体系评价要素,特别是从律师视角对国企合规评价标准进行分析研判,有助于国有企业明确如何提升企业合规体系有效性方法,做好自身及下级企业的合规管理有效性考核评价,向国资监管部门或者母公司提交一份满意的答卷。   《合规办法》涉及有效性考核评价 主要条款解读   《合规办法》第四条“国资委负责指导、监督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工作,对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情况及其有效性进行考核评价,依据相关规定对违规行为开展责任追究”。   《合规办法》第八条“中央企业董事会发挥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作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三)推动完善合规管理体系并对其有效性进行评价.......”。   《合规办法》第十四条“中央企业合规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本企业合规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三)组织开展合规风险识别、预警和应对处置,根据董事会授权开展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   《合规办法》第十七条“中央企业应当制定合规管理基本制度,明确总体目标、机构职责、运行机制、考核评价、监督问责等内容”。要求国有企业“外法内化”,将《合规办法》国有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考核评价要求明确写入企业合规管理基本制度,并在企业制度中进一步细化和执行。   《合规办法》第二十五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所属单位经营管理和员工履职违规行为记录制度,将违规行为性质、发生次数、危害程度等作为考核评价、职级评定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合规办法》第二十七条“中央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针对重点业务合规管理情况适时开展专项评价,强化评价结果运用”。笔者认为这是对国有企业开展自身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种类、频次以及结果运用方面提出的明确任务。   《合规办法》第二十八条“中央企业应当将合规管理作为法治建设重要内容,纳入对所属单位的考核评价”。   元正盛业合规律师团队经认真学习研究《合规办法》,并与此前印发的 《合规指引》对比,我们明显发现国家对国企合规管理的日趋重视,对国企合规监管目标精准务实,其中“管业务必须管合规”“合规审查必须嵌入经营管理流程”“业务部门和职能部门是合规管理的主体部门”以及合规管理必须开展“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的有效性评估”等,合规评价从之前由企业自身开展评价考核,提升到企业自评与国资监管部门依法、依职权评价、考核及问责相结合的高度。   国务院国资资委在《合规办法》颁布新闻发布会上,特别强调“合规是一件必须做,并且一定要做好的事”。国企的合规管理工作是否做好了?最终有权验收的是各级国资监管部门,而不是由企业自己说了算。另外,国务院国资委以规范性文件形式明确各级国资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要求,作为国有资产行政监管机关,应依法行权、依法行政,积极履职。如果国资监管部门未依法履职、未正确履职,不作为、乱作为,除了承担相应的行政监督责任外,还涉及纪检监察责任。   另,需要提请国企注意的是,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价的对象是“国企的合规管理体系”,该体系不仅包含企业的合规管理组织结构设置、合规管理人员配置、合规管理制度建设、合规审查机制的落实、合规风险识别评估应对工作的开展、合规审计、合规培训、合规信息化建设、合规计划与实施、合规年度报告等内容;也包含对企业和部门、对企业领导、合规管理人员、各业务和职能部门负责人,直至包含国企全体员工的考核评价;该有效性考核评价不仅影响企业,也影响国企的每个人。   合规有效性评价,应包含合规体系全要素的形式有效性评价,也包含合规管理过程的有效性评价,以及合规管理成果的有效性评价等。   元正盛业律师关于国企如何开展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的实务建议   从《合规办法》来看,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包括外部监管评价和企业自我评价,其中外部监管评价主要是国务院国资委及省、市各级国资监管部门开展的考核评价,同时也包括国有企业母公司基于出资人监管,对子公司实施的考核评价。企业自我评价,是企业对自身合规管理有效性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合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有效防范和控制合规风险。   无论是外部考核评价还是企业自我评价,评价主体、评价对象、评价标准、评价程序和结果应用或许不尽相同,但评价目的和评价实质是相同的。对于国有企业而言,有效性评价是合规管理体系闭环管理的重要组成。笔者从国企如何开展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方面,分析和建议如下: 一、谁来评价? 董事会是国有企业内部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的主体,企业合规管理部门在董事会授权下开展有效性评价的具体工作。 中国企业评价协会2022年10月12日执行的《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指引》提出了“独立客观原则”即“评价机构和人员与被评价企业保持相对独立,与评价企业没有直接的利益联系,评价过程能够不受其他组织干扰”;   中国证券业协会2021年5月28日发布的《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指引》规定,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应当由董事会、监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管理层组织评估小组或委托外部专业机构进行”。   笔者认为,《合规办法》中,对企业合规管理部门开展具体评价工作能否委托第三方机构,即未明确,也未做限制。国有企业可以根据企业实际和合规管理需要,决定自行组织或者委托实施。如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如律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专业团队参与,由第三方机构独立完成,或第三方机构和企业联合组成评价小组完成相关评价工作,评价工作更符合《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指引》提出了“独立客观原则,评价结果更容易获得各方信服。   二、评价依据和标准是什么? 毋庸置疑,《合规办法》是国有企业实施合规体系有效性的根本依据。随着《合规办法》的出台,国有企业应当进行相应的“外法内化”“内规优化”,“应当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根据适用范围、效力层级等,构建分级分类的“合规管理制度体系”;“应当制定合规管理基本制度,明确总体目标、机构职责、运行机制、考核评价、监督问责等内容 ”;“应当针对反垄断、反商业贿赂、生态环保、安全生产、劳动用工、税务管理、数据保护等重点领域,以及合规风险较高的业务,制定合规管理具体制度或者专项指南”;应当“建立合规风险识别评估预警机制”、“建立违规问题整改机制”;“完善违规行为追责问责机制”、“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与法务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协同运作机制”、“建立常态化合规培训机制”等等。《合规办法》以及国有企业为履行合规义务形成的内部管理体制、机制、制度、办法等,均是国有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的直接依据。   中国企业评价协会发布的《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指引》、中国中小企业协会2020年5月23日发布的《中小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均以国际标准化组织发布的ISO37301:2021《合规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为参照。   《合规办法》出台后,国家尚未出台或者制定与之相配套的有效性评价标准。今年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提出并征求意见的GB/T35770—202X《合规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征求意见稿)也是以ISO37301为参照。   综上,我们认为国有企业的合规管理体系的标准化建设是一个不断推进的过程。《合规办法》出台以后,有关组织有必要针对性地出台评价标准。当然随着包括合规专业律师团队在内的第三方组织,以《合规办法》为根本,结合各级国资监管部门要求和不同规模、行业、层级国有企业合规管理需求,特别是通过合规体系有效性评价,推进合规建设不断完善和提升,有助于更好的形成符合中国企业实际和国际发展需要的国家标准。   三、评价内容是什么? 我们认为,公司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在人员范围方面应当是全员合规,既包括公司的治理层、经营管理层,也包括公司实施层的所有员工。   在业务流程方面应当是全流程合规,即包含公司人力资源、采购、生产、销售、售后服务、投资并购等全部业务流程和支持性过程的全流程合规。   在管理领域方面应当是全领域合规,即针对反垄断、反商业贿赂、生态环保、安全生产、劳动用工、税务管理、数据保护等重点领域,以及合规风险较高的业务领域的全领域合规。   因此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在评价范围上也应当是全员、全流程和全领域的有效性评价。当然针对不同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的不同阶段、涉及重点领域的管理实际,《合规办法》明确规定“适时开展专项评价”。   国有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的具体内容包括国有企业合规管理组织体系、制度体系、运行机制和文化建设四个方面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合规信息化建设和合规管理保障情况,其中运行机制包括合规管理的监督问责。   国有企业合规管理组织体系要求企业明确党委、董事会、经理层、主要负责人、合规委员会、首席合规官、业务及职能部门、合规管理部门的合规管理职责及事项协商机制;   制度体系要求企业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根据适用范围、效力层级等,构建分级分类的合规管理制度体系;   运行机制要求企业建立合规风险识别评估预警机制、合规审查机制、合规风险应对机制、违规问题整改机制、违规举报平台运行机制、违规行为追责机制、合规考核评价机制、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机制、合规管理与其他体系融合机制等;文化建设要求企业党委法治专题学习内容涵盖合规管理知识、建立常态化合规培训机制、加强合规宣传教育、培育合规文化等。   四、如何评价? 开展国有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应当组织评价主体、制定评价方案(包括确定评价要素、制度评价规则),获取评价数据,开展自我评价和专家评价。   评价数据和资料来源: —企业提供合规管理体系相关的数据和资料; —评价机构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观察、专业调查等方式从企业获取的相关数据和资料; —评价机构从国际、国家和地方政府部门和社会媒体公布等外部途径获取相关数据和资料; 评价方式包括: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可以采用企业自我评价与专家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评价。   企业应在全面梳理企业的合规管理体系的规范性文件和证据性文件基础上,通过日常监测/自我检查、内部审核/交叉检查、管理评审/年度工作总结等方式,开展自我评价。评价机构在企业完成自我评价的基础上,对企业所提供的规范性文件和证据性文件进行全面系统的专业评价。必要时,评价机构应对企业提供的资料进行现场核证,核实企业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在现场核证过程,可以根据评价内容和指标的具体情况,采用文件审阅、问卷调查、访谈调研、现场走访等评价方法。   评价规则包括:规范性文件的符合性、实施过程的符合性、实施效果的符合性、以及评价结束后的持续改进。   评价要素和评价内容:评价要素是评价对象的具体化,评价内容是结合评价规则和评价要素形成的量化指标。   五、评价结果是什么? 国有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的结果包括评价结论和评价报告。中国企业评价协会发布《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指引》采取量化评分法,评价结果还包括评价得分,以及评价证书。元正盛业合规律师团队认为,合规评价结果关键是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包含评价基准日和报告日;评价人和被评价企业基本情况;评价依据;评价数据及来源;被评价企业合规体系有效性分析;评价结论和合规建设改进提升建议。   六、评价的意义是什么? (一)合规评价有助于国有企业树立正确的合规建设理念。合规建设目标重在有效性,要真合规、有效合规,坚决反对假合规、空合规、纸面合规、无效合规。合规评价,包括监管部门的外部评价和企业的内部评价,均有助于提升国有企业合规有效性的监管压力和执行动力,有助于国有企业以终为始,扎实推进合规建设。   (二)合规评价有助于合规建设主体客观认识合规建设成果和不足,以评促建。企业合规建设过程,包括合规管理体系的完善和有效运行,合规制度、机制的健全和全面落实,合规保障机制的建立和不断加强,合规文化的形成和全员信仰等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有计划、有针对、有重点逐步推进。不同企业基础不同、重点不同、难度不同,合规评价有助于企业总结阶段成果、发现不足,有针对进一步提升合规管理建设。   (三)合规评价成果运用和推广,有助于提升合规管理整体效应。无论是企业在开展合规管理有效性自我评价的过程,企业内部单位合规管理的不断提升,还是国资监管部门以评估为契机,引导企业在比学赶帮中自觉地健全合规制度,规范经营行为,都能形成和建立国有企业合规管理的体系化整体效应。   (四)合规评价有助于政府、行业协会以及第三方建立合规激励和约束机制。一方面,我们要鼓励企业开展合规建设,为其提供商机和优惠待遇,譬如,实行有效合规管理体系的企业可以获得银行贷款的优先权、简化审批权等;另一方面,我们要防止企业在合规建设上走过场,搞形式合规、纸面合规,保障合规建设取得切实成效,对那些未获得合规认证的企业,要求其主要负责人参加合规培训,增强合规知识和合规意识。另外,国资监管部门或者第三方评价机构对企业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价,对企业或相关责任人在适用刑事合规不起诉激励政策有所帮助。   以有效性评价标准为导向,如何提升国企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的具体建议   元正盛业合规律师团队结合对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的专项研究认识,从实务角度就国企如何提升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提出以下建议: 一、在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环节确保合规管理工作有效性的建议 (一)处理好原有各体系之间的关系 要按照全面性、责任性、协同性和独立性的原则加快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推动合规管理与法律风险防范、监察、审计、内控、风险管理等工作相统筹、相衔接,确保合规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二)明确各层级合规管理职责 企业在董事会下设立合规委员会,由董事长兼任主任,统领企业的大合规工作;设首席合规官,由总法律顾问兼任;在法务部的基础上设置法务合规部,部门下设合规管理岗,业务部门和职能部门设置合规管理员,由合规部统一指导合规管理工作,各部门及合规管理人员严格按照《合规办法》以及企业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等认真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确保合规管理体系的有效落地。   (三)合理配置合规管理资源 以法律和企业规章制度作为行为准则,运用专业的尽职调查方法和规范程序做好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和事后救济,在现有体系的专业人员中选任具有任职资格的专业合规管理人员,试行人员交叉任职、问题信息共享以及问责整改相融合,合理配置合规管理资源。   (四)健全部门之间有效合作的合规管理工作组织体系 为确保高效不推诿,必须坚持以下几个原则,即:确保合规管理有效、切实管理和防控合规风险,顺利履行合规职责;确保合规部门独立地、严肃地开展合规管理;确保合规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明确,但又协调合作;确保成本管理和合规管理有效平衡。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纵向专业管理与横向分工协作相结合的组织体系。   (五)关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重要人员的合规监管 重点领域的合规管理,包括反垄断、反商业贿赂、生态环保、安全生产、劳动用工、税务管理、数据保护等,关键环节的合规管理,包括制度制定环节、经营决策环节和生产运营环节等,重要人员的合规管理,包括管理人员、重要风险岗位人员以及海外人员等。   (六)以规范运行和坚强保障为基础 《合规办法》明确了合规管理的运行机制和保障措施,将合规管理制度、合规风险管理、合规审查、违规举报、调查和问责等合规管理体系构成要素等作为合规管理运行机制的内容并做出了原则性规定,企业应认真梳理各项工作要求,结合企业管理实际,明确合规管理建设目标,合理制定合规体系建设计划,建立务实高效的合规运行和保障机制,确保合规管理体系能够落地实施。   二、在合规管理制度建设环节确保合规管理工作有效性的建议 (一)领导应高度重视合规制度建设工作 如果企业有了科学有效的制度、有了符合人性和商道的制度、有了能让员工主动积极工作的制度,这个企业想不发展都不可能。既然制度如此重要,企业主要领导就应该高度重视制度的建设、执行、修改、完善工作,只有把制度建设管理工作作为“企业一把手”“第一责任人”工程来对待,常抓不懈,制度的落地效果一定会很好。   (二)让制度的具体执行者参与合规制度的起草工作 让一线的业务部门及职能部门的具体工作人员参与到合规制度的制定过程,对制度的有效执行意义重大。在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中,具体业务部门或职能部门的一线员工和干部,比在总部办公室的领导们更清楚企业经营需要什么样的制度。让制度的执行者参与制度的制定工作,可以更好地激发制度执行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借助外部专业力量完成高质量的制度体系建设 除了领导高度重视,制度的执行者参与还不能保证制度的科学性、专业性、有效性。因为制度制定、修改、完善、包括制度的审核、制度审批都应该是比较专业的事情,领导和员工毕竟不是制定制度的专家。建议有条件的企业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律师事务所或专业管理咨询机构。特别提示:制度的合规性、合法性的审查和判断,专业的律师事务所更有优势),与企业业务部门及职能部门有机结合,充分沟通,共同合力完成企业制度的制定工作,企业制度(包括合规制度)的审核、审批前,建议对拟审批的制度做“穿行测试”,通过业务和经营管理活动现场全面测试,待测试结果验证可以高效执行后再审批执行。   三、在合规运行环节确保合规管理工作有效性的建议 (一)建立完备的合规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制定全员普遍遵守的合规行为规范,针对重点领域制定专项合规管理制度,并根据法律法规变化和监管动态,及时将外部有关合规要求转化为内部规章制度。   (二)建立合规风险识别预警机制 全面梳理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合规风险,建立并定期更新合规风险数据库,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影响程度、潜在后果等进行分析,对典型性、普遍性或者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风险及时预警。   (三)建立健全合规风险应对机制 针对发现的风险制定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应对处置。对于重大合规风险事件,合规委员会统筹领导,首席合规官牵头,相关部门协同配合,最大限度化解风险、降低损失。   (四)建立健全合规审查机制 将合规审查作为规章制度制定、重大事项决策、合同签订、重大项目运营等经营管理行为的必经程序,及时对不合规的内容提出修改建议,未经合规审查不得实施。   (五)建立健全违规问责机制  强化违规问责,完善违规行为处罚机制,明晰违规责任范围,细化惩处标准。畅通举报渠道,针对反映的问题和线索,及时开展调查,严肃追究违规人员责任。   (六)建立健全合规管理评估机制 定期对合规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进行分析,对重大或反复出现的合规风险和违规问题,深入查找根源,完善相关制度,堵塞管理漏洞,强化过程管控,持续改进提升。   四、在合规保障环节确保合规管理工作有效性的建议 (一)建立健全合规考核评价机制 把合规经营管理情况纳入对各部门和所属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综合考核,细化评价指标。对所属单位和员工合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将结果作为员工考核、干部任用、评先选优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二)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信息化机制 强化合规管理信息化建设,通过信息化手段优化管理流程,记录和保存相关信息。运用大数据等工具,加强对经营管理行为依法合规情况的实时在线监控和风险分析,实现信息集成与共享。   (三)建立健全合规培训机制 建立专业化、高素质的合规管理队伍,根据业务规模、合规风险水平等因素配备合规管理人员,持续加强业务培训,提升队伍能力水平。   (四)建立健全合规报告机制 发生较大合规风险事件,合规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首席合规官、分管领导报告。重大合规风险事件应当向国资委和有关部门报告。合规管理部门于每年年底全面总结合规管理工作情况,起草年度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报送国资委。   律师在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中的作用和价值   元正盛业合规律师团队长期为国有企业提供法律顾问及各类专项法律服务,我们认为,律师在国企合规管理体系建设事务中,可以提供如下具体法律服务,有效提升企业合规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1.协助企业调研合规管理内外部环境,作为启动合规管理体系搭建的前期工作。   2.协助企业制定合规管理体系实施工作方案,该工作方案力争做到符合企业战略,适应企业现有管理模式及管理能力,有利于企业业务发展。工作方案是推动合规体系搭建工作的指导大纲。   3.协助企业对现有业务流程、现有制度、现有风险管理体系等进行梳理,形成合规管理现状诊断评估报告,作为下一步合规体系搭建工作的基础。   4.协助企业设计或调整合规管理组织架构,分别在高层、中层、基层均有相应的岗位或职责安排,同时明确企业合规管理牵头部门和相关部门。对于每一个岗位,对其合规职责进行增设或优化,并体现在修改的岗位职责说明书或专门由员工签署合规承诺书。   5.对企业现有规章制度进行优化,针对企业的业务流程和特点,制定全员遵守的合规行为规范,形成合规管理手册等文件。合规管理手册包括对外公布的合规准则、合规管理办法、专项合规管理制度等。   6.协助企业开展合规风险评估工作。在判断企业业务领域的基础上,协助企业编制和完善合规义务库。在辨识业务流程的基础上,采用多种方法,归纳合规风险,形成合规风险库。协助企业对合规风险进行分析、评价,形成合规风险清单。   7.与风险评估工作同步进行的是,就重点合规风险领域,提出专项方案或建议,开展专项合规管理工作,协助出台专项合规管理指南,并辅之以相关说明会和培训工作。   8.协助企业建立合规管理运行机制,包括但不限于:合规联席会议机制、合规审查机制、合规风险预警机制、合规风险报告机制、合规岗位履职监控机制、合规责任追究机制等。   9.协助企业制定合规管理绩效评价办法,设立合规举报热线,规范合规调查程序。同时,优化合规管理监督机制,在开展合规管理体系评估的基础上,发现合规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进行改进。   10.协助企业营造合规氛围,培育合规文化,在企业要求下,协助企业开展合规文化贯宣及合规培训。   11.其他与企业合规有效性评价有关的专项法律服务。   以上是元正盛业律师合规团队针对国企合规管理有效性考核评价做出的研究和实务建议,希望对国企合规管理有效性提升有所助力。  

查看详情